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权利维护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2010-03-23 07:31静,哈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权利大学生学校

张 静,哈 刚

(辽宁中医药大学 社会科学部,辽宁 沈阳 11003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高等教育改革的全面深化,大学生各种权利比以往任何时代都受到重视,特别是在科技文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大学生的受教育程度越来越成为他们实现劳动权、个性发展权、对社会成果的享受权和对社会发展参与权等权利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大学生迫切需要整个社会都来关心和帮助他们提高素质,关心他们自身权利的实现状况。同时,从实现权利的角度,对高等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对学校为其提供的各种教学、生活条件以及学校自身的教育管理也提出更高的要求。相比之下,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和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相对滞后,学校独立意志与大学生权利之间不断发生碰撞,学生诉高校的法律纠纷呈迅速上升趋势,相关案例屡屡诉诸报端。因此,大学生权利维护迫在眉睫。

一、大学生权利维护的现状

大学生权利维护,亦称大学生合法权利的保障或维护。它是指高等学校、大学生个人或相应的维权组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地认识大学生权利,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保证大学生合法权利的有效行使,并主动及时消除对大学生权利已有的侵害,最大限度地实现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高校大学生维权活动也在兴起。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激发;大学生实现权利的主动性开始增强,高校维护大学生权利的工作开始起步,高校的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积极通过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代表和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社会对大学生权利维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些现象表明,大学生权利维护问题已经摆上了高校依法治校的议程。

(一)大学生实现权利的要求增强

要求获得良好的受教育权。大学生学习自主权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在对学生的访谈中,学生普遍认为,大学不仅仅是接受知识灌输的场所,更应该是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完成自己的判断,进行选择性学习与探索的天地。大学生参与教育教学的主动性增强了,比如,学生对任课教师的质量、对课程的安排,甚至对教育教学的改革开始敏感了。

行使民主权利要求。大学生参与学校公共事务决策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识明显增强。大学生的知情意识在增强,很多学生对收费问题非常敏感,学生认为有权利知道实际的办学成本。对程序性权利的认识在逐渐提高,在学生民主参与的有力推动下,有的学校在学生工作的网页上公布了学校工作的流程图。

人身和物质保障权要求。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对待是否准许大学生谈恋爱问题上,越来越多的学生认为学校的处分涉及到隐私权保护的问题。财产权的意识在增强,有些大学生认为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学生私人财产进行侵犯。物质帮助权的意识也在增强,大学生已经认识到学校发放特困补助、贷学金的申请应该是他们的一项权利,不再是被动的接受。

学习生活选择权要求。关于学习问题上的选择,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关注教师的课堂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在校生活问题上的选择,大学生也提出了生活方式上的不同要求。就业问题上的选择,学生主要反映学校在对待学生就业问题方面,过去的行政化做法的痕迹太重,有的学校为了和用人单位搞好关系,限制学生在就业问题上的选择权。

权利救济的愿望日益强烈。在学校教育管理过程中,学生不但注意到自己的实体性权利,而且也开始关心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渠道。即便发生在校外的事情都能积极主动地寻找救济的方式,甚至不惜求助司法机关。从近年来看,大学生打官司的案件越来越多,涉及到学生状告母校、学生状告用人单位、学生的著作权等方面,这是过去没有过的。

(二)社会对大学生权利维护的呼声增强

一是对有关大学生权利问题报道多。比如著名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和刘延文诉北京大学案,《中国教育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各大媒体都作了相应的报道。最近发生的某高校学生在教室内接吻被监控录像发现,将学生开除一案,在互联网上被广泛报道,在“百度”网上检索“学生接吻被开除”,相关报道就有513篇。在著名的新浪、搜狐、雅虎、中国教育网等网站都有报道。

二是围绕大学生权利问题展开讨论。主要围绕学校处分权的行使、学生权利的维护、学校制度的合法性、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的界限等问题开展讨论,法律专家、学校领导、学生家长等人员参与讨论。关于学校对大学生恋爱相关问题的处分,律师认为:“学校规章违反《宪法》。成年男女接吻、拥抱是《宪法》赋予的个人自主权中的基本权利,正是这个权利,一些高校准许学生结婚。”很多讨论都涉及到了学生的权利保护和学校依法办学等方面的问题。

三是呼吁对大学生权利进行保护。学校作为承担学生在校教育和管理的一个组织,应成为守法用法的楷模,在校园这个小社会里营造出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使学生们在步入校园外的大社会时,能养成良好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成为信法守法的公民。学校不仅仅只是在课堂上教学生学法守法,更迎用自己的行为和形象影响学生对法律的现实理解和信仰。大学教育应该是一种人文教育,而人文教育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切实尊重受教育者的人格和一切合法权利。

