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晋商倒闭清算研究

2010-04-07 17:41陈艺鹏张增强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0年4期
关键词:票号晋商责任人

陈艺鹏,张增强

(1.河北经贸大学 商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2.河北经贸大学 期刊编辑部,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史学研究

清朝时期晋商倒闭清算研究

陈艺鹏1,张增强2

(1.河北经贸大学 商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2.河北经贸大学 期刊编辑部,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清朝晋商对倒闭钱铺的清算方式构成对经营者的约束。当时,官府采用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方式来处理钱铺的倒闭清算。以“诈欺官私取财”为法律依据,比照京城钱铺例进行倒闭清算。倒闭钱铺之财东、经理、铺伙均需在清算中承担相应责任;财产清算上,五家联保钱铺及其相关责任人以其名下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明清晋商;倒闭清算;五家联保;无限责任

一、引言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获得了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出现了“倒闭潮”的现象。企业倒闭破产必然面临债务清算,这涉及到债权债务、相关责任人处理和企业员工的善后等,涉及面广,关乎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企业的倒闭清算行为。但在我国破产清算实践中,国有或集体企业多是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操作。而对民营企业,由于其具有极强的家族性、合伙性和“去公司性”,所以,其破产清算呈现出相当的艰难性和复杂性。为了更好地做好倒闭民营企业的债务清算,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有必要去研究、借鉴和汲取明清晋商成功的倒闭清算经验和失败的教训。

二、明清晋商倒闭清算研究文献综述

明清晋商倒闭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如何进行倒闭清算构成对晋商经营行为的约束。在对明清晋商倒闭清算的研究中,黄鉴晖在《山西票号史》中对票号的倒账倒闭风潮进行研究,分别以专门章节论述经济危机中票号倒账迭出、源丰润票号在橡皮风波中倒闭、南帮票号基本倒闭等内容,说明票号倒闭的原因、经过及其善后工作。同时,对日升昌的破产清算有很详细的研究,对破产和清理、复业问题、日升昌钱庄等都有专门探讨[1]。李敏、马卫华探讨了日升昌破产和倒闭的法律程序,对日升昌票号的倒闭清算过程有深入研究,说明明清晋商法律文化的深刻内涵,并将明清晋商法律文化的内涵概括为“守法、守则、自律”[2]。李晓林、于阜民针对晋商东盛和五联号倒闭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日俄对营口的军事统治是晋商东盛和五联号倒闭的主要原因,并对其倒闭过程进行了论述[3]。

综上,学者们对明清晋商倒闭清算问题进行了多视角的研究,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观点。笔者认为,有关明清晋商倒闭清算研究中,日升昌票号在民国时期倒闭,民国时期已有《破产通则》,在倒闭清理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但在1908年清政府颁布银行法令,规定票号进行注册之前,对钱铺如何进行管理、约束,倒闭钱铺如何进行清算等问题尚有待研究,同时,在倒闭清算中,财东、经理、铺伙各承担什么责任,相关责任人财产如何进行清算,债务如何清偿等问题也需要深入研究。

三、清朝时期钱铺倒闭处理方式

明清时期,钱铺存在携款潜逃的现象,对钱铺的管理有其必要性。“京城钱铺,时常关闭,客商换银,无论钱铺在大街小巷,与门面大小,字号新旧,必须打听钱铺虚实。不然今晚换银,明日闭门逃走,所开钱帖尽成废纸”,“再京城钱店大半资本无多,所存之钱不敌所出之帖,加以奸民造言煽惑,以致此晚尚安然照常生理,次早已歇业关闭,并有请该司坊封条将门关闭,人携资远飏,故作经官情状。”[4](P8)上文体现了钱帖的弊端,对钱铺的管理具有其必要性,清朝政府针对这样的情况,提出对京城钱铺的管理办法:以成文法“欺诈官私取财”条款为法律依据,以“京城钱铺例”为判例,其他各省比照京城钱铺例进行倒闭清算。

