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数字化项目产权保护研究

2010-03-22 08:43臧国全秦东方郑州大学信息管理系郑州450001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0年10期
关键词:产权保护数字图像产权

●臧国全,秦东方(郑州大学 信息管理系,郑州 450001)

信息资源数字化项目生命周期包括的主要阶段有:项目规划、数字化内容选择、数字化生产、数字资源发布和数字保存。该类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管理有产权许可和产权保护两个方面。产权许可发生在数字化生产阶段之前,产权保护在数字资源发布阶段实施。产权许可是产权保护的前提,而产权保护是产权许可的必然要求。

在数字资源发布阶段,为了有效地实施产权保护,数字化项目必须:

(1)就产权保护方式与数字资源产权拥有者达成协议。主要有两种方式:法律文件方式和技术方式。

(2)设计实施产权保护的法律文件方式。如产权声明和不承诺声明等。

(3)设计实施产权保护的技术方式,并与产权拥有者达成协议,如分辨率技术、水印技术和数字产权管理等。

(4)选择有代表性的用户群体对发布的数字资源的产权保护进行测试。产权保护不仅要考虑产权拥有者的利益,同时还要有利于用户使用。仅考虑前者而忽略后者的数字资源发布网站是缺乏使用价值的。

信息资源数字化项目的数字资源发布属于Web服务的一种类型。借鉴W3C的《Web服务描述规范要求》,[1]本文采用“必须”“应该”和“可以”3个标准术语来说明信息资源数字化项目在实施产权保护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规范等级。这3个标准术语在本文中的涵义是:

(1)“必须”。意味着所有信息资源数字化项目都必须遵循的产权保护要求。

(2)“应该”。意味着信息资源数字化项目存在充足且合理的理由,不把一些产权保护要求作为必须遵循的规范,但是在它们被忽略之前必须慎重考虑。

(3)“可以”。意味着信息资源数字化项目的一些产权保护要求值得关注,但项目实施不受其限制。

1 产权保护的法律文件方式

信息资源数字化项目产权保护的法律文件方式是通过数字资源发布网站实现的。

功能上,数字资源发布网站的实现技术与功能设计应该反映发布的数字资源及其潜在用途、潜在用户以及数字化项目与数字资源产权拥有者达成的协议(如果存在的话)的基本内容与特征。

结构上,数字资源发布网站应该包括前台检索引擎和后台数据库。发布的数字资源存储在后台数据库中,或存储在后台文件系统中(适合于音频和视频等多媒体数字对象),对于后者,必须建立数字对象与数据库之间的链接。用户对数据库的访问是通过前台检索引擎实现的,网站的展现要素(即用户的访问界面)应该与发布的数字资源内容以及检索引擎的实现技术相分离。

内容上,数字资源发布网站应该包括一些基本的产权保护要素[2]:产权声明、不承诺声明、链接方针、用户使用条件、隐私保护声明等。所有这些产权保护要素都应该包含在由数字化项目制定的一份法律文件中,该法律文件为用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数字化项目所涉及的产权指南,详细说明产权相关事宜,有利于避免对数字资源的侵权。该类法律文件还可以为数字资源发布构建法律框架,界定数字化项目、用户、数字资源产权拥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日后解决冲突奠定法律基础。

1.1 产权声明

数字化项目应该在其数字资源发布网站上发表产权声明,说明发布的数字资源受版权和相关产权保护。并应该展现在其主页上突出位置,或放置在主页的显著链接之处。

产权声明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①数字资源发布的数据库产权;②数字化项目拥有的版权和相关产权,以及对没有产权保护的文献资源的复制权;③数字资源产权拥有者的版权和相关产权。

产权声明应该内容清晰、语言简洁,应该明确无误地界定用户对数字资源发布网站中内容合法操作的类型和不合法操作的类型。产权声明还应该说明为了寻求产权拥有者和获得产权许可所做的一切努力,并应该提供联系人以供产权拥有者联系之用。

1.2 不承诺声明

不承诺声明的目的在于避免针对数字资源发布网站中发布的数字资源将来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纷。为此,不承诺声明可以包括下述内容:

