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教育普及述论

2010-03-21 07:41马泽民陈淑娟
关键词:学部学制师范

马泽民,陈淑娟

(1.绵阳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管理学院;2.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四川绵阳 621000)

清末教育普及述论

马泽民1,陈淑娟2

(1.绵阳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管理学院;2.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四川绵阳 621000)

1901年启动的清末教育改革,始终将教育普及作为发展新式教育的重要目标.清政府将教育普及提升到政治高度看待,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教育普及的文件,规定了学制年限、规范了课程设置.并且,清政府在学堂创办、师资培养、新教授法的推行、女子教育和文盲教育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迈出了教育普及的第一步,推进了中国教育现代化的进程.

清末;教育普及;学堂;师资;教授法;女子教育;文盲教育

在科举制度下,中国教育完全是精英选拔教育,而且受教育的机会只赋予男子,女子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直到19世纪70年代,在清政府发展新式教育的背景下,“教育普及”,或“强迫教育”才被引介到国内.李善兰的《泰西学校论略序》、王韬的《漫游随录》、李圭的《环游地球新录》、王之春的《广学校篇》、薛福城的《出使四国日记》和郑观应的《德国学校规制》、《英法俄美日学校规制》等均对西方国家教育普及情况有所论述.维新派力主推行教育普及政策,康有为两次上折请“省府县乡兴学”,“令七岁以上皆入学”[1],但因变法失败而未能付诸实施.1901年启动的清末教育改革,不仅要求男童必须接受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而且破宋明以来的禁锢,认可了女子的受教育权,同时还鼓励为“年长失学者”、老弱妇孺提供教育机会,迈出了教育普及的第一步.

1 教育普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1902年,张百熙等拟定的《壬寅学制》是近代中国第一个新学制,其中规定:“儿童自六岁起受蒙学四年,十岁入寻常小学堂修业三年.俟各处学堂一律办齐后,无论何色人等皆应受此七年教育”,提出了7年制教育普及的设想.但该学制要求学生入学需要交一定的“束修费”,而且该学制没有在全国实施.1903年张之洞等人拟定的《癸卯学制》将初等小学规定为教育普及阶段,共5年,“令凡国民七岁以上者入焉”,“永不令学生贴补学费”,力争达到“家无不学之童”,“可期教育之广及.”[2]293-300既缩短了年限,又免交学费.《癸卯学制》奏准在全国推行,比起《壬寅学制》进步不少,也更贴近实际.1905年学部成立后,教育普及成为兴学的重点.1906年3月,学部在《奏呈教育宗旨》中重申:“注重普通之学,令全国之民无人不学”[2]532.1906年预备立宪后,教育普及被上升到了政治改革的高度.曾任江苏学政、学部尚书的唐景崇在《奏预备立宪大要四条》中指出国人“智识犹未大开……其必行宪法也,应以普及教育为入手之方”[3].1907年 3月学部在《咨行各省强迫教育章程》中进一步明确“非教育普及不足以养成国民之资格”,要求各省广泛设立蒙养学堂,幼童满7岁必须入学,如果“及岁不令入学者,罪其父母”[4],并将教育普及的落实情况作为府州县长官及地方劝学所官员考核的标准之一.这是近代中国关于教育普及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各省都很重视,纷纷见诸行动.

随着教育普及的开展,《癸卯学制》的缺陷日益显现,主要体现在年限和课程上.《癸卯学制》在教育普及的年限上比《壬寅学制》少两年,但仍与国情不符,即使在富庶地区能接受五年初等小学教育的学生“尚廖廖焉”,更不用说贫穷的省份了.1909年4月学部在《己酉新章》中提出了一个变通之法,将初等小学教育分为三种:一为完全科五年;另设简易科两种,各为四年和三年.但在实践中,“分小学为三种,名义上似为改良,实际上反多窒碍”[5]204-209.1910年 12月30日学部颁布《庚戌新章》,再次做出修订,“折中定制,一律以四年为毕业期限.”①参见: 政学社: 大清教育新法令. 第四编[M]. 上海: 商务印书馆, 1910: 8.教育普及的年限前后经历八年探索、四次更改,最终统一义务教育年限为四年.

