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涨价归公”思想到土地增值税制度*——兼论近代社会转型时期经济思想与经济制度的关系

2010-04-04 12:32:23熊金武
财经研究 2010年1期
关键词:孙中山增值税土地

王 昉,熊金武

(1.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上海200433;2.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上海200433)

一、引 言

近代中国在外来冲击的作用下,原有的社会均衡结构发生剧烈变动,传统的经济思想和经济制度无法适应工业化和市场化的要求,从而要求传统观念的变革和大规模的制度创新。中国近代经济制度的变迁并不是传统社会制度的自我演化,而是一种外生力量作用下的强制性变迁。与殖民地国家被西方直接移植制度有所不同,在西方经济思想和经济制度传入中国的同时,中国也主动学习和接纳西方的思想和制度,并把西方经济制度作为构建本国制度的参照标准。此外,由于经济思想的继承性,中国传统经济思想依然作用于转型时期经济制度的形成。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近代经济思想对经济制度构建具有的影响、传统经济思想在近代社会转型中的作用以及近代经济思想转型与经济制度转型二者之间的内在关系,是本文试图讨论的内容。

本文选择从“涨价归公”思想到土地增值税制度这样一个微观视角来探讨中国近代转型时期经济思想与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除了考虑到研究的具象性和可行性之外,还基于以下原因:首先,在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土地问题具有其重要性和特殊性,如何使土地的利用和分配从基于农耕的需要转变为适应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需要,是中国社会能否实现顺利转型的重要基础性条件之一。其次,现有研究中“涨价归公”思想一般被纳入孙中山平均地权的思想框架加以考察,对其思想渊源和制度影响的深入研究相对比较薄弱。关于民国时期土地增值税制度的既有研究成果也较少,且将其纳入近代经济制度转型框架讨论。再次,从“涨价归公”思想到土地增值税制度的施行展示了一个完整的经济思想形成及其制度化的过程,具有典型的转型时期特质。但由于制度环境和制度目标的不兼容,加之理论界并未对此问题进行独立和科学的思考,这种在中国传统经济思想基础上引进西方经济制度的方式其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探讨经济思想和经济制度之间形成何种关系才能促发传统经济制度向近现代化经济制度的顺利转型,将有助于我们深化对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思想转型与经济制度转型之间内在关系的思考和认识。

二、“涨价归公”思想及其制度化

(一)“涨价归公”的传统思想渊源

近代化转型的本质是完成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如何建立起既能解决人地比例失衡情况下农地合理分配、用地效率的提高,又能实现农村用地向城市用地顺畅转换并节制城市土地价格上涨及实现土地收益的合理分配的制度,是近代化的土地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孙中山提出“涨价归公”的思想,主张渐进实现平均地权,并设想以土地增值税作为制度依托,来解决中国近代的土地问题。

近代化的观念和意识的形成并非是在外力作用下对传统思想的简单替代和更迭,而是在传统思想和外来思想共同作用下,形成与新的物质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共同观念,成为构建近代化制度的依托。“涨价归公”的思想渊源充分反映了这一特征。对“涨价归公”的传统思想来源的挖掘,提醒我们在认识近代产生的思想和概念时,不要忽视促使其萌生的内在因素。“涨价归公”思想是孙中山批判性地借鉴西方经济思想的成果。首先,“涨价归公”包含了对西方经济模式教训的反思。孙中山认为如果城市土地增值由地主所有,那么“将来大地主必为大资本家”,劳资矛盾凸显,“又将酿成欧洲革命流血之惨剧”,为了防患未然,“趁此资本末发达,地价未加增之时,先行解决”。①其次,这种批判性的借鉴还体现在孙中山对西方土地制度的选择上。孙中山首先排除了土地私有的方案而选择了土地国有,然后就实现土地国有的路径排除了暴力方式而选择了和平渐进方式。“涨价归公”可以说是在排除共产主义式赎买和强制分配方式在中国的可行性后的一种选择。再次,孙中山并非原封不动地照搬国外经济思想,而是进行了一些调整,比如他否定了亨利·乔治单一土地税的思想,要求涨价部分完全归公等。

