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力建设与公正廉洁司法能力提升

2010-04-11 17:23王光森韩承敏
关键词:法官伦理司法

王光森, 韩承敏

(1.江苏警官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 江苏 南京 210012; 2.苏州市职业大学 宣传部, 江苏 苏州 215104)

伦理力建设与公正廉洁司法能力提升

王光森1, 韩承敏2

(1.江苏警官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 江苏 南京 210012; 2.苏州市职业大学 宣传部, 江苏 苏州 215104)

处于社会转型中的中国,伦理选择的多元化,催生了加强伦理力建设的强烈诉求。解决“司法不公、司法不廉”问题,应抓住公正廉洁这一引领司法能力建设的主流伦理方向,通过加强内在与外在约束力、增强文化软实力等,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能力的提升。

伦理力;主流伦理;司法能力

一、社会转型:伦理力建设之必要

所谓伦理力,是指在社会运行中,以主流伦理价值观为导向,指向于社会共同愿景,从而协调、凝聚、整合出的独特的社会群体动力系统。作为一种社会合力,伦理力是一个复杂睿智的集合体,它调节各种内部利益关系,达到个体的合理性、公平性和社会利益的现实性、有效性的统一,深入于各种利益关系之中;观念性和现实性一致,又反过来引导、调节利益关系,不仅可以调节、达到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和合理化,而且得到价值的提升和人性的升华。[1]

伦理力对社会的推动作用是无形的,也是巨大的,它不仅能够在社会愿景基础上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的调整、配置,实现社会各种资源使用的公正、公平,保障社会正常运行,而且能够依托自己独特的动力系统,培育、铸造出一种社会需要的主流伦理精神。尽管社会主流伦理体系、伦理精神的确立是一个融合、整合的过程,但它一旦形成,便可成为社会的旗帜,并在以下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政治合力得到凝聚;二是经济发展健康、有序;三是主流意识形态明晰化;四是社会风气规范化和模式化。[2]

就当下中国而言,加强伦理力建设和伦理引导尤为必要。这是因为:其一,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尚未对传统伦理进行有效梳理,又快速进入伦理选择的多元化时代,传统伦理道德约束相对松弛,非道德主义在一定范围内抬头和泛滥。其二,中国经济发展迅速,而经济运行的本质是竞争性的。伦理力建设有利于弥合竞争带来的裂痕,引导个体与社会在目标上达成一致,形成运作“入世”中的德性约束控制,并产生超然“出世”中的激励力量,在不断的整合中充当着社会发展的动力。其三,现阶段的中国不仅需要发展经济、关注民生,更需要关注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伦理力的支撑,伦理力建设的加强又必然会从社会外部和社会内部两个层面强化这种支撑作用、导向作用,增强社会的核心凝聚力,从而使社会达到一种“善治”状态。

二、伦理缺失:司法生态的现实观照

按常理推断,经济的发展对伦理力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现实中发现经济的发展却使伦理本身一再遭到拷问,伦理领域出现尴尬,并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伦理遭遇危机,社会缺少核心伦理凝聚力,从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来看,有可能阻碍社会发展有效、健康的动力系统的形成;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来看,有可能对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①系统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造成伤害,导致民众对法律忠诚度的下降,对司法伦理关注度的退化。而当下中国司法生态环境的恶化,恰恰正说明伦理缺失的严重性。这种严重性主要表现为:

一方面是司法不公,法律精神被“矮化”。主要表现为:法官裁判不公正——从裁判结果来看,法官裁判不仅在实质上是不公正的,而且在程序上也是不公正的;从裁判过程来说,法官由于内心有因的或无因的偏私,忽视案件中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案件作出不公正的裁判。这些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直接对司法公正造成冲击,使“公正裁判”流于“口惠而实不至”的境地,而且容易造成人们对法律内涵的误读,降低法律的伦理价值,弱化人们对法律精神的追求。

另一方面是司法不廉,法官形象被“妖魔化”。主要表现为: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参与司法管理以及8小时外活动的过程中,不能正确对待外部的不正当利益,不能保持在物质利益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纯洁和清廉,贪图钱财和美色,徇私枉法,腐败堕落。近年来,经过不懈努力和大力整治,法官贪贿、腐败案件虽然有所减少,但并没有绝迹,其危害性仍然不可低估。因为法官作为从事特殊职业的群体,他们的贪贿和腐败无论是发生在职务内的,还是发生在职务外的,都会对法官职业的神圣性和廉洁性构成严重侵害,并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导致上述情形出现的原因错综复杂,学者通常总结的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体制性原因,即指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如“法官选任标准过低”、“法官管理行政化”、“法官管理地方化”、“法官的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导致司法不公、司法不廉[3]。二是机制性原因,即指由于司法程序与监督方面存在问题,如“程序不当导致司法公正目标的偏离”、“监督不力使司法不公得不到有效地纠正”[4]等使司法不公、司法不廉问题愈益突出。三是主体性原因,即指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的专业素质、道德素质偏低等助长了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四是环境性原因,即指法官工作、生活的环境如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文化积淀、交往方式等对司法不公、司法不廉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分析虽然都有道理,但仍然未能揭示隐藏在这些现象背后的深层次的障碍性因素,至少是在权与法、权与情、权与钱、权与美色等方面应该拥有的正当的伦理关系被颠覆,从而导致法官角色混乱、行为错乱。