①尽管数字化项目投入了最大努力清除数字资源的产权,但仍有可能发布了一些没有获得授权许可的数字资源,比如孤儿文献(该类文献是指:数字化项目联系不到其产权拥有者,或者虽然与产权拥有者进行了多次联系,但没有得到回应)。不承诺通告应该陈述已经尽了所有可能努力,还应该陈述那些认为侵犯了其产权的产权拥有者请与数字化项目联系,以商榷产权许可的方法,并给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② 应该声明存在着网站发布的一些数字资源内容不准确的可能性,以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③ 当网站发布的数字资源来自多个数字化项目时,数字资源的内容之间可能存在不一致,或有些内容与发布网站的数字化项目宗旨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不承诺声明应该说明网站发布的数字资源的来源项目。同样,当一个数字化项目涉及多个文献保存机构时,数字化项目应该确保发布的每件原始文献的所属保存机构是明确的。④ 不承诺声明应该清晰表明,当数字化项目提供了第三方网站的信息时,不能被解释为与第三方网站存在联系或获得了第三方网站的许可。⑤ 数字资源发布网站上出现的联系人或公司的详细情况同样也不能被解释为得到了他们的许可。不承诺声明也应该对此作出陈述。⑥ 不承诺声明应该清晰地表明,数字化项目为发布的数字资源内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使用发布内容所产生的任何后果概不负责。该项声明还应该包括对病毒和其他恶意代码导致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1.3 链接方针

数字化项目可以公布链接方针,该方针应该陈述下述事项:

①从数字资源发布网站到第三方网站的链接并不意味着得到了后者的许可。②数字化项目必须决定是否允许第三方网站使用深层链接。如果允许,应该明确深层链接是否需要获得数字化项目的许可,如果需要,应该提供许可联系人。深层链接是指跳过数字资源发布网站的页面,直接对发布的数字对象进行超链。禁止深层链接并不能阻止用户从数字资源发布网站下载并在本地保存数字对象,但可以防止其他网站用户跳过数字资源发布网站首页而访问数字对象。③对数字资源发布网站首页的链接应该获得数字化项目的许可。

1.4 使用条件

数字化项目可以公布使用其数字资源的条件。该条件应该出现在数字资源发布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也可以与网站主页相链接,还可以与网站的每个页面相链接。

使用条件条款是数字化项目与最终用户之间的法律协议。在使用数字化项目发布的数字资源之前,用户必须表明已经阅读过该条款,并同意该条款规定的使用条件。使用条件条款为数字化项目提供了一个保护其产权并执行相关方针的法律依据。

使用条件也可以反映数字资源产权拥有者的关注,比如,如果数字化项目发布的数字资源仅限于用户个人研究之用,那么使用条件条款就应该包括该使用限制。

1.5 隐私保护

数字化项目可以感谢参与建设的个人和组织。这为其他类似项目寻求咨询提供了一个实用参考。但应该注意不能提供任何个人隐私信息,比如,EMAIL地址等。

当列出参与建设的名单时,比如网站设计公司、绘图艺术家等,数字化项目应该表明无意共享他们的版权和其他产权。

2 产权保护的技术方式

采用技术方式对产权进行保护的前提是对产权以数字方式进行描述,以便计算机软件能够识别数字资源的产权状态和产权限制。因此,数字产权描述(指以数字方式对产权进行描述,并非指对数字产权的描述)是产权技术保护(指采用技术方式对产权进行保护)的基础,产权技术保护是数字产权描述的目的和应用。

2.1 数字产权描述

数字产权描述包括数字产权描述语言和数字产权元数据两个方面。

2.1.1 数字产权描述语言

数字产权描述语言是以计算机可读方式(即数字方式)对数字资源的产权状态、产权限制和产权许可等方面的产权管理属性进行描述的一种人工语言,是采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产权保护的基础和前提。目前有三种主要的数字产权描述语言:XrML[3]、ODRL[4]和 MPEG的 RDD。[5]

