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亚子
(合肥第二发电厂,安徽 合肥 231607)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目前各火电厂的烟气脱硫装置陆续投入运行。由于部分电厂脱硫项目采用了BOOM(Bu ILd-OPERAt e-Ow n-MAINt AIn)模式,即招标方以运营期内的脱硫特许经营权进行招标,投标人以获得脱硫特许经营权进行投标。脱硫特许经营权包括脱硫岛的投资、设计、采购、建设、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竣工、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脱硫等环保任务,并获得脱硫服务收入。脱硫装置调试竣工以后,脱硫装置的运行和维护仍由承包方负责,因此带来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简称《安全协议》)的签订问题。
脱硫项目建设和运营方式的变化对火电厂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与电厂传统发承包项目不同,脱硫项目的运营方不单纯是专业技术劳务的提供方,还是脱硫项目资产的拥有者;而且,脱硫装置参与火电厂发电生产流程,对发电生产安全带来直接影响,且影响是长期的。如何确保脱硫装置的稳定、可靠运行是安全管理的新内容,也是《安全生产法》的强制性要求:“2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OOM模式下,脱硫项目运营期《安全协议》的签订原则有3个:第一,“依法”签订。这不仅是指要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签订《安全协议》,而且在协议内容上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第二,“依约”签订。这是指不得违背BOOM模式下的承包合同。在脱硫项目BOOM模式下的承包合同里,已对脱硫装置从投资到运行维护整个流程的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原则约定。一般而言,《安全协议》从时间段上划分有2个部分或2个协议:一是建设期;二是运营期。显然运营期安全生产管理无论是时间还是需要约定的内容都远超过建设期。《安全协议》不能背离BOOM模式下承包合同安全管理的基本约定,否则会带来执行混乱,进而带来安全事故归责上的模糊和混乱。第三,必须结合项目性质和特点。BOOM模式下,承包方拥有、运营和维护脱硫装置,负责缴纳和承担二氧化硫排污费及超标和违约罚款,处置脱硫副产品,收取脱硫服务费用。这种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承担的“独立性”。
《安全协议》的内容大体包括2项:一是职责,二是措施。职责是指“归谁管”的问题,措施是指“怎么管”的问题。它们都以清晰的安全管理事项为基础。
完善的脱硫项目运营期《安全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总则。规定《安全协议》的签订依据和安全责任承担原则。
(2) 安全资质审查和备案。承包方应提交以下文件交甲方审查、备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资质证明文件;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运营和维护作业人员名单和《安规》考试合格证明;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3) 安全组织和制度。依据脱硫项目安全责任承担的独立性原则,承包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产部门或设专职安全员,参加双方确定的定期安全管理会议、检查和对口联络;对影响脱硫运营、维护的管理和技术事项向电厂提出要求。
(4) 安全培训和教育。承包方负责配备合格的脱硫运行维护人员;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有特殊上岗要求时,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5) 危险品和危险源管理。规定脱硫工艺流程或区域涉及危险品和危险源的管理要求。烟气脱硫项目运营区域若涉及重大危险源管理,承包方负责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6) 安全设施和工器具管理。承包方负责对烟气脱硫项目运营区域的自备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它们符合检验周期及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7) 设备和场所的标识和警示管理。对烟气脱硫项目运营区域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或设施、设备,承包方负责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双方边界区域的特别注意事项以及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地下管线等,根据危险的性质和危险的来源,由双方各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8) 运行维护过程管理。承包方应建立规范的运行调度和维护制度并严格执行。运行、维护制度文本应提交发包方有关部门备案。涉及运行调度接口时,必须由发电运行值长统一调度下令;对发电设备或脱硫装置安全运行有重大影响时,必须提交电厂审查或由双方技术人员会审后确定,并履行书面签收手续后方可执行。运营期间,承包方应根据脱硫运行维护容易出现的危险,建立意外事故应急目录,完善意外事故应急机制,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9) 劳动保护和劳动防护用品。主要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劳动保护义务承担责任要求。
(10) 安全措施的制定、审批和执行。从内容上说,该项应当归类于第8项“运行维护过程管理”中。之所以独立出来,主要是必须针对脱硫运行维护中容易出现的设备、人身损害事故,制定相关的技术措施,如防止误操作、防人员触电、防机械伤害、防高处坠落、防起吊事故等。脱硫系统运行维护的安全措施由承包方负责制定、落实;需要电厂执行的或对发电运行设备、人员有影响的安全措施,批准前应提交电厂审查。
(11) 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报告的程序、时间和对象,特别是需要发电运行及时调整的,应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电厂的运行管理部门和安全保卫部;同时,该条款应当约定人身伤害、设备损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承、发包双方。
(12) 其他。由于脱硫装置坐落在发电生产厂区内,不仅涉及人员通行,其他如材料供应、副产品处理运输等也会涉及,因此相关事项也需要约定。
(1) 在安全资质的备案中,《安全生产法》对项目承包主体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实践中脱硫项目承包主体的安全资质文件可能提供不了,因为目前还没有行政主管部门为该行业安全准入颁发许可。
(2) 脱硫项目涉及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检测、备案、事故报告方式等,承包方应当以自身的名义完成申报。涉及行政主管、监管接口,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职责划分,都是基于生产经营主体安全责任的独立性要求。电厂对承包方监督、检查不改变安全责任的独立性。
(3) “运行维护过程管理”是《安全协议》需要约定的重点内容。协议可能在开始只能约定一个总的原则,而在运行维护实践中不断完善,包括统一调度原则、关联操作审查原则、备案签字原则等,需要在执行中确立并细化。尤其是“接口”管理,是重中之重,它不仅包括物理区域接口,如烟道、水、电管线,还包括运行调度、重大操作接口;不仅包括生产技术、安全措施执行接口,还包括安全管理检查、备案接口。
《安全协议》是实施脱硫运营期安全管理的指导文件。脱硫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点可归纳成一句话:识别“独立性”,管好“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