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主办”与“举办”之辨析

2010-04-07 07:00范冬云吴浩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举办权主办权东道主

范冬云,吴浩

(1.上海体育学院体育人文学院,上海 200438;2.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体育科学系,湖南娄底 417001;3.广州体育学院研究生部,广东广州 510076)

奥运会“主办”与“举办”之辨析

范冬云1,2,吴浩3

(1.上海体育学院体育人文学院,上海 200438;2.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体育科学系,湖南娄底 417001;3.广州体育学院研究生部,广东广州 510076)

“主办”与“举办”只有一字之差,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大差异。从语言学和法学的视角来看,区分“主办”与“举办”的关键是看组织者是否拥有对活动的所有权和决定权。“主办”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属权,奥林匹克城获得的是“举办权”而不是“主办权”,北京成功“举办”了奥运会而不是“主办”了奥运会。

奥运会;主办;举办;权利 ;义务

四年一届的奥运会是一场全球性的体育、文化盛宴,成为奥林匹克城 (奥运会举办城市)是各国家、地区人们的梦想,申办并成功举行奥运会也成为城市营销的重要手段。围绕奥林匹克城的归属问题,世人看到的不仅仅是外交、经济和文化竞争,同时也体验到各大媒体近乎白热化的信息大战。在国内媒体相关报道中,“主办”和“举办”是出现频率比较高的两个词语,两个词虽是一字之差,但表意相去甚远。奥运会“主办”与“举办”有何区别,奥林匹克城是否具有“主办”奥运会的资格,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 媒体中“主办”与“举办”的混用

自 1980年代中国开始尝试承办奥运会以来,介绍奥林匹克运动的专著和文章逐年增多,特别是北京申奥成功以后,与奥运有关的文字呈现井喷状态。无论是介绍奥运的普通读物还是研究奥运的专业性论文,甚至官方正式文件中,“主办”和“举办”的使用相当混乱,至今没有人关注这种乱象,也没有人认真勘察其中正误。以平面媒体中最权威的《人民日报》为例,2001年 7月 13号国际奥委会第 112次全会决定把第 29届奥运会举办权交给北京,第二天,《人民日报》以 4个专版发表包括图片新闻在内的新闻 26条,“举办”出现频次最高为 39次,“主办权”紧随其后为 16次 ,“主办城市 ”9次 ,“举办权 ”5次 ,“主办 ”1次。在对这些新闻进行简单比对后,似乎得出一个大致的印象:凡是涉及举行奥运会资格的基本上用“主办”,反之则用“举办”。同样是第一版要闻,时国家主席江泽民致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先生的亲笔信中“欣悉中国北京市获得二○○八年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权”用词,与新华社专题报道《北京喜获 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的用词完全不同。使用汉字最规范、办报最严谨的《人民日报》尚且如此,其它文章作者在这两个词语使用上的随意就不奇怪了。这种混用现象在 2009年角逐奥林匹克城相关报道中又一次出现,《中国青年报》2009年 10月 3日 100余字的短消息《里约热内卢赢得 2016年夏季奥运会主办权——奥运女神首次拥抱南美》中,正文内容使用的却是“举办权”一词。

2 语言学视角下的“主办”与“举办”

“主办”和“举办”是一对同义词,在某些语境下可以互换,但更多情况下是有严格区分的。《古今汉语词典》对“主办”和“举办 ”的解释是:举办指举行 (活动)、兴办 (事业)[1]166,主办指主持办理或举办[1]1910。用义素分析法可以把“主办 ”分成“活动 ”、“组织 ”、“举行 ”、“当家作主 ”四个义素 ,而“举办 ”则由“活动 ”、“组织 ”、“举行 ”三个义素构成,其区别就在于举行活动的过程中组织办理方能否“当家作主”。从语法搭配角度考察,“主办”与“举办”均为及物动词,前可接施事主语后可接受事宾语,二者在宾语搭配上没有什么区别,但在与主语搭配上存在较大差异。与“主办”搭配的主语施事主体必须是人或组织,尤其强调主体的权威性。而与“举办”搭配的主语没有这些限制,突出的是活动行为本身。

