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山
(新乡学院 历史系,河南 新乡 453003)
北洋政府时期发展近代化农业的政策与实践
张玉山
(新乡学院 历史系,河南 新乡 453003)
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政府为发展近代化农业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并采取了一些措施。其内容主要有:注重农业知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垦荒,成立农垦公司;改良、引进优良品种,采用近代化耕种技术;奖励多种经营,促进农产品的专业化和商品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农业向近代化方向的迈进。
北洋政府;近代化农业;政策;实践
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帝国主义对中国农村经济的掠夺和压榨,军阀势力的连年混战和肆意搜刮,加之苛捐杂税、天灾人祸,致使农业经济发展艰难,乃至衰败,农民生活趋于贫困化。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在这一时期,北洋政府在农业经济方面颁布了许多政策和法令并付诸实践,从而为近代中国农业注入了某些新鲜的空气,一些新生事物在农业领域出现和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农业向近代化方向的迈进。对北洋政府在发展农业方面的政策和实践进行总结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深刻、更全面地认识这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状况。
北洋政府对中国农业的发展非常重视,在国家政策方面给予了一定的倾斜。为了突破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率,北洋政府首先加大对农业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使农业生产知识和技术得到普及。通过培养一大批农业科技人才来带动农业经济的发展,向近代化农业迈进。为此,北洋政府教育部在大学专业设置方面对农业人才的培养表示高度的关注。在1912年10月公布的《大学令》和1913年颁布的《大学规程》中,要求大学在设置专业时要具备和加强农科。为使农科学校更加专业化,1913年教育部又专门颁布了《农业学校令》,将农科学校进一步细化为农业学校、兽医学校、蚕业学校、森林学校、水产学校等五种类型。《农业学校令》还要求各级政府设置相应级别的农业学校,如省设甲种农业学校(即中等),县及城乡设乙种农业学校(即初等)。对农校学生的学费政府可根据地方情况予以照顾,酌量减免,以鼓励更多学生学习农科。
1915年2月,北洋政府颁布了《特定教育纲要》,再次强调了农业教育的重要地位,纲要指出“六科之中,应以理工医农为先,文商次之,法又次之”。这些政策,对农业专门学校,尤其是高等农业学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早在1911年,真正的高等农业学校全国只有5所,到1924年,新建农业高校和通过对旧校改造而组建的农业高校,数量已达14所。中等和初等农业学校也有了较快的发展。1909年,中等和初等农业学校全国仅90所,到1920年前后,达到400余所。初、中、高各级农业学校都达到前所未有的规模并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北洋政府所颁布的政策以及对政策的落实使我国涌现出一大批农业专门人才,这不仅有助于农业生产知识在农民中的广泛传播而且推动了中国农业近代化的进程。
北洋政府在农业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方面还开辟了另外一个重要渠道,就是通过开办农业试验场为农业劳动者提供示范作用。
农业试验场早在19世纪末就已出现,到北洋政府时期,由于政府的大力提倡进入了新的发展高潮。1912年有农业试验场20个,至1927年,农业试验场总数达到251个[1]182,平均每年增设15个。农业试验场将科学实验与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有些试验场附设于农业学校,有些试验场自身又设置了农校,有些还开办有各种培训班,具有较强的农业教育功能。农业试验场为使农民掌握农具使用技术,派劝农员到全国各地进行讲解,并负责对天灾虫害和农业改良等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此外还要负责分布苗种。派出的劝农员必须是勤朴坚实、谙习农事、经营业务在25年以上者。