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用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究
——以法律硕士培养为例

2010-04-12 14:55泽朗初
关键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硕士

陈 晴,泽朗初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5)

我国应用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究
——以法律硕士培养为例

陈 晴,泽朗初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5)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模式由学术型转向应用型已成为必然要求。本文以应用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必要性为出发点,以法律硕士培养为例,试通过法律硕士培养的现实状况探究其存在的问题,并从思想认识、教学方式及课程设置等方面对法律硕士培养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应用型; 硕士培养; 法律硕士; 建议

一、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模式由学术型转向应用型的必要性

我国自1978年恢复硕士研究生招考以来,为补充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急需的科研队伍,对研究生培养模式主要以学术型培养为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从社会对研究生人才的不同需求、政策扩招、就业压力、考研动机等一系列循环链锁式的效应致使以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为主已不符合社会的实际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有一个宽泛的研究生教育体制以适应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战略性需要,必须调整研究生教育类型结构,推动我国硕士研究生培养从以学术型为主的培养模式切实转向以应用型为主的培养模式。

我国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模式由学术型转向应用型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教育的现代化要求来看,我国要进行现代化教育,就需要摒弃传统教育中不符合现代化建设、新技术革命以及阻碍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旧方式、旧思想。这样,以传统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应用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为主成为一种必然要求。从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来看,理论发展具有实践依赖性,也就是说,学术理论的发展依赖于实践,并源自于实践。所以教育理论应该联系教育实践,注重应用、实践型的教学方式,而不能单一地注重传统的研究型的教学方式。从社会需求角度而言,因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产业升级及其结构调整的不断推进,各行各业的实际部门越来越需求知识结构宽广、有实践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也就是说,社会现在真正需要的是高质量的、一到工作岗位就能上手操作的应用型人才,而不是仅会写文章、做科学研究的学术型人才。从研究生入学动机而言,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读研并非主要因为兴趣,而更多是由于就业压力和社会发展要求等多方面作用的结果,这样在某种程度上就难免造成选择读研具有被动性,那种以学术理想作为动力去考研仍旧只占着一小部分。而传统的学术型培养模式是以培养高素质学术研究后备人才为主要目的,它所注重的是学生的专业理论素质培养和学术潜力发掘,这种培养模式已经不适用于大多数研究生[1]。如再主要以学术型人才培养模式来推行,对于这些研究生来讲,在一定意义上属于一种时间的浪费;对于学校来讲,由于教给学生的知识发挥不了太大的作用,则导致浪费一定的教育资源。从就业去向上看,眼下硕士生毕业后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工作的比例仅为10%左右,而博士生毕业后从事科研与教学的也不过30%[2]。由此看出,大多数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很难进入学术科研单位,除了少数人继续考博外,更多的是从事实际应用工作。因此,从研究生的就业去向上也要求改变研究生的培养模式。

二、我国应用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现状

我国自1991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开始批准建立以应用型硕士研究生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学位,但因重视不够,培养规模、涉及领域等方面都还较少。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专业学位教育已累计招生86.5万人,参与专业学位教育的院校总数为431个,占我国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总数的60%[3]。近几年,国家进一步加强对专业学位教育的扶持力度。2009年开始,大部分专业学位授权点面向应届毕业生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2010年,根据教育部规定,新增的5%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将全部用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具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招生单位还需压缩5%至10%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用于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4]。并于今年,开始实行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制度,而且在今后逐步增加专业学位推免生的数量和比例。由此可见,应用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已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国家的法制化进程,各司法机关及社会其他部门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应用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法律硕士应运而生。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标志着法律硕士教育制度成为继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建筑学硕士后在中国设立的第三个专业硕士学位。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8所高校首批试点招收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1998年开始,允许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目前,我国已有115所高等院校批准开展法律硕士教育。随着社会各界对应用型研究生人才的日益重视,我国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和招生院校数量不断大幅增长,法律硕士教育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需要看到的是,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在规模上增长的同时,在思想认识、培养质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三、以法律硕士为例的应用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第一,教育部门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界定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但在开展教学中对此重视不够,应用型的培养特点并没有体现在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上。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由此可以看出教育部门在思想理念上对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及培养方向是比较明确的。但是,这种应用型的培养特点并没有体现在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上。出现培养目标与实际操作上的偏差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硕士教育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应用型研究生教育方式,虽然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但教育部门等对于如何培养应用型硕士研究生,怎样与学术型培养模式进行区分没有一个系统、完善的思索以及切合实际的课程规划。而导致上述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教育部门找不到解决方法,而是对应用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重视不够,对其放任自流。

第二,开展法律硕士教育的大学院校多数因循法学硕士的教育模式,教学内容趋从理论研究,缺乏实务操作性的课程。

导致这种结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我国长期是以法学硕士教育制度作为培养法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方式,这种教育理念已在人们的意识里根深蒂固。而作为新型培养模式的法律硕士才刚起步,难免会产生使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在培养者无意识、本能的趋向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其二,对于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似乎各教育机构还没能提出切合实际的培养方案。多数高校顺应现有的法学硕士的模式培养,评价标准也如出一辙,使得法律硕士落入一种非此非彼的尴尬境地。其三,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偏重于理论基础,倾向于系统讲授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这种教学方法使法律硕士教育课程忽视了应用性、实务操作性。

第三,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因培养的职业目标较为宽泛,以及生源知识结构的复杂性,造成缺少针对性的培养。

