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国际研究动态

2010-04-12 13:04:12范定祥廖进中
山东社会科学 2010年11期
关键词:点源排污权流域

范定祥 廖进中

(湖南大学经贸学院,湖南长沙 410079;湖南工业大学,湖南株洲 412007)

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国际研究动态

范定祥 廖进中

(湖南大学经贸学院,湖南长沙 410079;湖南工业大学,湖南株洲 412007)

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来确保环境质量的一种成本效率手段,实践中,水污染物的排放权交易(即水质交易)在众多国家却屡陷困境。本文对该领域理论研究的相关主题进行了梳理和解读,并集中考察了水质交易过程中的三个根本性内容,即水质交易的时空约束问题,水质交易的市场结构问题以及水质交易的交易费用和政府行为问题。我们应充分借鉴国内外的上述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针对性地完善水质交易的各项基础条件,进而逐步将现行的非交易的许可证制度发展成为可交易的水污染物排放权制度。

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交易时空;市场结构;交易费用

一、引言

尽管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1968)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思想最初是源于其将科斯定理应用于水污染的控制研究,但欧美国家的实践经验却表明,排污权交易这一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手段主要在SO2、CO2和NOX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功,而对于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众多国家的众多项目却遇到了“有场无市”的困境。①CynthiaMorgan and AnnWolverton,WaterQuality Trading in the United States[R].Working Paper#05-07,June,2005.个中原因,学术界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如Rousseau(2001)归纳和考察了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影响因素;②Sandra Rousseau,Effluent trading to improve water quality:what do we know today?[J].Tijdschrift voor Economie en Management,2005, vol.L(2),p.229-260.Morgan&Wolverton(2005)对美国的71个水质交易项目做出了分类比较分析,发现只有19个项目的交易比较活跃;③Marianne Keudel,WaterQuality Trading: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Approaches[C].I WP Discussion PaperNo.2006/1,March,2006.Keudel(2006)将发达国家用于水污染控制的制度形式界定为三大类,即环境许可证制度、污染补偿制度和交易比例制度,并具体讨论了其运作时的不同要求;④Katherine HayWallace,Trading Pollution forWaterQuality:Assessing the Effects ofMarket-Based Instruments in Three Basins[R].MAS2 SACHUSETTS I NSTITUTE OF TECHNOLOGY,June 2007.此外,Wal2 lace(2007)基于美国Long Island Sound等三个流域的水质交易项目的案例研究,提出了开展水质交易的基础条件。上述研究得出的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水质交易困境与水污染物的种类较多、河流排污位置和污染传递的影响更趋复杂,并且污染源的治污手段和交易形式更加多样化等直接相关。

水质交易的制度优势在于强调水质量控制目标,节约减排成本,并激励减污和技术创新。但“高昂的搜寻成本、排污者的策略行为以及市场的不完美性都有损于该制度的功效”(Tietenberg,2001)。此外,空间可交换性、执法制裁强度、各点源排污指标的松紧度(指标丰裕时,点源自身努力即可满足减排任务)等因素也将影响到交易行为的实施。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解读,我们认为水质交易困境可以归因于两个根本性问题:一是不确定性和市场扭曲,二是高交易费用。化解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两大机制,即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通过完善约束机制来消除不确定性和市场扭曲,并依靠激励机制来降低交易费用。其中,与水质交易相关的约束机制包括法律和制度的建立、多种环境管理手段的组合应用、交易时空和交易规则的明确等,而激励机制涉及市场结构的构建、政府对相关基础设施的投资、对买卖双方和各种中介组织的政策激励等。限于篇幅,本文将主要考察和总结其中三个方面的内容:1、水质交易的时空约束问题,研究交易的时间和空间因子如何影响流域内水质目标的确定性;2、水质交易的市场结构问题,讨论不同经济主体和交易形式对买卖双方成交情况的影响;3、水质交易的交易费用及政府行为问题,分析交易费用的主要影响因素以及在这方面政府应介入的力度。

二、水质交易的时空管理问题

(一)水资源与水污染的特殊性

研究显示,水资源不仅是工农业生产所必须的原始投入,而且还能吸纳和缓解作为生产“副产品”的废弃物排放,并为人们提供休闲、健康和美学等自然服务。与此相对应,水资源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生态环境价值和景观文化价值三部分。①李雄华:《试论环境资源权益交易的市场机制》,《生态经济》2009年第9期。水资源需求主要决定于经济发展程度,并受水资源的相对价格和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Yongxia Cai(2009)指出城市居民水消费与月收入、平均和边际水价、平均和边际排污成本、平均最高(最低)日气温、降雨量及干燥天数等相关。在现代社会,工业化、城镇化和全球化程度也直接影响着水资源的稀缺和水环境的恶化。如USEPA(1998)的资料显示,美国约有40%的水不能满足水质标准,全国2149个较大流域约一半遭遇严重质量问题。

