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培兰
(南通大学图书馆,江苏 南通 226019)
数字图书馆是网络环境下的新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系统,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集成服务是国内外数字图书馆的建设重点与未来趋势,是服务主导型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研究的主要内容。数字图书馆信息集成服务是基于用户需求,无缝集成数字图书馆资源、技术、组织、服务等要素,融合多种服务功能的新型服务方式,可使用户得到动态的、在时间和空间上一致的、面向主题的信息服务。数字图书馆的集成服务主要包括集成检索、数字化参考咨询等业务。
数字图书馆作为一种公益性文化组织,它承担着传播文化知识,开展社会教育,提高国民素质的职能;而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和网络环境下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明显倾向于加强著作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使数字图书馆处在一个既要无偿服务又要为这种服务支付费用的尴尬境地,而且著作权人利用其享有的专有权对读者利用网络信息资源进行限制,也使图书馆的开放性和教育职能的发挥受到影响。笔者主要针对数字图书馆集成服务中的集成检索和数字化参考咨询可能会遭遇的知识产权问题展开研究,提出一些处理问题和防范风险的对策,期望能有助于避免数字图书馆在开展网络传输等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侵权现象,更好地平衡公众使用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利益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数字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
在数字图书馆集成服务中为支持用户更好地发现和利用各种资源与服务,应建立数字图书馆门户,集成各种类型和格式的数字资源,通过一次性用户认证,在统一检索平台上进行集成检索,从而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服务。数字图书馆在利用集成检索平台提供相应的集成检索服务时,应注意合理合法地进行,以免引起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许多数字图书馆购置了数字资源集成检索系统,以解决由于各数据库服务商所提供的数据结构及检索使用方式各异,给需要同时查询多个数据库的用户带来麻烦的问题。它由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文献搜集、标引和检索程序的编制开发。系统采用B/S结构,以Web方式向读者提供服务,可对多种网络数据源进行灵活配置,以提供高效的检索服务。通过数字资源集成检索系统,只需一次输入检索词,就可以同时从多个网络数据源中查询出所需信息,大大方便了用户,也为图书馆工作人员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提供了有效工具。数字资源集成检索系统为图书馆、档案馆等部门对其已购买的网络数据源进行集成检索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图书馆在进行数字资源集成检索服务的过程中不应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应自觉履行许可使用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和时间内行使使用权。一般认为数字图书馆提供集成型检索工具不属于侵权行为。因为搜索引擎只提供单纯的连线服务,不会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搜索引擎所链接的网站擅自上载或链接侵权内容,当侵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时,搜索引擎提供者必须及时移除涉及侵权的链接。数字图书馆还应提醒其集成检索服务的用户,使其不超出协议的规定使用资源。
此外,在信息检索服务中,以下几方面也应加以注意:
如果检索人员为了工作方便或者为了让更多人分享检索结果而将一次检索结果套录下来,提供给有同样信息需求的第二位甚至更多的用户使用,或者将检索结果积累起来,储存在本馆的咨询数据库中,以便随时解答常见的检索提问,这两种作法都会侵犯数据库专有权,损害数据信息提供者的利益,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因为一方面这会给原作品的市场价值带来损失,另外,将以前查找的结果积累成文档,实际上也是对原作的改编性工作,涉及原作者的版权,如果未经原作者同意也会侵犯其权利。
检索人员如果需要下载某些未发表的作品,如通过电子邮件传输的某些作品,以便给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必须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下载其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则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甚至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权利。图书馆在针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检索下载等服务时应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管理信息,即记载有著作权作品的作者名、其他识别信息、适用该作品的条件、方式以及识别码等。
数字图书馆通过建设数字参考服务系统,可以实现不同系统间的无缝链接,建立完整的网络化信息服务体系。这是一种基于网络环境,利用相关资源,运用各种信息技术及通讯设备,通过专家为用户提供智能化信息咨询服务的帮助服务机制,也是一项能集中体现计算机网络技术、图书情报资源和资深专家优势的新型虚拟咨询服务。