(三)学校管理理念发生转变

高校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学生的权益”重视不够。近年来在“以人为本”思想的指导下,高校的育人理念和管理模式也在发生转变,很多高校都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正在形成。学生权利意识发生变化,实现权利的要求增强,也有力地推动了高校管理工作价值导向的转变。高等学校了解学生、理解学生、服务学生、引导学生、教育学生、依靠学生、相信学生的氛围正在形成,学校开始重视学生的发展变化,并根据学生的发展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期待随着时间的推移,学生的主体地位会被认可,维护学生权利的价值观能够形成。但是,要使这种理念或者价值观能够付诸实施,必须配置以相应的制度保障,没有相关的制度作保障,很难起到预期的效果,而目前高校的制度建设相对缺乏。另外,学生管理工作理念的最终转变,必然要通过教育管理者的行动体现出来,而这方面也是目前高校的薄弱环节,高校必须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

二、大学生权利维护的对策

大学生权利意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权利实现的要求越来越强,权利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尽管学校维护大学生权利的工作已经开始,已经采取措施,积极为大学生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然而,在大学生权利维护方面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与大学生权利实现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大学生权利的维护势在必行。

(一)校方对大学生权利的维护

转变教育观念,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在新的形势下,高等学校在教育管理中必须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体现法治精神对大学生的尊重与关怀。一方面,学校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在建构有关学生的教育教学以及管理制度中,应当以学生的根本利益为中心,建立符合教育目的和学生全面发展的学习、生活秩序。另一方面,学校有义务在教学、管理、服务等各方面摆正自己的位置,尊重和保护大学生的权利。积极应对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化,应该正确对待双方之间对等的权、责、利关系,特别是应该正视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成分。

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师生的权利意识。一是以《法律基础》课教学为主渠道,加强学生的权利意识教育。要结合青年学生特点,进行法律知识的系统教育,教师应积极发现、挖掘学生中的法律事实,建立法律咨询中心,实行教育、服务、引导一体化。二是把权利意识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加强大学生自我修养和科学的权利观的教育。三是注意大学生权利意识教育的针对性,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年级的大学生选用不同的教育内容。四是提高管理者的法律意识。高校要通过举办法制讲座特别是教育法制讲座,敦促鼓励管理者自学等方式,培养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最佳条件。

规范学校管理,正确行使高校的处分权。高等学校应该依法行事,规范其处分权的行使。高校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合法合理:其一,权限与主体要合法,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不能违背国家的基本法律,不能侵害人的尊严、自由和其他基本人权;其二,内容要合法,即处分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要真实、充分,并且还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条件、处分种类与处分幅度;其三,目的要合法,处分学生必须是为了教育学生、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等公共目的,而不能纯粹是为了学校本身的利益;其四,要有程序保障,高校对学生实施处分,从警告到开除学籍,是严格依照规章制度进行的。在处分学生的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与诉讼权,在涉及学生的根本性权利时,应主动提供一定的救济渠道。另外,要公开学校管理的有关程序,自觉接受学生的监督。

(二)社会和法律渠道对大学生权利的维护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权利救济的机制,社会维护也是大学生权利维护的有益补充,保障和确认大学生的法定权利,就必须对高校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社会各个方面对学校工作的监督;完善社会相关的权利救济机制,作为大学生权利学校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有益补充。

完善大学生权利的实体性规范。教育立法应对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权利,由于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因而如果公民的宪法权利没有被内化到具体的部门法之中,其救济就会比较困难。因此,教育立法必须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做出具体规定。

完善教育立法中的程序性规范。程序性立法不仅要体现学校管理的程序化,要求学校决定的作出,除无需程序性要求的以外,如教学活动的安排、指定教科书等,都必须遵守程序规定、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而且还要进一步拓展有关程序性权利的内容,这样既便于司法审查,又构成了高校的义务。

对学校运行作出限权规定。学校行使权力的职能范围必须由法律授权,学校行使权力时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制约,防止滥用权力及越权行为的发生。要对学校权力的行使规定责任追究条款,尤其对滥用权力、越权、扩权等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责任承担规定。

(三)加强大学生自我维权的实践

无论是高等学校,还是通过法律渠道,在维护大学生权利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要唤起大学生实现权利的主动性,切实维护大学生的权利,必须加强大学生自身的维权实践。

首先,成立、完善大学生维权的自治性组织。一方面维权组织要充分深入学生中,了解学生权利的实现状况,了解学生的要求和愿望;另一方面它应该将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反映给学校,并且应该监督学校对此类问题进行处理,在必要的情况下,更应该寻求社会、法律、媒体的力量来使这种权利得以实现。该组织更应该承担起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职能,加强宣传力度,在学生中普及有关权利和维护权益的知识。创新开展活动的方式,开设维权网页,设立维权信箱,定期召开座谈会,邀请学校相关领导出席等。

其次,加强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使学生自治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其在学生中以及学校内的影响力。建立和完善学生维权的提案制度,学校限期答复制度,定期反馈制度,涉及学生的重大问题学生参与讨论等项制度,同时加强学生维权组织的制度化建设,从组织的设立,到组织的任务,从具体的工作程序到相关责任的落实,都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把维护自身权利的具体工作纳入到制度的框架下,增强大学生维权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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