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权利和自然正义的历史冲突与理论互构*
——施特劳斯政治哲学的辩证维度

2010-04-07 21:30
关键词:施特劳斯正当性现代性

刘 毅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871)

自然权利和自然正义的历史冲突与理论互构*
——施特劳斯政治哲学的辩证维度

刘 毅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871)

自然权利与自然正义是施特劳斯政治哲学的核心理念。施特劳斯以为二者关系既冲突,又彼此互构。前者表现为自然权利的兴起导致古典自然正义的衰微,引发西方现代性危机以及哲学政治双重扭曲;后者则体现为自然权利观念导源于自然正义的内在逻辑,古典自然正义必须经由自然权利嬗变过程并最终回归自身,才能真正解决哲学政治危机。

自然权利;自然正义;施特劳斯

自然权利与自然正义是施特劳斯政治哲学的核心理念。施特劳斯着重探讨了二者的历史平衡与理论互构关系,证明回归古典自然正义的必然性以及经历现代自然权利演绎过程的必要性。Natural Right一般指近代以来的自然权利观或天赋人权,施特劳斯的古典Natural Right指苏格拉底以降古典哲学家对于具有客观尺度意义的自然正义、正确和正当性的追寻。[1]11历史的概念既肯定在历史过程中找到行动准则归依的可能性,又指出正当性准则的历时性特征导致统一客观的历史准则的缺位性。

施特劳斯认为现代性危机原本是政治哲学危机。古典政治哲学中心问题是检讨哲学与政治的关系,从当代政治关怀高度审视政治哲学现代性危机的古典出路。[2]从霍布斯、洛克到卢梭、伯克的历史理论演绎过程是古典自然正义不断被解构而趋向相对主义的进程。韦伯的事实价值两分法使存在与普遍正义间呈现断裂性张力。现代性最突出的问题是政治哲学化与哲学政治化。现代政治必须从哲学学说出发才能奠定正当性,哲学从以往私人纯粹知性追求变为公共政治武器和工具意识形态,形成政治和哲学的双重扭曲。施特劳斯理论可以看作以自然正义为端点的射线束,他主张权利应从核心端点去寻求,但其他人则多从射线某一段(社会方式习惯)去寻找,因而只能陷入正义与自由冲突及现代性危机。另一方面施特劳斯主张改射线束为曲线甚至椭圆,强调从自然正义出发,经与自然权利平衡互构过程后回归古典自然正当性。认为两种取向之间的平衡与互构过程对于政治哲学复兴具有必要性。

一、自然权利和自然正义的历史冲突

施特劳斯首先揭示了自然正义与自然权利的冲突平衡关系。古典自然正当性强调公民的一种自然义务,在近代逐步嬗变为人们对国家的一种基于生物本性的低层次权利要求。古典时代对客观永恒的自然正当性的追求,在近代被置换为对人的意志、本能和欲望所主导的权利的肯定。自然权利边界无限外溢加剧自然正当性危机,最终造成政治、哲学的双重扭曲,成为当下历史主义、相对主义、虚无主义危机的渊源。施特劳斯认为批判现代性必须有一个超越现代性的视阈。

施特劳斯所理解的自然正义分为三种类型,即苏格拉底柏拉图式的正义、亚里士多德式的正义、托马斯主义式的正义。[1]148他首先证明古希腊对自然正当性的发现作为一个自然过程是公共生活发展的必然结果。对习俗和传统的民主化批判以及相互交往过程促进了不同价值观念之间的普遍怀疑,在一些人放弃坚守确定性原则的同时,另一些人选择追求高层次的普遍政治道德准则,促进了自然的发现。古典自然概念主要指事物本源应有的完善状态和基本的规定性。追求与自然相符的政治生活是古典政治哲学的生长点。古典政治哲学对人的自然的理解包括人的自然本性、人性的完善和美德。人的社会性以及人在社会中完善的可能性构成自然正当性的基本前提。对完善的个人生活的追求最终必然导向完善的、反映自然正当性的政治秩序。对自然正当性探索的实质是对人性完善的必备条件以及确定、永恒的基本原则的追寻,最终导向崇高至善的生活。[1]128施特劳斯指出,古典自然正当性理论将城邦的自然等级秩序作为基础。完美的城邦不可能是自由人的集合,限制与自由一样对人而言都是自然的,正义可以称为善意的强制。[1]134