“涨价归公”思想不仅仅是对西方土地国有思想的引介,同时还有着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烙印。首先,孙中山对中国传统的土地制度和土地思想非常熟悉和了解,②其早期提出的“地能尽其利”的主张与战国时期思想家李悝“尽地力之教”的思想一脉相承。有研究发现,孙中山在提出平均地权纲领前就已经持有“耕者有其田”的主张。③其次,孙中山借鉴西方经济思想是批判性的,而批判的标准和依据就是中国传统经济思想,不然就难以解释在西方各种土地思想中孙中山选择了渐进的土地国有思想,而这与“耕者有其田”等传统主张具有高度一致性。④再次,就实现“涨价归公”的方式而言,孙中山试图通过政府行政力量,强力推行地权的平均以避免劳资矛盾,然而劳资矛盾必然存在于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的自由市场经济。“涨价归公”是典型的在全民政府和强力政府思维下的不尊重市场原则的设想,由此可见,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转变在孙中山的思想中还没有完全确立,而传统土地国家所有权观念在“涨价归公”思想中却有鲜明的痕迹。第四,从孙中山论证“涨价归公”合理性的论据中也可以直接看出传统土地公有经济思想的延续。早在先秦时期,杨朱就已经从人和物质的关系角度赞扬“公天下之身,公天下之物”的境界,⑤而王夫之也曾指出远古时期“田无定主”的土地公有制度。孙中山认为“人类发生以前,土地已自然存在,人类消灭以后,土地必长此存留。可见土地实为社会所有,人于其间又恶得而私之耶”,⑥由此可以说“涨价归公”思想是延续了用自然法否定私有制的传统。最后,“涨价归公”思想包含了与当时中国国情和社会转型整体结合的诉求,比如“涨价归公”被孙中山用于实现地方自治,设想“地价之增益……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应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卫生等各种公共之需要”。⑦这是西方土地国有思想所没有包括的。

(二)“涨价归公”思想的制度化——土地增值税制度的确立及施行

“涨价归公”思想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制度依托,孙中山选择将土地增值税制度作为实现平均地权的制度保证。民国学术界对孙中山提出的这一制度设想进行了学理上的论证、充实及修正,但并未能对其依赖的环境和制度本身的不足进行深入研究。因此,尽管从20世纪30年代起,土地增值税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推行,但因制度设计与制度环境的不相容,注定其是一次失败的尝试。

1.土地增值税制度构想的提出

地价税制度是19世纪末西方世界兴起的一种新型土地税,包括土地原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两种方式,其中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增值部分征税。⑧由于土地增值额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计算的,土地增值部分即为土地“涨价”部分,土地增值税对土地增值部分征税事实上成为将“涨价”部分收归国有。可见,土地增值税与“涨价归公”思想原理有相似性,于是孙中山将土地增值税作为实现其“涨价归公”思想的制度安排。“涨价归公”是孙中山思考中国近代转型时期经济问题时选择的解决思路,是作为替代共产主义式赎买和强制分配方式实现土地国有的渐进路径提出的。而土地增值税制度则是后来孙中山在思考国家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借鉴西方经济思想基础上提出来的,被作为实现“涨价归公”和平均地权目标的国家制度安排。二者是孙中山分别从经济思想和经济制度两个角度思考近代土地问题的结果。

1924年前后,孙中山邀请单·威廉等国外地价税专家草拟有关地价税法规,并在借鉴西方地价税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土地增值税制度设想体系。首先,孙中山设想土地增值税制度可以实现“涨价归公”和平均地权,并为将来公共建设和地方自治的实施提供财政保证。其次,孙中山提出“涨价完全归公”的设想,强调完全归公是调节土地分配,实现平均地权的保证。第三,在地价的核定上,孙中山要求对“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⑨第四,孙中山提出土地增值税应该作为地方税,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事业和提供公共服务。这四个设想是孙中山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的主要制度安排,构成了民国时期土地增值税研究的理论框架和立法依据。

