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会召
还原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误”
朱会召
通过对“自然主义谬误”产生的逻辑线索、摩尔对“自然主义谬误”的集中阐述、人们对“自然主义谬误”理解的几种混乱以及对“自然主义谬误”理解产生混乱的原因进行试分析,最终试图达到还原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误”的目的。
善;自然主义谬误;类比;开放性问题
“自然主义谬误”本是摩尔为了澄清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即针对善本身的非自然属性以及能否对善进行定义而通过类比方法和开放性问题的方法对传统伦理学的论证方法进行批判得出的结论,但是由于摩尔对“自然主义谬误”有着多种不相一致的陈述,导致人们对“自然主义谬误”的理解产生了混乱。
摩尔在指明“善”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后,摩尔又指出“善”所意味着的,事实上是伦理学特有的惟一单纯的思想的对象。[1]
那到底善是什么?这就涉及到如何给善下定义的问题。摩尔对此的回答是:“善就是善,并就此了事。或者,如果我被问到怎样给‘善’下定义,我的回答是,不能给它下定义;并且这就是我必须说的一切。”[1]进而通过类比黄色和善的关系,认为黄和善都是单纯的性质,只能给其他复杂事物下定义,而黄和善本身不是复合的,都是单纯的性质,我们无法给单纯的性质下定义,这很明确的表明了摩尔认为善是不可定义的。
但是,我们需要十分注意的是,摩尔这里指出的善是不可下定义的,并不是任何方面都不能下定义。摩尔为了更加清晰的表明有关是否可以给善下定义的情况,通过举给“马”下定义的例子来说明下定义存在三种方式:第一是任意的文字定义,台湾译作为规约式的定义方式,在此方式上摩尔不否认善是可以下定义的。第二是正当的文字定义,台湾译作为字典性的定义方式,再次方式上摩尔同样不反对善的定义性。第三种称之为(real),即实质性定义,在此定义上,摩尔认为善是不可定义的。理由是善并不是一个复合的概念。虽然我们可以给马下定义,因为马是一个复合的概念,我们可以把马的所有相关性质穷尽出来,但是,我们对所穷尽出来的马的性质却无法再下定义,因为这些性质是单纯的概念。摩尔说:“如果当我们说,这个东西是善的,我们用‘善’表示我们断言属于这个东西的那种特质,那么‘善’在定义一词的最重要的意义上,是不能下任何定义的。‘定义’的最重要的意义是:在这个意义上,‘善’是没有定义的,因为它是单纯的,并没有若干部分。它是那些本身不能下定义的无数思想对象之一,因为这些对象是最后的术语,无论什么能下定义的,都必须参照它们来下定义……因此,主张‘善’表示一种单纯的、不可下定义的特质,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困难。这样的一些特质的其他实例是很多的。”[1]
在解释了为什么善在实质定义是不可定义的之后,摩尔通过列举“黄色”的例子来说明自然主义往往犯了类比的错误,比如通过把“振动”来定义“黄色”,通过“快乐”来定义“善”。其实,自然主义混淆了自然性质和非自然性质,振动和快乐是自然性质,而善是非自然性质,两类是完全不同的性质,不能用自然性质给非自然性质的事物下定义。凡是混淆了两类性质,都称之为“自然主义谬误”,至此,自然主义谬误的概念才第一次出现。
“伦理学的目的在于发现什么是属于一切善的事物的其他各性质,这是事实。然而许许多多的哲学家们认为:当他们说出这些别的性质时,他们实际就是在给‘善’定义,并且认为这些性质事实上并不真正是‘别的’,而是跟善性绝对完全相同的东西。我打算把这种见解叫做‘自然主义谬误’,并且我现在就试图对它加以处理。”[1]
摩尔对于“自然主义谬误”概念的陈述不仅仅局限于刚刚提到的一种,用以替代的是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一书中多次以不同的方式来陈述此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否定善是非自然性质的称之为自然主义谬误。在“自然主义谬误”出现的逻辑线索里,在《伦理学原理》首次出现的“自然主义谬误”指的是把事物的自然性质与非自然性质混淆了,把事物的其他性质当成了事物的善的性质,其实这两类是完全不同的性质。
2.否定善是不可定义的称之为自然主义谬误。
摩尔认为善是一个单纯而非复杂的性质,对于善只能是用直觉来把握,是无法给善在实质上下定义的。
“如果是这样,那么快乐主义之所以流行,主要是由于人们犯了我称之为自然主义谬误的谬误,即由于未能认清我们说‘善’所意味着的那个独一无二的不能下定义的特质。”[1]
“我至今仅仅详细讨论了这样一点:‘善’是不能下定义的,而否定此说就会限于谬误。”[1]
3.主张把与善不同的事物当成是善的称之为自然主义谬误。