课程难易对教育普及有直接的影响.《癸卯学制》规定初等小学授课为八门,科目繁多.课程之中,又以读经讲经一科为重,要求学生在初等小学要读经“十万零一千八百字”,每周竟达12学时,占总学时数的40%[5]206-209.而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学生只能敷衍终课、随班而退.删繁就简,减少讲经读经成为推动教育普及的关键.学部于《己酉新章》和《庚戌新章》两次改订课程.《己酉新章》将课程由八门改为五门,简易科将修身与读经合并,改为四门,只学《孝经》、《论语》和《礼记》的节选内容,但从第二学年起,每周增加6学时,不仅要读经,还要背诵默写,负担很重.《庚戌新章》进一步减少课时,且前两年不设经学一科,后两年学习《孝经》、《论语》.这样的设置考虑到了学生的承受能力,也便于实行.

《癸卯学制》、《奏呈教育宗旨》和《咨行各省强迫教育章程》的颁布,年限与课程的修订,为教育普及提供了制度保障.

2 教育普及的开展

2.1 多立学堂

根据宣统时期的人口普查,全国人口约为4.1亿,7 – 10岁应受普及教育的学龄儿童按5%计算达到2 050万,男女比例为110∶100,适龄男童达1 070多万[6].而1907年初等小学堂为29 199所,在学学生684 657人,仅为适龄男童的6.4%.多立学堂,成为开展教育普及的第一要务.学部除了要求各省广设初等小学之外,还允许合理地改造和利用私塾等原有的教育资源.《己酉新章》就允准民间的义学、私塾可改为三或四年的简易科.1909年学部颁布《凡各私塾应按照本部奏定变通初等小学简易科课程办理文》规定“初等小学为普及教育之基……公家之财力有限,自不可无私塾以资辅助”,要求私塾以学部颁布的简易课程教授学生,“以收教育普及之效”[5]309.一年之后,学部再次规范改良私塾,按私塾教授课程内容分为初等私塾和高等私塾,分别等同于初等小学和高等小学,毕业后可以分别升入高等小学和中学.对于学生在 30人以上、常年经费充足的,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高低,请提学司允准改为私立初等小学或私立高等小学.通过改造,将一大批私塾纳入到新学体制中.

《癸卯学制》规定“限于屋舍窄狭”,可以将儿童分作两班教授,各在学半日,名曰“半日学堂”.1905年底刘学谦奏请广设半日学堂,得到学部的赞同,“无论城乡,每二三百家即应设一处(半日学堂)”,“专收贫寒子弟,不取学费,不拘年限”①参见: 学部. 通行给事中刘学谦奏设半日学堂片稿文[J]. 学部官报, 1906: 1..除半日学堂外,为进一步创造就学条件,使“贫寒无力入学之子弟及年长失学之人”皆有学可上,1910年1月学部奏准颁行《简易识字学塾章程》,令地方政府借租祠庙或公所开办简易识字学校,以文理通顺、略具普通知识之人为教员,每日授课二三小时,对学生免收学费,一至三年毕业.学部图书司还专门编写了《简易识字课本》和《国民必读课本》,以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工艺、封建伦理道德和风俗民情等为内容.1911年,学部再次修订《简易识字学塾章程》,将在学年限改为一至二年,授课时间为每天二小时.晚清政府通过改造私塾、设立半日学堂和识字学塾,为更多的人提供了入学机会.