清朝时期,处理钱铺倒闭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大清律例》中的“诈欺官私取财”和“窃盗”条款。《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下》“诈欺官私取财”载:“凡用计诈(伪)欺(瞒)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诈欺之)赃,准窃盗论,免刺。……若冒认及诓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系亲属,亦论服递减)免刺。”[5](P403)《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中》“窃盗”载:“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但得财,(不论分赃不分赃)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指上得财不得财言)减一等。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绞(监候)。以曾经刺字为坐。掏摸者罪同。”[5](P392)钱铺在经营过程中,资金大,若诈欺财物达一百二十两以上,相关责任人就可能被处以绞刑,在倒闭清算中,主要是通过刑罚形式对责任人进行严厉惩戒。

清朝时期,不存在专门针对钱铺倒闭清算的成文法,在处理钱铺倒闭清算中,以京城钱铺例为参考案例,其他省处理倒闭清算时比照进行。钱铺倒闭清算判例如下:“又例载:京城钱铺无论新开旧设,均令五家联名互保,报明该地方官存案。如有将兑换现银票存该铺钱文侵蚀,并因有人寄存银两,或托故借人银两,积聚益多,遂萌奸计藏匿现银,闭门逃走者,立将铺户拘拿押追,勒令两个月,能将侵蚀藏匿银两全数开发完竣者,免罪释放。若逾期不完,送部审实,无论财主、管事人及铺伙侵吞赔折,统计该铺未还侵蚀藏匿银钱,照谎骗财物律,计赃准窃盗论,至一百二十两以上者,加一等发附近卫充军。所欠钱文先令互保之四家代为开发,一面咨行本犯原籍于家属名下追出偿还。若五家同时关闭者,一并拘拿,照前分别押追治罪未还票存钱文,于本犯家属名下严追给领等语。”[6](P700)其他省份倒闭清算就按京城钱铺例进行,“是京城钱铺侵匿关闭之例,较之寻常谎骗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者,办理已属从严,至外省钱铺侵蚀票存银钱,虽无作何治罪明文,而遇有积欠太多,故为关闭歇业之案,自亦可比照京城钱铺一例问拟。”[6](P700)

笔者根据清朝法律文书记载,总结了清朝在处理钱铺倒闭清算时的原则,具体原则如下:第一,五家联名互保,报明地方官存案。其中任何一家出现欠款,则先令互保之其余四家代为赔偿,若五家同时关闭,一并拘拿。第二,先勒令两个月内偿还欠款,若能全数赔偿,免罪释放。若逾期不完,再送部审实。第三,财东、管事人及铺伙一体受罚。第四,责任人名下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家属负连带责任。其他各省处理钱铺倒闭时,比照京城钱铺例进行。其中,财东、经理、铺伙计连带责任原则和相关责任人无限责任原则是清朝晋商倒闭清算中的重点,也是本文所要重点论述的内容。

四、财东、经理、铺伙倒闭清算责任分析

在钱铺的倒闭清算中,财东固然承担无限责任,负责资本的赔付,然京城钱铺例规定若“逾期不完,送部审实,无论财主、管事人及铺伙侵吞赔折,统计该铺未还侵蚀藏匿银钱,照谎骗财物律,计赃准窃盗论,至一百二十两以上者,加一等发附近卫充军”。[6](P700)因此,经理、铺伙在倒闭清算中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财东责任分析。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说明法律对财东的处理,“此案罗立堂开设钱店,欠众姓会票及通行票钱,统共二十五万三千三百余吊,除各行铺积欠伊店钱文及查变田房货物抵销外,尚欠十万有零。该抚以罗立堂开设钱铺,亏欠票会各钱至二十余万串之多,如果核算本店钱货及各家欠项,足敷抵销,何不预为变卖索取,将发出票钱逐一发付,再行歇业,乃隐匿财产,先行赴县呈请查封,希图延影射,迁就完结。”[6](P700)案中,罗立堂开设钱店,欠款达二十五万三千三百余吊,需将各行铺积欠伊店钱文及查变田房货物抵销。现罗立堂企图隐瞒财产,不肯供缴,“而持票取钱者不下数千人,纷纷请领,无钱应付,恐致酿成事端。”[6](P700)对此案的判决如下:“所有罗立堂关闭钱铺亏欠票钱一案,其应得罪名,应比照京城钱铺科断。”[6](P700)财东出资进行钱铺经营时,承担着倒闭的风险,亏损时以其家产偿还。

