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商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2010-04-04 15:11:47
池州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

潘 霞

(池州学院 政法管理系,安徽 池州 247000)

案例教学法在“商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潘 霞

(池州学院 政法管理系,安徽 池州 247000)

商法学在采用案例教学时必须根据商法课程各章节的特点及难易程度,有选择地进行案例教学的内容设置并采用不同的案例教学形式,包括列举案例形式、讲评案例形式、讨论案例形式、案例练习形式等。此外,商法学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应特别注意案例的选择问题、教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地位问题、处理好案例教学法与传统讲授法的关系等问题。

商法学;案例教学法;具体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由美国哈佛法学院开创的一种归纳式教学方法。它是由教师通过引导学生对典型案例的阅读、分析、讨论等,归纳出法律原则与理论,进而达到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 推理和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1]。在商法学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由教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和组织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研究、讨论,引导学生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有利于学生从实际案例中学习、理解和掌握商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法律规定等[2]。因此,商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践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应用价值。

1 商法学案例教学的可行性分析与价值认识

目前,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案例教学法也日益凸显出其独特的价值。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学课程及授课内容都适合案例教学法形式。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课程设置、教学时数、教学内容等方面,有选择性的进行案例教学。此外,教师应对案例教学法对本课程所起的作用及价值有较全面的认识,这是案例教学法在商法学中成功运用的前提。

1.1 商法学案例教学的可行性分析

1.1.1 从本课程特点及教学内容上看 一般来看,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如宪法学、法理学,过多的采用案例教学,会冲淡知识的理论性与完整性。商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的学科。从教学实践来看,商法总论部分及分论部分中的理论知识点较为深邃,如采用案例教学法,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典型案例将知识点展开,不仅可以丰富课堂气氛,还可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其次,分论部分的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部分应用性十分强,直接与现实生活相关,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繁多,操作性较强,如果仅采用单一的讲授法进行教学,学生往往会认为太过枯燥、脱离现实,而以案例教学形式展开,不仅可以加深对这些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具体规则的运用,而且有助于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归纳。

1.1.2 从本课程开设时间上看 一般来看,学生至少应当在学习了本专业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后才能进行案例教学。商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根据我校及兄弟院校教学计划的安排,一般是在第四学期或第五学期开设,而此时学生已属于中高年级,特别是专科层次,接受能力与综合分析能力较强,符合实施案例教学的理论要件与时间要件。

1.1.3 从本课程的学时分配上看 按照我校教学计划,商法学只有54课时左右,而该课程的教学内容每年却是有增无减。如何让学生在较短的时间里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获得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全面知识,培养学生严谨的法律思维能力及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案例教学法越来越受老师和学生们的欢迎,且有助于教师在有限的教学时数内完成既定的教学目标。

1.2 商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价值

在商法学教学中,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都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其中,理论教学从目前来看仍处于基础与核心地位。商法学案例教学法作为对理论教学的辅助和必要补充,具有不可忽视的应用价值与功能。

1.2.1 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通过案例教学法,将枯燥的商法原理融入到直观、真实、生动的案例中去,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如在讲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时,以相应的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与解决为实例,可以直观、生动地解析其基本原则的内涵。

1.2.2 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商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要着重培养学生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而通过案例教学这种开放性的教学模式,由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探求问题的解决方法,提高学生认识问题、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通过在课堂上的讨论、分析,使学生学会倾听他人的意见以及如何与他人沟通并增强语言表达能力与自信心。因此,案例教学法有利于训练学生各种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1.2.3 促进教师与学生的共同提高与进步 教师通过案例教学,可以发现其自身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日后修改教学方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其次,案例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需要更广博的知识,开放的思维,敏锐的观察力和协调能力。在教学中通过师生的互动,相互启发,发现问题的症结,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教学相长,共同进步。

