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日上午,厦门的童先生骑自行车时,被一辆电动车撞倒造成骨折。童先生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是电动车不是机动车。童先生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童先生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事故中的电动车归属于自行车特征范畴,但同时也指出整车质量与最高车速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法官认为鉴定结论并没有明确肇事电动车的属性,重新委托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院鉴定,后者认定“肇事电动车采用电力驱动时,符合两轮轻便摩托车类机动车的属性”。也就是说,肇事电动车在采用电力驱动时,属于机动车。在法院组织进行协调后,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原告童先生撤回了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