2.2 广育师资

师资培养是清末教育改革中的“第一义”,“教育普及国民而不求师则无导”,教育改革千头万绪,“尤须先从师范始”[7].《癸卯学制》规定在州县设立初级师范学堂,学制为5年,为小学堂培养教员和管理员.在全国学务百废待兴而师资匮乏的情况下,《癸卯学制》制订了变通之法,一方面允许省府州县设立初等师范简易科,以25 – 30岁文理兼通者入学,学习一年毕业,在州县小学任教;另一方面州县设师范传习所,由省初级师范简易科优秀毕业生为教习,招收30 – 50岁生童等入学,十个月毕业,在村乡镇初等小学任教,以此缓解教育普及所急需的师资.随着科举制的废除和教育普及日益提上日程,小学生成倍增长,1906年超过48万人,是1905年的2.8倍、1904年的5.7倍,师资的匮乏日益突出.为此,学部通电各省“推广师范学生名额”,要求各省设一年毕业之初级简易科,招生500人,以快速养成小学教习.通过设立简易科,学部为教育普及迅速积累了师资力量.1907年全国的初等简易师范学堂达179所,师范传习276处,初等师范学堂64所,共计学生32 067人,师范生与小学生比例达到1∶21[8]615.可见,师资问题已可期解决.为了提升师资质量,学部于1909年要求各省除“边远地方”外,一律停办初级简易科、传习所,使师范生均从完全科毕业;并设立补习班,让简易科和传习所学员进修.1909年,简易科和传习所学生人数出现了迅速下降的趋势,简易科学生从1907年15 833人下降到1909年的7 195人;传习所学生从1907年的9 844人下降到7 670人[8]615.1911年预备立宪期提前,普及教育需要加快,学部再一次提出扩充师资,1911年7月22日要求各省继续扩充师范学堂学生,同年 8月,学部奏拟《临时小学教员养成所章程》,要求未设立初等师范学堂或要三年之后才能有毕业生或小学教员紧缺的州县必须设立临时教员养成所,附设于初等师范学堂、中等学堂或劝学所,学制1 – 2年,“以应急需”,并将其成效列为“地方官考成”[5]238-242.

2.3 推行新的教授法

在发展师资的同时,学部积极提倡单级教授法和二部教授法,以“一员可得数员之用”.1910年12月,学部将单级教授法、二部教授法列为教育普及“最要之事”.单级教授法指教员先对一个年级的学生进行直接授课,而其他年级的学生则进行预习、复习和做作业等活动.教员教完一个年级再教授下一个年级,如此循环,一个教员可以教授多个年级.单级教授法由俞子夷、杨葆恒和周维城三人从日本引进,他们在江苏设立“单级教授练习所”,开办两期,毕业近百人,学员除江苏之外,遍及安徽、河南、福建、浙江、江西、湖南和广西七省,直隶还派专员前往学习,单级教授法逐渐在全国推广传播开来.1911年3月学部通令各省初等师范学堂于规定课程之外,加授单级教授法.同年8月学部要求设立单级教员养成所,初等小学教员、师范简易科及传习所学生、改良私塾教习均可入学.学员学习单级教授法的同时,也练习二部教授法.二部教授法是由于同一年级的学生过多而不能同时教授,将学生编制为两班,上午和下午各教授一班.由于具有“校舍经济、人才经济、劳力经济、财力经济”[9]的优点,以晚清的引进为起点,这两种教授法在民国教育发展中进一步发挥功用,有力地促进了教育普及工作的展开.

