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青海地区的森林破坏与人工造林

2010-10-10 05:47刘晓娟
关键词:青海地区护林民国

刘晓娟

(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陕西西安 710062)

民国时期青海地区的森林破坏与人工造林

刘晓娟

(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陕西西安 710062)

青海地区是典型的干旱少雨的温带大陆性气候,其生态环境比较脆弱,但是由于地处封闭地带,地区发展缓慢,在历史时期,其森林资源虽有破坏但相对较小,进入民国之后,随着该地区发展和开发的加剧,森林资源遭到了严重破坏。此时青海地区的森林资源受到两种不同的对待,即对天然林的无休止砍伐和轰轰烈烈的人工造林运动的进行。本文结合相关史料记载,通过对该地区自然状况的分析,对天然林木的破坏状况的研究和对人工造林运动成果的探究,在肯定自然因素对环境影响的前提下,探讨人类行为下青海地区的森林资源状况及人类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从中了解造林、护林经验,探讨人类该如何利用自然,保护自然以使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

民国时期; 青海地区; 天然林; 人造林

青海省地居青藏高原的东北部,东北接甘肃,南界四川,西连西藏,北界新疆,其间高山、丘陵、河谷、盆地交错分布,形成祁连山地、黄土丘陵、柴达木盆地和青南高原四个类型生态区,“高山谷地,适于林牧;低平地区,种植农作”,虽属气候寒冷,干旱少雨的温带大陆性气候,但仍“天然形成农林畜牧兼适之区域”。由于该地西、南部高寒,东部温和湿润。宜林地多分布在东部和东南部地区,形成了“由东向西逐渐减少,……祁连山系最多,西倾山和巴颜喀拉山较次,唐古拉山和柴达木盆地较少”的宜林地分布状况。从地理条件看来,在青海东部地区是有条件形成丰富的森林资源的。

历史时期,青海地区的森林植被比较丰富。早在先秦时期,先民就曾过着“以板为屋”、“作山林之间,间多樵猎”的生活。随着人类活动的长期影响,元、明、清期间,该地区森林面积逐渐缩小,到了民国,森林破坏加剧。人工造林运动也随之兴起。

一、天然林的分布与破坏

1.清末民初天然林木的分布及其类型

青海地区因受高山寒冷气候之影响,其森林边界,约在海拔3500米之处。北起祁连山东麓,南达黄河上游各大山雪线以下,都有林木的分布,面积颇广,以耐寒的云杉、冷杉、桦、松、柏、杨、柳、榆、椿、苏木、橡树等为主要树种。“共和黄河两岸产云杉,湟水尚有山谷间产多量的松柏,大河壩以西之可可乌苏等地,松柏杨柳绵亘数十里,都兰及黄河尚有森林亦多,塔尔寺对面山中,多松、桦、杨、柳等树,为西宁附近木材的供给地,同仁县林地,产杉桦杨柳。”“祁连山,南山,丛岭积石山脉巴颜喀拉山脉,凡水泽附近,均有阴郁之小林焉。”囊谦苏尔莽族界内“有森林皆天然松柏”,“绵亘数十里,大树可数合围,高亦数十公尺”,“惶河及大夏河南岸,遍山满谷,都是松柏;惟因密生而致细矮。柴达木一带,桦、楡、橡、杨、苏木丛生……”清康敷镕编纂的《青海志》中,对青海森林的状况有这样一段记述:

郭密(共和县境)黄河两岸杉树成林,河南完受寺汪什科先木多一带,天然林木极盛,至巷哇、大河壩以及迤西之可可乌苏,有居力、盖丹巴、托力合三家之地林木茂密。松、柏、杨、柳之属。皆中巨室之材,千百年前之故物也。又青海王可可贝勒之地,松、柏甚夥。宗合受與巴隆之西南山,科尔录古之北山,以至台吉乃尔之西

南山,森林方域占地尤广……

另外,《大通县志》中关于地理山脉的记载中也出现了大量关于森林的描述,如:

八宝山…其山草木畅茂;平羌山,…其壑平敞水泉清冽林木繁阴可以立营…;湧翠山,…山木擁翠望之蔚然;峡门山,…山木苍蔚;大寒山,…林木翳苍;圣姥山,相传山有柏木庄童谣云有人寻得柏木庄黄金白银用斗量;鹞子山,…山土肥沃林木橚?奇松古柏大至数围宁城搆造榱栋取材多资与此;角子山,…上有古柏苍翠数株;禅林峰,…苍松古柏桦木修杨春华舒秀青;柏树硖,遍生柏木;锁云山,山上多古松。

由此看来,清末民初,有大量林木存在于祁连山以东山地及河湟谷地,共和盆地,黄河谷地,大通河谷地及周围的山脉之中。青海地区之所以有如此大范围林木的存在,是因为该地区各民族多信仰佛教,认为“山林有神灵凭依,不敢损折”。且该地交通不便,运销艰难,砍伐者寥寥,使得林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相应的保护。但是在他们看来,以前从来无林之地,也是不能任意栽种树木的,否则“有碍风水”,“神必加以不祥”。所以,在很多宜林地区,“尚系童山荒谷”。当然,宗教信仰与交通因素在林木保护方面只起到了客观的作用,随着历史的推移,仍有相当林木受到毁坏,有的被大风所拔,有的因烧荒而毁坏,有的则因私伐而遭到毁坏,并且得不到添补,致使“森林有日减而无日增”。

进入民国后,随着社会的动荡和西北地区开发运动的进行,青海地区天然林遭受了更严重的破坏,“行见青海诸山,一片濯濯矣”。

2.天然林的破坏

“西北只知采伐森林,而不知保护森林,培植森林……自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后,西北各地森林树木,当局肆意砍伐,不论树木之为公有或私有,一律砍伐净尽,其大可合抱之木料,往往破尔为薪,以作彼军队造饭之原料。”青海地区亦如此。天然林遭毁坏有几点原因:

首先,自然或人为因素产生的森林火灾,是森林破坏的重要原因。而在森林火灾的产生中,除了自然的天气干燥或者雷电因素外,人为因素占很大方面,如烧垦、狩猎、烧炭、驱兽、驱蚊、取暖等。还有人为的放火烧林。如,民国27年(1938年),马步芳军队在镇压麦秀伐木民工反抗的同时,焚毁了达日江寺,寺院周围的森林为大火延烧七八天。民国32年,乐都县县长赵述征派民夫1500多人烧炭,一次砍伐二万多株桦树,连续烧了三年。新中国建立后,第一次森林资源清查时,全省各天然林区遗留的火烧迹地尚有8.5万亩。

其次,随着人口的不断增殖与开发运动的进行,东部农业区形成了“农林争地”的局面。再加上民需用材和生产用木的需求越来越大,樵采相继,东部森林“现已多半衰败”,天然林遭到了严重毁坏。

再次,军队做饭所需木材数量加剧。由于此时处于战乱时期,地方军阀军队数目急剧增长,如马氏家族统治的地方军队从开始3000余人的宁海军发展到1931年约1.2万人的国民政府陆军新编第九师及警备部队,再到兰州战役前夕约10万人的正规部队与数万人的民团武装,薪柴需求加大,给林木的生存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1950年,青海省农牧厅对新中国建立前的森林破坏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资料中多出现“林相残败”,“几无成材林”,“均成幼林”等字样,森林破坏程度可见一斑。且林木破坏地区大多集中在交通便利的河源两岸。从破坏原因来看,有的甚至不是单纯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也是地方军阀通过砍伐林木获取暴利所致。这一现象早在马安良、马麒时期就已出现,到了马步芳上台后,也沿袭了这一做法,为了谋取暴利,他在大通河林区的浪士当沟内开设了两处烤胶厂,破坏了500亩的森林,又火烧了两处一万余亩的森林。而扎隆沟烤胶厂的设置使得此处河谷大树全被毁坏。他还在兰州设有复兴木厂和东方木厂,大量砍伐青海境内的树木,如黄河、隆务河、大通河流域以及湟水林区的森林,都是其采伐的对象,运送到兰州出卖获利,兰州等地的建筑木材大都来源于此。1940年,马步銮在大通驻防时,强征民办煤窑为马步芳所有,并将广慧寺十数里方圆的大森林毁光,强制农民服役,挖煤,伐木和运木。互助县北山一带的森林也是被马步芳派人砍伐殆尽的。1941-1942年,马步芳还下令将大通县鹞子沟森林中椽材以上林木全部砍光,通过湟水运往兰州出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黄河和大通河两岸已基本上没有可伐树木。

