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建设模式探讨*

2010-03-23 12:56谭寅汉肇庆学院图书馆广东肇庆526061
图书馆建设 2010年3期
关键词:申报档案馆文化遗产

谭寅汉 (肇庆学院图书馆 广东 肇庆 526061)

我国自2005年颁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1]及《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以来,掀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热潮,至今已基本完成了普查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研究和实践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构成、价值及建设模式的研究较少。本文试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就此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管窥之见。

1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构成及其价值

文献,是指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则是指记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所有载体,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非物质文化遗产鉴别、申报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资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须符合相关条件及评审标准、经过专家评审和有关部门的认可才能获得认定,因而有调查、鉴别和申报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资料主要是有关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传承意义、现实状况、保护计划等方面的重要资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化后产生的文献 即运用文字、摄影、录音、录像等方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项内容物化成不同载体的书刊资料(文字的原始记录及印刷件)、视听资源(含解说的录像带、相片、录音带)。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性及动态性[3]133,要使它得到保护、传承和延续,除了由传承人直接传授给具体承受人外,将它物化为有形的且便于保存、携带、传授、传播的文献也是保护、传承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手段之一。而除狭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及其相关的物件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应包括由其引申出的该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人物事迹(传记)、文物、习俗、传说等。那些最终以有形的物质形式显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一部分与其物质载体之间存在不可分的关系,这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则还应包括该物质载体的介绍、开采、加工及历史等知识。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化就是将上述这些项目内容全部文献化,这些物化后形成的文献资源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核心部分[4]。

(3)地方文献及相关文献中记述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资料 这也是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组成部分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当地的地方志、人物传、族谱及相关的游记、地理志等文献应该或很有可能对这些文化遗产有所记载[5]。因此,有必要从这些文献中直接查找出具体内容并将其整理成册,以便传递、使用。

(4)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论著及文艺作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对区域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传承有着重要的意义[2]。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引起了有关学者和专家的关注,有的还设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开展对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如广东省就设有省级研究基地——广东省砚文化研究基地,开展砚文化研究工作。这些机构及专家、学者经过认真探索、创作,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及艺术作品,这些无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区域性特点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属于地方文献范畴,是创新了的地方文献,对地方文化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有着历史及现实价值。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是保护、传承、研究、延续、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直观的特点,可以弥补传承人直接口授和行为传授方式的不足,避免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物质性和便于携带、传阅的特点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长久地保存及广泛地传播、使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人们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的经济、科技和文化价值,丰富地方文化内涵,推动地方文化建设和相关产业经济发展。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是爱国爱乡教育的重要材料,能促进传统文化的继承、发扬,活跃文化生活,增强民族自豪感和乡土情杯。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是地方文献的一种,蕴含地方文献所具有的价值,并进一步拓宽、深化了地方文献的研究范围、内容,丰富了地方文献研究。其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作为人类文明载体——文献的一部分,是后人学习、研究、传承、扬弃前人探索成果及建设文明社会的宝贵资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 年10 月17 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第13 条提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6],进一步说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重要性。

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有其历史及现实价值,那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建设是必然的,是人类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建设的模式和存在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建设,也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化(载体化)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收集、积累、合理布局并建立特色文献体系的过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长久保存、广泛开发利用的前提。

当前,国家只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主要安排给文化部门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3]135及部分经各级政府授权的相关单位、社会团体,虽然要求这些机构在申报项目中须提出切实可行的文献化保护计划(包括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但对文献化并没提出具体要求。这使保护机构的工作主要侧重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采访、鉴别、申报、文物保护、协调传承人直接传授及如何挖掘其经济、文化、技术价值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化的意义认识不足。至今基本上还没有全面、系统地把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转换成有保存、传承、学习、阅读和欣赏价值的载体形式,因而文献化后产生的文献不够系统、完整,还存在不少需要弥补、充实的缺失内容。即使这样,这些机构工作过程中还是自然地累积了大批原始的鉴别、申报资料和部分内容文献化后形成的文献资源。由于对这些文献资源的建设、保管、利用按社会分工来说并非这些机构的职能,加之人力、物力、技术条件相对匮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最基础部分的鉴别、申报资料和文献化后产生的文献资源进行长期保存、利用潜存一定的风险。也正因为缺少这些职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构除了自己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外,并不会主动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其他组成部分的文献资料,因而无法形成完整的当地某种或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体系,也不便于人们的学习、研究和使用。

