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扩大干部工作的信息公开

2010-04-05 12:03陆彩鸣
党政干部论坛 2010年2期
关键词:组织部门选人用人

○ 陆彩鸣

努力扩大干部工作的信息公开

○ 陆彩鸣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前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也指出:“要强化公开监督,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把选拔任用干部满意度民意调查作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杠杆。”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方面应作出切实努力,迈出坚实步伐,以期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增强干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

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七大将“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确定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方针,并且提出了“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要求。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重申这一要求,强调“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是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键”。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中央的要求,也是群众的期待。现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还不够高,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干部工作信息不公开或公开不够。而要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首先就必须坚持公开,在公开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实行竞争,最终达到择优的目的。公开是扩大民主的前提。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可以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从而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也是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的迫切需要。近年来,一些地方在用人上出现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原因是干部工作信息不公开或公开不够。由于干部工作缺少公开性和透明度,存在一定程度的“暗箱操作”,为用人上出现不正之风提供了可乘之机。比如,干部任用提名情况不公开可能产生的后果是,一些领导干部以“组织意图”、“工作需要”为借口,大搞权钱交易,行买官卖官之实。民主推荐结果不公开可能产生的后果是,一些领导干部以“不能简单以票取人”为借口,将在民主推荐中得票不靠前的“意中人”作为考察人选。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可以有效防止和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从而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近年来,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不少地方勇于打破干部工作封闭性和神秘化的僵化思维和传统做法,在干部工作信息公开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实行空缺职位公告、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考察情况反馈,等等。但与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因此,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在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

二、坚持“适时、适度”原则,建立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努力扩大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凡事必须把握好“度”。超过了“度”,就会适得其反,甚至事与愿违,正所谓“过犹不及”。应当明确,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是有限度的,并不是要求全部公开,“一览无余”;也不是不讲范围,公开面越大越好,而应坚持“适时、适度”的原则。在把握好“度”的前提下,要努力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做到能够公开的则全部公开,不宜公开的则不公开;要注意把握好公开的时机,既不能超前,也不要滞后。同时,要建立起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努力实现干部工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

为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探索,不断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把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从干部工作信息公开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出发,在继续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制度的基础上,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实行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公开

在提拔领导干部之前,根据选拔任用工作需要,由党委组织部门将空缺的领导职位、职数、任职资格条件及选拔方式,通过会议、通知、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或向社会公布。特别是在民主推荐前,要让参与推荐的干部群众先知情,再推荐,切实提高推荐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必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选拔的岗位、范围、资格条件等情况。

(二)实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结果公开

为体现“民主、公开”,组织部门要把考察人选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及任用意见征求的得票情况当场向与会人员公开;同时,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纳入考察预告的内容。在发布干部考察预告时,向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公开,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

(三)实行考察人选个人有关情况公开

凡被确定为领导干部考察人选的,在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情况的同时,组织部门可将考察人选“配偶及子女情况”、“家庭年总收入”、“私有房产套数、建筑面积”、“私有汽车辆数、车型”、“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等有关情况,通过张榜公布等形式,在考察结束、常委会讨论票决之前,向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实行考察对象工作实绩公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要求,探索实绩“公开、公示、公议”的做法,将考察对象的“主要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公示、公议,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分量。

(五)实行考核工作公开

以扩大知情权为重点,进一步公开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方法、考核结果,采用民主、公开的方式确定考核项目的目标值和权重,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扩大考核民主,强化党内外干部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从而提高干部考核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建立考核结果反馈制度,及时向领导班子和干部本人反馈考核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从公开的时间和范围来说,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可分为事前公开、事中公开和事后公开三个阶段,在公开时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合适的公开范围。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选拔的范围、职位、资格、条件、纪律、程序等,公开的范围为全社会或本单位(系统)。事中公开的内容包括: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结果,考察人选的个人有关情况等,公开的范围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干部群众及干部本人。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个别谈话推荐结果、考察情况、任用决定结果等,公开的范围为,任用决定结果对全社会,其他对干部本人。

三、建立干部工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注重公开的实效性,确保公开的真实性

为保证干部工作信息公开的实效性和真实性,必须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促进干部工作信息公开的扩大,推动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一)建立干部工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

定期组织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深入了解干部群众对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要求。通过公开评议,进一步做好扩大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开的实效性。

(二)建立干部工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实行干部工作信息公开的检查监督,建立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未公开或发布失实信息的,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过责任追究,增强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工作的真实性。

(三)建立选拔任用干部满意度民意调查制度

让党满意、让人民满意,是组织工作特别是干部工作的核心价值。提高选人用人的社会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取向和不懈追求。为此,要结合开展选拔任用干部群众满意度民意调查,广纳民意,排找不足,进一步做好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的工作,从而真正使选拔任用干部满意度民意调查成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杠杆,努力使全党和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都有提高。

(作者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 楚 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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