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义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论物流领域刑事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黄 义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有关物流的法律规范、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和薄弱环节,物流领域的刑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严厉打击物流领域的刑事犯罪是推动物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就物流领域犯罪的特点、物流犯罪频发的原因及防控物流犯罪的对策作一探析,以为防范和打击物流犯罪建言献策。
物流领域;刑事犯罪;特点;原因;防控对策
当前,我国物流领域的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利用物流公司运输毒品等违禁品、司机盗骗其所运输的物品(俗称“飞货”)、物流代办处以代办物流为幌子实施合同诈骗等等。物流领域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严重地干扰了物流市场的稳定秩序,破坏了物流行业的诚信体系。因此,严厉打击物流犯罪是重塑物流行业的信用体系、维护物流市场秩序、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根本出路。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至2005年,仅江苏、山东、内蒙三地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就立此类案件200多起,涉案值3000余万元。物流配载诈骗影响企业商业信誉,造成经济损失,是影响物流业正常发展的大“毒瘤”。涉案金额均在万元以上,最大金额高达近千万元。如:2008年11月6日,犯罪嫌疑人陆欣在接受了某公司所委托的246.808吨 ‘取向性硅电钢板’的运输业务后,伙同岳赛伟和王云2人,于同月8日,将上述货物提出上港集团张华浜码头后销赃,案值达人民币949.5545万元。物流业属于新型行业,有关物流管理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对有关人员,特别是从事物流运输的人员缺乏规范管理,没能及时将有关涉案人员的信息录入“高危人员”信息系统,以致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一次作案成功后又连续多次作案,同时,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容易被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所模仿,形成“恶性循环”。
物流活动涉及多个环节和多种法律关系,相应地,与物流领域相关的犯罪在定性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罪、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等几个罪名上。今年6月,“货轮07号”的船主张才受浙江川物流公司的委托,从舟山港运送900吨大豆到南京港……开航两个小时后,张才电话指挥大副陈青将船抛锚在舟山的伍屿山水域,让陈青带领轮机长、水手、杂工等8人天黑后盗窃大豆。陈青等8人在不破坏封舱条的情况下,盗出1250袋大豆,共计49375公斤,价值15万元人民币。后来,这些人在南通水域卸载偷来的大豆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的民警抓获……在此案认定上,公、检、法三家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盗窃罪,因为陈青、张才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不破坏封条秘密盗窃的方式。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职务侵占罪,因为陈青、张才等人对承运的大豆负有保管的义务,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单位代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由此可见,物流犯罪的定性问题成为了案件查处中的一大难题,能否正确定性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效果。
物流领域的犯罪形式多样,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致使被害人防不胜防。在诈骗型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使用预先伪造好的驾驶证和假牌照,谎称顺路捎货,骗得货主信任,拉货后半途低价销赃成了假承运案惯用的手段;在盗窃型犯罪案件中,一些从事油品和化工原料运输的船主在船舱中设置暗舱、夹舱、隔层用于截留货物,运输矿石的船主则在装货时少报配载吨位而多装货的手段盗取货物,在运输途中进行倒卖谋取暴利。
从已查处的物流犯罪案件来看,此类犯罪多系团伙作案,犯罪成员之间分工明确,有负责寻找作案对象的,有充当车主的,有充当驾驶员的,有负责谈判的,有负责制造假证件的等等,分工明晰,通过特定的“暗语”行事。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根据事先的分工,里应外合,分头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犯罪的高度组织化导致犯罪的结果越来越严重,同时也加大了警方查处打击的难度。
物流犯罪的作案人为了逃避打击和掩人耳目,一旦在某地作案得逞或者事态暴露后,往往选择逃匿外地,基于生存和获取非法利益的需要,逃窜异地后,犯罪嫌疑人大多“重操旧业”,继续实施物流领域的盗窃、诈骗、侵占等犯罪行为,跨区域作案的特征明显,且随着作案次数的不断增多,作案的手段和水平不断升级。
许多物流企业或货主,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将货物交由在运输市场上临时找来的司机承运,司机承运的货物动辄价值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但车主、司机仅仅花几十元钱即可以办理一套假证件,在获取货主的信任后,即拥有了货物的控制权,相对其他犯罪而言,犯罪成本比较低,也容易得逞;对于利用快递公司运送毒品等违禁品的,由于人货分离,犯罪的安全系数高,即使毒品被发现了,但由于填写的邮寄人和收货人等均为虚假姓名,难以查处,犯罪分子往往能得以逃避打击。
当前物流业尚未建立起适应物流发展和运作的标准体系,“无证”的小物流企业大量存在,管理水平较低,相关的配套信息系统严重不足,导致在包装、运输、装卸、配送等流通环节极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同时,物流企业一般靠收取运费维持运转,在经营管理中依法办事的观念较为淡薄,防控犯罪的愿望不强烈,为了保全老客户、节约时间和成本,也不愿意接受检查。