从制度设计上看,孙中山土地增值税制度的设想具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有学者从土地增值税合理性的角度质疑其是否违背市场经济保护私人产权的要求,土地增值税转嫁可能难以实现平均地权目的,甚至提出若土地涨价部分归公,那么地价下跌时政府是否需要补偿的疑问。⑩同时土地增值税制度的设想也受到质疑,尤其是作为地价征税基础的地价核定方式。鉴于民国财政困难,照价收买不可大范围执行,同时,有学者质疑地主自行报价难以保证地价核定的真实性,⑪或者即使政府收买了土地,也难以管理,若是“标价卖与人民,则人民与地主往往同为一体”,⑫难以有效再分配。

2.孙中山之后关于土地增值税制度的学术讨论

孙中山逝世以后,土地增值税制度依然是国民政府土地制度研究的重要内容。总体上来看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是基本遵循孙中山土地增值税制度设想进行解说性的研究。当时的研究多是对孙中山土地增值税思想和国民党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阐释和论证,未能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反思。比如土地增值税制度的适应性问题本是制度引进时需要首先考虑的,孙中山没有涉及,于是民国学者也不进一步的思考,而是热衷于论证土地增值税制度的合理性和探讨该制度推广执行问题。

二是大量引进国外相关研究成果作为支撑孙中山土地增值税设想的理论依据。国外土地增值税理论的引进和传播一方面为中国学术界研究土地增值税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另一方面却使中国近代土地增值税研究难以形成独立的思考和判断。在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讨论中,许多研究有对外国土地增值税思想照搬的嫌疑,而且存在不同作者对同一问题的研究论述有大段雷同文字的情况。

三是采用现代经济学理论对土地增值税制度加以分析和阐释。孙中山提出的土地增值税设想缺乏完整的理论分析框架,民国学者掌握了现代经济学理论后开始对土地增值税问题进行比较规范的研究,土地增值税制度所涉及的许多理论性问题也相应得到了解释。在运用各种经济学理论分析中国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但其中有些论证还不够,存在理论运用上的偏差。例如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合理性,学者们只是从价格概念出发,提出土地价格上涨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所以土地涨价部分应该归公,但是对地价本身的性质及其在经济运转中的作用却没有深刻的分析。

四是对孙中山土地增值税设想中的空想性制度设计进行修正,比如对地主自行申报的地价核定办法,在“照价收买”不能普遍推行的情况下,学者提出“先估后报法”,即先由征税机关估定地价,然后户主申报地价,但却始终坚持通过土地增值税实现“涨价归公”和平均地权目的的基本思路。最典型的是在发现“涨价完全归公”不具有可操作性后,放弃了土地增值税100%的累进税率,却又提出土地增值税税率设定的“重税”和“累进税”原则,⑬认为“价高税亦高,既合于公平原则,并可促进土地之利用”。⑭

由上可见,民国时期学术界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研究为土地增值税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打下了理论基础,但是依然延续了孙中山将西方土地增值税制度作为实现平均地权目标的思路,对土地增值税制度缺乏规范、深入、科学的研究,从而未能设计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制度安排。

3.土地增值税制度的实践及效果

土地增值税制度的施行以土地增值税立法为基础。从1923年《广东都市土地税条例》到1946年的《土地法》,民国政府出台了多部全国性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构建了基本完整的土地增值税立法体系。早期土地增值税立法基本上遵循了孙中山土地增值税构想,比如广东国民革命政府时期地价核定采取了自行申报的办法。但随着土地增值税研究的深入,土地增值税立法更多地参考了一些研究成果。比如1930年《土地法》要求“地价税依照估定地价征收,土地增加税及土地征收,依照申报地价征收”,有学者质疑“凡一件东西,在同一时间内,只有一个真实之价格”,而现在的法律下存在两种地价不符合经济学原理,⑮由此促使了1941年《非常时期地价申报条例》和1946年《土地法》的“先估后报”法的形成。

