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恐惧对恐惧
——霍布斯“利维坦”的诞生①

2010-04-07 23:04林壮青
关键词:主权者利维坦霍布斯

○林壮青

(华侨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在《利维坦》第6章,霍布斯以“意向”为中心,分析并定义了人类的各种激情,一方面消解了古典政治哲学的美德观念,另一方面试图以此为基石,建立不同于古典政治哲学的国家理论。霍布斯新国家理论的产生可以恰当地概括为:以恐惧对抗恐惧。本文根据《利维坦》,分5个方面阐述恐惧与“利维坦”诞生之间的内在关联。

一 身心平等与恐惧

霍布斯所谓的平等有两个条件,一是不存在“共同的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战争状态”[1]94;另一个条件是排除少数人所特别拥有的科学能力。[注]这个条件是否能够成立是值得讨论的,因为按照卢梭的说法,科学也是“自尊”的产物,因此,只要人类一旦作为群体存在,这一现象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他们还试图以此建立自己的统治地位,也就是说,对卢梭来说,在这个阶段讨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不合适的。因此,卢梭批评霍布斯没有把自然状态推得更彻底。参见文献[1],92页。在这两个条件下,霍布斯认为,“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平等”[1]92。

当然,在体力方面,人与人之间是有差别的。但霍布斯认为,即使如此,如果体力最弱的人通过“密谋”或在危险的情况下与他人“联合起来”,也能战胜体力最强的人。[1]92也就是说,对霍布斯来说,所谓体力方面的平等是指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战胜或杀死他人的可能。

至于智力方面的平等,霍布斯诉诸于“慎虑(prudence)”。根据霍布斯的哲学,“慎虑”是一种经验。[1]92所谓的经验,是指“记忆多或记住许多事物”[1]8。言下之意,只要人们一样地生活在这个世界上,那么,一个人对世界的判断就不会有很大的差别。“我发现人与人之间更加平等,因为慎虑就是一种经验,相等的时间就可以使人们在同样从事的事物中获得相等的分量。”[1]92在现实中,确有许多人认为自己比别人“智慧”,但霍布斯认为,这是一种“空幻的概念(a vain concept)”。因为,“在这一方面,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自己比一般人强”。[1]92我们知道在古典政治哲学中,“智慧”是一种主要的美德,在美德等级中,属于最高等级的。但在霍布斯这里,“智慧”不但是空幻的,更重要的是,他把“智慧”下降为一种“慎虑”,下降为一种人人具有的“经验”。因此,在霍布斯看来,人与人之间自然在“智力”方面是平等的。

身心两方面的平等所导致的自然结果就是人与人之间“达到目的的希望之平等”。[1]93“希望”就是有能力得到某种东西的“欲望”。[1]93这种欲望的平等纯粹是由“身心”两方面能力的平等而引发的。也就是说,“人身上的这些力量”推动着一个人去追求平等的待遇。这一追求目的的平等之希望,引发人与人之间的“恐惧”。因为,当两个人不能同时享有同一东西时,每个人都可能嫌恶对方,也就是都有可能认为对方将给自己造成伤害。[1]93这种嫌恶对方,在霍布斯看来,就是对对方的“恐惧”。“当人们具有对象将造成伤害的看法时,嫌恶就称为恐惧(feare)”。[1]39也就是身心的平等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恐惧。但这仅仅是恐惧的产生。霍布斯还认为这种恐惧将产生更大的恐惧。

一方面,面对这种恐惧,一个人就有可能通过种种办法建立一个免于恐惧的优势地位,不但要剥夺他人的“劳动成果”、“生命或自由”,而且还可能以这种优势的“权势为乐”。这无疑将引起他人的更大的恐惧。另一方面,即使有些人“安分守己”,“不愿以侵略扩展其权势”,但面对他人“联合”起来的优势地位,他也不可能无动于衷。[1]93因此,最初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相互恐惧必然升级为更大的、更具破坏力的“团体”与“团体”之间的相互恐惧,或个体对“团体”的恐惧。

