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红(湖南工业大学 师院校区图书馆,湖南 株洲 412007)
目前对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尚无权威、明确的概念。相比之下,一般比较认同欧盟的定义:“再利用是指个人或者法人以商业或者非商业目的,不是文档因公共任务而得以产生的原来目的,而对公共部门机构持有的文档的利用。公共部门机构之间文档交换如果纯粹是履行公共任务的不构成再利用。”[1]本文针对国内外关于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问题的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评述,以与同行一起商榷、学习。
目前国内研究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学者较少,利用中国期刊全文、维普、万方等数据库查到的相关文献极少。利用Baidu、Google等搜索引擎可以查到少量与此主题直接相关的资料(也有学者将信息再利用称之为信息增值利用)。
从查阅的文献可以认为,目前国内对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问题的宏观研究较突出者当属冉从敬博士,他在文献[1-2]中分别研究了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涵、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的合理性、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的各国模式以及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机制等问题。这些问题大部分属于理论层面的宏观阐述,显示出冉博士敏锐的学术前沿洞察力。
丁光勋在文献[3]中探讨了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的尴尬及对策问题,指出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面临可以再利用的政府信息有限、再利用的标准不统一等现实尴尬,应采取措施提高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的效率。谭必勇则研究了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的现状、推进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的对策。[4]《每周电脑报》上的一则报道认为,我国政府信息再利用缺乏商业模式。[5]另外,有学者针对公共信息开发与服务进行了论述,如吴慰慈先生在《信息资源开发战略研究》中认为“信息资源开发要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对公益性的信息服务要给予优惠,同时扩大对商业用户的服务。”[6]
2.1.1 关于公共部门信息的收费
研究知识产权法的教授David Vaver认为:“数据自由并不意味着数据被免费获取。无法设想那些得到免费数据的人也将使得他们的再利用是可以免费获得的,学术的目的除外。”[7]有学者进一步提出:“虽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自由获取的观念已经出现,但是政府机构收集的数据价值不能真正的实现,除非它能被自由地获取,除非使用者不必担心是否应该为再利用而付费。”[7]随着开放获取活动的推行,公众对于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免费的呼声日益高涨。
2.1.2 关于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协调
以欧盟为典型代表。学者Aegidius Kap等指出:“在欧洲和其他的地方,在数据政策领域,协调并不意味着国家和组织失去他们的自治。欧盟的《关于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指令》能够被看作一种最低限度的对于公共部门中数据提供者的要求。”
2.1.3 关于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知识产权保护
国际上对公共部门内容和公共部门信息的区分非常模糊,因而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不同的见解。GrahamVickery等将公共信息划分为“公共部门信息”和“公共部门内容”两部分,认为在公共部门内容方面存在着复杂的知识产权状况。[8]学者Paul F.Uhlir的研究指出,知识产权会影响政府信息的获取和利用,许多信息在公共获取和利用中受到知识产权、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事项的限制。[9]
欧盟委员会早在2000年就完成了有关公共部门信息进行商业开发的报告,将公共部门信息分为经济与商业信息、农业与渔业信息、法律系统信息、科学信息等。该调研报告阐述了欧洲一些国家公共部门信息的价值评估以及信息政策等,[10]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除欧盟、美国外,英国、加拿大等国家非常重视公共部门信息的开发。英国在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方面具有较大的代表性,不仅发布了有关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法规,而且设定了专门处理公共部门信息的机构,并且具有较为详细的程序机制。如英国设有公共部门信息办公室(OPSI),组建了公共部门信息咨询委员会(APPSI),对推动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11]
2.3.1 美国较丰富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法律
美国为了保障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顺利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1966年7月,美国《信息自由法》颁布,确立了公众提出信息请求和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历程,为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奠定了制度基础,并先后四次对该法进行修订。《信息自由法》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的出台,方便了公众在线获取重要的政府记录。1990年《美国的公共信息准则》提出了公共信息的8条准则,规范了联邦政府提供公共部门信息的标准,为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业务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有关联邦政府的信息政策在1993年的《A-130通告——联邦信息资源管理》中也有着重要规定。美国国会于1995年提出并通过了《文书削减法》修正案,为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设定了政策指南,它规定了由行政管理和预算局(OBM)对《文书削减法(1995)》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文书削减法(1995)》对阻止信息的官僚控制也作了相应的限制,它规定了政府机构都应该确保公众能够及时地和公平地获取机构的公共信息,同时也为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留下了较大的发展空间。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构成了美国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制度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业务的顺利开展。
