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堂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720)
经济权利及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概念辨析
翟东堂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720)
近代以来,法律对经济权利的明确保护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其外延大不相同,不同的社会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也不完全相同。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其本身是一个开放的、动态发展的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外延在不断扩大,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是一个包括民族经济平等权、民族经济发展权、民族经济自治权、民族经济获得帮助权的完整体系。
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内涵;外延
何谓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目前法学界没人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要界定少数民族经济权利,首先要了解经济权利这个核心概念,进而对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概念、内涵和外延进行探讨。
“经济权利”一词在各个领域广泛使用,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场合使用,既有作为日常生活的一般意义上使用,也有作为专业领域的特殊意义使用,使用恰当与否,尚且不论。经济权利的使用和权利的使用一样广泛,但权利本身就被认为是“一个严重使用不当和使用过份的词”[1](P38)。毋庸置疑,法律在现代生活中对于人们颇为重要,所以从正式角度上讲,目前“经济权利”更多的是从法律意义上来使用。
经济权利理论作为一种广泛的思潮,发端于各国宪法规范文本和国际公约对经济权利保障的规定。1789年7月14日,法国巴黎的人民起义,攻占巴士地狱,政权转到议会手中;同年8月,制宪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首次宣布“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同年底,拟定了宪法基本条文,并于1791年颁布。该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由此开创了宪法对经济权利保障的先河。据荷兰的宪法学者马尔赛文(Maarseveen,H.Van)和唐(Tang,G.Vander)所著的《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对142个国家的宪法统计,各国宪法直接使用“(社会)经济权利”这个词或类似的词(将“社会”和“经济”并列在一起)的国家有10个,占已统计的7%;没有用“(社会)经济权利”这个词或类似的词的国家有132个,占93%。当然,宪法没有使用这一词或者没有规定这一权利的国家“并不意味着就不包括社会经济性质的规定”)。[2](P135)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被公认为在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保障方面迈出了极大的一步,其中把经济权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更是把经济权利集中加以规定。1979年,K·瓦萨克(Karel Vasak)提出了三代人权概念,尽管存在着较大争议,①有人认为这种分类有助于人权的体系化,但无法律上的特定含义,它也会产生误导。因为它给人的印象是存在一个权利等级,据此会认为一些权利(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比其他权利(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更重要。参见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但仍被频繁地使用。经济权利被列为第二代人权的主要内容,经济权利的理论研究成为一种广泛的思潮。
经济权利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概念,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其外延大不相同,不同的社会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也不完全相同。经济权利最初与经济自由有关,近代经济自由的核心是财产权。洛克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在英国的核心人物,就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3](P11)财产权是针对当时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被封建君主为代表的有产阶级所控制的秩序提出的,该秩序导致人身依附。为了摆脱依附关系,要求人们排除身份的依附,在平等状态下自由竞争,政府只能充当守夜人。但无节制的自由竞争导致弱者失业和贫困、财富集中,经济自由成为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保障弱者的权利,体现经济公平,于是就产生了由国家以宪法为主的,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劳动权、休息权和社会保障权等新的权利形态。尽管在西方的某些社会里,文化传统发展的基础是强烈奉行完全的经济自由主义以及国家在福利方面只发挥非常有限的作用,导致经济权利遭遇到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的排斥,但这种排斥并未强大到足以阻止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地步[4](P10)。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集体人权的第三代人权,其中发展权是重要的内容,而经济发展权则是其中的应有之义。
学界对我国经济权利的研究大多是以我国的现行宪法规范文本为对象,从宪政的角度进行的。目前,我国学界没有统一的经济权利概念、内涵和外延。对经济权利概念的界定,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把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合并在一起进行,视为一个复合概念。例如,林来梵教授认为,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保障。社会经济权利是一个复合的概念,是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统一[5](P174)。韩大元教授提出,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复合的概念,有关经济的自由权与经济权利共同构成社会经济权利体系[6](P398)。另一种情况是单独界定经济权利。例如,郑贤君教授认为经济权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经济权利是指包括财产权在内的与经济有关的权利,狭义的经济权利仅指工人享有的与工厂和劳动场所有关的权利[7](P59)。
不仅经济权利概念上存有差异,而且经济权利的外延,即经济权利的内容界定上也大不相同,各学者也是众说纷纭。如刘育喆博士认为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8](P54);学者凌相权认为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取得赔偿权[9](P576);还有文章认为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和财产权[10](P38)。