三、公正廉洁:引领司法能力建设的主流伦理方向

2009年12月,周永康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面对形势的深刻变化,政法工作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必须着力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掌握政法工作主动权。同时要求全国政法机关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司法),在提高执法能力、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上取得新进步,进一步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论述抓住了伦理建设中的核心问题,凸现了伦理力建设的主题,指明了司法能力建设的主流伦理方向。

(一)“公正廉洁执法(司法)”思想肯定了公正、廉洁为当下中国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的主导伦理价值观念。公正是司法的本质特征,是法官应当具有的基本价值理念。当前,我们所要倡导的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司法结果公正,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而且司法过程公正,诉讼程序民主,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5]。唯有如此,才能重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以及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司法廉洁是司法活动的价值底线,是法官应当遵从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这种道德义务和要求是建立在对法官和法律关系正确把握基础上的,因此对于法官来说,能否认真履行这一要求,不仅是个人品质问题,同时也是职业伦理问题。

(二)“公正廉洁执法(司法)”思想蕴含了传统司法伦理、现代司法伦理和未来司法伦理精神的有机统一。当前,在我国新司法伦理观念的建构中,挖掘传统司法伦理中的“合理内核”,将它们整合到现代司法制度中并促其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中国传统司法伦理根源于中国传统社会,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具有“合理内核”,如对厚民俗变民风的追求、对求义去利的提倡、对刚柔相济的关注、对司法慎重的重视以及对司法公正的强调等,所以它经过两千多年的传承,不仅没有被抛弃,反而已经深深侵入人们的现代生活,并成为法官判案的重要行为准则。当下,处于社会转型的中国,要构建富于引导力和凝聚力的现代司法伦理体系,就必须以新的视野、理性平和的心态来对待传统司法伦理观念,以实现传统司法伦理观中积极成分的整合和提升,从而为现代司法伦理的发展和未来司法伦理的构建奠定基础。这是当代中国司法伦理发展和法官伦理素质提高的契机。而“公正廉洁执法(司法)”思想所蕴含的价值取向,则恰恰成了统合传统、现代和未来司法伦理精神的支点。

(三)“公正廉洁执法(司法)”思想预示了对司法伦理基本问题的重新审视。人与法的关系,即权与法的关系、情与法的关系、钱与法的关系等是司法伦理的基本问题,而对上述关系进行重新审视、调整,是现代司法伦理构建的重要使命。需要指出的是,在当下中国完成这一任务,既不能丢掉传统另起炉灶,也不能以单一的趋利性的、等价交换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是因为处于转型社会中的中国,无论是案件审判、司法监督,还是法官队伍建设都面临着一些独特问题。但不管怎样,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更加注重程序正义;在追求司法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司法廉洁,必然成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伦理发展方向。当然,这也是中国对司法伦理基本问题重新审视之后作出的必然选择。

(四)“公正廉洁执法(司法)”思想凸显了个体修养和群体互动的重要指向。从社会意义分析,主流司法伦理观念是司法伦理体系的内核和灵魂,代表着司法中对应该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的规范性判断,司法机关通过各种手段把这些观念灌输和传递给法官,内化为法官的个体修养和行为规范,使之成为忠诚可靠的人、服务人民的人、崇尚法律的人、遵纪守法的人、爱岗敬业的人。主流司法伦理观念还表现为法官对道德事实相对稳定的信念、信仰、理想等,是法官群体互动中对道德事实的取舍模式和指导主体行为的伦理追求模式,一方面体现了一种伦理目标,另一方面表现为伦理评判尺度、评价标准,在伦理实践中发挥着理性导向、情感激发和评价标准的作用,并进而演化成为互动规则,变成一种无形而强大的力量。因此,在司法能力建设中,决不能忽视它的引领和整合作用。

四、公正廉洁司法能力提升的路径选择

“公正廉洁执法(司法)”思想,不仅直击了中国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伦理问题,而且为解决问题提供了有效路径。但由于公正廉洁司法能力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加上公正廉洁司法能力建设又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我们必须注重总结经验教训,紧密结合司法工作伦理相对缺失的实际,找准切入点,抓住着力点,率先从关键环节做起,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能力提升。