通过这些措施,农业知识和生产技术得到广泛传播和推广,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为使农业试验场的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国开展,1916年农商部将北京西直门外农事试验场改称“中央农事试验场”,作为全国农事试验的最高业务领导机关,“各省各县之农事试验场一律改称某省或某县地方农事试验场”[2]。地方农事试验场在业务方面接受中央农事试验场指导,行政管理方面归当地政府各主管部门管理。这样做使农业试验场的活动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规范化,业务指导效果也明显增强。此外,农业试验场还通过出版农书和报刊、设立农产品陈列所等方式,传播农业生产知识,使农业知识的教育和宣传途径更加多样化。北洋政府对农业教育的关注,使我国出现了一大批农业科技人才,更多的农业劳动者掌握了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为中国向农业近代化迈进提供了必要的人才资源。
在清朝中期以前,清政府就开始通过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19世纪末20世纪初又制定政策加大垦荒力度。但在办法上缺乏统一性,出现很多弊端。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农商部为进一步开辟地利,通过政策引导和奖励措施来鼓励承垦,促使内地农民移居边疆。1914年3月3日和11月6日,北洋政府在调查荒地的基础上先后颁布了《国有荒地承垦条例》和《边荒承垦条例》。这两个条例对国有荒地和边荒地范围做了明确规定。“江海山林新涨及旧废无主未经开垦”的土地属于国有荒地范围[3]235。黑龙江、直隶、陕西、山西、甘肃边墙外以及吉林、奉天东北、新疆、广西、川滇边界属于边荒地范围[4]。条例规定凡有中华民国国籍者,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都具备依法承垦的资格。为鼓励承荒,政府根据荒地的肥瘠不同制定了五个等级的优惠价格。国有荒地最高价每亩1.5元,最低价每亩0.3元;边荒地最高价每亩0.3元,最低价每亩0.05元。对提前竣垦者,政府根据提前年限的不同分别给予相应的照顾即按比例减收地价。国有荒地以每提前一年减价5%起,直至减价30%。边荒地以提前一年减价10%起,直至提前10年减价60%止。受国家政策的影响,一些边远省区也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垦荒规则,如《黑龙江招垦规则》《黑龙江放荒规则》《吉林全省放荒规则》《奉天试办山荒章程》《绥远清理地亩章程》等。中央和地方一系列有关垦荒政策的颁布,使大批农民移居边疆。从1912年至1930年,东北及内蒙古接受内地移民(含后裔)共约400万人。大规模移民深刻地改变了边疆地区的经济面貌,在许多地区,汉族已在当地人口中占多数,农业成为主要产业,工商业也获得较大发展,内地与边疆的经济差距渐趋缩小。这些政策和措施促进了边远地区的农业开发和耕地面积的拓展,也为新式农垦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新式农垦公司产生于19世纪末的维新时期,展开于20世纪初的新政时期,到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农垦公司的发展进入了兴盛阶段。农垦公司的投资者,主要有商人、华侨、工业资本家以及军阀和官僚。农垦公司主要分布在江苏省的盐垦区、东北新垦区和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各个公司规模不等,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情况比较复杂。从性质上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具有明显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垦公司。这类公司规模不大,多分布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周围,经营品种主要有乳牛、果树、蔬菜、蜂蜜等。例如在上海一带,畜牧公司林立,乳牛及养鸡行业发达。二是采用雇工经营、租佃制双重形式的公司。此类公司大多数规模较大,棉花、小麦、大豆等经济作物及畜牧业是其主要经营品种。大部分土地招佃收租,少部分土地雇工经营,公司自己经营的土地很少。公司的主要收入是地租。三是非生产性农垦公司。这类公司常由办理垦务的官方机构与豪商巨贾互相勾结,以较低的价格买入大量土地,再以有利的价格卖给小农(如暂时无法卖出就先雇工耕种),或者转租给农民。此类公司并非一种生产性经济实体,而是买卖、租借土地的投机性机构。其主要分布在内蒙、东北等新放垦的地区。
这些农垦公司从总体上来说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企业。首先,它们的生产目的是为了出售产品,以获取最高利润。其次,农垦公司的经营表现出明显的资本主义色彩。公司在组织和管理方法上,采用近代工业中的经理负责制。生产由专业人士组织,专业人士由股东选取。公司实行严格的预算、结算制度,定期核算成本。有些公司即使是实行招佃收租的租佃制度,也与传统的封建剥削有所不同。公司与佃农签约时,双方的关系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和宗法关系,而是简单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式的租佃关系在农垦公司的章程中普遍存在。这些都明显地渗入了资本主义的因素。
