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公有制理论与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有制

2010-04-10 09:41周运泉张忠良
湖湘论坛 2010年3期
关键词:初级阶段公有制所有制

周运泉,张忠良

(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 1008 2)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马克思的公有制理论与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有制

周运泉1,张忠良2

(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 1008 2)

马克思认为,公有制是基于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和与此相对应的资本主义股份制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社会占有制。它主要表现为以股份公司形式存在的资本主义“共同占有”制形式和以“劳动者联合体”形式存在的具有社会主义属性的公有制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理论与我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了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在内的、同时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其他有关成分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马克思;公有制理论;社会主义所有制

一、马克思公有制理论的基本要义

当年,马克思分析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社会主义必然实行公有制,是依据资本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尖锐化必然导致国民经济的比例失调,并发生严重的经济危机,经济出现大起大落的严重后果而逻辑地推导出来的结论。他认为,要避免经济的大起大落和严重的经济危机,就必须解决社会化大生产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以公有制代替私有制。公有制代替私有制,从经济角度看,这是为了避免国民经济比例的严重失调和经济发生大起大落的严重后果,防止发生严重的经济危机,这属于宏观经济范畴的问题。从政治角度看,用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要解决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受剥削、受压迫的问题。而从根本上来说,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是要解决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问题。但要真正解决人民群众能否共同富裕问题,最终要看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对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能否得到很好解决。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没能很好地解决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也没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问题。因此,逻辑地涉及到的问题是,以往我们对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理解及其实践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吗?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公有制思想精髓到底是什么?这些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作深入的研究和把握。

(一)公有制的产生前提是资本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是以萌芽形式在资本主义“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成长起来的一种现代社会所有制形式

以往,在公有制的建立问题上,我们曾经强调,一种新的私有制可以在旧私有制的基础上产生,因为二者的根本性质相同;而公有制则不可能在私有制的基础上形成,因为二者的根本性质不同。这实际上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本来观点。马克思在1 8 5 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这一著名的“两个决不会”思想,深刻阐发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产生离不开资本主义旧社会这一母体所创造的社会化的物质基础。

在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通过在自身范围内的积极扬弃,具有公有性质萌芽的资本主义的社会所有制形式得以形成。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形式下生产资料社会占有或公共占有情况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进一步理解这一问题的思路。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股份公司的成立,“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有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的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马克思的意思很明确,在资本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以“社会资本”、“社会企业”为表现形式的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经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不断扬弃,才逐步产生出了公有制这样一种现代的社会化的财产占有制度。

(二)公有制的基本内容是以劳动者的共同劳动为基础的、对于“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制度

马克思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社会所有制或公有制,这种资本主义为未来新社会准备的所有制形式,本质上是一种通过“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制度。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的现代化社会大生产基础上,劳动者以“协作”为基础的共同劳动,即社会化的大生产是现代公有制产生的必要前提,这种社会化的大生产既生产出了公有制产生的物质基础,也生产出了人们之间的社会化的公有制的社会关系。没有这一前提,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形式的。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把公有制明确界定为通过“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制度。这里,土地作为天然的、基本的生产资料,与“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一起是客观前提;劳动者之间的“协作”性的共同劳动是必要条件;而共同劳动基础上对于“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即社会化的占有,是价值目标,是最终目的,是公有制的本质所在。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制定出严格意义上的公有制概念,但《资本论》中的这一界定为我们提供了理解马克思公有制思想精髓的关键。

(三)公有制的两种不同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经历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不可能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作出严格的界定。但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研究中分析了一种“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或所谓“劳动者联合体”,可以视为马克思对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一种认识。马克思认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在马克思看来,在“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中,劳动者“自己是自己的资本家”;劳动者以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形式自主组成的这种企业,不存在生产资料与劳动的分离,没有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削和奴役,拥有民主的管理模式,工人既是这种集体组织的所有者,又是它的劳动者,劳动者为自己劳动,并按照自己的劳动贡献的大小而不同程度地在企业内部拥有自己的财产权利,劳动者的积极性被充分激发,劳动者“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生产力获得大的发展。与此同时,马克思还进一步将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与工人的合作工厂进行了对比分析,他认为:“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把工人的合作工厂与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都看作是“扬弃对立”而联合起来进行生产的社会所有制形式,应该说是马克思对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新理念。这里实际上逻辑地涉及到了公有制的两种不同形式。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公有制基本内容及其不同形式的理论,为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选择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导。