水污染物是一种在一定条件下可同化的污染物。Keudel(2006)认为,环境介质对水污染物的同化吸收能力因水量、水温和流速而异,超过了该能力,污染物便累积增加;因此,不同季节(枯水、丰水期)和不同气候(气温、降雨量)的排污危害存在差异。另有研究指出,水污染物也是一种非均匀混合的局部地方性污染物,主要包括COD(化学需氧量)、TN(总氮)、TP(总磷)、NH3-N(氨氮)和BOD5等。这些污染物在介质中的传播速度很慢,更关乎当地的民生问题。戴维斯的“环境奢侈论”表明,某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环境质量需求的提高将使消费者拒购污染产品、银行拒贷污染企业、非政府组织反对污染生产,并且产生规制更严的环境制度变革,从而使得水污染物相对于全球性污染物(如CO2)更易得到现实改善。水污染物大多流向河流这个流动的水体,水的单向流动性使上下游区域污染物的危害程度不对称,正是基于水流域的单项外部性,实践中水污染问题的解决往往采用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方法。

(二)交易时空与水质量的不确定性

水质交易的时间和空间的不同选择将导致水环境质量的不确定性,这是由水资源和水污染的内在特性所决定的。有鉴于此,实践中,大多用交易比例机制来控制非点源排污的不确定性以及排污源在流域不同位置对环境质量影响的差异性。Morgan&Wolverton(2005)和Xiaobing Zhao(2005)的研究表明,非点源排污权与点源排污权的交换比例通常在4:1—2:1之间(竞争均衡时,等于两者的MAC之比);上下游点源间的交易比例范围常为1:1—1.5:1(取决于其污染传递系数)。Ming-Feng Hunga(2005)则基于上下游水污染排污权交易而建立了一个交易比例模型。该模型建议由政府事先确定上下游间的污染传递系数,之后,各厂商从上游购买一单位的排污权,则可按其对应位置获得相当于污染传递系数的实际排污权。作者认为,在此规则作用下,市场可自动确定上下游不同位置企业的有效率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孙卫(2009)进一步考察了各区域有污水处理厂参与及对排污权征收购买税时应满足的条件,从而发展了Hunga(2005)基于交易比例的水污染控制模型。②孙卫、袁林洁、唐树岚:《流域排污权交易系统模型研究》,《预测》2009年第5期。

另有研究发现,为减轻排污时间选择导致的水质量的不确定性,流域管理部门往往可以对排污权规定一定的时效性。Wendong Tao(2000)认为排污权使用期限太短会妨碍交易,太长则不利于管理当局改善水质,故通常宜将之定为1—5年。开展水质交易时,企业应按交易项目审批时核定的时间排污,以适用丰水和枯水期的介质稀释能力。对于企业到期未用完的减排信用,政府可通过参与水质交易而将之回购。

(三)制度和管理保障

水质交易的稳定运行离不开法律和制度的保驾护航。Ayres(1995)基于“看不见的手”没有“绿色拇指”,认为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机制是环境保护市场化运作的前提。并指出,政府首先应对水污染物排放产权和减排信用交易进行立法确认,规定企业初始排污权的合法获取渠道,借此来影响企业排污决策的得益矩阵以及行为选择。①RobertU.Ayres,Economic growth:politically necessary but not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J].Ecological Economics,15(1995),97-99.例如,美国进行水质交易的法律基础是1972年联邦颁布的《清洁水法》和各州制定的水质量管理的规定,《清洁水法》全面陈述了美国的水质保护政策,规定了各点源排放的技术标准和许可证管理方法。之后,美国EPA和各州组织根据该法案进一步提出了基于水质标准的水质交易制度,从而明确了排污权交易的批准、监测和执法程序。Wallace的研究还发现,流域相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共同协议也可成为辖区成员主动参与减排和信用交易的重要保证。

已有研究反复表明,无论是减轻交易时空引起的污染不对等性和外部性,还是防止水质交易市场的垄断或企业策略行为,客观上都要求成立强有力的流域管理部门。流域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出水质交易的制度规则并对交易全过程进行监控。Wendong Tao(2003)等指出,水质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界定出水质交易的明确区域;确定交易的污染物(不产生热点和损害第三方,如N、P);制定刚性的逐年趋紧的水质目标、排污容量和各污染源的初始排污权;规定参与主体的资质和最小交易数量;对排污源进行排污监测并严格兑现奖惩制度。此外,对每笔已达成的交易,流域管理机构要对其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交易比例进行评价和批准,并核实减排责任和排放时间。