但是,农垦公司也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其中最突出地体现在经营中的租佃制度上。尽管公司的租佃方式已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租佃方式,但是租佃制毕竟不属于资本主义大农业的经营体制,而属于封建主义小农业的经营体系。因此,农垦公司实质上是采用了新旧兼有的经营方式,它反映了中国农业由传统向近代化过渡的特征。尽管如此,北洋政府在开垦荒地和倡导新型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方面所进行的活动,不仅有助于当时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而且对以后人们继续探索中国农业发展道路具有借鉴作用。
北洋政府提倡科学兴农,对建立农业试验机构和推进农牧业的品种改良很重视。从1914年下半年起,政府拨款10万元,开办了棉业、林业和种畜试验场7所。农商部制定了《棉业试验场暂行规则》《林业试验场暂行规则》《种畜试验场暂行规则》。这些暂行规则规定了试验场的主要任务是采集良种、培育和推广良种、品评产品质量。为改良和引进优良品种,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14年2月28日,向全国广泛征集良种,要求每个县将小麦、大麦、水稻等品种,各采集一份,寄送到农商部,然后再交给各农事试验场,从中选择优良品种加以培育,广泛推广。良种的选育和引进,从棉种开始抓起。自1915年起,农商部先后在正定、南通、武昌、京西设立4个棉业试验场,专事美棉驯化和本棉改良工作。由于政府的引导,在民间也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棉种引进和改良活动,从事这些活动的主要是棉纺织业和植棉业的个人和团体。1914年金陵大学又开始了小麦品种的选育,经过七八年的试验,最终育成了“9号小麦”“双恩小麦”和“金大26号”,到20年代中期所育新品种开始在广大地区种植[5]。此后,选育小麦良种工作的规模逐渐扩大。中华民国成立后,水稻的选育和引种,也开始逐步走上有组织、有计划的正规化道路。1914年北洋政府拉开了近代中国水稻良种选育工作的序幕。该年农商部向全国征集稻麦品种分发给各有关试验场评选、试种。1918年至1920年间,农商部中央农事试验场从江、浙、皖、鄂、闽、粤、豫、冀、吉等省和日本、意大利等国征集了47个水稻品种进行比较试验,从中选出单产在5石和4石以上的品种各3个,加以推广[6]。在南方许多地区,民间的水稻良种选育工作亦纷纷展开,并出现了许多水稻育种机构。
随着农业科学知识的传播,新的耕种技术和近代化生产手段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化肥开始被运用于农业生产而且进口数量不断增加。据海关资料统计,1910-1919年,化肥进口由52.6493万担(海关担,每担等于100关斤,合121市斤)增加到114.2112万担,增加了 1倍[1]410,878。在农业生产设备上,从20年代起,机电农具的引进和采用迅速增加。据海关报告,农机具及抽水机的进口值,1918年为164188海关两,1919年为53022海关两,1920年猛增至1004277海关两,1921年再增至2192404海关两[7]。在这些统计数据中也包括了农产品加工机械和工业用抽水机,但直接运用于农业生产的机械还是占有相当比例的。1915年,一些江浙财阀在东北创办的大公司开始引进近代最先进的农用机械拖拉机。之后,我国国内也生产农用机械。1919年无锡设立了工艺机器厂,制造农家应用器具。由于供不应求,又相继出现了20余家农机具厂。1925年以后,上海的新中、大隆、中华、上海等厂亦相继制造农用内燃机和其他机具。农牧业优良品种的引进和改良,先进生产设备和化肥的运用,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产量、发展农业经济是至关重要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中国农业生产技术的近代化。