物流行业涉及面较广,多方主体均有可能成为物流犯罪的侵害对象,而物流领域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属于无业流动人员和异地人员流窜作案、结伙作案,长期混迹在物流配货领域,寻找犯罪时机,侵害对象不固定,随意性强,导致物流领域的犯罪防范困难。此外,正常的货损也成为犯罪嫌疑人大肆作案的“漏洞”,物流惯例允许存在3%至5%的货损和货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被发现后,往往以货物属于正常损耗为借口逃避打击,进一步增加了防控犯罪的难度。
许多货主出于追求低成本和及时发货的心理,往往明明知道货站或承运人属于“无证”的“散户”,但出于自己的货不会被“吞掉”的侥幸心理,防备意识不强,冒着风险将货物托运,这就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犯罪的空间;同时,在物流领域,运输人员偷盗运输物资几乎成为了行业内的公开秘密,货主们都心知肚明,一般情况下,只要短少不是太多,货主大都抱有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愿报案,导致很多案件没有被立案,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
在调研中发现,物流行业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准入门槛太低。目前,开办一个物流货运部所需的手续很简单,只需到交通运输部门申领道路运输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即可开门营业。现在许多货运部门名为公司或货运部,实际上只有一间房、一张桌子、一部电话,一些没有运输车辆的货运商为达到审批条件,便暂时借用、租用别人的车辆。因为门槛过低,大量货运商涌入市场,鱼龙混杂,为了赢得可观利润,不少货运商采取压价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一些货运商遇到资金周转不灵时,便索性卷走托运货物逃逸。
物流领域的犯罪问题已经引起了公安、交通等部门的高度重视,交通运输部公安局在青岛召开的全国交通刑侦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物流案必破”的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建立打击物流犯罪的长效机制,坚持“长期研究、专心经营、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战略,结合中央打击物流犯罪的工作部署,通过深入调查摸底,对多发、易发案环节深入调查,从中发现犯罪规律,提出有效防控对策,旗帜鲜明地坚持严打当头,保持对物流犯罪的高压态势,抓获一批犯罪分子、侦破一批案件,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防范和打击物流犯罪的前提在于抓好物流业自身的管理。首先,对物流公司、货运站等实行实名登记,完备市场主体的身份登记,从源头上避免出现“黑户”;第二,在物流企业申报资质等方面严格把关,出台保证金制度,要求登记设立物流公司的单位或个人强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避免出现“黑物流”公司,要本着“提高质量,限制数量”的原则,严把关口,提高物流业市场准入门槛;第三,督促物流企业建立起完备的登记、审查、备案等内控制度,规范签订运输合同协议程序,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的发生。
针对物流领域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发生源于被害人防范犯罪的意识不强的现象。有关部门应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开展防范物流犯罪的宣传活动,防患于未然。通过向物流行业发布预警提示,通报犯罪形势,帮助有关企业建立健全防范管理制度;为物流企业、物流从业人员讲授识别物流犯罪的方法,“以案说法”展示犯罪嫌疑人常用的作案伎俩,增强物流主体防范犯罪的意识;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和查询证照信息平台等途径,拉近警民之间合力防范打击物流犯罪的距离,强化被害人积极报案和有效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物流犯罪的意识和能力。
物流犯罪案件多发且专业性较强,而侦办物流犯罪案件的民警往往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经常遇到难题,以致许多案件在侦查取证方面“无从下手”,案件几经被发回补充侦查,延误战机。针对这一现状,我们必须加大民警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熟悉物流专业知识,懂侦查、会取证、精通物流法律法规的行家里手,适时抽选一批懂物流、办案能力强的高素质民警组建打击物流犯罪的专业队伍,提高侦办物流犯罪案件的质量,严厉打击物流犯罪。
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物流犯罪时大多持有假证照的作案特点,公安机关在严厉查处打击物流犯罪的同时,必须追根溯源,着力于打串并、深挖证照制假窝点,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物流犯罪的发生;邀请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进行辅导,传授实战经验,使广大第一线执法人员掌握识别假证的方法;加强车辆管理和信息查询平台建设,按照“发一录一”、“打一建一”的要求,规范车辆信息的采集,为快速、有效识别假牌、套牌车辆提供信息支持;扩大运管、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的有关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加大对身份证、营运证的查询力度。
物流犯罪涉及面较广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查处打击物流犯罪绝非仅依公安机关一己之力即能奏效,各有关部门必须精诚合作,取长补短,整体作战。各地应建立起由公安、检察、海事、交通、工商、保险、税务等部门参加的防范、打击物流犯罪的联席会议,各部门通力合作,克服以往办案中相互推诿、部门保护等狭窄的工作思路,要做到任务明晰、各司其职、相互支持,构筑联合防范、打击物流犯罪的严密法网。譬如,在案件的审前程序,公、检双方应加强沟通,确保办案思想的统一,形成打击合力。对公安机关查处的重特大案件,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适时介入,引导侦查。
物流犯罪具有多样性、复杂性、流动性、跨区域性的特点,而当前我国仍无有关物流犯罪案件定性的统一司法解释,各地在侦办物流犯罪案件中,对案件的性质认定看法不一,有时甚至“大相径庭”,不能做到统一司法,这一现象不利于实现公正司法和“讼息人宁”,已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统一物流领域刑事案件的定性“迫在眉睫”。笔者在认真梳理和提炼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有关物流犯罪案件性质的认定思路和方法:
(1)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我国1979年刑法未规定侵占罪,只规定了盗窃罪,当时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侵吞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行为,按照类推制度,比照盗窃罪定罪量刑。1997年刑法修订后才规定了侵占罪。反观盗窃罪和侵占罪各自的构成要件和立法旨趣,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财物仍然处在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的控制之下,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害物已处在其实际控制之下;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察觉的方法,将采取非法占有的行为,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将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盗窃罪的犯意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而侵占罪的犯意产生于已持有他人财物之后”。
(2)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根据立法规定和刑法理论,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职务侵占的犯罪对象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保管、使用或者运输中的他人财产,盗窃罪的对象则为任何公私财产;职务侵占罪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如果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仅仅是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仍属于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人员。因此,区分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的主体身份和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
(3)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一般诈骗罪中单列出来,合同诈骗罪成为独立的罪名。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及立法意旨,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表现为:诈骗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区分的根本在于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内容”不同,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基于对“标的物”本身的认识发生错误而被骗,例如,犯罪嫌疑人谎称密封桶中装的是柴油,实为水,被害人购买被骗,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则是出于对对方履行能力的认识发生错误被骗,例如,犯罪嫌疑人谎称自己是生产柴油的,实际上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生产柴油的能力和条件,被害人信以为真与之签订买卖柴油合同被骗。
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照或者使用其他虚假资料实施诈骗行为而取得货物,达到法定追诉标准的,应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论处;若货运司机是基于所属单位的指派而承担运输任务,在运输过程中盗卖货物,达到法定追诉标准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如果运输工具是属于挂靠并且司机和车(船)主一起实施盗卖运输货物,即采取了自认为不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的行为,达到法定追诉标准的,应以盗窃罪论处;盗、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为专营、专卖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达到法定追诉标准的,应当从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罪中择一重罪论处。
[1]徐建新.对防范物流业诈骗犯罪的几点认识 [N].江苏经济报,2006-05-27.
[2]路华.警惕物流配载诈骗犯罪 [N].现代物流报,2008-09-12.
[3]颜梅生.擅卖运输货物构成合同诈骗罪 [N].经理日报,2005-11-17.
[4]张长青.中国物流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J].物流技术,2009,(7).
Characteristics of Criminal Offenses in the Field of Logistics and Control Measures
Huang Yi
(Henan Police Academy,Zhengzhou,Henan,450002)
The logistics industr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while it is lacking in laws and regulations.As a result,criminal offenses in logistics area are escalating.We should crack down on the criminal offenses of logistics to create a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logistics;criminal offense;characteristics;reason;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D918
A
1672-6405(2010)03-0005-04
黄义(1980-),男,广东湛江人,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北京交通大学运输与物流法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运输与物流法、经济法、经济犯罪侦查研究。
2010-07-30
2010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流动人口犯罪对策研究》(E453)阶段性成果
王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