数字化参考咨询服务能够很好地体现图书馆的服务价值,但在解答咨询、专题服务、教育培训、馆际互借、文献传递、网络课程、在线参考工具、常用软件下载等服务内容中,在检索、利用、传递网络信息资源以及最后形成知识库等方面都可能遭遇知识产权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研究对策,防范有可能发生的侵权风险,就不能很好地平衡著作权人、图书馆及公众的利益关系。如何更有效地开展咨询服务,避免可能发生的侵权问题,是图书馆数字化参考咨询服务中必须认真研究和对待的问题。
在数字化参考咨询服务中,咨询馆员在解答用户的咨询问题时,往往会根据用户的不同需要使用本馆购买的以光盘或磁盘等有形载体出版发行的数字资源以及以各类数据库、电子书刊等无形载体方式发行的网络数字出版物,或者从网上搜索信息资源,进行浏览、下载甚至对作品进行复制,这可能会引发一些著作权问题。出版商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担心作品通过网络的无限传播会威胁到自身的商业利益,往往会采用合同法来限制存取并控制传播,咨询馆员在使用这类数字资源时必须遵守购买时签署的许可协议。因此,图书馆提供的数字化参考咨询服务是否合法既取决于著作权法的规定,也取决于合同法的规定。
具体说来,图书馆在开展数字化参考咨询的服务时,对于从网上搜索到的数字资源,必须根据它们的著作权状态分别对待。对于超过保护期的作品,由于它们是社会公有信息,属于公共领域,因此,可以无偿地在网上浏览或下载使用;而对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则要遵照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相关条款,如果使用不当则会导致法律纠纷。对于以下载的方式复制网上的资源或者将其他网站上的信息收入自己的网站进行二次传播,应当谨慎行事。不仅要对网上资源的选择、重组和发布持慎重态度,而且应当在图书馆网页的显要位置发布著作权声明,告诫用户应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作品,尤其不能将从图书馆网站获取的数字型作品擅自进行大范围的网络传播,或进行大规模的商业性复制,以免因用户的侵权行为而使图书馆受到牵连。
咨询馆员及其用户在使用数字资源时需要充分了解与著作权相关的规定,掌握合理使用的尺度。对于数字资源的合理使用基本有两种保障措施,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对著作权的限制条款,即法律保障合理使用的措施;二是通过协商,由著作权人与用户达成允许合理使用的协议,即以合理使用指南来保障合理使用。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应注意的问题,如在咨询服务中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数字作品时,图书馆应注意保护著作权管理信息的完整性,避免因破解技术措施而引发侵权纠纷等等。
在数字化参考咨询服务中,咨询馆员需要考虑如何将数字网络作品合理合法地提供给用户,认真对待网络传播的许可及与电子文献的传递等问题。
3.2.1 网络传播的许可问题
我国新颁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增设了有关保护网络传播的具体规定,增加了一项属于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了妥善解决网络传播的许可问题,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将图书馆定位于非赢利性信息服务机构,以便能够在网络传播的许可等问题上充分利用图书馆享有的不同程度的优惠乃至合理使用的豁免。只要坚持不涉及数字作品的发行和商业性传播,而且将数字作品的传播控制在如馆际传播和馆内传播等一定范围内,不向公众传播,就不易侵犯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
3.2.2 电子文献的传递问题
电子文献传递是数字化参考咨询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图书馆在开展电子文献传递服务时应注意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咨询馆员按照用户的需求传递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文献时必须经过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根据目前国内外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实践,可以采取两种对策规避风险:第一,利用与OCLC、Uncover及UMI公司这样的电子文献传递集成服务商签定协议的方式,使传递电子文献不需要再经过出版商的许可。因为这些集成服务商已经就自己经营范围内的文献与出版商进行了著作权费用的结算。这在需要传递的文献数量比较大的情况下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第二,通过由图书馆共同体与出版商签署电子文献传递许可协议的方式使共同体的成员均可享受同等的存取资格。这样既可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又可有效地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
在数字化参考咨询服务中咨询馆员需要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传递、扫描传送(FTP)等开展馆际互借服务。在目前我国馆际互借尚不规范,对于使用次数和收费标准等都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馆际互借也是具有一定限制的。由于复制件的最终使用者是用户,而不是借方图书馆,原则上不会造成文献无限制的传播。当前不少国外数据库商在与图书馆的订购合同中,要求图书馆定期提供该数据库的馆际互借使用量,或对其进行一定限制。严格来讲,通过网络将电子化的版权文献资料传递给未购买版权的用户使用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文献传播的过程,也会涉及著作权问题。