在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过程中,缺少一种明确的职业培养目标,只要是与法律相关的行业,都可以囊括在职业培养目标以内。这样就造成了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对学生也缺乏一种职业方向的引导,使学生在知识储备方面没有一个明确的方向。法律硕士生源分为法律类和非法律类,其入学基础存在较大差异,同样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即使同为法律类毕业生,有的是从事多年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有的却仅是刚从法学院校毕业,还没有机会接触法律实务的应届生,这二者对法律的接受力和感知力显然也存在差别[5]。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以大杂烩的形式教授课程的话,难免会造成对学生缺乏针对性,影响法律硕士教育健康、有效地发展。

第四,社会缺乏对法律硕士的认同。在我国现有应用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下,法律硕士的知识多样、重实践操作的优势难以发挥,法律理论知识却又不能与法学硕士匹敌,这样就造成了法律硕士缺少优势,使法律硕士缺乏社会的认同。现在法律硕士出现的一种尴尬现象就是,很多考研者对扩招的法律硕士不“买账”,用人单位也不太愿接收法律硕士毕业的学生。其实这种现象不是仅仅针对法律硕士,而是针对整个专业学位硕士。

四、切实改进法律硕士教育的建议

第一,要提高重视。人的认识是一切行为的先导。教育部门在思想理念上对应用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已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即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的专门人才,但是对这种应用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重视程度不够。教育部门只有明确培养目标后,并对此提高重视,才会积极地采取行动,去组织、筹划系统、完善的培养方案及切合实际的课程规划,并会主动去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而不会让其放任自流。所以,笔者认为教育部门如真能做到足够重视,很多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

第二,培养模式应与法学硕士相区分,加强实务操作性。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是同一层次不同规格的两类法律人才,二者有不同的侧重。法学硕士是培养学术型的专门高级人才,要求对法学的基本原理及理论前沿应有较深的研究,并且要侧重理论研究能力的培养。与其相比,法律硕士强调的是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并且在此基础上要求理论的实际运用与实务操作性。如果法学硕士培养专而精的话,那么法律硕士就是广而博;如果说法学硕士培养法学研究的专家,那么法律硕士则更注重司法专家的培养[6]。所以,在教学模式上二者不可混同或相互替代。

在法律硕士培养的教学方法上,要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的,探索建立多样化的适应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教学方法。一要加强案例教学法。通过分析、讨论案例材料而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从而培养学生法律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和司法操作能力。二要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推理能力以及使用法言法语的专业表达能力。三要增加应用性课程,聘请更多的法律实务界人士为学生授课。四要在校中多开展实践性的交流活动,如模拟法庭、专业实践、法庭观摩以及法律义务咨询等实践活动。五要在学生考核方式上,采取综合成绩评定的方式:一是在以往的单纯记忆性理论知识的考查基础上,适当增加案例分析,考查学生的逻辑思维和写作能力,二对学生的社会实践,课堂案例评析、辩论等考查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从两方面考查学生的综合能力[7]。

第三,调整教学内容,完善课程体系。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本科教育和法学硕士教育有很大的交叉之处,但又不同于这两者。在课程设置上法律硕士应该有一套合理且自成体系的课程内容,既要设置主干课程,以满足学生具备合理的基本知识结构的需求,同时要开设必要的教学实践内容,还要增设不同专业领域的学科作为选修课以供学生选择有不同职业倾向的专业科目。为此,法律硕士教育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课程体系:其一,保留法律基础课程。法律基础课程是必须开设的,有利于增强学生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其二,增加职业技能课程。职业技能课程设置应该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职业能力为出发点,并结合培养单位自身教学资源优势斟酌确定,如法律文书写作、演讲学、辩护学、谈判学、侦查学、证据法学等等[8]。其三,增设不同领域的法学边缘学科作为选修课。通过开设1/3必修课来确保法律职业所必备的共同核心的法律基础,同时开设2/3数量的选修课,以满足学生有专业倾向的职业分工的不同需求。这样不仅能满足对不同生源的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培养,符合了当代社会分工细化在法学领域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助于引导学生的职业目标,避免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因培养的职业目标较为宽泛的弊端。

第四,加强宣传,改变对法律硕士的认识。根据国家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精神,我国开展法律硕士教育的初衷就是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培养方式,把法律硕士塑造成为具有交叉型知识结构、谙熟法律并能够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以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8]。这也是开展法律硕士教育的价值所在。因此,法律硕士学位专业研究生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是同一层次不同规格的两类人才,二者适应的不同社会需求,不能相互取代。由于法律硕士是新型的培养模式,应加强对法律硕士教育的正面宣传,让社会更快地认识了解这个学位的性质特点,让社会更快地接收法律硕士这一应用型的专门法律人才。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回到最根本的原因,如果我国现有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能切实得到改善,社会对法律硕士也能自然能够得到认同。

[1] 杨灵菊.学习兴趣转变,研究生教育改革刻不容缓——基于学习者利益的视角[J].教育与考试,2010(2).

[2] 姜 澎.研究生培养启动结构调整大学准备好了吗?[EB/OL]http://www.chinanews.com.cn/edu/edu - jygg/news/2009/10 -15/1912011.shtml,2009 -10 -15.

[3] http://kaoyan.eol.cn/nnews_6152/20090303/t20090303_362099_1.shtml,2009 -3 -3.

[4] 毛 晨.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公布[N].合肥在线-合肥晚报,2010-03-20.

[5] 刘 彤.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中美比较[J].河南职技师院学报,1999(4).

[6] 王 琪,董玉庭.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及相关问题分析[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4(4).

[7] 王云霞.论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实现——兼谈研究生教育中应用型人才培养[J].知识经济,2009(3).

[8] 董士忠.法律硕士教育现存问题探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5).

G 643

A

1672-6219(2010)增刊-0128-03

2010-10-20

陈 晴(1974-),男,贵州遵义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经济法和民商法的理论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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