(一)加强学习、教育,强化法官自律,增强内在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序言中开宗明义地写道:“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一般来说,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养成以及公正廉洁司法能力的培育,离不开法官对自我角色的认同。角色认同实际上就是将“理想角色”内化为道德认知、情感认知的过程,因为只有经历这个过程,法官才能将他律变为一种自律,增强自我约束力,从而为实现公正廉洁司法夯实真正的道德基础。而在这个过程中,法官的自我学习、自我教育就显得非常重要。这种重要性主要体现在:通过学习和教育,有助于法官了解社会对法官角色的期待,并从内心真正认同社会角色的客观要求,增强自觉抵制各种压力和利益诱惑的意志力;同时有助于增加法官的法律知识,坚定法官对法律的信仰,防止法官在角色冲突中迷失方向。而这一切都是提升法官公正廉洁司法能力所必需的。联系当下中国司法工作的政治生态以及实际情形,考虑到现实效果的增进,笔者认为,在学习、教育问题上,必须从四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按照建设“学习型法院”的要求,积极营造“全员学习、全过程参与”的良好的学习氛围,让法官牢固确立终身学习观念,进一步打牢“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思想基础。二是立足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把专题教育、主题教育、警示教育等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三是建立“大培训”机制,定期举办各层次培训班,邀请专家和领导授课,切实解决“充电不正常、自律常断档”的问题。四是改进考核办法,将参加学习、教育、培训等情况量化,纳入考核范围,并作为奖惩、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法官他律,增强外在约束力。

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学者多有精彩论述,故不赘述。这里只从增强制度约束力角度来讨论如何实现公正廉洁司法,如何提高法官公正廉洁司法能力。平心而论,为保持司法公正廉洁,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国家和高院先后出台了《法官法》、《民事诉讼法》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和各项法官纪律规范,对于抓好业务、管理好队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维护司法公正廉洁、提高法官公正廉洁司法能力角度看,现有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一些障碍性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又损害了制度的约束力和法官队伍的公信力。如《法官法》第7条和第30条虽然都涉及法官的职业伦理,“但这些规定并没有体现出法官职业的特殊性”[6],对法官职业伦理要求之低令人难以置信。再如:作为一项程序规则,“禁止单方接触”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中确定下来。但由于这一准则是在我国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生长起来的,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因此,我国的《法官法》还没有使用“禁止单方接触”的措辞,其所禁止的行为也只是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特别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对于“单方接触”具体内容的理解还存在偏差,认为“禁止单方接触”就是要求法官不得“私自、私下、秘密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只要法官不在私下场合单独会见当事人,而是在办公室与书记员一起会见当事人,便符合这一要求[7]。再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关于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定就十分模糊,法官在什么情况下去收集证据完全取决于法官的判断,而这个判断的前提则是“审理案件需要”。何为“审理案件需要”、怎样来把握这个“需要”,往往是很困难的,这在客观上就给法官留下了权力寻租的制度空间。还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185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些规定都以“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为撤销判决、提出抗诉的条件,而违反法定程序并非撤销判决、提出抗诉的重要条件。就是说,如果不影响案件的正确的判决、裁定,就可置程序的公正于不顾,仍然维持原判决、裁定[6]。很显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法官履职,特别是法官职业伦理的规定、表述是有漏洞的,有的还缺乏操作性。有鉴于此,我们提出如下改进建议:一是着手修改《民事诉讼法》、《法官法》等法律规制,对违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详细、刚性的规定,对一些重要的司法原则如“法官独立”、“法官中立”、“禁止单方接触”等作出必要的阐释和翔实的说明,对一些模糊性的规定如法官“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等进行保留性的修改,必要时也可以增加一些附加条件。总之,法律、制度要臻于完善,更具有刚性。二是着力改革法院的内部、外部监督制度,从内部而言,可以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由全院法官组成,专门负责法官的考核和评定。也可以设立纪律法庭,法庭成员由独立法官组成,直接审理涉嫌违法违纪法官案件,涉嫌违法违纪的法官有自我辩护或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如最后裁决违法违纪行为成立,则坚决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决不姑息养奸;从外部而言,可以通过真正的彻底的审判公开,让民众、媒体参与监督,从而确保司法公正、廉洁。也可以通过建立检察院和法院定期工作交流机制、法院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机制、举行“法院开放日”活动等,使各级人大和检察院对法院以及法官的监督落到实处,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廉洁。三是着重完善法官选任制度,提高法官任职的“门槛”。可以尝试打破传统用人模式,从工作经验丰富、法律素质高的律师或兼任律师的法学教研人员中选任,也可以通过岗位交流、公开竞聘等形式淘汰一批、补充一批、提拔一批,为真正懂法律、有水平,想干事、能干事的人提供舞台。

