网络民意表达与当代中国新型公民

2010-04-12 14:57易顶强
关键词:公权力老虎理性

易顶强

(长沙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 长沙 410004)

2008年6月29日,陕西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陕西省镇坪县城关镇文彩村农民周正龙所拍摄的“华南虎照片”是假虎照。至此,沸沸扬扬了一年之久并被中国广大公民在网络上称为“周老虎”案的事件,最终有了一个明确的定论。事情大致的原委是:2007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在未对华南虎照片拍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缺乏实体证据的情况下,就直接对外宣称农民周正龙发现了野生华南虎并拍下了照片,同时还公布了周正龙所拍摄的两张虎照。此事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不少公民通过网络纷纷对虎照的真实性进行质疑。正是在网络民意的巨大压力下,“周老虎”案才在历经了一波三折之后最终现出真相。

现在的问题是,为何会有如此众多的公民去关注一张与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虎照?该案可以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带来怎样的启示?这恐怕是值得进一步深思的问题。透过“周老虎”案,不仅可以发现网络正日益成为当代中国十分重要的民意表达媒介,而且当代中国公民的自由意识、理性意识和公民意识也在逐渐发展成熟。研究当代中国新型公民及公民精神的重要意义在于,国家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非但不能忽视民意,相反还必须对民意予以充分的考虑和尊重。我国政府应当是符合人民利益要求的诚信政府和责任政府,这也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和要求。

一、具有自由意识的当代中国新型公民

随着互联网逐渐走进普通百姓的生活,广大人民群众开始借助于网络这一便捷的媒介在虚拟空间中自由表达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看法,从而开辟了一条表达民意的新渠道——网络民意表达。网络民意实际上是基于网络技术基础,主要通过互联网论坛和新闻跟帖等手段自由发表评论和意见,聚合某种愿望和诉求,从而形成的某种民意[1]。透过“周老虎”案,可以清楚地看到当代中国广大公民正通过网络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表达自由,表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周老虎”现出真相的过程,使人们看到了当代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正在日益发展成熟,逐步成为具有权利观念和自由精神的新型公民。

从理论上考察,自由主义本是源于西方的一种法哲学思潮,其理论预设是国家应当受良善精神的指导,保证其人民能够享有自由而平等的社会生活。自由主义的实质,是对影响公民自由生活的独裁、专断权力进行批判。自由主义视野中的政府,应当平等地保护每一种良善的精神。例如,法国思想家贡斯当认为,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2]26。为了保护这种自由,防止政府的公权力被滥用从而侵犯这种自由,需要对政府公权力进行限制。这种限权的制度表现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二元界分、权力分立以及在分权基础上形成的权力制衡。为防止公权力侵犯公民的私人领域,宪法为公权力设定了明确界限,并通过违宪审查机制确保公权力不会逾越法律为之所设定的边界。通过分权和权力制衡,使得权力不能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自由。正是由于宪法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才使得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了法律的保障,政府成为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

自由精神对西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促进宪法的形成与发展以及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上。权利是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以宪法为根本法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其根本任务是对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进行保障。而传统中国则与西方相反,邓晓芒教授认为,在传统中国无论是处于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还是非主流地位的道家与法家等,其核心思想其实都是对专制权力的维护,不存在对专制权力进行否定的思想,因此,在中国古代不存在自由主义精神[3]。在传统中国,法律的基本职能在于维护专断权力的存续,而非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甚至根本就不存在权利观念与自由精神。

权利观念和自由精神自近代以后才随着西方法律制度的传播而舶来中国。在历经了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之后,西方的自由精神和权利观念已逐渐被中国人所知悉,一个最基本的证明就是当代中国公民的权利观念已经日益发展成熟,国家也制定了大量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当权利遭受侵害时,越来越多的公民正拿起或准备拿起法律武器来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这种发展趋势在“周老虎”案中就可以得到充分证明。广大公民积极地通过网络来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对陕西省林业厅所发布的虎照进行讨论并质疑其真实性。北京法律学者郝劲松甚至以“信息公开申请人”的身份分别在北京和西安起诉国家林业局和陕西省林业厅,强烈要求二者公开有关华南虎的真实信息,以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知情权。这些事实本身就充分表明:一方面,当代中国的公民已经日益认识到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公民普遍认识到政府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而成为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他人隐私,政府所掌握的公共信息应当向公众公开,公民有知悉公共信息的知情权。由此可以看出,当代中国公民正日益成为具有权利观念与自由精神的新型公民。