2.经手人与财东责任分析。钱铺因经营不善可能出现亏空,亏空钱铺的相关责任人如何处理值得研究,这也形成经营过程中的约束。“中城察院移送:林会川承领已故宋文佩京钱五千吊作本,开铺亏空,票存京钱一万五百余吊,合计在一百二十两以上,逾限不能开发,虽自行赴坊呈首,系侵损于人,例不准首”。[7](P175)财东宋文佩出资五千吊,经理(掌柜)林会川经营不善亏空钱铺,逾期不能开发,亏空数目在一百二十两以上。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将林会川照京城钱铺将票存钱文侵蚀关闭,逾限不宗,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例,发附近卫充军。宋世茂未在铺经手,应于林会川军罪上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7](P176)该案中,财东所聘经理不善经营,致使钱铺亏空,身为财东虽未在铺经手却仍然承担着“杖一百,徒三年”的严厉刑罚。所聘之经理是否胜任关系着财东的资本盈亏,也关系着财东的身家性命,这使得财东在选择经理时格外小心谨慎。清算中若经营不善,无法还清欠债,经手人与财东都将被治罪。财东、经理(掌柜)在承担法律责任上是一体的,若不齐心协力,致使钱铺亏空,双方均需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

3.铺伙责任分析。在晋商经营过程中,劳力顶身股一方面使伙计能够参与丰厚的利润分配,却也使伙计与财东一起承担着钱铺倒闭清算的法律责任。劳力顶股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票号的主要职工可以顶一定比率的股份,一般是零点几厘到几厘不等,最高到十厘即一股的股份。这种股份的多少由财东根据伙计任职时间、能力、贡献决定,也称为“顶身股”。[8](P19)伙计根据身股的多少来决定其处理事情的类型,随着所占身股的增加,活动范围也从店内到店外,处理的事情也越来越重要。“例如,大盛魁商号顶一二厘生意者,可管点杂事、接待客商等;顶三四厘生意者,可在柜上应酬买卖,但大事尚不能做主;顶五厘生意者,已有一定的买卖经验,货色一看就懂,行情一看就明,生意能否成交,也敢一语定夺。顶七八者,已是商号的里外一把手,或来往于总号、分庄之间,盘点货物、核算亏盈,或奔波于天南海北,拍板大宗交易;顶九厘生意者,日常营业不管,专断重大疑难”。[9](P155)由上我们可知,在顶身股中伙计分享利润,所占身股的多少决定其所从事的工作类型。我们以“山西票商隐匿捐款铺东不力认罚重办铺伙”案来说明铺伙的责任。“晋巡抚奏钦上谕:有人奏山西巨兴源票商隐匿两湖协济赈银一万两,经该抚查处,勒缴全完,仅将该商拟定杖徒,失之宽纵,请饬勒罚充赈等语。着张之洞查传该商,酌度办理等因。钦此。”[7](P594)又载:“钦奉谕旨饬办,当即饬转该商东伙覆加严讯,责令认罚。去后兹拒查明,措缴匿款后已将生理停闭,实系资本轻微,徒恃已故铺掌王鉴交结官场,虚撑门面。贾世沅、车跃笼尤为轻浮狡谲,出入衙门,干预闲事,官吏丁役多与狎习。此项匿款沉埋数年,经臣饬局查出讯究,而当年汇款淆杂,该商伙异常狡猾,承办官员束手无策,几欲以分赔了事。臣查情节,确系弊在该商,亲提覆讯一昼夜,始据承招,曲折吻合。”[7](P594)此案中,贾世沅、车跃笼可以出入衙门,干预闲事,官吏丁役又多与狎习,由此可知,两人在票号中身股应该不低,山西巡抚也认为“总之贾世沅、车跃笼承管铺事,确系正身,则罪无可免”。根据“诈欺官私取财”的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拟将贾世沅、车跃笼二犯酌量加重,原拟系照例由斩侯减二等,定惟杖一百,徒三年,今拟从重由斩监侯只减一等,改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出示立案,将巨兴源字号封闭,永远不准在开,庶足以示惩儆而戒侵渔。”[7](P595)铺伙享受顶身股带来的丰厚利润,却也与铺东一起承担着倒闭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财东、经理、铺伙在钱铺倒闭清算中均需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刑罚很重,这使得钱铺各方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倒闭清算也形成对他们经营活动的约束,一方面为了丰厚的利润,一方面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财东、经理、铺伙必将同舟共济。