(三)加强法官文化建设,提升法官职业伦理素质,增强文化软实力。

法官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它“与行政官员、立法官员不一样,甚至与检察官也不一样。这种差别不俟体现在所管辖或处理的事务方面,更体现在人们处理事务或行使权力所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语言的风格、外部行为的风格等诸多方面”[8]。以上这些差异,实质上构成了法官文化的内容。因此,加强法官文化建设必须把法官文化作为一个系统,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努力在提升法官道德自觉上下功夫、在增强法官职业伦理素质和文化软实力上下功夫,以促进法官公正廉洁司法能力的提升。

1、注重法官精神培育,促进法官道德自觉。法官文化建设的真正成效来源于法官的道德自觉。而法官的“这种‘自觉’即是对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对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独立’人格的觉悟。没有这种觉悟就不可能有自觉的‘法官文化’建设”[9]。需要指出的是,法官的自觉不是先天形成的,特别是在缺乏法治传统和司法独立的国家,法官的独立意识还有待于开拓和培植。而事实上,法官要成为独立的主体,其助因是多方面的,有物质的、环境的、制度的、知识的、观念的、精神的,但如果从法官文化的角度看,最重要的还是道德自觉和高尚的法官精神。依据当下中国的情形,培育法官的道德自觉和高尚的法官精神,除了需要法官个体“修身养性”,建构恬静寂寞、公正无私的品格之外,还需要依靠行政的、制度的力量构筑法官良好的生态环境,促成法官群体独立意识的觉悟和法官精神的迸发。

2、立足文化环境建设,注重法官职业伦理素质提升。法官文化建设的目标,从一定意义上讲是要造就具有独立意识和较强法律能力、较高职业伦理素质的现代化的法官。作为法官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法官职业伦理素质是在法官参与职务内或职务外的活动中不断培养和提升的。因此在现阶段,除了提倡“向书本学习、向司法实践学习、向他人学习”外,着力营造好两个环境,对提高法官职业伦理素质是必不可少的。从小环境来说,就是要建设好法院文化环境,使法官在人际和谐、文化底蕴丰厚、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中受到潜移默化的熏陶。为此,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民主化、人性化管理,加大文化建设力度。从大环境来说,就是要建设好整个社会文化环境,如加快民主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先进文化建设速度、加大舆论监督力度等,从而减少不良风气、不良文化对法官的影响。

3、抓好环节,关注细节,彰显文化软实力的积极效应。法官文化主要包括知识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器物文化,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而法官文化建设自然也应按照系统工程的要求加以推进。如果我们只局限于法官文化建设的某一方面,而忽视法官文化建设的其他方面,就会偏离法官文化建设应有的目标,甚至走向反面。因此,我们必须从过去“重学历、轻水平;重法律能力、轻法官道德;重职业化岗位培训、轻法官文化整体建设”的偏向中走出来,更加重视环节、更加重视细节,以增进文化软实力,进而提高公正廉洁司法能力。一要抓好学习环节,注重从学习内容、学习方法等细节上加以改进,提升法官知识文化建设的效度;二是抓好选树典型环节,注重从选树典型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信息反馈等细节入手,把选树典型活动与法官精神建设、法官职业素质培育结合起来,提升法官精神文化建设的效度;三是抓好制度建设环节,注重从制度制定、修改、执行、检查等细节上开展工作,提升法官制度文化建设的效度;四是抓好领导环节,注重从加大文化设施投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建立量化考评体系等细节上动脑筋、想办法,提高法官法治文化、行为文化建设的效度。

注 释:

① 这里的“司法”是在狭义上使用的,仅仅是指适用法律对纠纷和争议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由此,“司法机关”也主要指享有审理权和裁判权的机关,即人民法院,而不包括检察机关。

[1] 明恩溥.中国人的素质[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309.

[2] 韩承敏,王光森.伦理力建设与荣辱观教育[J].理论前沿,2006(19).

[3] 李国良.从司法公正与效率谈法官制度的改革[J].法律适用,2001(5).

[4] 李婧.司法公正的障碍性因素分析及其整治[J].社会主义研究,2002(2).

[5] 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6).

[6] 黄晓慧.略论维系司法廉洁的制度保障[J].广东社会科学,2000(4).

[7] 蒋惠岭.法官公正裁判的义务(上):司法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之二[J].法律适用,2001(3).

[8] 贺卫方.法官文化的意义与课题[J].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2(7).

[9] 胡华峰.法官文化建设与法官的自觉[N].人民法院报,2003-04-01(ZZ21).

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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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444(2010)05-0623-05

2010-06-07

王光森(1964-),男,江苏铜山人,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学、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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