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认同与能力:农村妇女进入村委会*
——以妇代会直选进入制为例

2010-04-07 21:30高涣清
关键词:参政农村妇女身份

李 琴,高涣清

(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

政策、认同与能力:农村妇女进入村委会*
——以妇代会直选进入制为例

李 琴,高涣清

(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

实施性别保护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妇女参政的倾斜态度,但保护性政策治标不治本,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入选女性的身份危机。以妇代会直选进入制为实例进行分析表明,女性要寻求身份认同必须加强可行性能力建设,能力建设才是女性获得身份认同的解决之道。在进一步完善性别平等参与制度、组织建设的同时,党和政府对妇女参政的制度政策应侧重于女性参政能力的建设。

政策保护;身份认同 ;可行性能力;妇代会直选进入制

实施性别保护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妇女参政的倾斜态度,这种政策倾向主要是由我国妇女参政不成熟的状况决定的。我国目前性别保护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必要的指标,规定各级人大及政协的女性代表比例配置,对党政系统、人大和政协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有比例规定,保证妇女参政比例;制定规划,培养选拔一定比例的女干部等。在过去几十年中,妇女参政都带有“计划”色彩。女干部、女人大代表和女政协委员的产生,往往由党政领导机关按指标摊派甚至“戴帽”下达到具体人头上。性别保护政策保护的是妇女的政治权利,它维护女性在整个参政系统中的比例。可是,这些保护性制度是否平等正义,因政策保护而进入政坛的妇女能否获得相应的身份认同?如果不能,如何帮助进入村委会的妇女获得身份认同?笔者认为应重点加强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能力建设。当前妇女在公共领域里已经获得一定的话语权,在进一步完善性别平等参与制度、组织建设的同时,党和政府应着力于妇女参政能力建设,提升妇女参与公共治理的质量,帮助她们获得身份认同。

一、政策:保护性政策是否平等正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阐述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拥有与其他人同样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这一原则确定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与政治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经济平等原则,或称为合理的经济不平等原则。它确定在什么条件下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是合理的。罗尔斯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1)在符合代际正义的储存原则的条件下,是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利益,称为差别原则;(2)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各种地位的职位向所有人开放,称为机会公正平等原则。政府为了支持农村妇女进入村委会采取了保护性政策,这种倾斜政策实际上遵循的正是“差别原则”,即“要求根据基本善的指标判断优势,拒斥不平等,优先考虑增加处境较差的人的利益”,但实践操作证明,这种倾斜政策不但没有带来当选女干部的身份认同,反而引发了对选民乃至参选者对选举公正性的质疑,不仅是男性反感,恐怕很多女性也有异议。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的观点与罗尔斯的观点针锋相对,他的人权论道德理想是个人竞争型,不关心权力的社会分配结果 (所谓“目的状态”或“最终状态”[1]),只关心个人权力的产生、获取和维护(所谓“历史状态”);不关心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协调,只关心如何使人们所处的社会保持个人自由竞争活力;不关心如何调节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和最近社会普遍或总体善的合理增长,只关心如何调节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的目标最大程度地实现。诺齐克所追求的管理伦理图景是一种仅限于保护个人自由的充分实现和绝对安全的“最低限度国家”,以能给个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和选择创造余地。所以根据诺齐克的观点,这种政策倾斜会导致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平等,当对女性参选人实施政策倾斜时是否损害了公平正义,损害了男性竞争者的平等权利?

二、实例:妇代会直选进入制

妇代会直选进入制,即在妇代会选举中当选的妇代会主任直接进入村委会担任委员。这种制度安排强制性地提高了村委会中妇女的比例,进入的妇女干部“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妇女主任,但对其他主职却望尘莫及。卢现祥认为制度有两层含义:第一,制度是行为规则,它决定了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可以选择的行动方式;第二,制度是人们结成的各种经济、社会、政治等组织或体制,她决定着一切社会经济活动和各种经济关系展开的框架。[2]妇代会直选进入制为妇女进村委创造了一种框架和途径,或直接称为“捷径”,但这种“捷径”仅能从数量上保证妇女参政比例,仅能帮助妇女进入到村委的圈子,但不能将农村妇女推向村民自治主流。

妇代会作为村一级妇女组织,是党组织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妇代会主任基本上是由上级党委委任(或指定)或间接选举(妇女代表选举),妇代会干部能进不能出,没有竞争,缺少生机和活力。这种任命制限制了妇女参政热情。并且妇代会主任在村委会中任职并不普遍,此时的妇代会仅为一个组织,农村妇代会主任进“两委”的比例很低,并未与村委会直接挂钩。1999年,迁西县妇联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村委会换届前,开展妇代会直选,并规定直选出来的妇代会主任直接进入村委会担任委员,这种做法从试点到普及连续三年都取得了成功,并使之成为了制度和规范,现在妇代会直选已经在河北省全面铺开,这大大激发了妇女参政参选的热情,为妇女进入两委会打下了基础,推进了农村民主化的进程。

