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新探索
——兼论诊所法律教育

2010-04-11 16:38孙彩虹
关键词:实务法学技能

孙彩虹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上海201701)

高校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新探索
——兼论诊所法律教育

孙彩虹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上海201701)

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对法学人才的素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除要掌握相应的法学知识外,还要掌握相关的学科知识以及多元化的技能,这种人才素质需求的变化,必然导致人才培养模式的革新,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应是当今高校法律类学科的最优选择。

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诊所法律教育

如何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准确、及时地调整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思路,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是当今高校法律类学科面临的重大课题。高校法律类学科应主动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实务型法律人才。

一、全球化背景与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呼唤实务型法律人才

实务型法律人才,是指以法学的本科教育为基础,具有专业的法律价值意识,熟练掌握专业的法律技能,并将它们直接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或社会事务中的实践型人才。胡亚球在论述应用型法律人才所具有的素质时强调:其一为法学职业精神素质,其二为专业知识素质,其三为专业技能素质,其四为历史文化素质[1]。

(一)法律实务型人才是法学教育应对全球化进程应重点培养的人才

全球化要求法学教育重点培养两方面的法律人才:一是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能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解决贸易纠纷的法律人才;二是能依据国际规则参与国际公共事务、维护国家主权的法律人才。而这两类人才,就是法律实务型人才。有些学者则更加明确提出,为了应付全球化的挑战,中国必须建立一支能够在国际市场上运作的律师队伍[2]60。在国际经济与贸易实务的处理中,很多规则和技巧都是规范化的,表现为交易规则的程序化、交易文本的格式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化等,而这些环节的处理,都是法律实务型工作的具体体现。经济全球化在中国的典型反映就是法律职业的全球化,大量的国际事务所伴随着国际贸易的进行落户在各个重要的商业城市,这就需要大量精通国际交易规则、掌握法律实务理念的法律实务型人才。

(二)实务型法律人才是中国法治进程中急需的人才

中国的法治进程已经度过了以“立法”为主导的构建时期,而进入以整顿和磨合为主的“适法”阶段。在这一时期中,社会对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技能的实务型人才将会有更大的需求。当代中国急需的专业法律人才包括:一是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立法者,二是解决和平息法律纠纷的司法者,三是为正常的交易秩序乃至社会秩序提供法律方面专业管理、协调机制的服务者。显而易见,这些法律工作者,都是实务型法律人才。

(三)法律实务型人才的培养是解决法学教育困境的重要途径

中国法学教育连续多年的扩招造成了法科毕业生已出现了严重的供大于求的情势,一方面就业压力逐年增加,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又难以找到满意的毕业生。这不仅仅是“扩招”惹的祸,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我国普遍采用大陆法系的“法学终身教育”理念与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之间的矛盾。大陆法系强调素质教育的教学模式,“这个阶段的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即通识教育,首先教授的是法学各个学科的知识体系,就如同讲授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础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3],而对素质教育的强调则导致了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不足的弊端,因此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在理论上提出了“终身教育”的理念,强调法律工作人员的法律学习不仅是在法学院完成的,而应该贯穿其一生,特别是在从事工作之后,“在职业中学习,在司法实践中学习”。法学本科毕业生由于根本不具备专业法学技能素质,也就无法达到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所以,用人单位很少会考虑接受一个没有职业技能的所谓“具备法律职业素质潜质”的毕业生,并花费额外的资源为其进行职业培训。目前,就业的严峻形势迫使法学院必须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专业知识到职业技能,从职业伦理到人文精神,法学教育必须在改革中重新赢得社会的肯定。

二、高校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方向

要实现对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的目标,核心问题在于必须完成在培养模式上的改革,特别是要引进一系列符合国际化实务型法学教育标准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

(一)法律实习

在法学本科教学环节中,一般都具有相应法律实习的教学内容,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实务技能。法律实习的内容主要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指导性的,在学生的课余时间以及寒暑假完成;一部分是强制性的,在大学四年级毕业前完成。但是,社会普遍反映法学院学生实习的效果并不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构建起有效的实践情况考核体系,来完成对学生实习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因此,在增强学生法律实务性能力目标的指引下,应该着重对学生的实习情况和内容进行改革。笔者认为,法学院应该主动承担起安排、指导和监督学生实习的责任,在校外建立专门的实习基地,组织所有学生到校外的实习基地中进行实习。具体的做法包括:法学院应该与有条件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法律公益性服务机构等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由它们对前去实习的学生进行管理,同时聘请实习单位中有能力的工作人员为法学院的兼职教师,指导、监督学生在本单位的实习活动。学生实习情况的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与学位的授予挂钩。