综观上述对经济权利的理解,可以看出,由于各学者对宪法规定的不同理解,所以在学理上有不同解释是正常的。在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关系上,经济权利是否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尤其存在不同见解。如李龙教授直接把经济权利列举为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11](P312);李步云教授则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常常也被称为社会权,是人权发展到20世纪增加的内容[12](P527);笔者以为,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各自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不是一项复合的权利,更非经济权利是社会权利的一种。社会权利的核心是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如获得相当的食物、衣着、住房,是国家通过纯粹积极的干预才能得到实现,而经济权利的核心是公民在独立经济地位的前提下,达到良好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其实现途径是既要通过国家的消极不作为得以实现,如财产权;也要依靠国家积极的干预实现,如社会保障权。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更是把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分别加以规定。
我国学界对经济权利外延的界定,是以我国的宪法规范文本为依据进行的,是公民个人经济权利的研究,不包括集体经济权利。但笔者以为,经济权利不仅包括个人经济权利,还应包括集体经济权利。如果仅仅把经济权利归结为个人经济权利,有一些集体经济权利则会排除在法律保障之外,如集体财产权、相当多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第三代人权中的经济发展权的广泛认可,更是有力地证明了经济权利不仅仅是个人经济权利,还应包括集体经济权利。至于经济权利的外延,即经济权利的内容,依据我国现有的宪法规定,笔者认为,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权利应包括以财产权为核心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正如费因伯格断言,给权利概念下一个“正规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应把权利概念当作一个“简单的、不可定义的、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1](P37),给经济权利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同样是非常困难的。出于笔者研究的需要和个人的理解,根据上述的相关论述,参照权利的五要素说,①学者夏勇认为,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主要包含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五个要素,这些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可以表示权利的某种本质,以这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为原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李步云.法理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56.尝试给经济权利下这样一个定义:经济权利是指国家依照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障的,社会主体在经济关系中享有的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该定义至少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权利的主体不仅仅限于公民个人,而是个人或集体等社会主体;二是权利的法律性,是从法律意义上界定经济权利,而不是从道德和习俗的角度出发的;三是界定为社会主体在经济关系中享有的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不仅仅是某一个方面。
从经济权利的发展过程看,经济自由时代要求国家消极不作为,经济权利的保障规定就是用以对抗或排除国家或公共权力的侵犯。但由于某些群体和个人比其他群体和个人脆弱,如儿童、年老者、疾病者、丧失劳动能力者、少数民族等,采取一般意义上经济权利的保障无法做到实质上的公平,就需要国家采取积极的行动或措施予以干预,于是就出现了特殊群体或个人的经济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对易受伤害群体(vulnerable groups),例如贫困人口、残疾人以及土著人的保护。”[4](P4)从经济权利的特殊享有主体上来说,少数民族是其中的一种。由于传统上一直遭受歧视,又加上自然条件差、文化教育落后等诸多原因,少数民族成为弱势群体,各项权利需要特别保护,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保护是特别保护的重要内容。特定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是对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权利的补充。
就所接触到的材料来看,目前尚无对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概念的明确界定。笔者以为,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是指多民族国家依照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障的,少数民族在特定经济关系中享有的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广义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是除了狭义上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之外,还应包括一国签署、批准和加入的世界性,区域性组织通过的国际宪章、公约、条约、议定书等以国际公法形式确认和保障的,少数民族在一定国际法域内享有的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还有一种更为广义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即在上述狭义和广义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基础上,还包括应然的或道德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②在权利的划分上,李步云教授按照权利的实现和存在形态把权利划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参见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法学研究,1991,4:11);学者汪太贤把其划分为已经转化成现实的权利和未能转化成现实的权利(参见卓泽渊.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1);学者夏勇按照权利的根据把权利划分为道德权利、法定权利和习俗权利(参见李步云.法理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57)。其实,应有权利、道德权利、未能转化成现实的权利都是一种理想的价值观,由自然法所衍生出来的,对法定权利起着限定作用。笔者在较多意义上使用的是狭义上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即以中国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为研究对象。
