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家乐 姜 晓(四川大学图书馆 四川 成都 610064)
近年来,图书馆学界对图书馆用户信用制度的研究日渐增多,提出借鉴经济领域信用制度构建图书馆用户信用体系,以达到规范用户行为、方便图书馆管理的目的。信用制度通过信用评价方便人们相互“授信”与“受信”,以降低社会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提高社会效率。图书馆用户信用体系的构建还有助于树立正确的社会伦理理念。根据Fran Kena的说法,大部分成年人的道德水平停留在所谓的“困扰阶段”(conventional level),也就是多半以“别人怎么做我也怎么做”,“权威怎么说我就怎么做”,“在不违背前二者的情况下,怎么做对我最有利我就怎么做”这3个原则来支配自己的道德行为。这说明了为什么大家对偷税漏税、不守交通秩序都不以为然,因为大家都如此[1]。信用制度的成熟有助于培养人们诚实守信的伦理道德。在此,将信用制度的理念和方法引用到图书馆制度建设中,以期获得良好的收效。
有观点认为,所谓“图书馆用户信用体系”是指在利用图书馆资源活动中,用于收集、处理、查证图书馆用户信用状况及由国家、地方或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的监督、管理与保障有关用户信用活动规范发展的一系列机制与行为规范的总和。其中,利用图书馆资源的活动并非局限于用户借、还图书的活动,而是泛指用户利用图书馆文献、使用图书馆设施、利用图书馆服务等各种活动[2]。
该定义侧重从信用程序角度谈图书馆用户信用体系概念构建。信用制度的优越性在于把各类主体在社会交易中的优良记录和不良记录都累积放大,从而达到规范社会秩序的目的,它的基础在于信息共享。根据博弈论的观点,信用制度通过把个体之间的博弈转变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重复博弈,增加社会各类主体的违约成本,以避免因违约成本过低造成的利益投机现象。
笔者认为,博弈论的观点可以更好地反映图书馆用户体系的功用,所以试定义图书馆用户信用体系是指通过权威部门组建一个信用信息社会化、公开化、专业化的平台,通过采集图书馆用户的相关信息,进而分析受信用户的履约能力,制定出相应的授信决策,从而把用户与单个图书馆之间的博弈转变为用户与图书馆群体之间的重复博弈,并进而形成对图书馆用户其他社会信用产生影响的一个有效的社会守信机制和失信惩罚体系。
图书馆用户信用体系的层次可分为信用环境与信用机构两方面。信用环境是指与信用交易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等规范和人们的信用意识、有关信用的行为习惯以及社会对各类信用服务的需求等方面的内容[3]。信用环境是信用体系的基础,有了信用环境才会有信用机构的存在。信用环境又可分为信用法律制度、信用伦理、信用意识3个方面。信用机构可分为信用评级、调查、征信、信用保险、担保、管理咨询等机构,是图书馆用户信用体系中的具体执行机构。
图书馆用户信用体系概念移植于经济领域,但也具有某些不同于经济领域信用制度之处,主要表现在:
不同于经济领域信用制度以经济流为信用考评指标,图书馆用户信用体系的评价指标以文献流为主,还包括用户与图书馆相关的其他行为。其评价指标可以把用户行为分为正负两个标准。正面评价标准如担任图书馆志愿者、向图书馆捐赠图书、提出合理化建议等。负面评价标准如偷窃、毁坏文献资料、恶意下载资料、不文明行为等。图书馆用户信用制度评价既有硬性指标、也有软性指标,其评价指标较为复杂,不如经济领域信用制度客观明确,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模糊性。这使得信用制度的构建具有一定难度。
由于图书馆用户信用评价因素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不易排除人为因素,使图书馆用户信用征信环节增多,稍有不慎就容易在信息采集、保存、评价过程中泄密,对用户隐私及其他一些权利造成侵犯,或者容易因为主观评价的参与,双方对某一评价标准的不同认识产生纠纷。这是与经济领域信用体系纯客观性评价标准的不同之处。
不同于一般信用制度普遍具有的“透支功能”,图书馆用户信用评价主要以文献流为主,不具有“透支”功能。“透支”功能是经济领域用户信用实现的主要方式。
一般信用制度通常根据用户身份做出初始信用评价,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不同身份的用户的信用等级差异很大。诸如年龄、婚姻状况、教育程度、工作单位、收入状况、职务等象征身份的因素对用户信用评定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平等地获取知识的权利已成为人权,并且图书馆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公共机构,两者决定了图书馆应该向所有用户一视同仁地提供信息服务,不能因城乡差别、职务高低、收入多少等因素将用户分出等级。
借鉴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构建模式,图书馆用户信用体系的构建模式主要有两种:(1)信用中介机构为主导的模式,其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管理行业的自我管理来运作,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信用中介机构发挥主要的作用,并且运作的核心是经济利益。(2)政府主导模式 即政府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地要求用户提供信用数据。这种模式中政府起主导作用,并且建设的效率比较高。
笔者认为,两种信用体系构建模式均有可取之处。采用政府主导模式的有利之处有3点:
(1)依靠行政影响力有利于较快地建立覆盖范围广的用户信息库 我国现有政府主导建设的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hina Academic Library &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CALIS)项目开始于1998年,采取政府投资、自愿参加的建设模式。其已经建设有2个国家中心、7个地区中心和1个国防信息中心,并发展了152个成员馆。由于CALIS已经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笔者认为以CALIS为中心构建图书馆用户信用体系有利于短时间内建立起一个基本用户信用体系,对于现阶段缓解图书馆用户信用危机具有重要意义。
(2)政府主导模式社会信任度较高 政府调控能力和运用资源的能力最大,并且由政府信用作保障,社会信任度是最高的。而我国信用制度起步较晚,至今也没有如标准普尔、穆迪公司这样的具有普遍公信力的机构。因此,以私人公司为主构建信用体系无疑会进程缓慢、障碍重重。
