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农民法律意识的困境、成因及培育路径

2010-04-11 14:17司小莉
关键词:法律意识纠纷农民

司小莉

(河南师范大学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河南新乡453007)

当代农民法律意识的困境、成因及培育路径

司小莉

(河南师范大学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河南新乡453007)

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以至和谐农村构建中至关重要的持续发生作用的因素之一。现实社会中农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对权利义务的认知状况以及在法律的运用上都面临困境,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诉讼成本较高、司法资源短缺,落后传统观念的束缚和法制教育的缺位是其主要原因,因此,提升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倡导新型政治文化,摒弃落后观念,发展农村教育,优化农民素质,加强法制宣传,坚持“送法下乡”,是农民法律意识培育的重要路径。

农民;法律意识;困境;成因;路径

农民法律意识是中国农村和谐社会建设对农民素质的内在要求,作为一种法律精神与文化,它不仅直接影响着农村的法治化进程,而且是和谐农村构建中持续发生作用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增强农民的法律观念,不断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与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必然选择。

中国农村社会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究竟如何?我们只有走进农村,深入调查,才能获得“第一手材料”,才能找出农民法律意识现实困境的产生原因,才能找到解决问题、走出困境的对策与实施路径。为此,2007年年初,我们深入河南农村,通过调查问卷和实地走访,对郑州、新乡、洛阳、开封等17个市的农村进行了调研。发出问卷1000份,收回963份(其中有效问卷803份),较客观地反映了(河南省)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农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提升空间很大,现有水平不能适应农村法治化进程的要求

农民对法律了解有多少,既是掌握农民法律意识的基础性命题,同时又是农村法治化进程推进以及和谐农村构建的前提。为了较直观地反映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问卷中我们设置了一个相对浅层的问题:“请您写出您所知道的我国重要的法律名称”,结果显示农民对法律的了解是有限的。虽然所填法律名称的总数达到60余种,并且最多填写了16个,人均所填个数也有3个左右,表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常年坚持的普法宣传工作,使得农民对法律认知的整体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但是其中仍有37.36%的人未填,而且被调查者所填个数与人数总体上呈负相关,说明农民对于法律名称的认知仍然较少或较为模糊。

(二)农民对权利义务的认知状况有所改善,而旧观念和落后文化的影响依然深刻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因此对权利和义务的认知水平直接关乎农民的法律意识层次。我们在问卷中有针对性地列举了一些与农村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又显示一定层次的行为和法律现象,如婚姻家庭关系、相邻关系、外出务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等。从调查结果看出,首先,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是农民最为熟知的社会关系,因此在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认知问题上较为令人满意。但是对于不同类型问题的认知也有差别。由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调查中呈现出的显著特征是,农村居民对所列行为和现象的评价同传统观念决定着的社会评价存在正相关关系:如果是传统观念否定的,填答的人数就多;如果是为传统观念所肯定的,则填答的人数明显较少。

其次,在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认知方面,农民法律意识依然充斥着“远亲不如近邻”的旧有观念。譬如当问及“您是否知道相邻权”时,能够明确回答“知道”的仅占被调查者的14.07%,而选择“有点知道,但说不清”的选项的达到35.24%,选择“不知道”和未填答案的更是高达50.68%,远远超出我们的预期。由此看来,在道德规制足以实现对人们行为进行约束的环境中,企图运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规范打破“和为贵”的社区关系网难度较大。事实也表明,这种对法律的冷漠或消极,并未伴随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引入以及多年的“法制宣传”而有大的改观。

再次,为了了解农民现代的、新型的法律意识,我们设置了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认知问题。近年来外出务工的农民越来越多,他们能否自觉认识以通过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必然是考察农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内容。那么现实情况如何呢?调查结果表明,86.25%的被调查者都认识到了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但在问及是否一定要签劳动合同时则仅有5.08%的受访者作出了肯定回答。这表明农民工在找寻务工机会过程中,要么希望尽快找到工作以获得收入,要么不希望因强调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产生“摩擦”从而失去工作,而被迫“委曲求全”作出让步。另一组统计数据则表明,现实中只有农民工的权益面临受侵的潜在威胁时,他们才会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因为在问卷中选择“一定要签”劳动合同的少数农民中,75.61%的人当前就是以打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这一部分人仅占所有打工者的6.86%。

(三)农民在维护权益时,一方面认识到法律的解纷功能,另一方面又会产生对法律的恐惧,从而望而却步

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建构良好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固化,往往是在通过运用法律对社会各种利益进行整合,对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对各种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基础上而实现的,这一过程就其内容来看,集中表现为各种纠纷和矛盾的解决。然而从调查结果来看,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这一功能并未得到充分而有效的发挥。