三、水质交易的市场结构问题

(一)水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经济主体

水质交易通常针对特定流域,流域管理方法将水污染物汇至共同河床的点源和非点源纳入统一管理体系,客观上促进了流域范围内的各级地方政府、私人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机构的沟通和合作。Md.Kamar Ali(2002)的研究表明,此法比单纯的点源控制方法的达标成本约低25—30%。《美国水质交易技术指南》将水质交易形式划分为点源与点源间的交易、点源信用交易、多点源交易、点源-非点源交易、非点源信用交易等。其中,点源指通过固定或可确定的线路排污至河流的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点源污染包括工业废水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其排放量可以准确测定。非点源污染包括农业耕地上使用过多化肥和农药导致的残余物,牲禽粪便以及农民生活污水、垃圾和排泄物等。

水质交易的已有研究涉及的当事人有:1.污染源企业,它是排污和交易的主体。2.污水处理厂,常指污染源企业以外的运营商建造的主要针对城镇生活污水或小污染源企业转移过来的超标废水进行化学去污处理的企业。3.农业非点源,它通过变革“耕作方式”来减排,如固化河堤(控制泥土流失)、修建湿地治污工程、减少牲口和改变放牧方式、关键区域休耕和植被覆盖、变更地表排污入口、间歇期种植其它植物覆盖土壤(如玉米-甜菜-大豆轮作)、建造有机化肥加工厂和沼气池(处理畜禽粪便)等。李雄华(2009)的研究显示,非点源的减排成本远低于建污水处理厂的减排成本,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难于准确监测和控制。4.第三方中介机构,是为买卖双方提供环境权益代理服务的环境中介组织或直接参与排放信用买卖的经纪商,包括信用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执行代理业务的经纪人等。5.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包括各级地方政府、跨行政辖区的流域水质管理机构、中央政府的环境管理部门。6.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协会和流域协会、个人和社区组织、以及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估、监测、咨询、宣传教育等的非营利组织。

(二)水质交易的市场结构分析

水质交易的市场结构是指交易双方获取信息和交易权利的市场标准,Woodward(2002)通过实证分析美国水质交易的大量案例,总结出了以下四种市场结构形式。

双方协商:买卖双方根据自己获得的交易信息就减排交易条款进行实际磋商。通常其签约和实施成本较高(若当事人较少且建立了交往密切的协会组织时,则交易费用会降低),但它可以满足点源与非点源的特定交易,故成为水质交易最常用的结构形式。Feng Fang(2003)的研究发现,正是通过双方协商形式,美国Minnesota流域的麦芽制糖公司和甜菜糖果合作社分别与农业非点源进行了排污信用交易,两公司每年分别与种植农户签订供求合同,并据合同补偿农户的特定减排行为。

点源内减排抵消机制:污染源企业通过采用设备升级改造、另处投资建污水处理厂、将废水循环使用等措施,在点源内部其它点实施减排来满足水质目标。这种减排机制类似于生产企业纵向兼并生产链中的外部供应商,可使企业在更大范围内自主达成减排目标。

经纪商处交易:由水质管理部门授权并监控的经纪商先付费向点源或非点源购买减排信用,再以统一价卖给需增加排放的点源。此模式减少了买卖双方直接进行的搜寻和信息成本,但增加了经纪商的筹建和监管成本。实践中,可吸引点源参股组建信托基金公司,由该基金公司支助某些点源或非点源采取减排行动以获得减排信用。Keudel(2006)的研究显示,美国Tar Pamlico流域利用此方式进行点源和非点源交易,减少了约30%的N排放。

交易所买卖:其买卖价格信息公开,交易产品标准化(非点源不适用,因为各非点源的减排方式不同),单笔信用买卖的交易成本较小。但建立信息传播和实施交易的一次性基础设施投入较大。故只有点源数量多且交易规模较大时才会出现并采用此市场结构。从已有实践看,交易所机制多用于S O2等空气污染物的排放信用交易。

四、水质交易的交易费用与政府行为

(一)交易费用界定和影响因素

交易费用的高低是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它不仅包括搜寻信息、谈判和签约、监测和执法的成本,还包括建立一个新市场的一次性固定成本。Dudek和W iener(1996)认为,交易成本涵盖搜寻成本、协调成本、批准成本、监督成本以及实施和保险成本,其中,监督成本和政策实施成本应由政府部门承担。显然,当市场参与者少、交易信息不充分、水质管理部门评价和批准交易合同的时间过长(如超过六个月)时,则交易费用偏高。Wallace(2007)指出,一旦总交易费用高于排污企业间的边际减排成本差异,水质交易活动必然停止。可见,足够的点源参与、准确而充足的交易信息提供以及减少建立新市场的固定成本分担是影响交易费用高低的三个重要方面,对此,政府理应有所作为(因为水环境质量是关系到民生的公共产品)。