永嘉县最早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⑯随着1930年《土地法》等法规的公布,土地增值税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始筹办。然而直到新中国成立,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仍仅限于少数大城市。根据1933年《上海市征收暂行地价税章程》,上海开始按照土地价格征收“暂行地价税”,同时规定征收地价税区域内土地买卖应“按时价征收百分之二”缴纳转移税,⑰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施行前替代的暂行税。上海正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已是1948年9月,累计征税时间不过8个月,而征税金额只占同期上海市税捐收入的2%-3%左右。⑱可见,土地增值税施行效果与孙中山设想的目标相差甚远,既没有为国家公共设施建设和地方自治提供财政保证,更没有实现“涨价归公”和平均地权的目标。

作为一个近代化的经济制度,土地增值税制度的运行需要清晰的土地产权以及市场决定的地价体系。由于近代中国不具备上述制度环境,使土地增值税制度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首先,传统田赋制度下土地经界不清,土地各项权利难以明确区分。其次,传统中国社会土地交易中“加找”、“回赎”、“田面权”等现象的存在,使得土地市场价格难以作为地价核定的参考标准。再次,政局动荡,地价不稳定,土地增值税施行没有稳定的环境。另外,从土地增值税实施的方式来看,相比征收田赋,土地增值税加重了土地所有者税负,受到纳税人抵制。制度设计与制度环境的不适应也是土地增值税制度失败的现实原因之一。

三、经济制度的外生性转型——从“涨价归公”思想到土地增值税制度的内在逻辑

土地增值税制度是在中国传统经济思想基础上对西方经济制度的引进。清末洋务派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是指以中国传统核心价值及思想为“体”,而以西方科学技术和制度为“用”。土地增值税式的经济制度外生性转型可以认为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制度构建过程中一种新形式的“中体西用”,即以中国传统经济思想为体,以西方经济制度为用。虽然“中体西用”也是一种对西方经济制度批判性的借鉴,但鉴于近代国人经济知识以及对中西国情差异认识不充分,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以传统经济思想为标尺选择性引进各种外国经济制度。土地增值税制度的引进是一个典型案例。首先,从制度环境来看,土地增值税制度在西方被用于解决城市土地问题,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主要目的。中国近代社会尽管出现了农地向城市用地的转换,但满足城市用地需求的前提仍然是解决农村土地的分配问题。孙中山在引进外国土地增值税制度的时候并没有认识到制度环境和制度目标上的中西差异。其次,从制度构建的角度来看,虽然民国时期的学术研究已经对孙中山土地增值税设想中的涨价完全归公的空想性进行了修正,但是他们延续了孙中山试图通过土地增值税,实行“涨价归公”,实现平均地权这一不现实设想。一方面,土地增值税本身就难以实现“涨价归公”的目的。土地增值税制度以土地市场为基础,但是土地增值税依据的土地市场价格有可能被歪曲,不能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因此难以做到真实的增值部分归为国有。另一方面,土地增值税与平均地权目标并不兼容。在土地增值税制度下,平均地权依赖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市场为基础,而土地市场本身就是打破土地平均状态,实现资源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场所,包含了在规模效益作用下土地集中的趋向。这形成了一种三角悖论。另外,鉴于转型时期农村土地承担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近代大量无地或少地农民的土地需求亟须满足,而“涨价归公”作为一种渐进的改革方式难以堪当此任,相应的土地增值税制度也只能在有限城市施行,对解决农民的土地分配问题没有帮助。

鉴于中国近代化转型的复杂性,转型时期制度构建必然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孙中山作为社会改革家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其制度设想中存在空想性是无可厚非的。问题在于当孙中山提出这个设想后,学术界没有加以深入研究和反思,而只是停留于对这一设想进行论证和阐释,进而立法机关将其作为“总理遗教”而制度化,导致制度构建模式无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近代化土地制度。从“涨价归公”思想到土地增值税制度的演变过程表明,对西方经济制度的借鉴既不能照抄照搬,亦不能简单的“中体西用”,而是需要在深入比较中外制度环境差异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制度的确立和形成则需要建立在充分考虑和比较各种制度设想的基础上,而不应该成为某一种设想实现的工具。