五、倒闭清算中的财产处理

在倒闭清算中,对相关责任人的财产处理关系到债权债务的偿还,具有重要地位。在京城钱铺例中,对财产处理有明确记载:“如有将兑换现银票存该铺钱文侵蚀,并因有人寄存银两,或托故借人银两,积聚益多,遂萌奸计藏匿现银,闭门逃走者,立将铺户拘拿押追,勒令两个月,能将侵蚀藏匿银两全数开发完竣者,免罪释放。若逾期不完,送部审实,无论财主、管事人及铺伙侵吞赔折,统计该铺未还侵蚀藏匿银钱,照谎骗财物律,计赃准窃盗论,至一百二十两以上者,加一等发附近卫充军。所欠钱文先令互保之四家代为开发,一面咨行本犯原籍于家属名下追出偿还。若五家同时关闭者,一并拘拿,照前分别押追治罪未还票存钱文,于本犯家属名下严追给领各等语。”[6](P700)

清朝钱铺倒闭清算中,财产处理有以下原则:第一,倒闭处理中,偿还全部欠款是首要目标;第二,五家联保,任何一家有欠款,其余四家负责清偿债务;第三,家属名下财产负连带责任,责任人所欠款项可从家属名下追偿,若五家联保的钱铺全部关闭,可以从五家联保责任人家属名下追偿。我们以清朝时期营口东盛和五联号倒闭清算案来具体说明倒闭清算中的财产处理。

清朝末期,营口成为日俄争夺区域,日俄均在营口有过军事统治。1904年,日军发行巨额“军用手票”(军币),1906年,日军撤离,日本商人从营口向大连、天津转移资本,日商兑换炉银致使银根短缺。东盛和五联号中的东生长、东和泰两家炉银净外欠白银现宝四百万两,五家联号被迫同时宣告倒闭[3]。《钦差大臣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等奏折》载:“臣等前据署奉锦山海关道沈桐及营口商会禀称:‘东盛和叶道广于上年十月初一倒闭,并连号五家全行停歇,约计欠款四百余万两,全市歇业,群情惊扰等语。’当飞饬该道将叶道广严行管押,并将该商产业查封备抵,一面督同商会清理债项以凭核办。嗣奉寄谕命派大员驰往查办。旋据禀称:‘叶道广等五家共欠外债约有三百九十余万两,各号欠叶之款约有一百零七万两,其产业一并查封等因。’……至将来部行拨款,叶产如何抵押,债户如何分摊,经该道竭力筹商始有端倪,诚以均借公摊自是一定办法,固不能专顾晋商。”[4](P418)在奏折中,重点讨论对叶道广地财产如何处理及债务如何偿还等问题,这也体现清朝时期在倒闭清算中,清偿全部欠款是其首要目标。此时,东盛和五联号已同时关闭,应该将五联号的所有财产一并处理。

该案由关道、海防厅、大清银行总办、营口商务商总会等联合草拟处理合同,对东盛和五联号财产进行倒闭清算。《东号债案营商借款正合同》载:“今因前年十月初一日,叶亮卿等所开东盛和、东生长、东生怡、东和泰、昌平德等五家联号同时荒闭,亏欠华洋官商各款五百万两,由官商秉公议定办法,凡叶亮卿并五号所置财产,尽数变价摊还各债户,所拟办法七条,开列于后,签字盖章,各无异议。……

须至合同者,计开:

叶亮卿自己名下私产及东盛和等五号财产,并人欠款,由叶商扫数交出,经官商共同估值宝银二百六十万两,一时乏人受主,商恳大清户部银行垫款承受。

叶商抵于道胜银行各产,由大清银行垫款取赎。所垫之银,即在承受叶商财产价银垫款内扣还。

叶商变产所得银,除还大清银行并赎道胜押款外,尚净欠一百五十万两,由关道海防厅、商会秉公分摊各债户。

大清银行承买叶商各项财产,将来招商变卖,诚恐难敷垫本,官商公议将奉省督抚宪接济营市铜元二十五万两,实售见宝银二十万零五千六百十四两四钱六分,存与银行,十年期满,无利交还,以资贴补。