与这两种恐惧相伴随的,还有一种恐惧,这是由虚荣而产生的。在霍布斯看来,虚荣首先是与一个人的能力和权势相关的快乐;但这种快乐名不符其实,因为它的根据仅仅是“他人的谀词”或只是自己的假想而已。[1]41因此,当他人对自己的估价低于自己对自己的估价时,一个人就可能强使轻视者对自己作出更高的估价。[1]93-94由这种虚荣而产生的对他人的“嫌恶”即“恐惧”时时缠绕在人的心怀。

由于三种恐惧的存在,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处在相互争夺的“意向”之中。当然,这种“意向”并不是实际发生的“意向”,而是一种人们普遍的“相信”。这种“意向”、这种“相信”更加强了原初的“恐惧”。因此,霍布斯说,“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地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之中”。[1]95

二 由恐惧到自然律

由恐惧到自然律分为两个步骤:第一,由恐惧到自由;第二,由自由到自然律。

在恐惧普遍笼罩的社会中,每个个体都具有“用自己的判断和理性”去做他自己认为最为合适的保存自己的自由。[1]97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最明显的结果就是整个社会中没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都不存在了,“暴力与欺诈”也是充许的。因为,在霍布斯看来,在这种状态下,“每一个人能得手的东西,在他能保住的时期内便是他的。”[1]96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霍布斯悄然改变了古典政治哲学的“公正”或“正义”的定义。在古典政治哲学那里,“正义”分属于两个相对应的层次,一个是指灵魂内诸美德的和谐;一个是与此相对应的社会正义。或,按照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是“大写”城邦与“小写”城邦的对应关系的正义。但现在,霍布斯不动声色地将“正义”与公共权利联系起来。“在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1]96也就是说,他以“公共权力”的最高地位代替了古典政治哲学“理性”的最高地位。同时,最高的权力不再追求人性的完美,灵魂的和谐了,而是追求世俗的“你的”与“我的”财产。“没有财产”,就“没有统治权”,“没有‘你的’、‘我的’之分。”[1]96哲学-王被“恐惧之王”所代替了。对此,霍布斯信心百倍。“然而这种状况却有可能超脱。这一方面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1]96这个“激情”主要地就是对死亡的恐惧的。

那么,如何由这种无法无天的“自由”状态过渡或说推演到有序的“自由状态”即自然律呢?这里关键的是霍布斯对“自由概念”的解释。

在《利维坦》中(第14章),霍布斯提出了他的自由概念。“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1]97霍布斯对自由的这一表述给我们的第一个感觉似乎是,如果我们要自由,我们就必须排除外界的所有障碍,否则我们就是不自由的。排除障碍的方式可以有多种,我们在上面也有提及,如暴力、欺诈、与他人联合建立自认为合适的组织等。或如诺齐克在《国家、无政府和乌托邦》中所说的保护性团体的建立等。[2]10-25要是这样来理解自由,那霍布斯就不可能在原初状态恐惧的基础上建立公民社会了。因为,这种自由的取得或建立,虽然也运用了理性和判断力,但在相当大的意义上还只是个人的完全自由。或者,用现在的话来说,是个人至上的自由。但这显然并不是霍布斯的意图。因此,霍布斯接着,就对这种自由作出了一个限定,即,这种障碍的排除不能妨碍人们自己正确地运用自己的判断和理性。[1]97

霍布斯的意思是,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也有可能建立某种团体;就整个社会来讲,可能会建立许多团体,但是在公共权威缺失的情况下,这样的社会还是免不了团体与团体之间的恐惧。因此,理想的办法就是把团体与团体之间的恐惧转化为对一个公共权威的恐惧,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最终消除人与人之间或团体与团体之间的恐惧。

正是基于对“自由”的这种理解,霍布斯认为受恐惧威胁而同时受“理性控制”的人们有可能提出“理性的诫条”以避免恐惧。[1]98那就是,“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1]98这条理性的诫条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是霍布斯所谓的第一条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1]98这是正确地运用理性和判断力的结果,也是建立一个有公共权威的国家所必须的。第二部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霍布斯认为,这是对“自然权利的概括。”[1]98这部分也非常重要,因为,它保存了在公共权威存在的情况下,人们具有反抗这个权威的可能。