因此,施特劳斯通过考察古典自然正义观,强调人只有在政治社会中生活才能获得本性的完善。政治并不是中立的,超脱于善恶判断的公共秩序,而是有着明确道德目标的制度性设计。政治哲学是人类公共生活的必要部分,自然正当性的追寻必须构成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而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最大背叛在于,以自然权利论替代和取消自然正当性的核心位置,也取消了政治哲学的存在。自然权利观的兴起悖离了自然正义观的基础与核心、目标与方向、手段与途径,与古典正义的精神实质形成冲突与平衡关系。

首先,自然权利论悖离了自然正义的基础与核心。施特劳斯指出基督教平等观念与信仰体系开启了古典政治哲学的近代化过程。马基雅维利提出政治与道德的不同标准,指出正义得不到自然的支持、现实需要而非道德目标决定行为方式、政治社会不以正义为目标,有意贬低了道德正当性的最高目的。[3]霍布斯摧毁了传统政治哲学基础。霍布斯在方法上以机械论代替目的论,将政治学科学化的起点定位在维持生存的生物性欲望而不是人性完善。政治哲学因而失去对实际生活的超越性,不再以高尚道德追求为目标。国家义务也从创造和促进道德生活转向为公民提供愉悦感的政治享乐主义。霍布斯明确使用自然权利代替古典自然正义观,排除了人自然具有的社会性。[4]政治成为人维护自然权利的活动,任何社会政治义务不再具有自然基础。自然权利观念强调个人先于社会的存在性以及对国家社会的权利。自然法不再是自然正义与社会义务的规定,而是自然权利正当化的依据。洛克对霍布斯理论进行了自由主义方向的进一步改造,通过将强调重点由自然义务转向权利,使得个人而非个人目标成为道德世界的中心。对个人欲望以及科学的强调使政治哲学逐步丧失道德伦理特性。

其次,自然权利论悖离了自然正义的目标与方向。施特劳斯指出卢梭对自然状态的崇拜使其走向理性的反面。卢梭认同人的本质是自由而不是理性,自然人是前理性的,无法认识理性的自然法,因而是前道德的人。[1]277卢梭颂扬的实际是理性缺位的自由,借自然之名质疑哲学与美德,使自由远离美德。卢梭试图追求古典政治价值但同时又向近代性妥协。他期望在保留现代文明同时使人享有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施特劳斯认为这种自由因弃却社会性而不能视为自由。[1]298卢梭实际表明起始状态中不存在人的特性,因而放弃了在自然和人的本性中寻找正当性的尝试。施特劳斯认为卢梭对失去目的规定性的自由以及民族习惯问题的讨论是一种历史主义态度,伯克继承了这种相对主义倾向,有意识地区别自然状态中产生的权利和公民社会产生的权利。自然法被当作超过人类立法的法律手段而非目的。[5]伯克将政治视为一种历史过程,强调存在的合理性及历史传统,反对超越性政治价值标准,从而腐蚀了政治中的绝对真理信念。

第三,自然权利论悖离了自然正义的手段与途径。施特劳斯指出韦伯以科学主义之名提出价值中立所导致的历史主义态度否认了自然正当性的可能性,威胁人们对政治价值意义的思考。[1]35文化相对主义的绝对性体现在其对多样性 (包括不宽容)的绝对宽容,宣称一切思想都只拥有历史性意义的历史主义无法应用于自身。韦伯不否认价值的存在,但坚持正义与善诸原则间没有优先性,因而社会科学应避免价值判断,只进行价值澄清。韦伯相信终极价值间冲突无法通过理性解决,因而试图建立历史性客观性标准,拒绝有关真正的应然知识,不承认某些超时空价值,实际上取消了社会科学与政治哲学的必要性。