狭义、广义和最广义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三者之间,既有共性,亦有区别。从区别上来讲,狭义概念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是以国内法的确认和保障为前提的法律权利,而广义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已经突破了国内法的范围,在国际法域内实现对其保障。狭义、广义的概念不同于最广义的概念之处在于,最广义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突破了法律确认和保障权利的范围,还包括应然权利或道德权利和习惯权利。“道德权利表示一种观念的存在,由哲学、宗教里的道德原则来支持。习惯权利表示一种事实的存在,由约定俗成的实际生活规则来支持。道德权利可以表现为法律权利,习惯权利也可以提升为法律权利,但它们本身是可以不依赖法律而存在的。”[1](P14)三者之间的共性表现为:首先,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主体的特定性,这是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和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权利的区别。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权利主体是广泛的,是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主体仅是少数民族;其次,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内容是特定的,是特定经济关系中享有的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是一种特别的权利,非少数民族所无法享受的权利。另外,狭义、广义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是法律权利,表现为法律或准法律对其保障,法律可以采取积极的措施促进经济的发展来保障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实现,还可以通过制裁侵犯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行为,以扫除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障碍。更为重要的是,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是法律权利表现为其可实现性,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作为法律权利,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规范性、程序性、可操作性强,既可以采取积极的措施促使实现,还可以制裁侵权的行为保障其实现,能否得到实现是法律权利和应然权利的重要区别。
普遍性的经济权利,如以财产权为核心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这些权利为所有的人所享有,当然包括了少数民族。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经济权利,除了上述普遍性的经济权利外,少数民族还应享有某些特别的经济权利,采取特别的保障措施。
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外延,即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内容包括哪些?国内学者主要论述的是民族经济自治权,也有学者进行全面介绍的,但对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主要内容的认识不尽一致。如张晓辉教授以我国的法律规定为依据,较为系统地把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内容概括为民族发展权、获得国家帮助权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财经贸管理权[13](P155~157)。戴小明教授则认为,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包括民族经济自主权、资源利用权、经济优惠权、经济帮助权[14](P80),根据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民族经济平等权、民族经济发展权、民族经济自治权、民族经济获得帮助权。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民族法的基本原则,民族经济平等权是这一原则的重要体现,民族经济平等权是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基础;民族发展权是少数民族的一项重要权利,民族经济发展权则是民族发展权的核心内容,也是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核心;民族经济自治权的规定较为集中,是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要经济权利,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多有体现;民族经济获得帮助权,对于民族自治地方来说,主要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对于非民族自治地方来说,体现在《宪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各地方已有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中间。如《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16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当然,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外延不仅仅是这些,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本身是一个开放的、动态发展的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外延在不断扩大。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是一个包括民族经济平等权、民族经济发展权、民族经济自治权、民族经济获得帮助权的完整体系,一方面的内容制约着另一方面的内容,某一方面的内容不能得到实现或者受到排斥,其他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也会受到排斥,整个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实现注定都会成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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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the Concept of the Minority Economic Rights
ZHAI Dong-tang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njing100720,China)
In modern times,the obvious law protection on the economy rights has covered the process during which its extension is vitally different in different times and different countries,and different social entities are not entitled to economic rights.The minority economic rights en joy a narrow and also a broad point,which is an open and dynamic system and its extension is increasing changing with the society development.The minority economic rights should be a complete system,including the rights of the national economic equality,the rights of the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the rights for the national economic autonomy and the right to gain help for the national economy development.
The minorities;Economic rights;Connotation;Extension
F127.8
A
1008—4444(2010)01—0133—04
2009-09-06
翟东堂(1969—),男,河南商丘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副教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宋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