大清银行承受叶商各项财产,由大清银行做主招商变卖,以还垫款,叶商及各债户不得干预。

此次债案办结之后,叶亮卿倘有隐匿寄顿,不论何时何地,一经查明或告发,所得财产,仍归各债户公摊。”[4](P419)

在对叶亮卿及五联号的财产处理体现无限责任原则。叶亮卿自己名下私产及东盛和等五号财产被变卖,由大清户部银行垫款,以偿还债务;抵押于道胜银行资产,由大清银行垫款赎回抵押物;若叶亮卿有隐匿财产的行为,经查明或告发,将再用于还债。这实际上让叶亮卿承担无限责任,叶亮卿本人吞鸦片自尽身亡。营口东盛和五联号以这样的悲剧结束它的辉煌。无限责任的倒闭清算方式固然对商号产生很强的约束作用,但一次清算足以令商人倾家荡产,永无翻身之日,对责任人过严的处罚也可能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晋商倒闭清算的财产处理方式充分体现无限责任的后果,现今企业家很有必要对我国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形式进行了解,在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间做出明智选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中,相关责任人仍承担无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选择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时,破产清算时的无限责任是经营者需要充分考虑的问题,相对而言,选择以公司法人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则仅需承担有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对经营者影响较小,倒闭清算过程中也可避免出现叶亮卿的悲剧,晋商倒闭清算中的经验与教训值得我们借鉴。

六、结论与启示

清朝时期晋商倒闭清算是对我们的警示。在清朝时期晋商辉煌的背后也有着血与泪,或因经营不善、或因隐匿捐款、或因战争影响,然倒闭清算中终究将受到法律制裁。承受刑罚、倾家荡产,其结局均值得我们反思。晋商东盛和五联号倒闭案也表明了倒闭清算中无限责任的弊端,无限责任的倒闭清算可能使得经营者倾家荡产。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随着外国企业的不断进入,市场竞争将越来越激烈,民营企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会逐步增加,如何更好地规避经营风险是现今民营企业家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早期民营企业的独资、合伙等经营模式在面临破产清算时候仍然需承担与清朝晋商倒闭清算类似的无限责任,这不利于对经营风险的规避。民营企业选择以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时,责任人只需承担有限责任,这可以有效控制民营企业在经营中的风险。选择以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可以有效规避经营中的风险。因此,民营企业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公司制经营模式转变,尽量避免采用合伙、个人独资等仍具有无限责任的经营模式,以免重蹈覆辙。清朝时期,粗暴的倒闭清算方式也值得反思,清偿债务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目标,但公民的人身安全,社会和谐也必须考量。国家在进行倒闭清算立法时,需在经济活力与对经营者的约束中取得均衡,以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1]黄鉴晖.山西票号史[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

[2]李敏,马卫华.明清时期晋商法律文化初探[J].政府法制,2003,(14).

[3]李晓林,于阜民.营口东盛和倒闭案始末[J].兰台世界,2002,(6).

[4]《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黄鉴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

[5]田涛,郑泰(点校).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6]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一)[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5.

[7]祝庆祺,等.刑案汇览(四)[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5.

[8]孔祥毅,陶宏伟.晋商案例精选[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9]张正明.晋商兴衰史[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1.

On the Bankruptcy and Liquidation of Shanxi Merchants during Qing Dynasty

Chen Yipeng,Zhang Zengqiang

The liquidation of the bankrupt private banks by Shanxi merchants in Qing Dynasty constitutes severe restrictions on the administrators.At that time,the government adopts both the statute law and case law to liquidate the bankrupt private banks.Following the regulation of"grabbing private or public property"and referring to the liquidation method for the private banks in the capital.The bank owner,manager,and partners shall all shoulder responsibilities in the liquidation.The private bank guaranteed by five parties and its relevant managers shall undertake unlimited responsibilities with the assets under their names.

Shanxi merchants in Qing Dynasty;bankruptcy liquidation;guaranteed by five parties;unlimited responsibilty

K250.6

A

1673-1573(2010)04-0048-05

2010-09-10

陈艺鹏(1984-),男,福建漳州人,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史;张增强(1961-),男,河北栾城人,河北经贸大学期刊编辑部编审,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工商管理、经济史、经济思想史等。

武玲玲

责任校对:孙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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