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良(洛阳理工学院图书馆 河南 洛阳 471023)
2001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1],2002年11月,中国图书馆学会颁布《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2],在规范图书馆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同时,明确了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具体途径。随即,全国图书馆界掀起了职业道德研究和建设热潮。在我国图书馆界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着明显的职业道德功能越位和要素缺失现象,致使图书馆职业道德建设效果不尽如人意,造成图书馆行业行为失范时有发生,图书馆从业人员①整体职业素质偏低,在影响图书馆行业形象的同时,严重阻碍了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在职业行为中,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都属于职业规范的范畴,它们在社会职业责权利基础之上共同形成规范体系,但所起作用的方式和强度是不同的。职业纪律是所有从业人员为了达到现实利益、保证职业活动正常进行而在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人们在职业生活中无论愿意与否,都必须遵守职业纪律,履行职业责任,一旦违反了职业纪律就要受到相应的惩处,它对人们的约束是外在的。而职业道德是人们应该遵守的职业倡导或要求,不是强制性的。从业人员或组织自觉地践行职业道德规范的目的不是以谋求利益为出发点。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其社会调节作用必须在健全的法律法规、严格的纪律规范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协调之下才能发挥,否则它的作用将是十分有限的。
图书馆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功能可概括为传达职业理念、确立职业精神和规范职业行为[2]6。图书馆职业道德功能定位的缺失主要体现在对图书馆职业行为的规范范围的越位或扩大上。在图书馆现实管理中,常常把道德愿望上升到职责义务,把图书馆职业道德视为解决图书馆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比如,在对违纪处理上常常以“责任心不强”作为从轻处理的借口,对于“合理、合情、合法”的运用往往因人而异,这就是典型的职业道德替代劳动纪律现象。反之,对于图书馆从业人员高声交谈、吃零食等不文明行为却往往以纪律规范来处理,甚至给予一定的惩罚,这又是以纪律代替道德的简单处理。
图书馆从业人员对职业责任的信守是实现职业快乐和幸福的基础,因此,职业信仰是职业道德建设的精神基础。所谓职业信仰,就是从业人员对职业的极度信奉和尊敬。职业信仰表现为从业人员对职业价值和意义的追求,在职业信仰驱动下,逐步达到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统一,实现职业境界的提升,使从业人员自觉践行职业责任并努力维护职业形象。图书馆职业信仰是一种高度的图书馆职业认同,它能将职业规范内化为一种自我约束的道德力量,并极大地影响图书馆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图书馆从业人员职业信仰的形成有的源于专业情结,但更多的是在图书馆长期实践中沿着职业利益谋取、职业规范信守、职业幸福到职业信仰这一路线逐步培育形成的。
通过各种教育培训树立图书馆从业人员职业信仰是图书馆职业道德建设的最高境界。长期以来,我国图书馆学专业教育和在职培训中很少从职业哲学的角度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在图书馆职业道德教育中,职业信仰往往以职业责任或政治思想教育的面目出现。 就图书馆职业责任来说,国内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如在《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解说中,将图书馆的职业责任表述为“满足公众的文献信息资源需求”[2]14。而在《图书馆服务宣言》(2008)中则指出:“图书馆是通向知识之门,它通过系统收集、保存与组织文献信息,实现传播知识、传承文明的社会功能。”[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图联于1994年共同制订的《公共图书馆宣言》则宣称公共图书馆是“开展教育、传播文化和提供信息的有力工具,也是在人民的思想中树立和平观念和丰富人民大众的精神生活的重要工具”[4]。上述表述显然存在一定的差别。在我国,因不同系统的图书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不一样的,在图书馆职业道德建设中传达统一的图书馆职业理念和职业责任显然是行不通的,单纯以政治思想工作来涵盖职业道德建设也是不可取的。更何况政治思想工作意识形态化明显,难以充分体现图书馆职业特点,与图书馆道德修养主体的内在要求出现极大的错位和反差,基本无法实现预期的效果。
图书馆职业道德建设主体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图书馆与图书馆从业人员不分;二是没有体现图书馆道德主体的个性差别。
图书馆从业人员从事的是图书馆职业,但并不意味着图书馆职业道德就等同于图书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图书馆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而图书馆从业人员是图书馆社会责任的具体承载者,履行具体的岗位职责,承担的是一种职业责任,并体现着一定的社会价值。针对图书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目标就是通过职业道德教育来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展示爱岗敬业、文明优质等良好的职业风尚;图书馆的职业道德建设目标则是通过正确的组织行为来昭示普遍开放、平等服务、以人为本的工作准则,以体现社会制度安排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很显然,图书馆组织的职业道德建设强调社会责任的履行,图书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则强调职业行为的规范。虽然图书馆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道德规范源于对图书馆职业责任的高度认同和自觉践行,但两者的着力点和建设内容均是不同的。在图书馆职业道德建设上,既要强调图书馆的社会责任,以提升图书馆职业的神圣感,杜绝职业道德教育的生硬,也要强调图书馆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自觉规范,以具体行为来践行图书馆社会责任,避免图书馆组织职业道德建设的空洞。
个体主体自觉的事实与应然追求,决定了道德教育必然是尊重人的主体性的[5]。图书馆从业人员包括不同的道德个体,既有正式员工,也有临时聘用人员;既有行政管理人员,也有专业技术人员,还有技术工人。由于家庭环境、成长经历、文化素养等不同,每个图书馆员的职业兴趣、职业人格和职业能力呈现出极大的个体差异。即使是同一类型人员,在不同的职业发展时期也存在不同的职业追求和道德水平。 当前图书馆职业道德建设往往忽视个体的差异,即忽略图书馆从业人员个体间的差异及人才成长的多样化特点,没有多给个体自由选择的空间和应有的宽容,缺少制度保障下的个性化引导,过多地以大道理灌输而忽视小细节的处理,忽视道德建设真实、具体、践行的特点。