XrML是可扩充的产权标记语言(eXtensible rights Markup Language),由美国数字版权管理方案服务商ContentGuard公司开发。国际活动图像专家组(MPEG)制定的产权标识语言 (REL)基于 XrML。ODRL是由开放式移动联盟(Open Mobile Alliance)研发的开放式数字产权语言(Open Digital Rights Language)。虽然XrML和ODRL两种语言的研发相互独立,但它们拥有相同的应用环境,均采用XML的表达方式,因此,理论上它们之间相互转换是完全可行的,但目前还没见该类转换的实证报道。

MPEG是一个开发制定与平台独立的视频压缩标准的全球性组织,是视频压缩领域的ISO与IEC下属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在产权管理领域,MPEG拥有两项成果:产权数据词典(RDD)和产权标识语言(REL)。RDD涵盖了产权管理的标准术语,用于描述数字资源的产权要素,产权要素的其他描述词汇集都可以关联到RDD中,所以RDD可以作为跨地域、跨语言的产权描述词汇标准集合。另外,RDD中的词汇可以通过REL中的语法进行组合,从而提供一个产权管理的标准描述模型。RDD和REL都是为计算机技术而设计的,不适合于人工操作。

2.2.2 数字产权元数据

数字产权元数据是定义数字资源产权元素的一种元数据。虽然数字产权元数据目前还没有统一标准,但在数字化项目实践中,一般包括下述元素:

①数字资源产权状态;②数字资源出版(或发布)状态;③产权创建日期或产权更新日期;④产权声明;⑤创建者;⑥产权拥有者;⑦出版者或发布者;⑧管理信息,包括来源信息和联系信息等。

在数字化项目中,数字产权元数据可以分为下述三个层面:①数字化项目的产权元数据。用于描述数字化项目整体的产权元素,该元素值可以以整个项目的产权声明和用户使用条件等方式呈现,常与描述整个数字化项目的网站一起展现。②数字资源发布网站页面的产权元数据。用来描述相应网站页面的产权元素,比如网站页面的产权拥有者等,常包含在网站页面的标记中,也可以以可视形式显示在每个页面上(如以页脚方式)。③数字资源的产权元数据。用于描述数字资源的产权元素,常常与数字资源一起保存,或单独保存同时与数字资源建立链接。

数字产权元数据是采用数字产权描述语言对数字资源的产权进行描述的结果。但不同类型的数字资源放置其产权元数据的位置有所不同,数字图像放在其EXIF字段中。EXIF字段信息是在数字图像生产过程中自动采集的,EXIF字段位于数字图像文件头部,可通过编辑来完善产权元数据内容。EXIF最常用的是JPEG和TIFF格式文件,这也是信息资源数字化项目最常用一种方式,因为数字化主文档常用的存储格式就是TIFF格式。另外,也可以采用数字对象唯一识别符(DOI)对数字资源产权元数据进行索引,放置在Web服务器上,数字产权管理(DRM)系统通过访问这类索引实现数字产权的保护。DOI的重要价值在于与数字资源的永久性链接,这种链接与数字资源存放的位置无关,DOI可以作为链接指针建立数字资源与其产权元数据索引之间的关联,实际上,目前对DOI的研究重点也正是在这个领域。[6]

数字产权描述语言和数字产权元数据都在快速发展之中,数字化项目应该监控这个领域的发展,以便采用最新最佳的实践。

2.2 产权保护技术

不同的数字化项目所采用的产权保护技术可能有所不同,但总体上有三大类型:分辨率技术、水印技术和数字产权管理。

2.2.1 分辨率技术

分辨率越高,抓取的原始文献的信息越多,显示的细节也越多,数字图像(二维平面介质信息资源数字化生产的产品都是数字图像方式,这也是数字转换的最主要方式)可视化的质量也越高。技术层面上,分辨率被定义为每英寸像素的数量以及每像素中数字信息位数的数量。不同的数字图像浏览介质具有不同的分辨率显示限制。