如果对“周老虎”案作进一步的思考,还可以合逻辑地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公众对虎照真相的“刨根问底”,其实就是在呼唤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因为只有这样的政府才能切实落实我国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的基本方略。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宪政是自由的核心制度支撑,因此,要维护公民的自由就必须实行宪政。对此,宪法学家周叶中教授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宪法是公民自由精神的产物,也是对公民自由的制度保障。通过宪法对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之间的界限设定,为个体的公民提供了一块享受其自由的私人空间。在这块私人空间之内,公民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自由地生活,这也是宪法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如果宪法不能对国家的公共权力进行控制,则公民的私人空间将会逐渐缩小直至丧失,从而使得公民的自由受到侵害,宪法也将成为具文。如果说公民私人空间的大小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的基本标志,那么公共权力的边界就是评判社会政治文明的决定性指标[4]。在一个公权无所不在的社会,私人空间无疑将会受到挤压甚至丧失。生活在一个没有私人空间的社会中的人民,断不可能有任何的尊严和体面,因此,一个没有私人空间的社会就不应当称之为文明的社会。一个文明的社会,必定在私人空间和公权边界之间保持着某种平衡的和谐状态[4]。

当然,允许公民通过网络来自由表达自己的主张,其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如果管理不到位,很可能会导致低俗网站的出现。所谓低俗网站,主要是指那些发表的内容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情节严重的甚至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网站。不过,人们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等监管渠道,对该类低俗网站的运营商依法进行处罚,甚至关闭该类网站,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仅仅因为存在此类低俗网站就不允许公民通过网络方式行使表达权,那无异于因噎废食,结果将是得不偿失。

二、具有理性意识的当代中国新型公民

“周老虎”案之所以最终会水落石出,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广大公民通过网络这一媒介,坚持不懈地对事实真相展开理性探讨。所谓理性认识,是指属于概念、判断和推理阶段的认识,它反映事物的本质和内部联系,以感性认识为基础,对丰富的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飞跃和升华到更高级阶段的认识,这种更深刻、更全面地反映客观事物的认识能更有效地指导行动。理性包含着科学的态度、客观的评价习惯、冷静的处理方式。只有公民理性地讨论公共事务、理性地参与公共事务时,才会产生相应的、适当的公民政治行为,才能完整地体现公民的素养[5]。朱海波博士认为,理性主义对西方的立宪主义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凭借着理性的指引,人成为了自己的主宰。以此为基础延伸开来的观念谱系,就是自由、正义、平等、民主、自治等宪政思潮,具体而言就是人的权利、人民主权、限制公共权力等宪政主张[6]60。

透过“周老虎”案可以发现,当代中国公民正日益发展成为具有理性精神的新型公民。正是由于广大公民对虎照真相锲而不舍地追根溯源,案件的真实面目才得以抽丝剥茧地逐渐显露出来。虽然也有少数公民在表达自己的意愿时言辞有些偏激,但绝大多数公民的态度是理性的。例如,在政府迟迟没有公布虎照鉴定结果的情况下,广大公民也只是通过网络不断追问并呼吁“不能让虎照真假成为历史悬案”、“虎照鉴定绝不能不了了之”,而并没有因为怀疑虎照的真实性和对陕西省林业厅的诚信度存在疑虑,引发非理性的群体性暴力事件。从更深的层面来分析,广大公民之所以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参与到这个与自身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案件中去,其根本原因恐怕在于他们已经理性地认识到虎照的真实性有其更深层面的意义——这关系到陕西省林业厅是否属于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是否属于一个诚信的政府。如果虎照本身是假的,那么无疑表明陕西政府部门在发布虎照时的随意性;如果对政府可以在不经过必要审查程序的情况下就将其发布出来,那么政府在对待其他重要公共事务时(如关涉公民权利保障等),无疑也会表现出其主观随意性。这不仅不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更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这就是为什么会有如此众多的公民愿意付出极大热情来关注虎照真实性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由此可知,广大公民在对虎照细节进行反复论证时所表现出的极大热情,传递着这样一个信号,即当代中国公民正日益成为具有理性精神的公民。他们拥有自己的逻辑批判力,能够对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施政行为进行理性分析。因此,政府在制定方针政策、发布行政命令、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体谅和尊重民意,而不能对之予以忽视。从“周老虎”案显露真相的过程之中,不仅可以看到我国当代公民对虎照真相执着追求的理性精神,更可以看到当代中国公民的权利观念在迅速增强,看到公民对能够对民众高度负责的责任政府与诚信政府的呼唤与期盼。如果对政府的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甚至可以不遵照法律程序而随意发布各种命令、指示,那么这显然与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理念背道而驰。

完全有理由相信,我国具有理性精神的公民日益增多,无疑将会对市民社会的成熟和发展产生巨大的助推作用,直至培育出法治社会。这是因为,当公民依据理性精神观察政治时,基于市民社会对政府公权力的天然制约作用以及公民对自身权利和责任的理性认知,就会自然地对国家和社会、个人与集体、公民与政府、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中的此权力与彼权力进行理性的界分,随后寻求能够在二者之间实现平衡的制度安排:既要有足够的权力,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行使职能;又要有足够的自由,使每一个公民都能成为行动不受拘束的人。具体而言,具有理性精神的公民在考虑国家的建构时,首先把国家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对公权力与私权利进行二元界分。为了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从而侵犯私权利,理性精神有助于进一步帮助公民廓清权力的行使边界。权力应当受到有效的制约并且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而不能逾越被设定的界限,否则,“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7]184。这种制约不仅表现为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力的相互制衡,同时也表现为地方可以有效地制约中央权力,各种权力在运行中都有明确的范围。通过对权力行使范围的界定,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从而有助于形成法治政府、责任政府。