虽然职业道德需要道德个体的自觉行动,但职业道德的培育若要持续有效必须建立科学可行的建设机制。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10条规定,要“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把公民道德建设融于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之中”[1]。制度安排与道德说教一样都是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所谓制度安排,就是社会根据需要为人们的各种活动设计、制定、供给一定的正式规则,如政策政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条例纪律等,同时,也包括对这些规则的运作程序或操作方法的设定[6]。以《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2]1所提出的职业道德建设途径为例,其中的图书馆组织的引导激励、图书馆间的积极合作和全社会的支持与监督属于一种制度安排,而图书馆规章制度、榜样示范和思想教育则被视为道德说教。制度安排通过制度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划分或分配,并规定相应的奖罚标准,给行为人一种身不由己的压力,从而达到行为导向的目的。我国图书馆职业道德制度安排不足主要体现在职业道德制度及其监管评价的欠缺上。
图书馆职业道德规范是图书馆职业道德价值导向的直接反映,是图书馆职业道德原则的具体化。图书馆职业道德规范基于图书馆员的意志自觉,规范职业行为,向社会公众昭示图书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就全国而言,我国图书馆职业道德建设依据仅有“自律规范”性质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和“职业誓约”性质的《图书馆服务宣言》(2008)。《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所确定的“真诚服务读者,文明热情便捷;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尊重知识产权,促进信息传播;爱护文献资源,规范职业传播;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发扬团队精神,树立职业形象”等基本内容,在《图书馆服务宣言》(2008)中得以延续。作以详细分析发现,其中“真诚服务读者,文明热情便捷;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爱护文献资源;努力钻研业务”属于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范畴,而“规范职业传播;尊重知识产权、促进信息传播;发扬团队精神,树立职业形象”等则只属于图书馆组织职业道德范畴。其中“提高专业素养”和《图书馆服务宣言》(2008)中所昭示的“平等服务、人文关怀”等则是图书馆员和图书馆组织共同践行的道德准则。在现实文献信息服务中,“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尊重知识产权,促进信息传播;爱护文献资源”等更是涉及到法律约束,而不仅限于道德规范。图书馆从业人员个体与图书馆组织职业道德规范、法律约束与道德规范的混淆容易让图书馆从业人员产生盲目和事不关己的心态,导致现实约束作用大为降低。
此外,每一个图书馆因历史传统、人员素质、职业道德水平等环境条件的不同,其职业道德规范的角度和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即要突出本馆的特点和可操作性。图书馆职业道德规范内容源于客观实际,但应适当高于大多数图书馆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和相关法规的基本行为要求,是绝大多数图书馆从业人员经过长期磨练应当和能够逐步达到的,而且必然会经历一个从少数人到多数人最后普及到全体图书馆从业人员的过程。以这样的水准来确定图书馆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才能使图书馆主体的道德品质不断完善、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提高,从而使图书馆职业道德规范在图书馆职业活动中发挥积极的感召作用、鼓舞作用和调节作用。
为了保障图书馆职业道德建设的效果和水准,必须借助外界强力有效的道德监督和道德评价机制。所谓道德监督,是以一定的道德评价为基础,确保道德目标和道德规范得以切实落实的方法和过程。道德评价则是根据一定的道德目标、道德规范,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所作的价值判断[7]。图书馆的道德监督与评价源自图书馆组织内部和组织外部,其中图书馆组织内部监督评价可源于管理者、同事和自身,图书馆组织外部监督评价可源于读者、媒体舆论和主管机构。
我国图书馆道德监督存在“四多四少”的现象,即表面监督多,实际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对一般图书馆员监督多,对领导干部监督少。我国图书馆往往以职业道德评价来代替职业道德监督,且极少对职业道德进行单独评价,一般采用年终总结、思想汇报和试卷测试3种方式,评价内容一般包括政治思想觉悟、职业认识态度、学习状况等,最后给予模糊性定性评定,而且评价结果往往不向被评价人解释。综合来看,由于我国图书馆职业道德的监督评价力度和影响较弱,馆员相互间的监督和评价往往淡薄且随意,既不能反映图书馆真实的职业道德水平,也起不到实质性的监督促进作用。
注释:
①在国外,图书馆员是一个特定的称谓,一般是指那些经过图书馆学专业认证机构的系统培训后从事图书馆职业的专业人员。图书馆中的图书馆员与非图书馆员的任职要求是截然不同的,二者的工作责任也是不同的。我国对图书馆从业人员没有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对图书馆专业人员采取技术等级考试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双轨制,并与其他各类人员在岗位上一同安排。
[1]中共中央.中发[2001]15号: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EB/OL].[2010-01-06].http://baike.baidu.com/view/545170.htm?fr=ala0_1.
[2]中国图书馆学会.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S].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
[3]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服务宣言(2008)[J].图书馆建设,2008(10).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图联.公共图书馆宣言[EB/OL].[2010-01-06].http://www.chnlib.com/Tsgdt/311.html.
[5]曾盛聪.职业道德变迁与道德教育——市场化、全球化、网络化际遇中的现代性追寻[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236.
[6]韩东屏.论道德建设的制度安排[J].浙江社会科学,2002(1):112-117.
[7]任建东.道德监督刍议[J].道德与文明,1997(6):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