(二)政府降低交易费用的举措

1.投资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和交易信息系统建设。由于污水收集需要的管网投资较大,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也较高,故污水处理业务的规模经济效应明显。Charles(2007)的研究发现,不仅小企业往往不愿自行处理污水,甚至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的投资也难于靠私人自发完成。鉴于水污染治理具有正外部性,对于污水回收管网、在线排污监测设备和实时查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一般应进行部分直接投资、参股或启用政策性资金进行补贴。与此同时,政府也可以针对土地、房地产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因为水环境改善所带来的生态增值收益征收部分“生态补偿基金”。

2.建立政策激励机制,促使买卖双方参与交易。高维义(2005)认为,针对卖方不足问题,政府可通过税收、补贴、融资、技术转移、环保研发扶持、排污权资产化等经济手段来激励卖方,并在政策上扶持私人投资建造专业化的污水处理厂参与水质交易。孙卫(2009)等认为在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方面,应合理覆盖工业点源企业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使委托污水处理厂治污的排污单位付费或按排放量的一定比例让渡出自己的排污权。

3.引导成立各类中介组织并激发其作用。如前所述,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出现有助于买卖双方水质交易费用的降低。Feng Fang(2003)的研究指出,政府应多渠道吸引社会机构(如投资基金公司或经纪商)直接参与排放信用买卖,并鼓励各类非营利性的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化信息服务,如提供水质检测情况、排污权拥有者和拥有量等相关信息、确立交易比例值和排污信用交易的参考价格等。还应支持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保险公司对排污事件的监督和理赔,消除卖方的后顾之忧。

另外,还要激发其他组织,特别是流域协会组织,在减排和信用交易中的作用。Wallace(2007)的研究发现,在美国Tar Pamlico流域的点源和非点源的排污权交易中,由流域范围内所有点源组成的协会组织就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协会将所有成员视为一个整体来满足减排任务,聘请顾问成立了咨询委员会,对成员单位进行最优化操作流程改善研究,并建立了信息监测联盟,要求成员单位按规定向水质管理部门上报排放量和上下游水质量数据,当该协会的排污总量超标时,协会再向“农业减排项目基金组织”(该组织专门支助污水处理厂或流域内农场实施最佳作业行为)购买减排信用。

(三)其它环境管理手段的辅助使用

为降低水质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引起的交易费用,实践中还可一定情况下结合使用织,在选择阶段组织会更主动地区分个体。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通过关键事件访谈和涉及伦理道德的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来了解一个人的价值观。此外,已有的价值观管理相关的MBV(Managed By Values)套件就是用于测量个体价值观与组织价值观是否匹配。对于与组织价值观不符的个体,组织将不予录用。

其次,组织可通过对吸纳进组织中的成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来强化组织相。宋初陈抟在《心相篇》中就提到:“有心无相,相随心生;有相无心,相随心灭”,说的是一个人的相貌是会随着他的心念善恶而发生改变,其解释正如清代陈钊在《相理衡真》中所讲:“相有更变,心之所向,而相从之以变”。康德也曾说过:“神态甚至是不由自主地与内心活动相伴相随,它是由于经常的重复逐渐成为的固定面容。”文中所提到的“心”或“内心活动”等均属于价值观范畴。从上述可以得出,组织相是可以塑造的,且随着组织价值观的变化,组织相会发生相应的改变。

事实上,当个体加入组织后,个体作为组织成员将面临一个组织内的社会化过程,社会化的过程就是组织成员间在价值观方面的冲突、磨合、沟通最终达到逐渐认同。组织可通过有效控制组织内的社会化过程来进一步强化与修正组织成员的价值观,进而达到建设组织相的目的。组织相的培养需要组织从“软”“硬”两方面着手,一方面组织通过搭建有效的沟通平台,建立定期的沟通交流机制来保证成员间的充分沟通,通过营造民主、和谐、融洽的氛围来鼓励成员间坦诚交流,达到促进组织成员间价值观的认同,另一方面,组织通过制度管理来规范并强化组织成员的行为。对于始终无法融入到组织的个体,组织可以通过相应的机制进行淘汰,使其离开组织。这也就是Schneider所说的减少(attrition)阶段。

总之,组织相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组织的全体成员从一点一滴做起。只有充分沟通、凝聚共识,才有可能做到价值观的真正共享。只有组织价值观转化为组织所有成员的行为准则与行为习惯,才能实现组织成员行为的一致性,塑造出鲜明的组织相。组织相建设目的在于通过组织相的培养与塑造,将组织成员凝聚成价值观与行为一致、富有执行力与创造性的团队。

(责任编辑:栾晓平E-mail:luanxiaoping@163.com)

F062.1

A

1003—4145[2010]11—0089—04

2010-10-15

范定祥(1968-),男,湖南大学经贸学院博士生,湖南工业大学商学院讲师;

廖进中(1948-),男,湖南大学经贸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

本文受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YBB116),湖南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项目(09C371)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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