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科技查新与专利查新“新颖性”判断异同

2010-04-05 19:06张仁琼王芸凤
大学图书情报学刊 2010年2期
关键词:查新新颖性出版物

张仁琼,王芸凤

(合肥工业大学,230009)

“查新”的本来意义是新颖性检索,最早见于1978年6月公布的《专利合作条例》。专利查新是申请专利的要求,是审批专利权和代理专利申请工作前期必须经过的一项至关重要的步骤。对专利的新颖性研究有助于专利申请人提出具有专利性的专利申请,充分利用专利的“新颖性”在专利无效、专利纠纷中作为理由或抗辩,可以准确地进行专利新颖性的司法鉴定,在专利申请前还可以为申请人撰写、修改申请文件提供帮助。1985年,我国在全国医药卫生科技会议上,首次提出对科技成果进行“查新”的要求,以后迅速扩展至其它专业领域。科技查新工作是我国科研成果评审制度的衍生物,“科技查新”的作用就在于对科研项目作出新颖性的判断,从而避免重复立项,把握技术发展方向,辅助科研评价,曾经在科研立项、成果评价等环节起到重要的辅助决策作用,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可见我国科技查新工作起步于专利查新以及评审国家发明奖所需的专利审查,科技查新与专利查新有着密切的联系。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问题的高度重视及专利保护意识的提高,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与产品得到全社会的极大关注。重视课题研究前查新及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专利检索将成为科技创新发展进程中查新用户的必然行为。因此,科技查新机构应该利用多年来开展新颖性检索的实践经验,依托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优势,在新形势下大力开展专利信息服务,既可以促进科技查新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又可以更好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提供科技创新的服务与支撑,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可以预见,专利查新将成为我们科技查新部门业务的重中之重。

我校科技查新站从本世纪初开始科技查新工作,主要为校内外读者的科技项目立项、成果鉴定、验收、奖励等提供较全面、准确的文献依据。几年的科技查新工作实践,培养和锻炼了一批较成熟的查新人员队伍,建立了良好的文献资源保障,规范了查新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查新报告质量受到委托人和科技项目主管部门的肯定。不过,我们以往的项目查新较少涉及专利信息,为读者做的专利查新更少。近年来,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提高查新质量,我们在做一般科技查新项目时增加了专利信息检索。2008年以来,随着我校师生申报发明专利数量的大幅度增加,为了确保所申请专利的技术含量,提高专利授权的可能性,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委托,我们开始尝试承接了一些校内师生的专利申请查新。在工作和学习过程中认识到,查新对项目新颖性的评价与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或专利审查原则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既有一些相同之处,也存在许多不同的地方。现做一简单归纳总结,以期得到同行专家的批评指正,从而提升我们的专利查新水平。

1 科技查新与专利查新“新颖性”定义

《科技查新规范》中定义:新颖性是指在查新委托日之前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 科技查新与专利查新“新颖性”相同之处

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专利的“新颖性”与科技查新的“新颖性”相同之处在于:

2.1 公开形式部分相同

科技查新与专利查新的公开形式部分相同,即出版物公开,而且出版公开的地域相同,指国内外。一般认为,查新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内容或技术内容的独立的传播载体,并且能表明发表者或出版者以及公开或出版的时间。出版物包括各种印刷、打印的纸件以及各种有型载体,不受地理位置、语言、年代、获得方式限制,出版物的发行量、是否有人阅读过、查新委托人是否知道均不重要。出版物的日期以第一次印刷日为公开日,仅注明年、月者,分别以当月或当年最后一日为公开日。仅有消息报道,而未公开实质性科学技术内容,本身不构成“现有科学技术”一部分,可作为信息线索。具有准印证号的内部刊物、增准字号的正式出版物的增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征订或赠送的内部刊物、已被主要检索工具收录的内部刊物,可视为公开出版物。网络资源正在成为查新可利用的主要资源。已有的研究成果处于保密状态,尚未公开,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2.2 判断客体具有共性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专利新颖性判断的客体只能是产品或者方法,科技查新的客体是查新项目,也包括产品和方法。因此,从宏观上看,专利查新和科技查新都是对某一技术进行新颖性审查。

2.3 文献检索范围相似

根据专利合作组织(PCT)的规定,所有成员国在审批专利时必须检索的“最低限度文献”包括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其中专利文献是指英国、法国、美国、德国、俄国、日本、瑞士以及PCT和欧洲专利公约组织(EPO)等七国两组织自1920年以来所公布的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包括科技期刊、技术杂志、会议论文等共169种。科技查新检索的文献类型亦包括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