无可否认,妇代会直选唤醒了妇女的参与意识,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在迁西县的第五届村委会选举中,出现了村村有妇女参与竞选村委会的局面。据白庙子乡统计,全乡共有 26个村,共有 187名妇女报名竞选村委会职务,占全乡报名人数的 2/ 3。有 21名妇女进入村委会(上届 8人)。全县 417个村有 301名妇女当选,比例为 72%,较上届提高2.7个百分点;有 5名妇女进入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之列,有 2人当选,还有18名妇女当选副主任(根据迁西县妇联 1999年选举统计资料)。在村委会选举中,实现了女村委会主任零的突破,女性副主任人数显着提高。对于 2008年之前这种成效是相当显著的,因为 2008年以前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妇女怎样才能进入村委会。但从我国农村实践层面来看,经过 2008年第七届村委会选举以后,农村妇女进入村委会的比例有很大提高,以湖北广水市村委会选举为例,86%的选举村有妇女当选。但是,这种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安排而非竞争结果,特别是担任主要职务的女性少,女性干部更多的是“配角”。所以研究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目前当务之急的新课题是妇女进入村委会以后如何提高她们的参政能力,在真正男女平等意义上体现女性参与村民自治的价值以及水平。由此看来,妇女的政治地位必须在公平的竞争性制度保障下,靠自身的不懈努力才能得到提高,如果自身条件不够势必会导致身份危机,即身份不认同。

三、认同:通过保护性政策能否获得认同

身份认同 (Identity)是西方文化研究的一个重要概念,[3]它受到新左派、女权主义、后殖民主义的特别青睐。其基本含义,是指个人与特定社会文化的认同。这个词总爱追问:我 (现代人)是谁?从何而来?到何处去?大概说来,身份认同分为四类,即个体认同、集体认同、自我认同、社会认同。第一,个体与特定文化的认同,就是个体身份认同。从文化角度讲,在个体认同过程中,文化机构的权力运作促使个体积极或消极地参与文化实践活动,以实现其身份认同。第二,集体身份认同,是指文化主体在两个不同文化群体或亚群体之间进行抉择。因为受到不同文化的影响,这个文化主体须将一种文化视为集体文化自我,而将另一种文化视为他者。第三,自我身份认同 (self-identity),强调的是自我的心理和身体体验,以自我为核心,是启蒙哲学、现象学和存在主义哲学关注的对象。第四,社会身份认同,强调人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学、文化人类学等研究的对象。个体身份认同和集体身份认同都可归入社会身份认同,但个体身份认同和集体身份认同也不排斥自我身份认同的心理和身体体验。从个体认同到集体认同,从一种文化到另一种文化,这类过程动态地描摹了身份认同的嬗变机制。因此在更广泛的含义上,身份认同主要指某一文化主体在强势与弱势文化之间进行的集体身份选择,由此产生了强烈的思想震荡和巨大的精神磨难,其显著特征,可以概括为一种焦虑与希冀、痛苦与欣悦并存的主体体验。我们称此独特的身份认同状态为混合身份认同。[4]曼纽尔·卡斯特认为,认同是人们获得其生活意义和经验的来源,它是个人对自我身份、地位、利益和归属的一致性体验。而身份认同是指个人与特定社会文化的认同,它是一个旧身份不断分裂、新身份不断形成的去中心过程。[5]这种认同同时具有建构性和被建构性。

本文的身份认同主要是指通过保护政策进入村委会的女性干部在乡村特定的社会文化中,个体对环境的感受,个人对集体的归属,对自我身份的体验和对社会身份的认可,它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人心理过程,它反映了个人与社会、个体与集体的关系;具体而言,包括村民对其的认可,村委会其他成员对她的评价,角色转变后的自我定位等。由于保护性政策得以进入村委会的妇女,如果能力上不能胜任工作,势必会导致职位边缘化,没有发言权,即使有发言权,也没有影响力,得不到村民和村委会其他成员的支持和认可,仍然很难为广大妇女争取权益、维护利益。所以笔者认为保护性政策治标不治本,用保护性政策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入选女性的身份危机,要寻求身份认同必须加强可行性能力建设。