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鉴别、申报需要查找有关文献资料(一般在图书馆、档案馆中有所收藏),但政府授权的群众艺术馆等单位并没有这些资料,也没有熟练掌握检索技能的人员,因此对他们来说,要较好地查准、查全也非易事。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文献化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经费支出,仅靠政府授权的这些单位承担,其人力、设备均显不足,难以提高工作效率。

而按照社会分工,档案馆、图书馆具有文献收集、整理、保存、利用等职责和能力。其中,档案馆主要收藏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历史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原始文献资料,起存档、归档的作用;而图书馆的职能是收集、整理、保存、传播、利用各种文献资源,而且人才、技术、设备设施及服务手段较强。但是从当前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模式来看,各有关机构并没有建立协作关系,既没有系统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建设的计划,又没有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移交制度,使档案馆、图书馆难以获取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原始材料及其复制件(公开出版发行的除外)。目前,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都是内部资料,公开出版发行的比例少之又少,加之档案馆、图书馆所采集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数量极少,所以还无法形成体系,这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长久保存及广泛传播、利用。

因此,探索建立一种各相关机构分工合作、资源共建共享的模式,对共同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3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建设新模式

3.1 具体思路及措施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单位多数是与各地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合二为一的,也有部分单位是近几年为申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产生的社会机构或团体,或者是原来一直使用该项文化遗产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对文艺或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比较熟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鉴别、保护、开发上有优势。但是这些单位对文献建设并不了解,而且文献建设也不是这些机构存在的目的。而档案馆、图书馆就是为了收集、整理、保存、利用文献而存在的,文献建设是它们最基本的职责。为充分发挥这些单位的各自优势、节约社会资源、实现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目标,应立足于当前部分申报、保护单位,而非国有单位,并作这样的设想:申报、保护机构属于政府文化部门或其他国有机构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鉴别、申报、文献化过程中应由其牵头组织本单位及当地档案馆、图书馆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各项相关工作;市级、县级档案馆应将本地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鉴别、申报、文献化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材料分别归档入库,并建立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 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鉴别、申报、文献化过程中产生的复制件则应由申报、保护单位及当地图书馆收集、保存。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收集工作应以当地普通本科院校图书馆为主,各级图书馆、档案馆协助收集,力争建设包括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较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体系,并将其以各种方式方法向读者提供使用。对于历史发展上有其特殊性、由非国有单位组建的少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单位,则由政府运用政策、拨款等方式鼓励其参照上述做法进行文献建设,但不作硬性要求。这也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特点及当前地方各类档案馆、图书馆的规模与能力等实际情况考虑的,同时还顾及了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特殊性特点。当然,极少数属于全国性或省级区域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可分别由国家或省级有关机构(包括国家或省级档案馆、图书馆在内)共同协作完成。