(二)法律诊所教育

法律诊所教育,是教师指导学生在法律诊所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进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性教学方式[4]。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借鉴医院诊所培养医生的形式,以缩小学校通识教育与职业技能之间距离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法律诊所教育区别于其他学习方式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建立在专门针对律师技能的培养模式下发展起来的。主要有四种诊所模式:一是虚拟的法律诊所模式,在这种校内为教学专设的法律诊所中,没有真实的当事人和真实的案例;二是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这种教学模式是法律诊所设立在学校内,通过与真实的当事人接触,解决真实的法律问题;三是校外实习法律诊所,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在学校的指派下,到校外的法律事务部门参与真实的法律事务工作;四是街道法律诊所,这种诊所式教学方式承担部分法律援助的职能,学生通过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技能,为普通群众提供法律帮助。目前国内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基本上采用的是第二种教学模式。

(三)模拟教学

作为实践性法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模拟教育由于其组织成本低,学生参与率高,实践效果显著等特点,受到众多法学院在诉讼法和律师实务课程中的推广和适用。模拟教学区别于普通的教学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更加真切地反映了法律实务工作所特有的对抗性。在模拟教学过程中,无论是对于案例的理解和讨论,还是在模拟法庭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或者是在审判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等众多环节,学生做到的,首先都是找寻自己确立的法律价值,并且在争论中通过对抗性的方式和环节来维护这种立场,这是最真切的法律程序的反映。同时,模拟教学还锻炼了学生的庭审技能以及对具体审判程序的理解和法律文书的写作等职业技能。

但由于模拟教育在我国刚刚被引入,所以有许多地方是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模拟法庭太过“模拟”,而完全成了学生的“走秀”活动。应将现有穿插在诉讼法与律师实务课程中的模拟法庭教育提升层次,像英、美法学院一样,设置成为法学选修课,甚至是必修课,由实务经验丰富的教授来专门授课、讲解。

(四)普通法教学课程

对于中国法律实务型教育模式的构建而言,完全抛开西方已经较为成熟的教学模式而另起炉灶显然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对于有条件的法学院而言,直接开设英美法系的普通法课程,不能不说是一件便捷而意义重大的事情。

具体而言,普通法教学在培养学生法律技能的教学目的和所采用的独特教学方法两方面彰显着其实务型教学的特点。首先,普通法教学意图培养学生的技能包括“法律常识、批判性阅读判例的技能、批判性阅读制定法的技能、批判性阅读其他材料的技能、解决问题的技能、研究和写作的技能”[2]102。也就是说,在案例教学的基础上,在批判性思维的引导下培养学生符合律师实务的阅读、写作和研究技能。其次,与普通法教学模式相匹配的是“导向发现”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是课堂上的时间和精力多用于介绍和总结,而学生必须在课前阅读指定材料,在课上回答问题,课后改写报告,在下一堂课上作口头报告。与“导向发现”的教学方法相匹配的是教师在给定大量“未经编辑的原始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安排大量的写作任务,以及在课堂上安排“持续讲话”的机会,使此种教学方法更加符合实务工作的特点。

三、法律诊所教育是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

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已成功推行了10年,最早开设该课程的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随着这种新的教学方式的推广,截至2008年,国内已有87所高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

(一)法律诊所教育是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结合

诊所教育与模拟教学(或者类似的律师技巧课程),均属于体验式法律教育模式。但是模拟教学(或律师技巧课程)是学生接受法律诊所课程的基础,其最大的特点是,因其是对现实事件的模拟,所以学生可以重复循环地演示、实践、复制,并通过这些过程不断自我观察和总结。而诊所教育方式是学生通过向贫困人群提供法律服务,在真实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逐步塑造职业认同,学会处理客户关系,掌握足够的知识和技巧,以及取得客户信任等技能。

进入法律诊所学习的一般都是大三的学生,他们已经系统学习了大部分专业课程,在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之后,进入诊所参与法律实践,在培养其职业技能的同时,也从实践中培养了法律精神和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思维能力,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融会贯通,进而提升其整体素质,最终使其就业能力得到增强。因此法律诊所教育是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结合。

(二)诊所教育在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的功能定位

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诊所教育的意义绝非只是人才培养模式的不同,更重要的是社会实践、社会责任和培养价值选择的结果。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学教育模式,它以独特的运作方式,很好地解决了传统法学教育中的教学与实践、法学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矛盾。另外,诊所教育是一种开放式的教育,其教育模式、内容和方法都充分考虑到学生个人人格的发展,对培养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增强学生作为一名合格法律人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以及加深学生对法律制度、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理解,并能亲身体验律师的社会角色,具有独特效果。

但同时也要认识到,法律诊所教育的核心目标不是要取代传统的教学模式,而是通过提供一种全新的、体验式的学习方式,让学生在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同时,能够在实践中加以领会和运用,从而做到理论结合实际,培养职业认同感,成为真正的“法律人”。因此,它的存在和发展必须要和传统的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结合起来,这样才可以发挥最大的作用。

[1]胡亚球.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1999(1).

[2]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鉴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72.

[4]刘加良,刘晓雯,张金玲.法律诊所教育研究[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5).

[责任编辑 许 昌]

G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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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359(2010)03-0242-03

孙彩虹(1971-),女,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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