三、具有公民意识的当代中国新型公民

透过“周老虎”案,人们欣喜地看到中国广大公民主人翁意识的觉醒,这其实也是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意识的内涵十分丰富,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个体主义精神。所谓个体主义,其核心内容是维护公民个体的自由。个体主义提倡个性解放,宣扬个体独立的思想,同时又强调自我是价值主体。个体主义认为,在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中公民个体是本位,或者说公民个体是始点、核心和目的。它主张社会由个体组成,个体的自由和权利优先于任何一种有组织的社会生活。只有以个体形式存在的公民,才是国家与社会真正的组成主体。公民有决定自己生活和前途的自由和权利,国家和社会的使命就是要保护公民个体的权利。对于每一个具有独立人格与特定利益的正常人来说,最符合其个体利益的精神,就是允许他们以最大限度的自由来选择自己的目标以及达到目标的方式和手段,并在不违背现行法律与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付诸行动[8]。

依据宪法学理论来分析,作为以个体形式而存在的公民,不仅仅是指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某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更为关键的是,公民还是当代市民社会中具有主体地位、具有权利和责任意识的人。涂少彬博士认为,宪政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界分的一个基础性与结构性的条件,就是具有主体性的公民的存在[9]。宪法本身甚至就可以视为个体主义精神发展的产物。在宪法学理论中,宪法被自然法学派认为是公民与政府所达成的、关于私权利与公权力之界分的一纸契约,政府的公权力来自于每一个公民的授权。宪法对于每一个缔约者都应当平等适用,保护每一个缔约者的真实意愿,每一个缔约者都可以平等地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最基本的自由、权利与尊严。由于在所有的权利中自由是最为基本的权利,因而国家最重要的使命就是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由权[10]。

相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则是没有个体主义精神的,民众缺乏独立的自我价值,只有社会群体才能成为真正的价值主体。社会群体被看作产生一切价值的最终依据,从而形成了以国家为本位的传统的整体主义价值理念。在传统中国,一切价值和意义皆由作为社会群体的最高实体——国家所派生,个体没有独立的价值。在中国古代是不存在个体精神的,一个人似乎不是为其自己而存在的,个体只有在满足社会群体——国家的要求并实现社会群体的利益时,才能获得自己的价值。也就是说,在中国古代,个体的价值只有被纳入社会群体的价值中,才能得到肯定。例如,贾谊在《治安策》中提出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强调的就是要为群体而牺牲作为个体的自我[11]220。由于传统文化中缺乏个体主义精神,以至于在传统中国无法形成具有独立精神和理性精神的现代意义上作为国家之主人的个体公民,而只有对权力唯唯诺诺俯首帖耳的以家族形式存在的臣民。

随着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人民群众已经从封建宗法伦理中解脱出来,成为具有独立精神和理性思考能力的国家主人,成为当代中国的新型公民。在“周老虎”案中,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虎照究竟是否真实本身并不重要,毕竟它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并无直接联系。如此众多的公民在网络上关注虎照的主要原因,是当代中国公民已经认识到打造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对保障自身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意义。广大公民所要追问的其实是政府的诚信问题,是政府是否对民众高度负责的问题,这足以反映出当代中国公民大多已经具有理性的思考能力以及个体主义精神,不再像过去那样面对高高在上的公权力保持沉默。也正是基于此,广大公民才会借助网络媒体对虎照的真实性进行追问,甚至出现了法律工作者意欲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有关部门公开虎照的真实信息以维护知情权的事件。广大公民已经意识到,如果政府缺乏诚信,可以不经适当程序而随意发布命令,那么每一个公民的切身权益也就随时有可能被忽视而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四、结 语

综上所述,公民意识是社会成员基于公民身份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应具有的品性、能力与资质。公民意识也是价值观,是信仰,是灵魂,是人的内在素养[12]。从“周老虎”案中可以看到,具有自由意识、理性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当代中国新型公民正逐渐壮大并走向成熟,成为当代中国日益孕育成熟的市民社会的中坚分子。正是由于拥有这样一批市民社会的核心力量,才会出现“周老虎”案这样大量公民借助网络这一新兴媒体来自由表达意愿,并呼唤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的真实案例。公民对虎照真实性的追问,其实是在质疑政府的诚信度和责任心。透过“周老虎”案还可以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当代中国新型公民群体的发展壮大,将会对政府的公权力形成强大的制约力量。面对日益成熟的市民社会,政府部门的行为必须纳入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渠道,这样中国就能逐步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最后,再回到“周老虎”案来说,假如当初陕西省林业厅意识到了这一点,在发布虎照时责任心强一些,工作作风实一些,能够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并遵照法律程序对虎照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也就断不至于发生“假虎照变真老虎”之类的咄咄怪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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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 [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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