四、进一步的讨论:中国近代转型时期经济思想与经济制度的关系

近代土地制度和土地思想的转型是中国社会转型的主要内容,通过前文对从“涨价归公”思想形成到土地增值税制度这样一个“中体西用”式制度引进过程的论述,引发我们进一步思考中国近代转型时期经济思想和经济制度的内在关系。

(一)西学东渐下新制度的构建方式

中国向西方学习的过程遵循了从“器物”到制度和思想演变的轨迹。从借鉴内容上看,国人起初是在鸦片战争失败时从中西方社会现象差异性出发学习西方经济制度,并形成了“商战”、“以工立国”等经济思想,在洋务运动时期开始全面、主动学习西方科技和部分经济制度,到清末开始系统性地引进西方经济社会制度。从借鉴的方式来看,国人最初对西方的经济制度只是从表面进行有限借鉴,以达到“师夷长技以制夷”的目的。尽管到清末出现了盲目照搬西方制度的现象,但整体而言,对西方制度始终持批判性借鉴的态度。孙中山提出的土地增值税制度设想,是用传统经济思想对西方经济制度进行的批判借鉴。民国时期随着国人经济学知识丰富后开始比较规范地借鉴西方经济制度。这种“以西方为师”的制度演变方式虽然有各种缺点,但西方经济制度的引入却为中国在转型过程中如何构建近代化的制度提供了可供参照的方向。

(二)转型过程的经济思想基础

近代经济变革需要经济思想的指导,经济转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需要从经济思想上厘清和解释,但是传统经济思想却难以担当这一使命,同时新引进经济制度的施行也需要相适应的经济思想基础,于是向西方学习就成为最便捷的途径。伴随这个过程的是传统经济思想的衰微,西方经济思想不断传入并替代了传统经济思想。典型的是“重农轻商”、“重义轻利”、“黜奢崇俭”三大教条被颠覆,“经济学”取代了“洪范”或“货殖”的观念,“供求”、“均衡”取代“本末”、“轻重”等经济思维方式。而这个过程最大的变革就是西方经济学说开始取代传统经济概念学说成为中国经济制度的思想基础,比如土地增值税制度的研究对促进了国人对地价、地租、土地价值等经济问题的理解,并向社会普及了新的经济观念。但是依靠引进西方经济思想作为新式经济制度基础的方式并不能顺利实现中国经济思想和经济制度转型,因为国情差异导致西方经济制度并不一定能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正如土地增值税不能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一样。中国经济的转型问题还必须依赖于运用恰当的经济理论提出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设想,并在试错和完善过程中形成新的社会经济思想基础。

(三)传统经济思想的继承与再造

如何在传统经济思想和西方经济思想共同作用和影响下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制度的思想基础?事实上,经济问题的解决不以哪一种思想先进与否为标准,关键在于能否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并给出适当的解决方案。西方的经济思想容易解释从西方引进的经济制度,但是对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适用性则有待探讨,正如适应于解决西方城市土地问题的土地增值税制度就难以解决以农村土地为主的中国土地问题。相反,中国传统经济思想虽然对近代经济变革和西方经济制度的解释力差,但是对于传统中国的各种经济问题却有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比如“常平仓”、限田思想等也被用于解决近代经济问题。鉴于中国地域的广大,内陆和乡村地区受到的外来冲击要小且影响过程较缓慢,同时中国社会阶层又非常复杂,从整体考察,传统经济思想或许仍然大范围地影响着近代国民经济生活。但是从学术讨论和经济制度设计的层面来看,西方经济学理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传统经济思想依然更多地以经济价值取向的形式得到保留。因此中国传统经济思想和西方经济理论在中国近代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都具有其指导价值。近代关于经济问题的许多研究也体现出了依据中国传统经济价值取向并结合运用西方经济理论分析的倾向,传统经济思想也正是在这种基础上实现了新生。

注释:

①孙中山研究会编:《孙中山文集》,团结出版社1997年版,第341页。

②在平均地权纲领提出前,孙中山在日本与章太炎、梁启超等经常讨论土地问题,“恒以我国古今之社会问题及土地问题为资料,如三代之井田,王莽之王田与禁奴,王安石之青苗,洪秀全之公仓,均在讨论之列”。冯自由:《同盟会四大纲领及三民主义溯源》,《革命逸史》第3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 206页。

③胡显中:《对孙中山早期土地思想的再认识——〈孙中山集外集〉披露一则史料读后》,《学术月刊》,1991年6期,第81页。

④正如胡寄窗先生所言,若是孙中山没有传统农业思想渊源,“则他在伦敦所阅读的许多经济书籍中独接受亨利·乔治之说和同盟会宣言把‘平均地权'突出地揭示出来,将是不可理解的”(胡寄窗:《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大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21页)。

⑤《诸子集成》第三卷,《列子·杨朱篇》,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版,第85页。

⑥赵靖、易梦虹:《社会主义之派别与方法》,《中国近代经济思想资料选集》下册,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9页。

⑦⑨赵靖、易梦虹:《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国近代经济思想资料选集》下册,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81页、第 78页。

⑧近代地价税问题研究多使用土地增价税、土地增加税、地价税、土地原价税等名词。地价税包括土地增价税和土地原价税,而土地增加税同于土地增价税。至1930年《土地法》公布后,土地增值税逐渐替代了土地增价税概念开始被统一使用,地价税开始专门代指土地原价税。本文按照地价税包括土地原价税和土地增值税概念体系表述。

⑩王晋伯:《地价税要论》,文信书局1933年版,第59-60页。

⑪胡寄窗:《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大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31页。

⑫王先强:《中国地价税问题》,神州国光社1931年版,第231-232页。

⑬王学庄认为这是民国学者的一个误区,“孙中山在阐述地价税时所说的‘重税'和‘累进法',只不过是从不同角度强调这么一个现象,即在同一税率下,地价底数愈大,需要缴纳的税额也就愈大。孙中山在宣传地价税的合理性和优越性时,用这类词语来扩大其宣传效用,原不必多加评论。但某些论者将之提高为赋税学意义上的‘原则',那就不能不任人循名责实了”(王学庄:《“重税”“累进税”辨——关于孙中山地价税研究中的一个问题》,《广东社会科学》,1991年第3期,第39-40页)。

⑭土地委员会编:《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1937年发行,第 73页。

⑮中国地政学会:《中国地政学会拟请修改土地法意见》,《地政月刊》,1935年第 3卷第 1期,第 10-11页。

⑯永嘉县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方法与后来的相关法规规定有很大出入(见吴祖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实际问题》,《地政通讯》,1944年第 11期,第1页)。世界上最早的土地增值税实践是在我国胶州湾进行的。当德国强租胶州湾后,公布了《胶州湾土地营利条令》和《胶州湾德意志保护地域土地取得条例》等法规,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永嘉县只是在我国政府管理下的最早土地增值税尝试,而不是我国领土范围内的最早尝试。

⑰《上海市征收暂行地价税章则汇编》,“中美百万册电子图书项目”,1933年8月,第3页。

⑱《上海财政税务志》编篡委员会编:《上海财政税务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 483-485页。

[1]王先强.中国地价税问题[M].上海:神州国光社,1931.

[2]王晋伯.地价税要论[M].重庆:文信书局,1933.

[3]土地委员会编.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M].土地委员会发行,1937.

[4]赵靖、易梦虹.中国近代经济思想资料选集(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2.

[5]胡寄窗.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大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6]孙中山.孙中山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7]蔡鸿源.民国法规集成[M].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

[8]曹正汉.观念如何塑造历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9]中国地政学会.中国地政学会拟请修改土地法意见[J].地政月刊,1935,(1):9-39.

[10]胡显中.对孙中山早期土地思想的再认识——《孙中山集外集》披露一则史料读后[J].学术月刊,1991,(6):80-81.

[11]王学庄.“重税”“累进税”辨——关于孙中山地价税研究中的一个问题[J].广东社会科学,1991,(3):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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