分辨率是数字化项目保护产权的常用方法之一。数字化项目可以以低分辨率方式向用户提供数字图像,该分辨率可以适合于屏幕浏览,但不适合于高质量的商业打印。这种方法可以阻止无权限的用户下载高分辨率的数字图像,从而保护产权拥有者的商业利益,同时又可在线展现数字图像。当数字图像无产权限制时,数字化项目可以提高分辨率,甚至可以直接采用数字化主文档。另外一种技术是数字图像放大技术,该技术允许最终用户浏览图像的一部分(通常是细节含量较高的部分),但不能下载高分辨率的图像。该技术可将数字化主文档切割为若干个小图像,不同的小图像可采用不同的分辨率,每个小图像中包含的原始图像的信息随着图像的放大或缩小而变化。Google的在线地图服务也采用了同样的技术。采用这种技术,即使数字化主文档放置在同一个Web服务器上,也可使用存取控制技术确保该主文档不能被下载。

低分辨率技术也可以与图像放大技术结合使用。当使用低分辨率展现数字图像时,数字化项目同时也可以使用图像放大技术传播该数字图像的较高质量版本。

2.2.2 水印技术

水印技术是在数字图像(在数字化项目中,数字图像是数字资源存在的主要形式)发布在Web之前,采用普通图像处理工具(如Photoshop)或一些系统工具(如imagemagick),也可以使用一些复杂数字技术和加密技术,将产权图案或文本等水印标志自动嵌入到数字图图像中。为了避免产权标志被剪裁,可将水印标志放置在数字图像中间。实际上,水印技术不仅适合于有产权保护的数字图像(用以保护这些图像的产权),而且也适合于进入公共领域的数字图像(用以识别这些图像的制作者)。

水印技术分可视水印和不可视水印两种。

可视水印的标志对用户是可见的,可以防止非授权数字图像的商业重复利用,但水印标志会产生干扰,影响用户对数字图像的浏览质量,降低图像价值,因此一般建议数字化项目应该将这种技术的使用仅局限在为了保护数字图像的产权需要。

不可视水印的标志对用户是不可见的,具有对图像浏览无干扰的优点,但通过合适软件仍可以检测出来。在数字化项目中,不可视水印的另一种用法是将数字图像购买者的指纹作为不可视的水印标志,这种指纹在数字图像销售之时产生,在购买者下载之前嵌入到数字图像之中。因为指纹具有唯一性,可以将其嵌入过程与Web服务结合起来,从而识别和跟踪数字图像在因特网上的应用情况,一旦发现数字图像被使用,就可以追溯到原始购买者。但是,数字化项目应该估算在线监控和追踪数字图像使用的成本,并且也应该知晓数字图像使用跟踪服务的局限性。

无论是可视的和不可视的,在产权保护领域,水印的基本功能有三:①产权确认;②限制数字图像仅供个人使用,阻止商业再用(如在数字图像中嵌入可视水印);③当水印包括数字图像的供应者信息和购买者信息时,可以实现图像识别。但是,数字化项目应该清晰地认识到,水印技术只能对非法使用数字图像具有威慑作用,并不能阻止其拷贝、格式转换等,因为这些操作是一般图像处理软件的基本功能。

与水印技术密切相关的是加密技术。加密是将数字资源与密钥值结合的一个过程,被加密的数字资源只有采用加密时相同的密钥值方可还原为原始的数字资源,否则无法使用。加密技术的使用可以使数字资源内容拥有者(或传播者)与用户拥有密钥,前者传播数字资源,只有知晓密钥的用户才能访问数字资源。密钥应该在合法用户注册或支付费用后获得。比较通用的密钥国际标准有数字加密标准(DES)和高级加密标准(AES)。

2.2.3 数字产权管理

数字产权管理(DRM)的真实含义是对传统文献的产权采用产权描述语言以计算机可理解的数字形式进行描述,并采用计算机技术(软件)进行管理,而不是对数字产权进行管理。通常情况下,DRM软件(比如,LockLizard,HaiHai DRM-X和Vidlock等商业化DRM产品)嵌入在数字媒介应用软件(如图像浏览软件、视频和音频播放器)、系统软件(如操作系统)以及相应的硬件(如CD、DVD)之中。比如,如果用户想使用从iTunes网站购买下载的数字资源,就必须安装Apple的iTunes软件,该软件强迫用户实施Apple和数字资源提供者的产权管理政策。