2.3.2 欧盟关于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立法进展
欧盟在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方面的立法进展非常迅捷并且已经渐趋成熟。早在1999年欧盟委员会出版了关于公共部门信息的绿皮书,促使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展开了关于公共部门信息获取和再利用的激烈讨论。为此,欧盟委员会于2001年发布了《电子欧洲2002:创建公共部门信息开发的欧盟框架》的通讯,表明了委员会力图使成员国之间就相关政策达成最低程度协调的愿望。2002年欧盟委员会提交《公共部门文档再利用和商业性开发指令》,进一步探讨了公共部门信息开发和利用等问题。[1]2003年11月欧盟通过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是国外研究的一个标志性成果,也是欧盟各成员国制定国内相关准则的基础,包括目标与范围、申请、收费原则、实践管理等。2002年5月欧盟出台了《电子欧洲2005行动计划:全民信息社会》。2006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委员会信息的再利用》的立法建议。[1]根据欧盟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英国于2005年制定、实施《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规章》,目的是为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确定一个公平而非歧视的程序,以促进其国内对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由上述讨论可以看出,国内对于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研究不太重视,并未形成热潮。第一,研究范围较窄。目前主要围绕政府信息再利用这个领域,而事实上公共部门的范围远大于政府信息。第二,研究主题较单一。目前主要围绕信息公开而言,而且大多谈论的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话题,而讨论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问题的文献较少。第三,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够。目前有关探讨政府信息再利用的文献主要集中在原则性建议领域,尚未从理论和实务上真正展开,这和我国信息资源的实践进展速度不太相适应。因而,在我国,开展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显得重要而迫切。
国际上,特别是美国对于公共部门信息的再利用非常重视,而且采取较典型的模式推动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相比之下,我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应积极关注国外的研究进展,并挖掘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研究并参考国外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模式,对于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经济价值的最大化,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信息获取权,对于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不断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在公共部门信息的再利用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多的研究成果,就国际大环境来说无疑是走在世界前列,同时也为其他国家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较有价值的素材。但也存在一些待完善之处,如:研究重心主要侧重在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程序探讨方面;对于某些较新的动向,如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风险规避、利用机制等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特别是随着现代通讯网络的发展,跨国界的信息再利用技术实现较容易,但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显得较为突出,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过程中如何有效防范和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是一个很有现实价值的问题。而国外对此研究力度不够,有些未能拿出合适的方案,干脆对知识产权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这显然不符合现实需求。
[1]冉从敬.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研究[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8,34(6):103-108.
[2]冉从敬.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2007.
[3]丁光勋.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的尴尬及其对策[J].图书情报知识,2007(4):85-88.
[4]谭必勇.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问题初探[J].档案学研究,2007(4):23-26.
[5]张郁.政府信息再利用缺乏商业模式[N].每周电脑报,2004-10-11(12).
[6]吴慰慈.信息资源开发战略研究[EB/OL].[2009-10-20].http://iib.harbin.gov.cn/hrbxxcyj/hrbxxcyj_xxhtx1/list.php?id=1.
[7]RSA.Freeour data:should publicsector information be available to all for the cost of reproduction? [EB/OL].[2009-10-20].http://www.thersa.gov.
[8]GrahamVickery,Sacha Wunsch-Vincent.Digital broad band content: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and content[J].DSTI/ICCP/IE(2005)/FINAL.:10-39.
[9]PaulFUhlir.Policy Guideline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of Government Public Domain In formation[M].Paris:UNESCO,2004:12-14.
[10]European Commission.Commercial Exploitation of Europe’s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Final Report:October2000 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M].Paris: Luxembourg Press,2000.
[11]APPSI.Annual seminars[EB/OL].[2009-10-20].http://www.appsi.gov.uk/meeting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