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

2010-04-05 13:38齐靓靓
对外经贸 2010年11期
关键词:存款人保险机构保险制度

齐靓靓

(河南科技大学,河南洛阳 471023)

[银行保险]

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

齐靓靓

(河南科技大学,河南洛阳 471023)

存款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储户利益、促进各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和防范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实现社会稳定、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在借鉴外国存款保险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中的机构组织形式、投保方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赔付限额等问题提出了构想。

存款保险制度;模式设计;银行业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避免挤兑和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1934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成立,它是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美国开始实行存款保险。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两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正式确立存款保险机构,并对存款保险的各项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一种存款保险制度。相对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便于稳定存款人的信心;建立了专业的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事先进行了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问题银行;增强了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实际上实行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并且是一种全额保险。银行出了问题,国家作为最后担保人,承担了问题银行造成的损失,储户的损失基本都由国家做了偿付。这种隐性存款保护措施有效地维持了公众对银行的信心,维护了银行业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即使少数银行机构曾经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造成了超高的风险,我国银行业也没有发生过大规模的挤兑。但从我国金融行业长远发展看,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必要性。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2005年以来,通过剥离巨额不良资产和非银行业务,引进战略投资者,国家注入资本金,发行股票措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先后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原有的由政府隐性担保存款安全的体制已不适应当前银行业的深度发展,用纳税人的钱补救银行经营损失不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而且金融资本规模不断壮大,政府也越来越没有足够的能力负担金融行业的巨大风险。随着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政府的预算约束不断加强,建立显性限额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一步发展的迫切需要。通过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存款类金融机构都缴纳保费,组建存款保险基金,用这些资金来救助出现问题的个别银行机构,是比较合理的,也可以大大缓解政府的压力。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实现社会稳定的需要。存款来源的广泛性使银行与社会公众存在普遍的利益关系,其破产倒闭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让公众明白存款补偿的规模和条件,积极关注银行的经营风险,而且当个别问题银行出现支付危机或破产倒闭时,避免因挤兑而导致社会不稳定。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大银行的经营发展对整个经济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中小银行、地区性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其破产倒闭会对经济产生巨大的冲击力,这就使得政府及监管机构对于大银行更为关注。由于中小银行、地区性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本身很难和大银行抗衡,加上没有政府的信用作后盾,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和发展。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可以在本质上改变中小银行、地区性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生存现状。

三、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

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达到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我国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要汲取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同时考虑该制度自身的缺陷,密切联系我国实际,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构想如下:

1.组织形式

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例如美国、英国等国实行这一模式;二是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出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例如日本、比利时等国;三是银行业自己出资建立存款保险公司,进行独立经营,政府对其进行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例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在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上,我国应运用国家行政手段,成立官方的存款保险机构。在机构隶属关系上,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作为银监会的下属机构,其业务活动接受银监会的监督和控制。这样,也可进一步完善银监会的金融监管工具,强化其监督能力。在确立了官方模式的基础上,政府可以从国家外汇储备中拿出一部分建立存款保险机构,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我国巨额的外汇储备,又不至于动用过多的政府资金。

2.投保方式

关于投保方式,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强制投保(如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比利时、瑞典),二是自愿投保(如德国、瑞士),三是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方式(如美国)。强制投保的优点是它能够使所有存款人都有可能获得一定金额的保护,其最大的缺陷是剥夺了银行是否投保的选择权。自愿投保避免了强制投保的缺陷,但这种方案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即使那些偏好风险的银行更愿意参保;同时,当未被保银行发生问题时,存款会向投保的银行大规模转移,容易发生挤兑风潮。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之间的资产规模和管理水平相差很大,为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初可采用法律方式确定强制参保模式。当然,在实行强制参保的同时,也可灵活使用差别费率区别对待。

3.承保范围

目前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范围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包括所有银行存款;有的国家包括银行同业存款;还有的国家仅限于个人和非盈利组织的存款。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只对银行存款人提供保险保护,不保护非存款债权人或倒闭银行股东的利益;日本存款保险机构承担的存款包括一般存款、定期零存整取存款等。

我国应当采取“属地主义”的原则,中国领土内的全部存款性金融机构都应参加存款保险,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外合作银行、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外资银行等,但是不包括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在外国的分支机构。存款保险的标的应限定为本币存款。同时,应当排除银行同业存款、洗钱存款、金融机构的资本、担保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4.保险费率

存款保险的费率包括统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统一费率一般是按照投保存款余额或全部存款总额的固定比例提取,有着执行便利的优点,但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尤其与全额保险结合时,更容易诱发投保机构的冒险行为。与风险评级挂钩的差别费率,指银行的经营风险与保险费率挂钩,从而提高存款保险的激励相容性。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存款保险费率的确定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的5年内,对所有投保的金融机构实行统一费率;第二步,随着风险评级体系的逐步完善,在存款保险制度实行5年后,存款保险公司应根据成员银行不同的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档次,分别计算保费;第三步,实行差别费率后,每年年初根据银行上年的经营情况对其重新评级并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5.赔付限额

存款保险最高限额的确定实际上就是寻找有效保护小额存款者利益、防止系统性挤兑与减少道德风险间的均衡点。目前国际通行的对于存款保险赔付的上限考虑有两种标准:一种是按照人均GDP的3倍金额进行赔付;另一种是按照使90%存款人得到全额赔偿的标准赔付。根据这两个标准,结合我国目前居民高储蓄的生活习惯和我国还是中等偏低收入国家的情况,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我国银行存款保险的最高赔付限额应当处于国际平均水平之上,最高赔付限额可暂定为10万元,在这一额度内给予100%的赔偿,超过这一标准的增加额按递减比例赔偿。

[1]丁邦开,周仲飞.金融监管学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李赛辉,李志方.关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J].武汉金融,2009(3):51-54.

[3]毛德敏,李晓飞.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7):87-88.

[4]王宁.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J].金融与经济,2009(1):75-77.

[5]韦明升.关于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63-66.

[6]赵晨光.关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的几点思考[J].经济论坛,2009(1):33-35.

F832.2

B

1002-2880(2010)11-0121-02

(责任编辑:梁宏伟)

猜你喜欢
存款人保险机构保险制度
论挂失提取账户内他人存款的刑法定性
对经营性存款人加强结算账户管理的几点浅见
2017年新设保险机构情况表
外资及港、澳、台保险机构上海代表处通讯录
浅析我国存款保险条例道德风险的防范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探索建立中国式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要尽快建立
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存款人的诉讼地位
如何推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