在第一条自然律的指导下,我们很容易地得到第二条自然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1]98现在非常清楚,通过这条自然律,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自然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但按照霍布斯的理解,这并没有减少自然的权利,反之,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自然的权利。因为,“一人消失权利使另一人得到的效果只不过是相应地减少了这人运用自己原有权利的障碍而已。”[1]98

现在人们建立公民社会有了可能,也就是说人们有可能在一定的条件下,放弃自然权利,或者消除自己实现自由的防碍,从而建立公共正义,创立真正的个人权利,而不再诉诸于单纯的自然权利。

到这里似乎人与人之间的恐惧消失了,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实际上,这只是为建立一个更大的恐惧作准备!

三 遵守契约的动力:恐惧

霍布斯的第二条自然律使人与人之间的契约成为可能,但这也仅仅是可能而已。我们知道第一、二自然律的产生是人们为了避免恐惧而作出的理性推理。但,如果没有一个更大的恐惧作为人们遵守自然律的威摄力,人类自然的激情,如“偏私、自傲、复仇”等将使自然律变成一纸空文。[1]128

因此,这种契约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如何遵守的问题,或者说,遵守这种契约的动力是什么的问题。

契约是由言辞来表达的,但言辞本身并不能产生使人遵守契约的义务。在霍布斯看来,言词没有一点儿约束力。“最容易被破坏的莫过于人们的言词”了。[1]99;107因为,如果言词能产生约束力,那么,人们在面对死亡威胁、“伤害、枷锁或监禁”等行为时,他将没有权利反抗。而这明显违背订立契约的初衷。[注]“如果一个人由于他的言词或其他表示,似乎使自己放弃了上述目的,而他的表示其实是为了达到那个目的,那就不能认为他好象真是那样想,或者那就是他的意愿;而只能认为他对这种言词或行为会怎样被解释是茫然无知的。”参见文献[1],100页。他认为,信约的约束力源于“畏惧毁约后所产生的某种有害的后果”。[1]99“语词的约束力软弱无力,如果没有对某种强制力的畏惧心理存在时,就是不足以束缚人们的野心、贪欲、愤怒和其激情。”[1]103

与言词形成对比的是人们对强力的恐惧。霍布斯甚至于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在战争中,甚至在主权国家中,以赎金或劳务赎回生命的契约都是合法的,因为有恐惧作为其约束力。同样地,弱国由于恐惧而与强国订立的不利自己的契约也是合法的。[注]“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因恐惧而订立的契约是有约束力的。比方说,当我约许向敌人付出赎金或劳务以赎生命时,我就受到这种信约的约束。参见文献[1],105页。因此,霍布斯主张,“不以强力防卫的信约永远是无效的”。因为,只有强力才能使人恐惧,也只有强力才能使人避免恐惧。可见,遵守霍布斯契约的动力在于人们对强力的恐惧,而不是对契约的言辞承诺。

四 对主权者的恐惧

如果遵守契约的动力在于恐惧,那么,目的在于“立国”的那个契约就必须要由恐惧来维护,否则,所立之国将是不稳定的。这就是霍布斯赋予主权者以无限权力的秘密所在。霍布斯分两部分来完成这个“恐惧怪兽”的形成。

首先,人与人之间订立契约,把“主权”转让出去。霍布斯是这样表述的,“当一群人确实达成协议,并且每一个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不论大多数人把代表全体的人格的权利授与任何个人或一群人组成的集体(即使之成为其代表者)时,赞成或反对的人每一个都将以同一方式对这人或这一集体为了在自己之间过和平生活并防御外人的目的所作为的一切行为和裁断授权,就象是自己的行为和裁断一样。”[1]133这时,利维坦这个“恐惧怪兽”就诞生了。