2 商法学案例教学的具体运用

2.1 商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具体形式

2.1.1 列举案例形式 列举案例形式是教师在授课中,通过列举一个或者一组相似的案例来解释某一具体法学理论、制度或法律条款的内容。目的在于更生动、更具体的说明与阐释上述问题。所选案例既可以是真人真事,也可以是为了教学需要对真人真事进行加工后的案例。比如,在讲授商主体、商行为理论时,列举一些轻松自在的日常生活小事,如:“学生A把花了25元买来的衣服,以35元的价格卖给了学生B”,根据商主体、商行为的理论,学生A并不是商主体,其行为也不构成商行为。列举案例形式具有占用教学时间少,效率高的特点,教师可根据授课内容自由灵活的掌握与使用。

2.1.2 讲评案例形式 讲评案例形式是指教师通过对某一案例的深入剖析与讲评使学生理解与掌握某一教学内容。比如,在讲述票据行为的种类时,可以举例一张真实汇票的产生、流转、兑付的具体过程,让学生明确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种类及其涵义。讲评案例形式亦具有占用教学时间少,效率高,教师可根据授课内容自由灵活的掌握与使用。

2.1.3 讨论案例形式 讨论案例形式是指教师在对某一章节或某一教学内容进行全面讲授后,安排案例并组织学生进行专门讨论,以巩固学生学习效果,检验学习水平。这一方法要求教师事先选择案例素材,并在课堂上或课前展示,提出有关问题,组织学生讨论。最后,教师对学生讨论中出现的不同观点进行一一点评,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说明理由。因此,案例教学法最有利于调动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但这一方法弊端主要表现在占用教学时间较长,在课时较少的情况下,教师必须根据教学情况有条件的选择采用。

教学实践中,商法学案例教学除上述四种案例教学形式外,还有模拟法庭案例教学、观摩庭审或观看庭审录像等实践性较强的案例教学方法。

2.2 商法学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

2.2.1 精心挑选适当的案例 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确定商法学案例教学分析与讨论的主题,精心挑选适当的案例。每次案例教学都应明确主题与要达到的目标,并根据主题选择有关联性、针对性、典型性的案例。同时,结合教学内容与案例事实,提出可供分析与讨论的有一定疑难性、可辩性的思考题。

2.2.2 指导学生进行有关章节的复习与预习、查阅有关资料 对于较复杂的案例,可课前事先告知学生要讨论的案例与讨论的主题,并指导学生认真阅读案例、写好发言提纲。必要时,教师可以在课前确定学生分组讨论名单,并根据案例复杂情况,在课前选择好讨论中主要发言的学生及设计如何调动其他学生积极性的方案。

2.2.3 组织开展课堂案例分析与讨论 案例的分析与讨论是商法学案例教学的主体部分。学生在教师的组织与引导下,对事先未布置的简单案例进行自由的即兴发言、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与解决之道;或者根据事先写好的发言提纲参与发言与讨论。在此过程中,教师承担着主持人的角色,是案例讨论的引导者,应尽可能唤起学生兴趣、激发学生积极参与、鼓励他们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而扩展学生的思维。此外,教师在必要时,对关键问题进行提示,有意挑起不同意见的争论。

2.2.4案例分析与讨论后的总结 在学生分析与讨论案例时,教师要注意及时归纳同学的不同观点。在案例讨论结束之后,教师要用几分钟的时间为课堂讨论作一个简短的点评与总结。首先,教师应对学生的发言与不同观点进行点评,既对正确的论点与分析思路给予肯定与完善,也要及时指出观点的不足与讨论中的遗漏点。其次,教师应在案例讨论后作出总结,向学生阐明自己的思路、分析方法与观点。

2.2.5 成绩评定根据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表现确定平时成绩,这是商法学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实践证明,这一方式不仅公平、合理地评定了学生的平时成绩,也以激励的方式调动了每位同学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2.3 商法学案例教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3.1 应注意案例的选择问题 用于商法学案例教学的案例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所选案例应具有针对性。即教师在选择案例前,要明确学生需要掌握哪些概念、原理,再根据这些理论、原理去选择教学案例,确定其是否符合教学目标。此外,教师应根据教学需要对案例中无关紧要的内容在不影响案例完整性的前提下适当删除或调整,以突出案例的针对性与实用性。