首先,在出现纠纷后如何解决纠纷问题上,农民对于邻里纠纷、同村纠纷及村外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差别较大,进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主导元素也各有不同。这一方面印证了费孝通先生的观点,即中国人在运用法律之前,得首先弄清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亲系,然后才拿出衡量的尺度,采取相应的对策。另一方面也表明,尽管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过三十余年,但农村的基本社会秩序在其根本结构上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在处理村内纠纷诸如相邻关系等问题时,不管是他人侵权还是侵权他人,首先考虑的不是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调解”依然是人们认可的首选途径。例如,在对我们设置的“假如您的邻居是一家作坊,噪声很大,您将怎么办”和“假如您是作坊主人,因噪声影响了他人,您将怎么办”两个问题的问卷中,前者选择“调解”及“请居委会干涉”的分别占到了58.90%和37.24%,而后一问题回答“尽量注意”的比例高达66.67%。可以看出,在“熟人社会”中农民对邻里关系比较重视,希望尽力消除矛盾与争议,不愿“伤和气”,只是把司法解决放在了次要位置。

经济纠纷对于农民来说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因此他们普遍认识到这种纠纷的解决方式应该不同于邻里之间的一般纠纷,然而调查结果表明,当发生了经济纠纷需要解决时,农民的首选依然不是诉讼。譬如,在问及“当您和本村的人发生经济纠纷时”首先想到的解决方式时,选择“找乡村干部”与“找亲朋好友”的分别是49.57%和28.61%,选择“找法庭、法律服务所”的仅有20.59%。可见村干部在解决村内纠纷时总被认为是较有权威的。然而村干部的调解,虽然有时候也应用法律(因为其可能是村内法律意识较强的人),但它不是主要的,因此“仍与专门的法律机构的处理有很大的不同”[1]。这说明农民在纠纷发生后“找乡村干部”看重的依然不是村干部是否懂法,而仅是基于熟人社会应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才作出的选择,否则便会受到社区范围内舆论的较大压力。此种状况正符合了费孝通先生的判断,即农村社区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功能相对完备且自足的组织,在这个组织内部,村干部往往会作为最有威望者而担当其解决纠纷的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当地域范围由村内向村际扩展的情况下,农民在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上,明显发生了变化,即更加倾向于以法律解决。在回答“当您和本村以外的人发生经济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方式是什么”的问题上,选择“找法庭、法律服务所”的比例达到47.43%。这说明地域范围扩张以后,原来在村内发挥重大作用的“社会舆论”不再是“重要法宝”,而自然被作为“陌生人”间公共准则的法律所取代。地域的扩展限制了村干部作用的发挥,同时更主要的是,随着农村经济市场化水平的提高,法律在整合社会利益的功能发挥上无疑有着其他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意义。

其次,对诉讼成本的关注,制约着农村居民解决纠纷时的诉讼选择。农民在处理纠纷过程中的成本观念十分“世俗”,即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付出最终为自己带来了多少“成果”。调查中我们拟定了以下问题:“纠纷发生后您将选择哪种解决方式?”结果显示,农民在解决的不同方式的选择上,成本大小是其基本依据。由于打官司费钱费时,所以对诉讼的选择率最低,只有10%左右;而“私了”和“干部解决”既省钱又省时,因而选择率最高。但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尽管“私了”和“干部解决”成本低,是农民解决纠纷时的主要选择,但农民还是较普遍地(比例达到55.14%)认为,这并不能完全合乎他们的要求,司法解决公平正义的形象仍然是多数农民认同的根本解决路径。

上述调查结果所显示的农民法律意识的现实困境,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法治化进程的顺利与否,关系到农村社区应有社会秩序的建构模式,关系到和谐农村目标的实现程度。因此,认真分析查找其形成原因,寻求袪除障碍的“良方”,在目前就显得尤为重要。

1.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限制了农民法律意识的生成与拓展。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但相对于城镇来讲,其发展水平还相对较低。土地是农民获取生活来源和相关利益的基本手段,因此农民和土地、农业连在一起,不可分割,其“最大的愿望就是‘有田同耕、平均地权’,最大的期望是‘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美好生活。他们不愿意有外力来破坏这种以土地为中心所建立起来的美好生活方式和利益享受”。“多数农民认为自身的社会经验与礼法足以应付和处理身边的事务,法律和政策对他们是多余的、不必要的”[2]。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限制了农民法律意识的生成与拓展。