当然,与其它一切契约一样,这也是一个授权契约;但不同的是,每个人所授予的并不是个人的利益,而是(1)“判断力”,也就是判断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是否受到他人侵害的能力;(2)“执行力”。在自然状态下,如果一个人判断其自己受到他人侵害之后,最后要采取何种“战争”手段,是由自己决定并执行的,但现在每个人不但转让了这一“判断力”,而且也转让了这一“执行力”。从而有可能消除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但这一战争状态的削除并没有消除“恐惧”,而把人与人之间的“恐惧”转化为对主权者的“恐惧”,现在人们的“恐惧”对象再也不是其他的人,而是主权者了。

因此,主权者为了真正消除人与人之间的“恐惧”,它自己必须成为每个人的“恐惧”对象。所以,主权者必须具有无限的权威。

但要怎样看待这个具有无限“恐惧力”的主权者?人们难道不会担心这个主权者会违反契约呢?这样提问题是错误的,因为主权者并没有参与契约,所以主权者无所谓违反契约问题。霍布斯虽然说主权者也可以是一个“集体”,但为了理解方便,我们假设主权者就是一个自然人。现在这个自然人身上集合了所有个体的“判断力”和“执行力”,因此,自然具有无上的权威;而且这个主权者同时还是一个自然人,也就是说,在这个主权者身上必然具有一切自然人的特征,所以,一旦他具有这种集合的力量之后,必定知道如何以最佳方式保护自己,这同时也就意味了他的臣民的安全得到了最好的保护。

五 小结:战争的延续与恐惧的继续

主权者的存在并没有消除战争,只不过由自然状态下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战争转化为在公民社会中每个人对主权者的战争以及主权者对每个人的战争。因此,如果主权者命令我们去死,我们是有权利反抗的。问题在于谁的恐惧更具威摄力。只是由于在主权者的强大威摄下,每个人才惧怕主权者。这是主要的方面。但也许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意识到这个恐惧是相互的,即主权也必然恐惧公民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因为个体有反抗主权者的权利,也有对主权者发动战争的权利。

虽然,霍布斯的国家“利维坦”诞生于恐惧,但它本身并不能消除恐惧,它只是改变了恐惧的形式:从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恐惧改变为在公民社会中每一个人对主权者的恐惧以及主权者对每一个公民的恐惧,也正是由于这种主权者与公民之间恐惧的不断继续,才使得以霍布斯“利维坦”为主权核心的公民社会永恒于诞生之中,它是康健而常新不死的!

当然,以恐惧为核心来理解霍布斯“利维坦”的诞生与常新正如有的研究专家所说的[注]感谢匿名审稿专家的这个意见。它对我有许多启发意义。,并不是事物的“全身像”,而只是“侧面像”。因为他指出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除了“恐惧”外,还应该有“希望”,或按霍布斯自己的话说就是对“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希望”。[1]96-97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正如我们在第一部分所说的,身心两方面的平等所导致的自然结果就是人与人之间“达到目的的希望之平等”。而“希望”就是有能力得到某种东西的“欲望”。正是这个“希望之平等”引发人与人之间恐惧的产生。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希望”不宜作为霍布斯构建利维坦的一个独立力量。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霍布斯为了建立自己的国家即“利维坦”,重新定义了几乎所有的人类激情概念,其中包括“希望”。“希望”只是霍布斯许多激情中的一种。而所有情感中“最强烈、最根本的欲求,亦即最初的、自我保全的欲求”就是“对于死于暴力的恐惧”。[3]185而且“希望”除了是激情的一种之外,它多少还残留有目的论的意味,而明显地,霍布斯的《利维坦》是反目的论的。[3]184

参考文献:

[1] [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2] 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M].New York:Basic Books,1974.

[3] [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 刚,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

猜你喜欢
主权者利维坦霍布斯
主权权力与主权运用之间的分离
卢梭作为极权主义起源的理论性批判
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内涵与启示
霍布斯前后期法律思想比较研究*——以法律方法论为视域
论利维坦的父权路径
利维坦
契约精神中的共同体与个人
契约精神中的共同体与个人
羊与狼
对奥斯丁法律概念的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