自然正义与权利的平衡反映了由贡斯当提出并为伯林所发展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观念的冲突。古典自由观强调积极参与政治公共生活以完善自身,现代自由观强调个人免受政治共同体侵害的自由权利。施特劳斯视上述转变为庸俗,认为它在倡导理性相对主义时用虚无主义标准解构了道德价值的真实内涵。近代哲学启蒙并没有导致一种历史进步,它威胁了理性本身,把现代理性引向平庸,破坏了政治秩序的必然性。西方现代性展开并没有提供一种政治价值终极解答。现代历史的野蛮性已证明无限进步观念的破产。法西斯主义、斯大林极权统治与两次世界大战等悲剧是西方近现代政治思想体系异变的结果。追求合理政治秩序,必须以重新发现西方古典政治传统并对近现代政治思想现实的批判性反思为起点,进而探究古典自然正当性的现代意义。

冲突论可能的局限性在于,施特劳斯学说客观上存在为构建自洽历史过程而对思想史任意取舍的历史主义倾向。思想发展多数不是直线过程,而是一种复杂的网络呈现。每个时代都面临不同问题,需要相应解决路径。古希腊在当时创造了个人与政治共同体高度统一的优良模式。当前个人与共同体再度统一必须建立在现代物质精神自由基础上,而不是消灭这种自由进而否定现代文明。施特劳斯理论存在着政治普遍化倾向,但政治生活不是全部,强制方式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施特劳斯解决方案有时难以使人满意。[6]

二、自然权利和自然正义的理论互构

施特劳斯在指出自然权利与自然正当性的冲突平衡关系时,也暗喻式强调了二者的互构关系,即自然权利观念导源于自然正义内在逻辑,古典自然正义经由自然权利嬗变过程并最终回归自身从而为哲学政治危机提供可能出路。施特劳斯揭示了自然权利、自然正义与哲学、政治的隐喻对应性和相似互构关系。自然正当性主导下的互构关系对自然正义和政治哲学演进具有必要性。

首先,施特劳斯指出自然正义构成自然权利演进与回归的起点。近代自然权利观以及现代性发端于自然正义自身特质,即公共善的个人目的性与主体性位移。公权力过分强大意味着个人权利意识无可挽回的崛起,习俗主义对权威的拒斥以及享乐主义对欲望的提示成为自然权利兴起前兆。公共善进而促进主体性发动,人类行为更多关注自我意志而非道德政治,从而导致主体性膨胀与价值尺度失据。[7]现代性危机中的自然权利不得不返回古典自然正当性。自然权利返回古典自然正义使得自然正当性增加了个人主体性色彩。

其次,施特劳斯指出自然正义构成自然权利演进与回归的衍生动力。自然法理论在自然正义论向自然权利论转变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古希腊语境中的自然法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超越性道德政治法则,含义与自然正当性基本一致;阿奎那对其进行改造,使自然法从公共政治道德规范转向具有明显私人性的道德约束。自然法从个人义务范畴转变为对他人的要求及权利范畴,从而直接导向自然权利理论。自然权利论在卢梭演绎下引发了现代性危机,而卢梭公意理论对正当性的强调包含着自然权利转向自然正义的无限可能。由于自然权利回归,古典自然正义有可能改变其在政治哲学光谱上的极端位置。

第三,施特劳斯指出自然正义构成自然权利演进与回归的逻辑过程。古典自然正当性受人性目的论影响,与政治生活产生密切张力,有限度地修正了政治社会的世俗性偏执。近代自然正义观念受历史主义冲击,这种冲击实际是经由近代蜕变过程的自然权利观念对其自身的一种自我否定。施特劳斯认为这种自我否定式发展理路本身的逻辑核心是由自然正义观的绝对性内质。[1]217自然权利只有在自我否定后回归古典自然正当性才能存续,同时弱化自然正义的绝对性。

揭示自然权利和自然正当性隐喻互构关系的意义在于提示哲学与政治的互构作用,逆转哲学与政治双重扭曲。苏格拉底开创古典政治哲学的深刻意义在于从癫狂哲学返回清明温良的常识政治。现代政治哲学拒绝古典政治哲学本意,以为可以而且必须按照哲学来改造世界,结果哲学不断政治化,政治转向哲学寻找正当性从而被哲学扭曲。施特劳斯坚持哲学去政治化,首先必须要使政治去哲学化:现代政治哲学应该返回古典,还原到前哲学、前科学、前理论的政治世界。[8]哲学本应从第一洞穴(政治社会)出发上行,而近代哲学却已进入下层第二洞穴(科学与虚无),因而正确方向是首先回归第一洞穴。施特劳斯政治哲学的政治倾向更多的是一种思考维度:政治哲学应还原政治生活,纯粹哲学也不能无视政治存在,自然权利必须具备政治的语境。