为此,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基础上,省、市级政府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时,应明确规定申报、保护单位以及档案馆、图书馆在工作中的相互分工协作关系与责任追究制度。具体操作上,地方文化馆或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在普查后了解到当地某项文化极有可能属于县级及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应在权益团体或传承人的授权下成立申报组织。该组织经当地政府部门同意后,牵头组织本组织、当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及普通综合性本科院校图书馆的专业人员组成申报小组。其中,档案馆、图书馆人员主要负责资料查找佐证并参与项目的调查工作,计划拟定、鉴别、申报等工作由申报组织负责开展。当申报成功后,申报组织、申报小组分别转变为保护单位(部分特殊的除外)、文献化工作小组,进一步细化并具体实施项目申报时保护计划中的文献化方案。实施过程中要设法保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将其作为检验文献化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在对文献化后所形成的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后,连同鉴别、申报材料各复制多份,交由保护单位、本地公共图书馆及普通综合性本科院校馆收集、保存、利用,原始材料则全部按所定级别分别移交所在县或市级档案馆保存。保护单位可无偿使用档案馆、图书馆所收集到的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文献资源,并对此加工制作成数据库。该数据库主要由地方普通综合性本科院校馆负责研制,归该馆及保护单位共同所有。

3.2 新模式的可行性和现实意义

第一,《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中提到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1],已对图书馆、文化馆等单位的作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在制订本级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或实施细则进行更详细的指引。虽然在已有的法规中并没明确档案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明确指出了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7]。由此可知,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材料移交档案馆是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如广东省清远市就明文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材料应移交清远市档案馆保存[8]。

第二,收集、整理、保存、利用文献是档案馆、图书馆的基本职能,图书馆有与此相应的人才、资源和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本质是文献,因而,严格地说收集、利用这部分文献也应是图书馆的职能之一。更主要的是,有了档案馆、图书馆的参与,既能促使保护单位尽快与它们一起有计划、系统、全面、真实地将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化,又能更方便、广泛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保存、利用、传播工作,进一步拓宽了档案馆、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范畴,便于它们形成馆藏特色。这样一来,档案馆、图书馆也就有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建设的动力。同时,保护单位不必承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进行长久保存、广泛利用的职能,这样既节省了其人力、物力和经费支出,对不具有这方面优势的保护单位来说无疑也是一种解脱。因此,保护单位、档案馆、图书馆只有共同参与、合作建设,才能充分发挥各自长处、弥补不足,克服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建设模式存在的弊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建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得到合理布局以及长久保护和充分利用,达到资源共享、多方共赢的目的,并为下一步广泛开发利用文献打下坚实的基础。

虽然理论上,建立硬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移交制度也可以把相关文献移送到档案馆、图书馆,档案馆、图书馆可以不必花那么大的精力参与共建,但是实践中,保护单位参与共建的积极性并不高,没有机构会自愿、主动、完整、快速地将本机构的劳动成果无偿送给其他机构。这种计划经济时代普遍存在的做法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并非最佳,也难以合理布局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只有将法规要求与合作共建结合起来的模式才最能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也更符合现实情况。

当然,有些保护机构或传承人可能因担心档案馆、图书馆参与共建会泄露技术、商业机密而产生抗拒或合作意愿不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主动开展说服工作,向其阐述合作对各方的好处及相关文献在人民群众(特别是年青一代)间广泛传播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并督促各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益、责任、义务和保密要求,使保护机构乐于与档案馆、图书馆合作共建。而对于非国有单位的保护机构,政府应对其合作共建不作强制性要求,只运用优惠政策、经费支持等方式加以倡导,以消除其参与顾虑。

第三,《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1]而保护单位要想以现有的条件建立数据库是不易做到的,但是通过分工合作,由当地对数据库建设富有经验和实力的普通综合性本科高校图书馆牵头,数据库的建设则容易多了。建成后的数据库归该馆及保护单位共同所有,保护单位不仅完成了规定的任务,不花财力、物力就拥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数据库,而且高校馆也有了特色资源库,达到双赢的目的,避免了各自建库浪费资源的情况。