2.4 女子教育

《壬寅学制》、《癸卯学制》、《咨行各省强迫教育章程》提出的义务教育都只是针对男童而言,并不包括女童在内.宋明以来,女子是没有受教育权利的,直到清朝维新变法时期,女子的受教育权才开始受到重视.梁启超说:“圣人之教,男女平等,施教劝学,匪有歧矣”[10].在新思想的鼓动下,女子教育开始展露生机.但女学的发展举步维艰,第一所中国人开创的正经女学从创办到被迫停办,还不到两年时间.1901年,清政府下令教育改革之时,仍对女学只字不提.张之洞在《癸卯学制》中坚持“若设女学”,“流弊甚多,断不相宜”的陈词滥调;但这一提法已经不能顺应教育发展的形势了.其一,《癸卯学制》以日本学制为蓝本,而日本及泰西各国均有女子学堂,吴汝纶、罗振玉等前往考察,未发现有何不宜,并且提倡女学的声音越来越高.1902年私立女学的创建又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广东私立公益女学、上海务本女塾、上海爱国女学和南京旅宁第一女学先后设立.同时官立女子学堂也逐步发展起来,1904年为25所,学生468人,1907年达到391所,学生11 936人[11]38;而且已有8所女子师范学堂[12].同一时期,还出现了女子实业学堂,如上海的女子蚕叶学堂、扬州女工传习所、杭州工艺女学堂、上海女子中西医学堂和天津北洋女医学堂等.其二,《癸卯学制》要求各地设立蒙养院,令3 – 7岁的儿童入学,相当于幼儿园.外国以“女师范生为保姆教之”,而中国没有女子师范学堂,何来女师范生?为此《癸卯学制》只能规定女子可以受教育于育婴堂、敬节堂,女儿满七岁之后则“母自教其女”;但由此也就承认了女子应当拥有受教育的权利,只是受教育的地点局限于家庭.

发展女学已是大势所趋,1907年《奏定女子小学堂章程》和《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颁布,适应了女学发展要求.女子学堂分为女子师范学堂和女子小学堂,小学堂又分为初等和高等两级,受业年限均为四年,对学生入学、授课、考试、毕业和管理制度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并且也允许民间捐设各类女子学堂.女子学堂章程的进步性是不言而喻的.第一、它突破了《癸卯学制》将女子限制于家庭教育的狭小范围,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公共场所建立女子学堂的合法性,并责令“地方官有保护之责”.第二、女学学年和每周学时较短,初等小学前两年每周仅为24学时,后两年为28学时;课程设置简单,仅为5门,不设读经课程,增加女工课程,讲授各种手艺.这更适于儿童认知发展,易于教育普及,成为《己酉新章》、《庚戌新章》的参考.第三、破除陈规陋习,女子学堂章程明确规定“女子缠足最为残害肢体,有乖体育之道,各学堂务一律禁除,力矫蔽习”[13].此后学部又对女子入学的学费和男女不能同学做出具体规定.这些制度规范的出台虽没有为女子提供与男子同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却为女子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女子学堂进而获得了新的发展,1909年全国官立女子小学堂和学生人数比1907年增长85%和122%,达到722所和26 465人[11]38.

2.5 文盲教育

清末提倡的教育普及,不仅为适龄的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也为文盲提供学习机会.半日学堂和简易识字学塾都曾被要求可以招收文盲入学,1911年8月,学部又规定简易识字学塾招生“专以年长失学者为限”.此外,晚清对所谓的贱民也开放了学禁.1904年,在宁波绅士卢洪昶等奏请下,清廷准许民间“捐建农工小学堂收教堕民”,“该学堂毕业学生准其升入官私各学堂”,由此丐民、戏子和娼妓均被认可了受教育的权利[14].此后,中国近代“收教贱民”的学校相继建立,如宁波城东城西捐建的两所初等农工小学校、绍兴的同仁农工小学校等.学部还要求地方学务处、劝学所定期开讲、浅授文字,宣传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老幼妇孺,无论年龄、无论尊卑,均可前往听讲,对于教育普及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不完全能统计,1907年各省半日学堂有614所,学生18 222人,1909年增加到975所,学生25 545人.而简易识字学塾虽无完整的统计,但发展迅猛是不争的事实,如四川省达2 600余所,奉天、吉林和山西三省较少,也均设学塾三四百所,“学生人数有的省达两万人,少的四五千人”[15].与此同时,初等小学在学人数1909年达到1 177 874人[5]270-272.如果加上两等小学堂(初等小学与高等小学合办的学校——笔者注)、半日学堂和简易识字学堂的学生在内,1909年全国接受普及教育的人数应不少于150万人.

