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勇 项继权
确权:文明与和谐的基础
徐 勇 项继权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地,地权也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改革以来,我国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改革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强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并用法律的形式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然而,迄今为止,有的农民依然是地不能安身、产难以立命、权无法保障、益难以享有。对农民土地形形色色的巧取豪夺屡见不鲜,地权地利之争引发的个体冲突和群体事件也层出不穷。土地矛盾已经成为当今农村最突出的社会矛盾,并影响农村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农地之争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当今中国如此大范围的农地之争显然不能仅仅归于少数个人道德的不完善或一些政府的行为失当,只能从法律和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才能获得合理的解释。
从法律和制度上看,农村土地产权归属似乎是明确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依法享有土地的占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但是在实践中,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究竟是“村集体”、“村民小组”还是其他“集体”,可能并不十分清楚,甚至哪些人是“农民”也可能颇有争议。尤其是在现行制度下,“全民”与“集体”及城乡集体之间在土地的所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等权益方面依然存在明显的差别。农民及其集体无权随意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土地及房产依然没有抵押权,甚至用以抵押的基本的产权证明也没有!
正是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不明晰、不稳定以及不平等,不可避免地导致实践中政府、企业、集体及农民之间难分难解的地权和地利之争。
其实,人们很早就发现地权不清的后果。数年前,杨小凯曾说过:“地产不清的时候,人就不文明”。①杨小凯《:土地产权与宪政共和》《,南方周末》2003年5月26日。而数百年前,休谟就指出:“没有人能够怀疑,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是确立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②休谟《:人性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532页。他也将财产的分立视为文明社会的起点。一个缺乏明晰的产权界定和有效的产权保护的社会,是无法避免弱肉强食的利益之争的。而一个由“丛林法则”所支配的社会,必定是一个野蛮而不安全的社会。公平、正义及道德不过是强权的逻辑及强盗的外衣。
正因如此,在我国农地制度改革及和谐社会构建中,如何进一步明晰和强化农民的产权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近些年来,我国党和政府不仅以立法形式给农民土地权益以法律确认和保护,更重要的,当前正努力使农村的产权在实践中得到确认和固定下来。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要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宣布“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确权确地到户、到人、到集体,不仅可以明晰权益,也有助于止争定分,并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这不仅是农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程,也是农村产权制度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将为我国市场经济及社会文明和谐奠定基础。
当然,在任何社会中,产权界定并非易事。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村大国,农村各地千差万别、地权关系纷繁复杂,人们要成功地清理历史的包袱,打破意识形态的桎梏,并抗拒既得利益的阻挠,并不容易。本专栏发表三篇文章,旨在从产权的界定、流转及其后果不同角度分析当今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争论、走向及其制度选择。期望给人们一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