据民国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青海省政府统计,全省森林面积为1456396公顷(约9.7万亩),占当时青海省土地总面积的2.0%。据周振鹤的《青海》一书记载,青海全省森林面积约为3万多亩。而到了1946年(民国三十五年)10月,青海省政府建设厅对全省天然林木的粗略统计现示,林区面积近2万亩(有几个县数据缺),所列树种有松、柏、桦、柳、杨、毛林(灌木林)等。可见民国时期天然林面积在迅速减少。

二、人工造林与护林

1.人工造林运动的兴起及其成就

此时,植树造林成为开发西北的重要方面。“绿化西北”口号的提出,在西北地区掀起了轰轰烈烈的造林运动,西北各省纷纷制定了造林计划,如甘肃的“五年造林计划”,宁夏的“三年造林计划”,而青海则是这股造林运动中最积极和最有成效的地区,“西北各省的造林成绩,要以青海第一名。”

青海的造林之所以能取得佳绩,主要是因为政府的扶持和倡导。民国4年(1915年),当局规定每年清明节为植树节。“…每年植树节日,举行典礼,宣讲植树利益及造林政策…”民国19年(1930年),通令全省,“一体切实种植,以期推广”,并颁行奖惩办法,派员赴各县视察督导。民国27年(1938年),青海省政府改组,将植树造林列为“六大中心工作之一”,“尤为当今之要政”,且将造林成绩作为官员晋升的一种考核方式。

青海的造林工作,发展于建省之初,推广于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省府改组之后。其中“1929年至1938年,全省共植树789637株。平均每年植树7.9万株”,“1939-1948年青海省共植树5940.7万余株,平均每年植物594万株”,多次受到国民政府的表扬。

表1 民国十八年至民国三十六年(1929-1947年)青海省各县植树造林一览表

当然政府的大力倡导在名义上应属于官办造林。官方除征派民夫植树外,还动用军队、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师生以及在押犯人参加植树。但是实质上民间造林成分更重一些,因为无论是树苗的取得,还是提供栽植土地,大部分都是民众无偿的造林行为,属于“人民义务劳动”。但是在记载中却少见关于民间造林的数字,林权则均属官有。

造林地点主要在东部农业区的河源两岸,城镇附近、公路两旁。各县在一些小河小川的傍水宜林河滩、边荒处设林区或公园造林。在“傍水而植,无水不栽”口号的前提下,当时对于植树造林地区的选择包括以下四类:一、公路两旁,如东起民和享堂,西至日月山下的公路沿线;二、营房周围,如驻防乐家湾八二军的营地附近;三、城镇公园或即将辟作园林的城镇郊区,象西宁的麒麟公园、湟源的城南公园、贵德的河滨公园等;四、河湟两岸和一些川谷的荒滩空旷地区,如西宁小桥以东到小峡以西的湟水西岸,湟水上游的湟源小寺尔、沙家林、七十硖等地,互助沙塘川的东沟大庄、玉兰堡、双数尔、南门峡的大边滩,曹家堡的上下滩等,湟中县的蚂蚁沟和南川河两边等,今属平安县的龙王滩、红庄滩,大通桥头的马莲滩和北川河沿岸的一些荒滩,民和县东垣的碱水沟滩,乐都县的高庙、胜番沟等傍水地区。这些林木的用途主要包括防护林、道旁林、风景林、用材林、薪炭林等。