摩尔认为这种谬误常见于传统伦理学把其他性质当成善本身,比如把快乐或者形而上学当成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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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开始批判某些伦理见解,这些见解之所以有影响,仿佛主要是由于它们乞灵于自然主义谬误的缘故,而这种谬误就是把我们用善所表示的单纯概念看作跟某一别的概念同一。”[1]
4.主张“所欲求的”等同于“值得欲求的”或者说是主张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等同的称之为“自然主义谬误”。
这涉及到休谟法则,即关于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关系,摩尔和休谟基本持一种观点,即认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完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不能用事实判断来推理出价值判断。
“他确定他当作‘善的事物’的同义语来使用的‘值得欲求的事物’,意味着所能欲求的事物。并且,照他看来,所能欲求的事物的证据就是实际所欲求的事物。因此,他说:如果我们能发现某个总是所欲求善的惟一事物,那么该事物将必定是值得欲求的惟一事物,即作为目的是善的惟一事物。在这种论证过程中,显然包含着自然主义的谬误。”[1]
那么,这几种关于自然主义谬误概念的陈述,哪一种才是摩尔想真正表达的,我们恐怕一时无法搞清楚,但是,可以确认的是,摩尔在1932年的一篇名为“善是一种性质吗”中承认他在《伦理学原理》中提出的一切有关善是不可定义的主张存在着错误,他说,关于善的不可定义可能是错误的,但是我仍然觉得善是不可定义的。这就给人们对自然主义谬误理解产生混乱埋下了伏笔。
由于摩尔对于“自然主义谬误”的陈述多样而又不相一致,导致了学界对“自然主义谬误”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主要代表有以下几种情况。
1.路德·宾克莱在他的著作《二十世纪伦理学》里这样描述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误:“我们已经提出摩尔论点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即大多数伦理学作者声称,他们已经发现了那些属于一切好的东西或者伴随好的东西而出现的性质,并认为通过命名这些性质便是对‘善’一词下了定义。这恰恰是摩尔所说的‘自然主义谬误’……将这种试图对‘善’一词加以定义的谬误叫做‘定义谬误’可能更贴切些,因为摩尔不仅把它用于形容自然主义的定义,而且用于形容幸而上学的定义。”[2]在这里,很明显的是路德·宾克莱把自然主义谬误简单的当成了否定善是不可定义的意义。
2.聂文军在其《西方伦理学专题研究》一书中这样阐述对自然主义谬误的看法:“在摩尔那里,自然主义谬误是指传统伦理学在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上所采取的错误做法,不论是各种自然主义性质的伦理学说,还是形而上学的伦理体系,它们对‘善’这一伦理学基本概念,要么用自然的事物(包括纯自然的事物、经验事物、心理事物等)来定义,或者用它们来予以指导;要么用各种形而上学的东西(神、永恒实在、纯粹自我、纯粹意志等)来定义或者推论。这些错误虽然表现各异,但基本上是相同的,这就是它们都是用自然的事实或者形而上的事实来给‘善’下定义,因此,它们的错误都是自然主义谬误。”[3]可以看到主要认为自然主义谬误的实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统伦理学总是要给不可下定义的概念下定义,一是传统伦理学在给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下定义时又总把价值归结为事实,虽然他看到了“善”的不可定义性以及关于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区别,但是他没有认识到善是一种非自然性质。
3.颜青山在其《“自然主义谬误”:从摩尔到胡塞尔》一文中开宗明义:“由摩尔首度使用的“自然主义谬误”( the naturalistic fallacy)一词, 已经频繁而不无误导性地与关于‘是—应该’关系的休谟问题联系起来,进而与事实和价值二分的教条联系起来;实际上, 人们通常就是通过事实和价值二分的教条来理解“自然主义谬误”的。导致这一误解的关键原因是,人们要么忽视了摩尔关于“自然客体”与“思想客体”的区分,要么径直将这种区分等同于“自然客体”与“价值客体”的区分。”[4]从作者的论证中可以看出,他把自然主义谬误的关于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的关系看成是一种误解,认为自然主义谬误本来没有包含把“是”等同于应该,也没有包含“事实”等同于“价值”的内容。