2.4 新颖性判断基本原则一致

科技查新的新颖性判断完全借鉴专利新颖性判断的四个原则,即:相同排斥原则、单独对比原则、下位概论否定上位概论原则以及突破传统原则。

3 科技查新与专利查新“新颖性”不同点

3.1 时间界限不同

科技查新定义中规定的时间界限是“查新委托日之前”,而专利规定“申请日以前”,有优先权的则取优先日。

3.2 判断的主体和客体不完全相同

3.2.1 科技查新新颖性判断的主体为查新机构

虽然各地民间检索机构依据专利局的有关规定对专利申请人提供的发明技术进行检索后可以出具专利检索报告,但它主要是供发明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使用,继而为专利局审查专利时参考,也有的是单位内部预审专利技术时要求提交查新报告,但专利新颖性判断的主体依然是专利局。

3.2.2 根据《专利法》规定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新颖性判断的客体只能是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产品和方法。而科技查新“新颖性”判断客体较之更为多样化,除包括产品和方法外,上述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以及原理、构思甚至一个技术指标均可以成为查新的客体。

3.3 判断的目的不同

专利审查与科技查新在法律地位与功能目标上是不同的。专利授权的目的是“专利保护”,新颖性只是专利获得授权的三大要素之一,专利审查中,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判断必须按一定的顺序进行。首先进行实用性判断,在具备实用性的基础上再进行新颖性判断,不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适用新型不需要进行新颖性判断。科技查新目的在于对科技成果鉴定、申报各种奖励、科技评估、科技立项等了解国内外有无相同或类似研究,主要内容是对项目的新颖性做出判断,根据判断结果形成新颖性查新报告。因此,科技查新中必须进行新颖性判断,而专利审查可以不经新颖性判断就驳回申请。

3.4 判断的基础不同

科技查新中,查新机构和委托人应先订立查新合同,其中包括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查新点、关键词。查新点是需要查证的内容要点,对项目的新颖性进行判断时,应以查新点为基础,选择相关文献进行对比分析。申请专利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最关键的是权利要求书,它从法律上确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每一项权利要求都表示一个由技术特征限定的技术方案,专利新颖性判断是以权力要求为基础进行的。专利申请查新时,要将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作为整体来看待,正确理解独立权利要求所涵盖的范围,同时认真阅读说明书中对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在方式、功能、作用、效果、目的等方面的描述。在判断新颖性时,并不要求对比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而是要求它“覆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3.5 文献检索年限不同

科技查新新颖性判断的时间节点除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一般为查新委托日,检索文献的年限一般应从时间节点往前推10年以上,对于新兴学科、高新技术项目,年限可以酌情缩短;对于较成熟的技术产品、工艺、专利查新等,年限可以适当延长。专利新颖性判断的标准以申请日(有优先权的则取优先日)以前的任何时间作为界限。

3.6 文献检索范围不同

专利合作组织(PCT)规定审批专利时必须检索的“最低限度文献”,包括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其中专利文献包括“七国两组织”自1920年以来所公布的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包括科技期刊、技术杂志、会议论文等。科技查新的检索范围更广,甚至涉及产品目录、网络信息等,Google、Yahoo、百度等搜索引擎也是重要的信息查询工具,虽然没有规定科技查新检索的最低限度文献,却规定了各类查新课题均必查的八大中文通用基本数据库,要求根据课题具体情况补充相关专业数据库,外文数据库可以在Dialog的411库扫描后确定。另外,科技查新是根据用户要求分为国内和国外查新,可以只对国内或国外文献进行检索,而专利审查中对文献的检索必须涵盖国内外,必须是国内外查新。

3.7 判断依据不完全相同

出版物公开的科学技术内容被认可为查新意义上的“现有科学技术”,因此,出版物公开是影响科技查新新颖性判断的唯一公开方式。而影响专利新颖性的公开方式,除出版物外,还包括使用公开、以其他方式公开和抵触申请。使用公开包括制造、使用、销售或者出口、模型演示,使公众了解技术内容;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口头公开等。抵触申请包括申请日以前由他人提出,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做出中文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因此,同样的产品和方法在专利审查和科技查新时,得到的结论可能有所差异。例如,在国内已经生产、销售的产品,国内没有形成文献时,该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而科技查新时是具有“新颖性”的。又如,某一产品申请专利,因产品在国内进行过展览而丧失“新颖性”,如果对此进行科技查新,因为在委托日之前其相关信息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因此具有“新颖性”。专利还有“抵触申请”问题。在查新委托日或专利委托日之前,同样的技术在专利局进行了专利申请,但还未申请公开或授权公开,科技查新是有“新颖性”的,而专利申请,因抵触申请,就不具有“新颖性”。

其次,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自行公开与专利内容相同的文献报道,无论检索结果或其他判断结果如何,该申请专利判断为不具有新颖性。但对于科技查新,查新委托人在委托日之前公开发表的与项目部分或完全相同的文献,不影响项目的新颖性。可做出以下查新结论:除该查新委托人自行公开的文献外,检索范围内未见与该项目内容相同的文献报道。

另外,《专利法》还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做出了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限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但对于科技查新,只要有文献公开报道,即不具有新颖性。

综上所述,我国的科技查新工作由专利查新而始,存在着共同之处,但由于二者的目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在新颖性判断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专利查新的新颖性判断比科技查新更加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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