(3)政府主导模式具有公益性、非赢利性的特征,有利于防止个人信息、机构秘密被他人滥用。正如一些学者认为的,“基础数据库阶段的公共模式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和金融机构的隐私和机密,尤其是在目前我国个人征信立法几乎空白的情况下,防止信息被滥用。”[4]
从长期来说,应建立以市场化为主的信用构建模式。图书馆与用户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5]。图书馆与信用评价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图书馆根据信用评价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对用户采取对应的服务措施也是一种合同关系。信用系统最重要的两个环节——征信和评价都应采取商业化运作。“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征信国家,其征信类数据的经营必然是商业化的,或者是特许经营的,其征信数据库都是商业化的,原因就在于可为全世界接受的征信产品和其他信用管理服务业必须存在中立、高效、3个以上不同机构选择的条件,而政府机构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长期市场竞争是不符合市场原则的”[6]。信用评价本身具有裁判的属性,这就要求信用机构应当中立、公正地对用户行为做出评价。如果信用机构与图书馆有联系,那么用户可能就会质疑这种评价的公正性。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加大失信成本的威慑力度是避免失信行为的有效方法。因此,单个图书馆构建信用系统的效果是有限的。图书馆用户信用体系的构建必须尽可能地扩大信用体系覆盖范围,这就需要加强横向联系和纵向联系。加强横向联系,就是要在图书馆行业内部尽快建立覆盖全面的共建共享机制,使尽可能多的图书馆加入进来,统一用户信用制度建设的标准。加强纵向联系,就是要和社会其他领域信用建设紧密联系,加大失信成本的威慑力度。比如和金融领域信用制度紧密挂钩,即读者在图书馆用户信用体系中的违信记录会对其在银行的信用产生影响;学生在图书馆的失信行为会对其获得奖学金或个人助学贷款产生影响等。
亚当·斯密曾说过:“当一个人一天交易20次的话,他就不大可能欺骗别人,因为那样会使他失去更多。当人们之间的交易很少的时候,我们发现人们就有可能进行欺骗,因为欺骗得到的东西比他们由此得到的损害要多。”[7]图书馆是以文献流为主要评价对象的,文献周转得越快、下载次数越多,产生的信用就越高。因此,这两个指标可成为用户信用评价的参考指标。
图书馆用户信用体系的构建采用客观、标准化的评价数据有助于尽量减少信用评价中的人为判断,提高信用评价客观性。
4.3.1 人为判断具有主观性,同一行为对不同的用户可能评价不一。并且客观的评价标准可以让用户事先预测到个人的行为后果。
4.3.2 客观、标准化评价能大幅提高信用评价效率 信用评价的效率非常重要,图书馆需要根据及时的信用评价对用户进行调整。用户的意见、投诉也需要信用机构的及时回应。
4.3.3 有助于减少用户与图书馆的纠纷 主观性判断是价值性判断,客观性判断是事实性判断。相对于主观性判断,客观性判断容易取得一致的结论。因此,采用客观、标准化的评价数据会使图书馆、用户之间不容易产生争执。
图书馆信用体系需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区分善意失信和恶意失信,制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造成的失信情形除外的规定。应该在用户可能失信之前,通过短消息、E-mail、RSS等方式加以提示;当出现失信结果以后,区分善意失信和恶意失信,这有助于减少用户违反信用的情况发生,减少因为用户失信记录产生的不必要纠纷。并且应允许用户随时查阅本人的信用记录,对信用记录提出异议。
经济领域信用制度中,用户失信事前无预警,失信行为被记录以后就难以抹去,并且一般也无事后补救的办法。笔者认为,图书馆用户信用制度的构建不应如此刚性,应体现人性化特点,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1)当用户有违反信用行为时,除部分故意并且破坏性严重的失信行为以外,对于一般的失信行为,可以采用设置初次警告、再犯则记录于信用档案的做法。并且应通过伦理教育和制度约束相结合的办法,体现图书馆用户信用制度人性化的一面。(2)当图书馆用户因失信行为被记载于信用档案后,允许用户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不良记录。比如,允许用户通过担任一定时间或工作量的志愿者来抵消其不良信用记录等,并规定合理的消除不良记录的期限。
信用制度是成熟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引入信用制度可以将用户、图书馆、其他社会领域紧密联系在一起,对于克服当前图书馆某些读者的不良倾向、规范用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图书馆构建一个诚信、和谐的服务环境。这一设想在理论上可行,但实践中是否有效还有待验证。同时,图书馆用户信用制度毕竟与经济领域信用制度具有明显区别,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做很多细致的研究工作。为此,我们应当借鉴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与思路,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图书馆用户信用制度建设之路。
[1] 原威则. 信息伦理议题浅议[J] .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27-28.
[2] 张秀梅. 建立我国图书馆用户信用体系初探[J] . 图书馆论坛, 2008(5):22-25.
[3] 周 炜, 刘向东. 社会信用体系——分层结构及体系构建中的政府职能定位[J] .中国软科学, 2004(6):154-158.
[4] 张 勇, 朱秀敏. 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模式的选择[J] .商情, 2008(5):304 -305.
[5] 姜 晓, 任家乐. 高校图书馆与读者的法律关系[J]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08(1):66-67.
[6] 盛 芳. 论信息不对称与信用经济[J] . 现代情报, 2003(1):15-17.
[7] 建设银行常州培训中心课题组. 中国特色个人信用制度研究[J] .西部论丛, 2002(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