由于文化差异和语言自身独特特征,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很难做到一一对应,因此在实际翻译和理解过程中往往存在歧义现象。《奥林匹克宪章》是国际奥委会为发展奥林匹克运动所制订的总章程,为国际奥委会所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各国家 (地区)奥委会所遵循,英语版章程中用语应是非常规范也是翻译成其他语种版本的原始依据。中文版《奥林匹克宪章》显示,与“举办”相对应的英文词语为 organize,如“The application to organize theOlympic Gamesmust be made to the IOC by the official authority of the city concerned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NOC”,中文版译为:“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申请须由有关城市的政府在取得国家奥委会同意后向国际奥委会提出。”[2]organize有“组织、筹备”的意义,与汉语“举办”表意相同。《宪章》中与“主办”对应的英文是 host,如“The honor of hosting the O-lympic Games is entrusted by the IOC to a city,which is designated as the host city of the Olympic Games”,中文版译为 :“国际奥委会将主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荣誉,授予被选定为承办的城市。”中文版对这一句话的翻译值得商榷,同样是 host这个词,却分别翻译成“主办”和“承办”两个意思,这两个词的差异比“主办”与“举办”的差异还要大。我们可以对 host这个词的英文原意进行考察,在《朗文高级英汉词典》里有 4个关于这个词的词条,与“主办”有关的词条有两个,分别为:名词,表示“主人、东道主、主办、节目主持人”;动词,表示“作…的东道主”。“主办”的英文注释为:“a person,place,ororganization thatprovides the necessary space,equipment,etc.for a special event。”[3]从字面意义来理解,该义项指为某项活动提供必要场地装备的个人、地点或组织,这种个人或组织一般包括主办方和承办方,所以仅用“主办”来做中文释义是不准确的。作为常识,我们都知道北京只是奥运会的承办方,也就是享受担当东道主的荣誉。由此可见,host一词与汉语中“东道主”一词意义最为接近,上述引用条款把 host翻译成“主办”显然并不符合该词本义,准确的表述应为“国际奥委会将担当奥林匹克运动会东道主的荣誉授予被选定为承办的城市”。“东道主”一词出自《左传·僖公三十年》,原指东方道路上的主人,后来指接待或宴客的主人[4]。无论是古义还是今义,“东道主”占的是地利之便,尽的是地主之谊,对于具体某次活动而言,“东道主”可以是活动主办者也可以是活动承办者,如果只是承办者,则不拥有活动的主办权。显然,北京是奥运会的承办者,并不拥有奥运会的主办权,而只拥有承办 (举办 )权 。

3 法学视角下的“主办”与“举办”

媒体在报道除奥运会以外的其他重大活动时,很少出现“主办”、“举办”混用现象,二者即使同时出现也各有所指。如在“由文化部主办、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承办的第二届中国国际艺术品投资与收藏博览会,于 11月 22日至 26日在北京举办”这一实例中,“主办”和“承办”两个词语旗帜鲜明地表明“文化部”和“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两个活动主体的从属关系,在不考虑从属关系的情况下,3个词语中只有“举办”可以同时与两个活动主体搭配使用。从法学角度区分“主办”和“举办”,拥有主办权还是举办权,关键是看组织者是否拥有对该次活动的话语权也就是所有权和决定权。