四、可行性能力:获得认同的解决之道

一个人的可行性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6]62或者用日常语言来说。就是实现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自由。可行性能力就是对于此人是可行的所有活动的各种组合,在这个意义上,可行性能力便表现为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过有价值生活的实质自由。[7]所以应该关注的是个人在追求有理由重视的事物时的实际能力。[6]30

从中国国家治理层面来看,提升妇女公共治理能力是实现妇女平等政治参与的阶段性目标。妇女参政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制度建设,只有在妇女平等的总体政治框架下才有妇女参与的可能;第二阶段是组织建设,妇女主要是通过自己的组织参与政治;第三阶段是能力建设。当前妇女在公共领域里已经获得一定的话语权,在进一步完善性别平等参与制度、组织建设的同时,应着力于妇女参政能力建设,提升妇女参与公共治理的质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能力的建设:

1.组织动员能力。其一是妇女群体自身的组织动员,农村妇女在公共生活中处于离散状态和被排斥状态,要改变这种现状,首先要提高妇女的组织动员能力,在推动妇女基层组织——妇代会从政治组织向利益组织转化的同时,发展妇女民间经济合作、文化等组织,通过在组织中提高其组织的能力,使农村妇女成为有组织力量、有发言能力的社会群体。其二,村庄村民的组织动员能力,妇女参与村委会治理是为全体村民服务,追求的是两性和谐发展,妇女干部应该超越性别开展组织工作,宣传鼓动村民,提高妇女干部对全体村民的政治凝聚力。

2.管理和服务能力。农村妇女缺乏参政和执政的经验,是一个劣势积累的历时性结果。虽然责任不在妇女,但其管理、服务能力明显不足是客观事实。要提高妇女干部在村务决策和村务处理方面的能力和妇女干部为村民服务的能力,如回应村民的发展需求、调解村民关系、合理配置资源、帮助村民解决困难等。

3.资源调动和获得能力。同样由于劣势积累和性别分工原因,农村妇女的社会资源缺乏,而村委会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调动并获得各种资源。因此,善于游说动员政府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社会谈判和协商,争取政府及各种社会资源的支持,是女性村干部应着力建设的能力。

4.社会性别能力。妇女进村委参与村级治理,既要超越性别开展工作,同时还要有社会性别能力,如果女干部男性化,就失去了妇女参政的意义。这包括三个层次:其一群体利益表达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妇女干部是妇女利益的代言人,具有性别身份的认同,有性别意识的自觉,并有能力表达妇女的政治要求和维护妇女的权益,这样才能改变农村妇女政治上的失语状态。其二,发挥妇女干部治理能力的性别优势,女干部男性化是农村妇女干部的普遍性特点,避免妇女干部男性化,发挥女性干部的关心民生、关注环境、善解人意、善于沟通及协调等性别优势,与男性干部实现性别优势互补,才能体现性别和谐发展。应提倡女干部像女人一样工作,像女人一样思考。其三,增强女性干部与男性村干部合作共事中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女性村干部的合作能力。

保护性政策可以帮助妇女获得村委会成员的“身份”,但只有提升妇女的可行性能力的能力建设才能帮助她们被“认同”。

[1]罗伯特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英文版) [M].纽约:基础图书出版社有限公司,1974:9.

[2]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420.

[3]张海洋.中国的多元文化与中国人的认同[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39.

[4]Chris Barker.Cultural Studies:Theory and Prac-tice [M].London:Sage Publications,2000:165.

[5]陶家俊.身份认同导论[J].外国文学,2004(2):37-45.

[6]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7]阿马蒂亚·森.理性与自由[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7.

责任编辑:黄声波

Policy,Identification and Ability:RuralW omen in Villagers’Comm ittees——TakingWomen’s Congress Representative System as an Example

L IQin,GAO Huanqing

(School ofManagement,Central China NormalUniversity,Wuhan Hubei 430079,China)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of gender protection reflects 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s concern about women’s participating in politics.But the protective policy is not an effective solution to women’s identity crisis as it can’t settle the problem from its root.Case analysis of the Women’s Congress Representative System demonstrates that capability-building is the way for women to get identified and women seeking identity must improve their feasible capability building.Concerning the system policy of women’s participation in politics,while improving gender equality,participation system and organization building,focus should be given to thewomen’spolitical participation capacity building by 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policy protection;identification;feasible capabilities;Women’s Congress Representative System

D442.0

A

1674-117X(2010)03-0037-04

2010-01-25

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自主基金资助项目“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能力建设研究”(20100315112636104)

李 琴(1982-),女,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性别与政府治理;高涣清(1972-),男,湖北嘉鱼人,咸宁学院教师,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县级政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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