二、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

在所有制的性质与结构问题上,30年的改革开放所进行的大胆改革和创新,就在于构建起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我国初级阶段的这种社会主义所有制,不仅包括经典的公有制经济,亦即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同时,还可以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受公有制经济制约、规范的其他经济成分包括进来。这种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有国有国营、集体合营、劳动者的“联合个人所有制”、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等基本形式。

首先,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最重要行业实行国有即公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题中应有之义。这可以说是在宏观经济领域坚持社会主义的问题。因为,我们所说的国有制,是指全体国民的共同所有制。在这种所有制关系中,每个社会成员都是所有者,但又都不是独立的所有者,只有联合起来才能成为共同的所有者。国有经济正从根本上体现了公有制经济的这一“公有”性质。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是通过自己的代表所推选出的代表机关——人民政府的管理来体现的;人民群众从国有资产增值中的“获利”,是国有企业将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国家财政、再由政府统一将其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包括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来实现的。其中,用在义务教育、基础医疗和公共卫生、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廉租房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就是直接惠及老百姓的,是其“所有”的重要表现形式。

其次,作为劳动者联合体的“联合个人所有制”,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这种联合个人所有制形式,由于实现了资本和劳动之间的积极扬弃,基本解决了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削问题,劳动者用自己的生产资料和自己的劳动实现了自己的劳动增值,是向更高公有制过渡的重要形式。当年,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将“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在《1 8 6 1-1 8 6 3年的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更具体地讲到:资本家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建立“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意味着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是由众多个人组成的社会“联合体”,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统一的,它体现了众多劳动者个人的基本利益。正是从这样的意义上说,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从另一个角度看实际上即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是从整体上着眼的;而“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则是从构成整体的各个个体着眼的。可以这么说,这种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即是一种“共有制”,是我国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

其三,以股份制形式表现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以股份制形式对相关行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国家或集体持股的形式形成对于这些相关行业的控制力和支配力,是我国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把股份制看作是“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是资本主义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总结历史经验,根据今天的具体实际,利用股份制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是合规律亦合目的的。我们知道,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股份制,以国家和集体控股的方式将其改造为“具有明显的公有性”的企业制度,扩大了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了公有制的主体作用,探索出了我国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进一步多样化。

其四,混合所有制经济中除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之外,受公有制经济制约、规范的其他经济成分,一定意义上同样可以视为我国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的特定组成成分。我国各行业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其他经济成分,以往一般是将其视为私有经济成分看待的。但换个视角看,一定意义上,可以将其视为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成分。首先,从其从属和服务的性质看,这些经济成分是连接在国有制、集体所有制等公有制经济的链条上,围绕于、从属于和服务于现实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这就决定了它具有社会主义经济的属性;其次,这些经济成分,又由于是受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法规约束、控制的经济成分,它的生长和发育取决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走向;其三,从其发展趋势看,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其他经济成分,受占主导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引导,经过较长时期的发展,是可以而且必将走上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道路的。因此,这些经济成分可以合理地视为我国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的又一特定实现形式。

[1]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于金富,安帅领.马克思的联合劳动理论与现阶段我国联合劳动的基本形式[J].当代经济研究,2007,(10).

[3]卫兴华.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解读、评论与争鸣的一些看法[J].当代经济研究2009,(1).

责任编辑:詹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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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3160(2010)03-0026-03

2010-03-14

1.周运泉,男,湖南汉寿人,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2.张忠良,男,湖南桃江人,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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