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逢春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 长春 130021)
电力建设中安全监理履行的职责
林逢春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 长春 130021)
介绍了与电力建设安全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总结了安全监理企业在电力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指出了安全监理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安全监理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电力建设;安全监理;职责
随着电力建设领域工程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实行,以及加强工程安全管理,控制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需要,安全监理已成为工程监理制度中的一项基本任务和控制内容。电力建设安全监理作为一个新的工作岗位已得到了建设单位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肯定。1988年,电力建设工程开始引入监理制度时,监理单位的责任是控制质量、进度和造价,管理合同和信息,协调工程组织,简称“三控二管一协调”。2003年,监理单位的责任又增加了控制安全的内容,变为“四控二管一协调”。2007年,《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下发,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理的设置和职责。
国家层面规范监理职责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建筑法》、《合同法》和《刑法》,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单位的企业规章制度主要有《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还有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这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合同范本规定,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有3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006年建设部又出台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细化了监理单位的各项安全职责,明确了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或未履行监督职责,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57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2) 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57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3)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57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4)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57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规章都对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
企业层面规范监理职责的规定主要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和各业主单位在合同中对监理单位安全职责的界定。前者是国内第1个系统规范安全监理管理的企业规定,明确了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主要工作内容,起到约束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职责和规范安全监理人员工作的双重作用。
工程建设的安全控制具有不确定因素多、动态性强、规律性差、受作业环境影响大等特点,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并随着施工阶段的结束而结束,无需追溯。安全控制与质量控制相比,虽然同是对施工过程中人、机、料、法、环等环节进行控制,监理控制在对象、方法、程序等是一致的,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安全控制比质量控制难度更大、责任更大。
监理企业所面临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内部管理风险和外部市场风险2个方面。具体表现如下:
(1) 市场不规范,恶性竞争,低价中标;
(2) 企业投入不足,监理人员素质不合格,项目监理人数与项目要求不符;
(3) 施工单位以包代管,安全主体缺失;
(4) 建设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施工,工期不合理;
(5) 施工人员疲劳作业、冒险作业;
(6) 业主专横,安全监理职责无限扩大。
安全监理人员的现状表现如下:
(1) 工作时间长、综合协调内容多、专业知识面宽与现场待遇低、人员少之间存在矛盾;
(2) 现有安全监理人员的能力与需履行的职责有差距;
(3) 安全监理人员除担任安全监理工作外,还充当施工单位的编外“安全员”,或者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编资料、填表格,应付各种安全检查;
(4) 安全监理人员对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业标准掌握程度不够;
(5) 部分安全监理人员年龄偏大(超过70岁),体力差,跟踪现场检查有困难,素质和能力与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要求不匹配。
工程施工阶段,安全与质量是密不可分、相互关联的,是一个事物的2个不同面。安全和质量一样,与进度、投资存在着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安全监理主要从以下几点来履行职责。
(1) 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2) 建立安全监理工作责任、考核奖惩、监理部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理工作例会、安全监理检查签证、安全监理审查备案、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等工作制度。
(3) 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提出安全目标和控制措施要点,明确文件检查、安全检查签证、巡视和旁站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
常见的问题如下:
(1) 安全监理工程师与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监理职责不清,安全监理工程师横向协调效果差,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2) 监理部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理工作例会形同虚设,以致个别监理工程师安全意识差、安全技能低;
(3) 安全目标高于业主方合同约定;
(4) 控制措施重复套用,针对性差;
(5) 安全旁站监理点不明确,记录笼统。
(1) 审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组织机构。
(2)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3) 审查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是否满足规程规定和业主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要求。
(4) 审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5) 审查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6) 审查进场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
(7) 审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8) 参加施工图内审,审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操作及安全防护的需要。
常见的问题如下:
(1)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过于简单,应付了事;
(2) 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深度不够,可操作性差,不按业主要求逐项细化,个别项目不全;
(3)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不作为;
(4) 对进场设备控制不严,起重设备证明文件不全,小型机械和工具安全防护装置不全;
(5) 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照搬其他工程,甚至名称都没有更换。
检查电力建设的重要设施,主要是大中型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整体提升工作平台,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重要脚手架,重要跨越架,用电、水、气等力能设施,交通运输道路和危险品库房等。检查电力建设工程的关键工序,包括项目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
常见的问题如下:
(1) 大型起重机械检查空位;
(2) 重要脚手架、跨越架的特殊天气检查记录不全;
(3) 施工用电设计不符合国标要求,计算数据不全;
(4) 危险品库房设置不符合规定;
(5) 安装交付调试检查不进行,用施工电源为蓄电池充电的施工方案不细,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完善。
(1)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情况。
(2) 检查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是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护)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3) 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指导书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4) 检查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
(5) 检查进入现场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6) 检查施工场地的“四口”、“临边”、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防滑坡、防坠落物等的控制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的管理情况。
(7) 检查季节灾害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8) 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9) 参与各种安全检查,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常见的问题如下:
(1) 专职安全员兼职多,到岗履行职责少,安全监理越位当安全员;
(2) 未检查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指导书)中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3) 疏于对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管理;
(4) 没有检查进入现场的厂家等外来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5) 检查施工场地的“四口”、“临边”、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和施工用电管理次数少,记录不全;
(6) 协调交叉作业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无记录;
(7) 虽参与各种安全检查,但没有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无记录和反馈。
建设工程安全控制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一样,是需要监理人员进行大量全面、细致的工作才能做好的。电力监理起步较晚,深度不足,收费较低,业主方授权难行使,又受到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经验、专业等限制,安全监理工作的难度非常大。为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正确认识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明白各监理人员的工作都会直接影响安全控制的效果,充分理解安全监理工程师受专业知识的限制不可能样样精通的事实,全面建立、健全监理机构内部的各级安全控制责任制。因此,有必要进行安全控制的职责分工,建立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协调监督、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的内部安全管控体系;要确保安全监理工程师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合同规定,灵活运用文件审查、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登记备案制度等各种监督手段,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好监理机构的安全职责。
2010-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