二十年来,该省的造林树种多属杨、柳,松、柏、楡次之。并且注意逐步扩大种植楡、杏、桃、李等树种的比重。还大量培育了适种树苗。当局对管护林木也较重视,专门制定护林育林办法,令严格遵守,故造林工作收到了实效。1946年3月,得到了国民政府农林部的明令嘉奖。新中国建立后,经第一次森林资源调查,认定马步芳统治时期造林保存面积有5.04万亩。民国时期青海地区的植树造林工作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2.造林与护林经验的探究

青海的造林运动之所以能取得成效,其经验是值得借鉴的。

首先,这一蓬勃发展的造林运动是在政府的极大支持与倡导下,集合全省力量共同进行的。其中包括军队,学校和民众,调动了全省的积极性,使得造林运动有效进行。

其次,政府颁布了严格的造林法令与奖惩制度,为造林运动的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如民国32年11月颁布的“政府造林奖惩办法”(十二条)规定:“能遵照本府期限及面积完成造林者,本府给予奖状并咨请农林部奖励之。……不能遵照指定七县及面积完成造林者,……公共团体负责人员酌予记过、罚薪或降级、撤职,私人则酌予禁闭、罚劳役,或罚以若干倍之树苗;受罚三次者,送交法院依法治罪。”

第三,造林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使得地方政府与个人都不敢懈怠,表现积极,造林任务更容易完成。

第四,造林地点主要在道旁,公园等民众更易受益的地方,使得民众更容易感受到植树造林的益处,同时也加强了民众植树造林的意识。不仅利于造林运动的进行,且使得植树造林,保护环境成为青海人民的优良传统。另外,建立苗圃,注意树苗的培育,为造林的持续进行打下了基础。在青海这样的高寒地带,树种单一,多种林木很难成活,但是在这次造林运动中,多种树种的培养也受到了重视,虽然成效不大,但其努力是应该肯定的。

护林工作也受到了很大重视,民国三十五年,在“年年植树,日日护林”的呼声中,进行了大规模的护林运动。在护林方面,其基本方针也是责任制,主要由林木所在区域的地方政府负责,另外,在一些有大型公司或学校,保安处的地方,则由其负责,使得各方都能认真对待。关于护林工作和处罚办法也有严格的规定,如“甲、护林工作为灌水,剪芽、整枝樵栽、除草、施肥、浚修、防残、防火、禁伐、□移、处理死栽;乙、处理违禁时,(一)损坏公林及校林一株者,罚服劳役二日,(二)损坏公林及小林五铢以上者,禁闭十日至二十日,(三)放火烧林者,以刑法放火罪论,(四)偷伐林木者,以刑法窃盗罪论”。可见,其护林办法是何等详密,造林工作能取得成效也不难理解了。

三、小结

民国时期,青海地区的森林资源状况相对比较复杂。由于人民生活用材和地区开发的需要,加上战时的破坏,尤其是地方军阀为了取得暴利不计后果的砍伐,天然林遭到了极大破坏,青海地区至新中国成立前“几无大材可用”。然而人工造林运动的兴起,却在客观上挽救了这一局面,为青海地区保存了可持续发展的森林资源。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其成果都是值得肯定的。

仅从自然环境因素而言,青海地区是有条件形成丰富而广泛的森林资源的。但是,无论是历史时期人们宗教意识下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还是近代以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破坏,或者因人工造林运动而取得的成果,都充分说明了,人类在自然环境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推卸的能动作用。在西北,尤其是在青海这种自然环境脆弱的地区,人类行为的影响就更大了。可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应该遵循天时、地利、人和的原则,重视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才能真正实现人类自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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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928.6

A

1672-6219(2010)增刊-0154-04

2010-10-10

刘晓娟(1985-),女,陕西西安人,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区域历史地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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