我认为,之所以会对摩尔所谓的“自然主义谬误”产生种种混乱的原因,除了与摩尔对自然主义谬误的多次不相一致的陈述有关之外,还与摩尔在指责传统伦理学即快乐主义和形而上学犯自然主义谬误时所采取的直觉主义态度和论证方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首先,摩尔首先在实质的定义方面来认定“善”是单纯的性质,是非自然的性质,是不同于其他不同于善的事物的,是不可定义的。那对于这个伦理学的最基本的问题,不可避免的要回答什么是善的问题,但是对于这个问题,摩尔采取了直觉主义的方法,认为善就是善,是不可定义的,善只能用直觉来把握。
由于直觉只能表示,不能证明,并且直觉又没有普遍性。所以这样一种用直觉主义观点来解释善的方式必然会造成人们对“善”无法把握的结果,认为善虚拟不定,最终导致一种偏向于善是不可定义的理论。
其次,摩尔在批评传统伦理学时采取了两种方法:一是类比方法,一是开放性问题方法。
在类比方法上,摩尔认为自然主义者将不能相提并论的事物来做类比,他列举了黄色和某种振动光波的关系,假如某物是黄色,并且它能产生某种振动光波,自然主义者往往认为黄色也就是等同于振动光波,但是即使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也无法由前提推出后者。这个时候人们往往把自然主义谬误看成是把善的事物当成善本身或者把事物的自然属性当成非自然属性,而认识不到事实和价值的关系层次。
在开放性问题上,摩尔着重处理想欲求的、实际欲求的以及应该欲求的关系上。这样很明显就把人们领向休谟法则上,不得不更深刻的思考“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上。导致人们片面认为自然主义谬误其实就是没有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的含义。
最后,为什么在直觉主义观点下采取类比方法和开放性问题会造成人们对自然主义谬误的认识的混乱呢?这就要考虑到摩尔的前提预设问题上,即摩尔认为事实和价值、是与应该是绝对二分的关系。最后只能用直觉来把握善,导致善就是善的同义反复。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事实和价值、主观与客观从来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只有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去看待事实与价值的关系,才能让摩尔的直觉主义以及类比方法和开放性方法真正成为一个体系,才能尽量避免对“自然主义谬误”的混乱认识。
[1][英]乔治·摩尔.伦理学原理[M].长河,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10、11、15、17-18、59、75、57、72.
[2][美]路德·宾克莱.二十世纪伦理学[M].孙彤,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4.
[3]聂文军.西方伦理学专题研究[M].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69-267.
[4]颜青山.“自然主义谬误”:从摩尔到胡塞尔[J].哲学研究,2008,2:48.
TheTruthoftheMoore’sNaturalisticFallacy
Zhu Huizhao
The paper attempts to clarify the truth of “Naturalistic fallacy” after analyzing the logical leads and Moor’s description for the naturalistic fallacy. The purpose of the study is to restore the truth Moore’s “Naturalistic fallacy”
good;naturalistic fallacy;analogy;open question
ClassNo.:B561.55DocumentMark:A
刘丽萍 蔡雪岚)
朱会召,在读硕士,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2008级伦理学专业,福建·泉州。研究方向:伦理学理论与政治伦理。邮政编码:362021
1672-6758(2010)06-0034-2
B561.55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