3 结 语

古人提倡“有教无类”,可以说是对教育普及的最早阐述,不过在封建礼教的层层束缚之下,教育普及只能是一种乌托邦似的理想.晚清政府也是如此,当局者超越不了忠君、尊孔的束缚与羁绊,无法消除男女不平等的观念,更无力为创建新式学堂、发展教育普及提供所需的巨额经费,从而不可能真正实现教育普及,150万人也还不到学龄儿童的10%.但为了挽回摇摇欲坠的统治,晚清政府以日本和西方发达国家的近代教育改革为榜样,大胆改革,将教育普及提升到政治高度看待,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规范,在学堂设立、教师培养、推行新的教授法、女子教育和文盲教育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使适龄学童、年长失学者、家庭贫寒者和地位卑贱者有了一定程度的受教育机会,迈出了教育普及的第一步,并为以后的义务教育与扫盲运动提供了模式、经验和教训.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改革主体和目的的封建性而否定清末教育普及的意义,而应当将其放在中国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中加以考察,给予辨证的分析和评价,肯定其合理性及历史地位.

[1]康有为. 请开学校折[C]// 汤志钧. 康有为政论集. 北京: 中华书局, 1981: 306-307.

[2]璩鑫圭, 唐良炎. 学制演变[M]. 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 1991.

[3]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M]. 北京: 中华书局, 1979: 116.

[4]李桂林. 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 普通教育[M]. 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 1995: 37.

[5]朱有瓛. 中国近代学制史料: 第二辑(上) [M].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7.

[6]侯杨芳. 中国人口史: 1910-1953: 第6卷[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1: 248.

[7]张謇. 张季子九录: 教育录: 卷一[M]. 上海: 中华书局, 1931: 16.

[8]琚鑫圭, 童富勇, 张守智. 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 实业教育、师范教育[M]. 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 1994.

[9]祝志学. 复式教学法[M]. 上海: 中华书局, 1934: 8.

[10]全国妇联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 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 1840-1918 [M]. 北京: 中国妇女出版社, 1991: 102.

[11]梁瓯第, 梁瓯霓: 近代中国女子教育[M]. 南京: 正中书局, 1936.

[12]刘户才. 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史[M]. 北京: 中国妇女出版社, 1989: 234.

[13]朱有瓛. 中国近代学制史料: 第二辑(下) [M].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7: 658.

[14]任桂全. 绍兴市志[M]. 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6: 19.

[15]陈翊林. 最近三十: 中国教育史[M]. 上海: 太平洋书店, 1930: 100.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31卷卷终

Review of Educational Popularization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MA Zemin1, CHEN Shujuan2
(1. Historical Culture and Tourism Management School, Mianyang Normal College; 2. Mianyang Arts College, Sichuan Conservatory of Music, Mianyang, China 621000)

The educational reform, which was initiat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Late Qing Dynasty in 1901, always took educational popularization as one of important targets for development of new-style education. In the reform, the government promulgated a series of documents related to the educational popularization, which was regarded as important as political problems, and formulated length of education and setting of curricula in the promulgated documents. Moreover, the educational reform had made much exploration on foundation of new schools, teaching staff’s training, promoting of new teaching method, women’s education, illiteracy education and so on. These measures were regarded as the first step of educational popularization and accelerated the speed of educational modernization in China.

Late Qing Dynasty; Educational Popularization; School; Teaching Staff; Teaching Method; Women’s Education, Illiteracy Education

(编辑:朱青海)

K256

A

1674-3563(2010)06-0052-06

10.3875/j.issn.1674-3563.2010.06.010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2010-05-08

马泽民(1978- ),男,四川绵阳人,讲师,研究方向:中国教育现代化,社会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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