2.诉讼成本较高、司法资源短缺压抑了农民依法用法的欲望。一方面,在我国诉讼立法方面,尽管在各种制度和程序设计中都把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作为基本原则而予以体现,但司法解决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要保持一定的程序性和严肃性,相对于“私了”和“干部解决”方式而言,不可避免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钱财,诉讼成本较高限制了农民在纠纷发生后的司法选择。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依然呈现着明显的城乡二元体制,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差别较大,广大农村地区的“司法资源”与人们的法治需求相比有较大缺口,不仅法庭的数量有限(通常是一乡一庭,甚至是多乡一庭),而且执业人员普遍素质不高,“打官司难”、“告状难”长期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大了诉讼成本,严重压抑了农民依法用法的欲望,“私了”自然成为农民既省时又省钱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3.落后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制约了农民的法律信念的树立。在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影响,使得儒家政治文化观念在人们头脑中的影响根深蒂固,尤其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乡规民约作为传统乡村社会体系的一部分,尽管属于民间约定,强制力有限,但基于大家的共同遵守、互相监督以及舆论压力而广泛地运行于农民的“行动之中”、“生活之中”,对农村社区的和谐稳定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受儒家“道德化”法律思想的影响,无讼、息讼、厌讼、贱讼、和为贵等意识直接或间接地束缚着人们的头脑,因此在遇到矛盾与纠纷时,他们要么忍气吞声,要么由长者或村干部协调解决,不到万不得已,从不诉诸法律。

4.法制教育的缺位阻滞了农民知法懂法的积极性。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毋庸置疑,长期以来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广大农村社会成员从过去不知法、不懂法转变为具备一定的法制观念的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农民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但总的来讲,与农村法治化进程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3]。普法效果不能令人满意,极大地影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上述因素只是部分而不是全部,但也正是这些造成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整体水平低下。我们必须正确面对现实,多管齐下,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为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创造有利条件。

1.提升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是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根本出路。落后的生产力和封闭的生活方式是宗法等级意识、权利淡泊意识、畏法与厌诉心理等滋生的温床,同时也是培养现代法律意识的巨大绊脚石。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可以使农民处理问题、解决冲突时思想更为开放,小农意识一旦破除,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将更加灵活;农村经济的发展可以促进农村教育水平的提高,这对于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意义重大,在此基础上农民学法用法的文化基础就有保障;农村经济的发展可以实现农民增收,使农民更加富裕,会使农民不再惧怕诉讼成本问题而勇敢地运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会使法治资源更加丰富,普法宣传更富有成果。总之,应当通过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生产要素在农村城市之间自由流动,有效地配置资源,提高农村和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水平”[4]。为培育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积累强大的物质基础,实现“以农民发展促进农村发展”[5]。

2.倡导新型政治文化,摒弃落后观念,是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有效途径。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几千年流传下来的政治文化中的“官本位”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导致民众追逐权力、迷信权力、崇拜权力,产生“法大还是权大”的困惑。因此,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当务之急就是要培育农民的诉讼法律意识、契约自由观念、主体平等观念、诚实信用观念、等价有偿观念、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观念等,使农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逐步显现。只有政府和民众将这些法律意识和观念要素全面反映到行为之中,才能促进农村法制环境的改善,才能促进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

3.发展农村教育,优化农民素质,是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关键环节。中国法治化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人口素质,它既是法制观念产生的基础,也是法律运行的重要条件。在农村,正是由于农民文化素质的普遍低下、受教育水平不高而造成了多数人要么根本不懂法要么有法不用法的局面,法律意识淡薄是自然的。因此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支付转移力度,加大农村教育投入,解决城乡教育发展的不平衡。

4.加强法制宣传,坚持“送法下乡”,是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方式。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合乎规律的法制宣传则可以起到“润物细无声”式的作用。虽然许多学者和基层工作者对我国以往的法制宣传提出过各种质疑,但他们并非否定法制宣传本身,而是对于宣传的内容和形式及其产生的效果有着较高的期望。因此,法制宣传必须改进工作思路,不应当仅仅停留在简单的制度、规范的宣传和说教上,而需要重点培育农民的现代法律思想和法律观念。“在送法下乡的过程中,必须把真正的法律精神和现代法律意识告诉农民,努力培育他们同现代法治文明相一致的‘平等意识’而非‘专政意识’,‘公民意识’而非‘百姓意识’,‘权利意识’而非‘义务意识’。在农村具体的普法过程中,我们不一定要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等等”[6]。也就是说,要把培育人们对法律的坚定信念放在突出位置。

[1]郑永流.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6.

[2]王欣堂.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农村的战略选择[J].长江大学学报,2007(2):110-113.

[3]向红.新农村建设视角下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12):142-145.

[4]康涌泉.河南省农村微观经济组织重构问题研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3):106-108.

[5]吴新叶.农村社会管理的动力机制与实现路径[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2):142-145.

[6]田成有.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取得成功的条件与保证[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1(3):102.

D422.7

A

1000-2359(2010)06-0130-04

司小莉(1965—),女,河南焦作人,河南师范大学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从事农村问题研究。

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2009B216)阶段性成果

2010-04-06

[责任编辑 迪 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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