二是所选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即所选案例应当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在商法教学中,选择一些贴近现实生活,可信度高的典型案例,能更好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增强学生的认同感,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与探讨,最终起到由特殊到一般的作用,达到解决普遍问题的目的。

三是所选案例应具有适当性。即所选案例要难易适中。所选案例如果太简单,答案一目了然,不能引起学生思考、分析、争论,难以提起学生兴趣,就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没有教学分析价值。相反,所选案例如果太难,可能超过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理解力,无以使学生入手分析,会打击其学习的积极性。

2.3.2 教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地位问题 案例教学是一种以学生自主、合作和探究为主的学习与教学方式。教师的案例教学实践不仅要体现以学生为中心,更要引导学生针对案例的实质进行讨论和研究。因此,作为教师首先要明确自己和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身份与地位问题,否则无法起到案例教学的效果。

一般来看,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起主导作用,而学生是案例教学的主体。案例教学中,教师的责任是选择案例、组织和指导课堂案例分析与讨论,是案例教学的组织者、引导者、信息提供者和学生讨论情况的评判者,处于主导地位。而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对所提供的案例与问题进行分析与讨论,作出判断,改变了在传统讲授过程中受灌输的被动学习地位,成为案例教学的主体[4]。此外,案例教学中的教师,应把自己置身于与学生平等的地位,耐心倾听学生的意见与支持的理由,善于引导学生不断反思,营造轻松、活跃的课堂讨论氛围。因此,教师在案例教学中主要扮演以下几种角色:主持人:引导案例的讨论,控制进程;评判者:对学生讨论情况进行评判;参与者:教师应以学生的身份参与分析与讨论,与学生们一起交流思想与观点;信息提供者:随时解答学生疑问[4]。

3.3.3 处理好案例教学法与传统讲授法的关系问题首先,商法学案例教学法与传统讲授法并不相互排斥,二者是相互补充的。案例教学是让学生从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入手,去发现案例中蕴含的法律理论和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是从特殊到一般的归纳过程。具有生动、形象、具体、感性的特点。而讲授教学从阐明概念和理论入手,再通过举例解释概念和理论,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过程。具有严谨、系统、详细、理论的特点[5]。因此,二者之间是相互补充的。其次,商法学案例教学是讲授教学的辅助。案例教学的运用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只有在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理解透彻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开展案例分析与讨论。此外,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实践中处理法律争议时,仍以法律规定为主要依据。作为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精通法律规定对处理法律问题非常重要。因此,法学教学仍应以讲授法学基本理论为起点和主要目的。与此相对应,商法学教学方法仍然应以讲授式教学为主,同时,把案例教学作为讲授商法基本理论的辅助方法,使案例教学成为讲授式教学的有益补充。因此,在处理案例教学与讲授式教学的关系问题上,既不可忽视案例教学的作用,亦不可过分推崇案例教学的作用,以案例教学取代讲授式教学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1]隋晶秋,黄芳.法学案例教学的设计与实践[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121-123.

[2]叶必丰.判例与案例教学[J].法治论丛,2005,20(5):129-131.

[3]谈建俊.论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J].江苏大学学报,2002,24(4):70-72.

[4]郭德红,纪向荣.案例教学的要素与方法[J].衡水学院学报,2007,9(2):107-110.

[5]肖良平,刘瑞享.讲授教学与案例教学的辩证关系分析——以《法律基础》教学为例[J].沧桑2007(1):166-167.

G642

A

1674-1102(2010)05-0150-03

2010-09-07

池州学院教学研究项目(2007XJ021)。

潘霞(1977-),女,湖南华容人,池州学院政法管理系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商法。

[责任编辑:束仁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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