北洋政府为使农林畜牧产品向专业化、商品化道路发展,对在经济作物种植、畜牧产品生产以及植树造林中有贡献者分别予以奖励。农商部于1914年4月11日颁布了《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条例规定,扩充或改良农产品、畜牧产品者,可向政府申请奖励,并对奖励做了具体的分类,对植棉、甜菜、甘蔗、牧羊宜选用之品种做了详细的推荐,对奖励所履行的程序以及对弄虚作假者应给予的惩罚做了明确规定。同年 11月3日,北洋政府又颁布了《森林法》。为预防水患,保养水源,防风蔽沙,在《森林法》规划中通过营造保安林来达到上述目的,地区选择在珠江上游、长江及黄河流域。《森林法》还规定对造林者要予以奖励。如果在官荒山地植树造林,可以得到政府的无偿给予,而且从承领之日算起,在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时间内可以免交租税[8]。1915年6月30日,北洋政府又颁布《造林奖励条例》,对植树造林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以上者,分别给予不同等级的荣誉奖励。对同国际贸易有重大关系的特种林业的经营者,或者经营者所种植的林木能够应用于修路造船等各种大型工程,农商部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考虑是否予以资助。资助以奖金的形式根据造林面积或株数发给。
实施这些奖励政策,目的在于促进农业的多种经营,进一步为轻工业生产开发原料。它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民种植经济作物的积极性,从而使农业生产专业化和商品化的程度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突出表现在经济作物集中种植区的形成和发展上,尤以棉花、蚕桑、烟草、油料的种植为突出。长江流域、黄河流域、淮河流域和汉水流域是棉花的四大集中种植区。江苏的无锡、苏州、常州,浙江的杭州、绍兴、嘉兴,广东的顺德、南海、香山等地是蚕桑业集中的地区。山东的潍县、安丘、青州、临淄等县,河南的许昌、襄城等地是闻名全国的烟草种植集中区。油料作物种植的集中地区,如东三省出产的大豆占全国总产量的60%~70%;山东出产的花生占全国总产量的82%。其他经济作物的种植也出现了程度不同的区域专业化现象。在农业生产种植区域专业化发展的同时,农产品商品化的程度也在逐渐提高。1921年至1925年间,华北、华东7省17县农产品出售率平均为52.6%。其中最高者为浙江省镇南县,达83.8%;最低者为河南开封,达32.8%。东北地区,1923年的农产品出售率达41%[1]229。上列这些地区都是农产品商品化比较发达的地区。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复杂多样,经济发展不平衡,如从全国范围来看,农产品出售率要低一些,但农产品的商品率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是可以肯定的。总之,北洋政府在发展农业方面所颁布的政策以及实践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发展了农业生产技术,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使中国从传统农业向近代农业转变的趋向更加明显。对此我们应予以积极的评价。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当时中国农业的近代化与西方资本主义农业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这主要是由于北洋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投向农业,加之中国长期处于军阀混战的格局,中央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军阀势力的控制,这就使发展农业的政策无法彻底、全面地贯彻落实。另外,北洋政府没有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北洋军人、官僚、豪强在购买兼并大量土地后,大多仍采用封建租佃的经营方式,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难以大量涌现,从而使得中国农业发展相对于西方资本主义农业仍然比较缓慢。尽管如此,其发展进步的趋势是显而易见的。
[1]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
[2]中央及地方农事试验场联合办法[J].东方杂志,1916(4).
[3]国有荒地承垦条例[A].六法判解理由总集[C].1935.
[4]边荒承垦条例[A].农商部.农商法规[C].农商部,1925.
[5]曹隆恭.近代小麦良种选育[J].中国农史,1988(2).
[6]农商部中央农事试验场.1918—1920年试验成绩报告[N].农商公报,1923.
[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上海民族机器工业[M].北京:中华书局,1966:365-415.
[8]沈家五.张謇农商总长任期经济资料选编[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
K258
A
1000-2359(2010)06-0162-04
张玉山(1963-),男,河南新乡人,新乡学院历史系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研究。
2010-03-17
[责任编辑 孙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