图书馆在从事馆际互借服务时,需要考虑借方对文献的使用目的。对出于个人学习目的及科研需求的用户来说,应属于合理使用。要慎重制定馆际互借的收费标准,以确保图书馆在从事这项服务时没有赢利性色彩。但对出于商业目的的用户,数字图书馆在对其提供文献传递服务时则应适当收费,以支付相应的版税,给予版权所有者以相应的补偿。
针对数字图书馆在集成检索、数字化参考咨询等集成服务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一些防范侵权风险的对策和措施,以便能够有效地平衡著作权人、图书馆及用户等各方利益,保证图书馆事业得以和谐发展。
数字图书馆在其集成服务过程中,应善于运用法律措施防范著作权侵权风险,应积极创造条件参与并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特别是关注并参与著作权法的修订进程,努力充实其中有关图书馆的条文规定,争取适当放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将合理使用条款顺利扩展到数字网络环境,争取利用网络向用户提供信息的豁免权。
针对我国《图书馆法》的立法活动,可以由图书馆界和法律界专家共同开展学术研讨,确认数字图书馆的社会服务公益性以及收集、传承人类文明的法律地位,为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奠定法律依据,为其信息活动提供法律保护;努力争取在《图书馆法》中列出专门章节对数字图书馆涉及的诸如网络信息资源的合理使用范围等诸多法律问题做出相应规定;制定与合作咨询、资源共享等服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协作协议和政策法规,以规范合作各方的行为,避免图书馆在服务过程中产生侵权行为,促进图书馆事业的良性发展。此外可以细化条件,对于复制、版权许可等给予明文解释,提高可操作性。
针对数字图书馆服务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图书馆员应认真学习研究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素质,增强防范侵权风险的能力;应自觉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开展服务;认真研究工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为图书馆工作建言献策。此外,还应通过文献信息检索课程、图书馆网站以及专门的讲座等方式向用户宣传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对用户进行知法守法的培训教育。
在数字图书馆的集成服务中应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和起点,以各项技术手段为基础,系统分析和评价侵权风险。应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数据加密、身份鉴别及路同流量控制等IP过滤技术、版权限制等信息过滤技术来保护版权信息,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有效地避免侵权风险。要注意使数字图书馆开发的集成检索和数字参考咨询等系统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功能。
著作权法在赋予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同时对其权利也进行了种种限制,合理使用制度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限制,这是著作权平衡原则的集中体现。保障合理使用的措施主要有两种: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对著作权的限制条款,即以法律保障合理使用的措施。第二,通过协商,由著作权人与用户达成允许合理使用的协议,即以合理使用指南保障合理使用。即便是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豁免条款,图书馆界仍然可以联合起来,积极与著作权人协商,制定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指南,以此争取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权,规范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
在数字图书馆的日常管理规程中可以增加以下规定:坚持依法服务、合理使用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集成服务限定在为个人学习或研究的范围内;在图书馆网站上刊登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著作权声明、合理使用声明、用户须知、免责声明等,以便更好地防范侵权风险,减少甚至豁免侵权责任,也可作为以后抗辩的理由。此外,还应控制收费的标准等等。
总之,要认真分析在图书馆集成服务的相关环节中遭遇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给图书馆服务工作带来的风险,研究相应的防范措施和规避风险的办法,坚持既保护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又保障用户最大范围地使用信息资源的原则;要密切关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立法动态,遵循相关法律环境,避免图书馆服务工作发生侵权行为;尊重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行业自律,规范图书馆的自身行为。只要坚持不懈地努力,就可以在广大用户与著作权人之间建立起新的利益平衡机制,促进数字图书馆集成服务的深入开展,提高图书馆抗击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能力,保障图书馆事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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