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除了文献化后生成的文献及其鉴别、申报资料外,还包括大量的有关论著、资料,只有对这些文献资源全面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形成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体系才更有价值。但这并非保护单位与档案馆能够做得到的,图书馆在其中充分发挥了职能。图书馆虽然可以收集公开出版发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但当前鉴别、申报资料和文献化后的文献资料大多是非公开出版发行的,如果图书馆不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建设,就难以完整地获得这些内部资料,因此这是图书馆希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原因。相对于当前市县级公共图书馆财力、物力、人力现状及一般非省会所在地方高校图书馆的实际情况来说,当地普通综合性本科院校图书馆的实力较强些。如果以由当地最有实力的图书馆主要承担全面收集、整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责任,各层次各类型图书馆协作参与的方式来实现文献的共建共享,将会是最优的方式。地方普通综合性本科院校一般以服务地方为主,图书馆为适应此种需要也希望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文献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恰恰是特色的文献资源,这使该类院校图书馆具有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建设的动力。当然,对于地方文献等相关类型文献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收集、整理,需要在当地各类型各层次档案馆、图书馆的共同协助下才能完成;对于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内部交流的学术资料,需要承担全面收集任务的图书馆主动沟通联系获取;而对于已公开出版发行的论著、艺术作品等,图书馆按正常渠道采购即可。

3.3 保障权利主体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鉴别、申报资料和文献化后的文献也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在未得到申报机构和传承人授权的情况下不仅对此类文献的阅读或视听要受限制,而且也不得公开出版发行。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也会影响到档案馆、图书馆对相关文献的保存、利用,进而动摇共建合作模式的运行。因此,在筹建合作组织之初,各参与机构及有代表性的传承人应共同商讨并寻求保存、利用文献的共识,处理好藏与用的矛盾。其一,政府的政策、法规要鼓励、支持传承人在不影响其利益或满足其物质、精神需求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授权申报(保护)单位、档案馆、图书馆开发利用有关文献资源,这些文献中不涉及商业或技术秘密的部分应免费对外开放使用,但公开出版发行或开展有偿服务的前提是要征询并得到传承人的同意。其二,保护单位在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调动传承人的作用与积极性,在收入分配中要考虑其经济利益,并设法争取政府对其的物质、精神奖励,为其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同时,设法让传承人认识、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广泛传播的历史意义、文化意义与教育意义,使其乐于授权。其三,档案馆在收集相关原始材料的同时为传承人立档,并严格按国家档案法规定保存、利用这些资料。这不仅是对传承人的尊重,更是完整、长久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必要条件。其四,图书馆要对收集到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在为读者提供使用时分别进行处理,对于尚未公开出版发行的文献要在传承人的授权下限制使用,并与各权利主体签定相应协议,或者以主动为传承人和有关机构提供个性化服务等方式逐步争取扩大读者对受限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使用范围。只有解决好藏与用的矛盾,设法扩大读者的使用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价值才得到充分体现,合作共建模式也才更具有可行性并充分发挥作用。其五,传承人应在个人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尊重上述社会机构的利益,充分理解其为保存、传承、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作出的努力,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及历史的发展多做一份贡献。

4 结 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价值明显,只有在各方通力合作的前提下才能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建设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效益的最大化。我们深信,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政策法规的规范及各机构、人员的努力下将得到更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建设也将取得更大的成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价值亦将得到更充分的实现。

[1]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EB/OL].[2009-09-18].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3227.htm.

[2]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EB/OL].[2009-09-18].http://www.mcprc.gov.cn/sjzz/shwhs/200608/t20060831_70841.html.

[3]王云庆.图书馆等文化事业机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J].图书情报工作, 2007(8).

[4]谭寅汉.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化及其藏用探析:以端砚制作技艺为例[J].新世纪图书馆, 2009(4).

[5]张红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图书馆地方文献工作[J].四川图书馆学报, 2007(5).

[6]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2009-09-18].http://www.ccnt.gov.cn/xxfb/zcfg/flfg/200802/t20080227_51929.html.

[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EB/OL].[2009-09-18].http://www.ccnt.gov.cn/xxfb/zcfg/flfg/200504/t20050406_10599.html.

[8]西 汉.清远市多家政府部门向档案馆移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档案[J].广东档案, 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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