隐喻互构说的局限性在于把前哲学观点视为古典哲学观点从而表现出某种逻辑混乱。返回前科学层面并不是返回古典哲学。古典哲学具有自然视角,但并不是自然本身。当它形式化地追求一种古典哲学语境时,却游离了古典哲学的内容。

三结论:政治哲学的施特劳斯向度

施特劳斯对现代性的批判主要通过揭示近代自然权利的哲学取向和古典自然正义的政治对应性之间的平衡互构关系来完成。哲学政治之争与现代古典之争的内在契合点也在于上述平衡互构关系的古典自然正当性归属。施特劳斯试图使古典政治哲学重新介入现代政治哲学,以解决现代性危机,使哲学和理性精神处于相应阈值内,避免其癫狂性发作而侵蚀社会现实生活领域,导致虚无主义困境与终极价值依托的失却。自然正义通过一定政治制度标示刻画基本德性标准及合理善恶规范,通过俗白和隐晦教导等书写表述方式整合德性需求和理性追求,突显对于哲学理性精神和基本善好观念的互构性整合的深切关怀与思考。

非历史主义研究目的是重建古典意义的政治哲学,使哲学重返古典善和真理价值信仰,进入政治哲学根本问题。施特劳斯试图恢复一种古典政治哲学研究方式以挽救政治哲学困境。他对传统习俗、信仰制度的实证历史分析及合理性证明与某一功利目标实现相关联,可能在某种意义上仍依赖并维护了现代性。历史获致的是相对结论,传统则维护绝对价值。维护传统的目标是使形而上的传统政治价值论重新成为政治探讨对象,重建政治哲学原理,捍卫古典政治哲学普遍主义原则、理性而普遍有效的真理道德价值。普遍主义的立场容易流变为激进道德价值倾向,并不能解决人们在道德和价值上冲突。科学实证主义导致道德价值判断的混乱,普遍主义同样会导致道德价值判断的独断,产生灾难性政治后果。

自然权利与自然正义的平衡互构是政治哲学复兴的核心逻辑。政治哲学不能放弃终极目标的价值追求,虽然在演进路径上无法绕过与历史实证主义之间的平衡互构过程,但最终导向仍是某种传统价值理路,这也是政治哲学施特劳斯向度的题中之义。

[1](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上海:三联书店,2003.

[2]贺照田.西方现代性的曲折与展开[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2:87.

[3](美)列奥·施特劳斯.关于马基雅维里的思考[M].北京:译林出版社 2001:270.

[4](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M].北京:译林出版社 2001:3.

[5](美)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 1993:812.

[6]Shadia Drury,LEO STRAUSS AND THE AMER I CAN R IGHT[M].Macmillan 1999:37.

[7]Leo Strauss,THE CITYAND MAN[M].Uni.of Chicago Press 1964:27.

[8]Leo Strauss,WHAT IS POL ITI CAL PH ILOSOPHY[J]. Journal of Politics,Vol.19,1957:58.

责任编辑:卫 华

Historical Conflict and Theoretical Inter-construction between Natural Rights and Right——D ialecticalD imension of Strauss’s Political Philosophy

L IU Yi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

Natural rights and right are the key conceptsof Strauss’spoliticalphilosophy.Strauss thinks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is conflicting as well as inter-constructive.The for mer shows that the rise of natural rights results in the declination of classic natural right and further leads to the crisis of western modernity and the double distortion of philosophy and politics.The latter reflects that the concept of natural rights originates from inner logic of natural right and classic natural right is due to undergo the change processof natural rights and return to itself so as to solve the crisis of philosophy and politics.

Strauss;natural rights;natural right

D09

A

1674-117X(2010)03-0043-04

2010-03-03

刘 毅(1990-),男,河北邢台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专业学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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