组织者与活动的这种关系属于《物权法》调整的对象。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法调整对象是指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这里的“人”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5]。这种关系表现出的法律特征是人对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这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人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中最根本的关系是所有权关系,《物权法》对所有权的解释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奥运会是迄今为止参与程度最高的全球性文化活动,这一活动的组织者主要是国际奥委会和代表举办城市的奥运会组委会,而真正对这一活动拥有排他性绝对权的只有国际奥委会,奥组委虽然在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但实际上只拥有活动的组织和执事权,而没有所有权和决定权。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所有权的取得是通过原始途径取得,第一届现代奥运会于1896年举行,而国际奥委会早在 1894年就已经成立,这一国际性民间组织与奥运会的关系明确写进了《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运动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属财产,国际奥委会拥有与之有关的全部权利 (第 1章第 11条)。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要想从这一活动当中分取部分权益,必须经过艰苦努力,通过与其他有意承办奥运会的候选城市进行公平竞争,在取得国际奥委会全会投票通过后才享受这种荣誉。奥运会举办权利的获得取决于国际奥委会,其权限大小也是由国际奥委会规定。

明确围绕举办奥运会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有利于我们加深对谁才是奥运会的真正主办者这一问题的理解。在获得奥运会举办权后,举办城市与国际奥委会签订一个合同,如北京在获得第 29届奥运会举办权后与国际奥委会签有《29届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应为《29届奥运会举办城市合同》)。从合同法的分类来看,举办城市合同属于一种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方,为他人处理事务的另一方为受托方,委托合同以双方的相互信任为前提[6]。国际奥委会是毫无争议的委托方,拥有对奥运会的所有权和决定权,承担的义务有:承担奥运会相关责任,指导和协助奥组委组织奥运会各项活动,支付给奥组委相关报酬和费用。北京奥组委代表北京市担当受托方角色,享受的权利有:要求国际奥委会承担举办奥运会相关责任,要求按比例从举办奥运会活动所获收益中分取费用和报酬,在不违反合同前提下发挥组织活动的自主权;应该承担的义务有:按举办城市合同规定组织并保证奥运会顺利举行,就奥运会一切仪式和相关进程以及赛事安排向国际奥委会报告并征求同意。显然,在这一权利义务体系中,国际奥委会处于真正的主导地位,拥有对奥运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它才是奥运会真正的“主办”者,奥运会组委会处于从属地位,执行主办者的组织意图。

4 结语

奥运会举办城市,只能做“东道主”之“主”,而绝对不能做“主办”之“主”。“主办”奥运会只能是国际奥委会的专属权,比如:在萨马兰奇主政的 20年间,国际奥委会共“主办”了 5届夏季奥运会。之所以出现混用现象,主要是从事奥林匹克运动研究的学者不一定明了“主办”与“举办”的语意区别,而媒体工作者虽深知二者区别,但不一定熟悉奥运会的特殊地位以及国际奥委会与举办城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古今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宪章[M].北京:奥林匹克出版社,2001:56-57.

[3]吴景荣,程镇球.新时代汉英大词典 [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7:1137.

[4]左丘明.左传[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7:83.

[5]杨立新,程啸,梅夏英,等.物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63.

[6]马晓萱.合同法原理[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326.

(责任编校:文中)

D iscr im ination on D ifference between“Host ing”and“Holding” in Olympic Games

FAN Dong-yun1,2,WU Hao3

(1.School of Sports Humanities,Shanghai Sports Institute,Shanghai,200438,China;
2.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Hunan Institute of Humanities,Science and Technology,Loudi,417001,China;3.Graduate Students’Department,Guangzhou Sports Institute,Guangzhou,510076,China)

There is only oneword difference between“hosting”and“holding”,but there are great differences in the process of using.From the angle of linguistics and legal,the key of discriminating“hosting”and“holding”iswhether the organizer has active property right and decision power.HostingOlympic Games is exclusive power of IOC,Olympic city obtained the power of“holding”not the power of“hosting”;Beijing succeeded in“holding”the Olympic Games,not“hosting”the Olympic Games.

Olympic Games;host;hold;right;obligation

H136.1

A

1673-0712(2010)02-0073-03

2009-11-15.

范冬云(1971-),男,湖南邵阳人,上海体育学院体育人文学院在读博士,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体育科学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体育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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