DRM以限制数字资源使用为目的。根据不同的限制方式,基于DRM的数字化项目产权管理模式可以有:

(1)基于时间访问的管理模式。DRM可以设置时间,数字资源只能在所设置的时间内被访问,超过这个时间,用户就需再次付费。

(2)基于软硬件访问的管理模式。DRM可以限制用于访问数字资源的软件和硬件。

(3)基于地域访问的管理模式。DRM可以限制数字资源使用的地域范围。

(4)基于单页访问的管理模式。DRM具有按照单页浏览付费的功能。

尽管DRM为数字产权管理提供了一个选择,但用DRM取代产权法通过DRM软件(而不是基于产权法)规范用户对数字资源的操作行为不是一个值得提倡的做法。因为,在实际操作层面,目前的DRM存在着下述众多缺憾:

(1)DRM给数字化项目中的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带来挑战。数字资源的长期保存是以确保数字资源的有效访问性为目的,为此,就必须经常实施数字资源存储介质之间迁移和数字资源保存格式的迁移。一般认为这些操作都是以数字保存为目的而进行的数字资源复制,在目前的知识产权讨论中这种复制行为比较倾向于界定为合理使用的范畴,很多国家(包括中国)或地区的产权法也都可以允许图书馆等文化遗产保存机构实施这种复制行为。但目前的DRM技术却忽视这类法律例外,从而可能导致被DRM技术保护的数字资源因为其存储访问介质和技术的过时而丢失或无法存取。

(2)DRM给视力缺陷用户的数字访问带来挑战。盲人屏幕与键盘以及相应的软件可以满足这类用户访问数字资源的需要,但其前提是在可访问性的国际标准框架下(如W3C的Web可访问计划指南,WAI[7])设计这类设备的访问接口,或采用一些工具(目前这类工具有很多,在W3C网站中有一个清单,[8]可供下载测试与试用)将正常网站界面自动转化为适应这类特殊用户访问的其他类型界面。但根据DRM原理,这种数字资源的浏览屏幕的自动转换被界定为数字资源的一种复制行为,从而被DRM系统列入到无授权访问的操作行为。

(3)DRM不利于互操作。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Apple,它的iTunes格式数字资源只能在Apple iPod硬件中使用。

虽然DRM对数字资源的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在使用DRM之前,数字化项目应该针对项目特点进行利弊分析。DRM在数字化项目中不应该作为一个默认选项,相反,数字化项目应该清晰认识到,有很多实证显示,数字出版界正逐渐退出DRM,主要原因是DRM的应用弊大于利。实际上,要达到DRM的产权保护效果,并非一定要采用DRM,本文讨论的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措施具有异曲同工的作用。

[1]JeffreyCSchlimmer.WebServices DescriptionRequirements[EB/OL].[2009-12-10].http://www.w3.org/TR/ws-desc-reqs/.

[2]MinervaECWorkingGroup.Intellectual PropertyGuidelines[EB/OL].[2009-11-22].http://www.minervaeurope.org/publications/MINERVAeC%20IPR%20 Guide_final1.pdf.

[3]ContentGuard,Inc.eXtensibleRightsMarkupLanguage[EB/OL].[2009-12-01].http://www.xrml.org.

[4]ODRLInitiative.OpenDigital Rights Language[EB/OL].[2010-01-03].http://www.odrl.net/.

[5]MPEG.MPEGIndustryForum[EB/OL].[2010-01-10].http://www.mpegif.org/resources.php#section42.

[6]NormanPaskin.DigitalObjectIdentifier(DOI)System[EB/OL].[2009-10-10].http://www.doi.org/overview/DOI-ELIS-Paskin.pdf.

[7]W3C.Web Accessibility Initiative (WAI) [EB/OL].[2009-10-20].http://www.w3.org/WAI/.

[8]W3C.Web Accessibility Evaluation Tools[EB/OL].[2009-09-28].http://www.w3.org/WAI/ER/to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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