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社会学分析

2010-03-21 00:33胡振华陈柳钦
关键词:小农社会化农民

胡振华 陈柳钦

(1.温州大学商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2.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 300191)

一、熟人社会与农村合作组织

中国社会正在转型,从社会学角度剖析,转型前的中国社会是一种典型的“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互相联系起来,构成以人为中心及其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一张张关系网。熟人社会是传统乡土中国“差序格局”社会结构的必然产物。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认为,中国的传统社会结构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生发出的一圈圈向外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由于受社会的影响所产生外推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而又生发出的一圈圈波纹就是人与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相同的。“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了。我们儒家最考究的是人伦,伦是什么呢?我的解释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1]。这个形象的比喻说明了:由人与人之间具体的社会关系衍生的、具有伸缩性的、抽象的相对地位差序所构建的以血缘、地缘、业缘“三缘”一体为基础的从个人到家庭、从家庭到国家、从国家到天下的传统社会结构。

对于乡土中国,无论是出于现实社会现象的描述,还是出于想象,“差序格局”无疑都是一个最为贴切也最具解释力的概念。最为贴切的意义在于,“差序格局”的含义在于它切合了“乡土本色”的中国社会,至少对于传统中国的农村社会而言,“伦理本位”的特征如果用“差序格局”来表述的话,则恰如其分地表达了乡土中国的两个关键特征:纵向的、刚性的、等级化的“序”,以及横向的、弹性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差”。换言之,“差序格局”在表述中国社会结构与西方社会结构即“团体格局”的差别方面,其解释力是无可否认的;与此相关的是,“差序格局”在表述作为“乡土本色”的中国社会而言,其解释力也足够强大。

随着社会的变迁,传统的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维系的“差序格局”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利益成为“差序格局”中决定人们关系亲疏的一个重要维度。人们可以通过认同宗、认干亲、拜把子等形式把非血缘关系转换成拟似血缘的关系,纳入到“家人”或“拟似家人”的圈子中。现实中,每个国人都有一个以“己”为中心的或大或小的“差序格局”;他既是自己处于中心的“差序格局”中的“己”,同时又在别的许多“差序格局”中扮演着“家人”、“熟人”和“生人”的角色。整个社会人际关系体系,就是由这样的无数个大小不一的“差序格局”叠加起来的。

农村合作组织是农民走向协作、互助和共生的重要途径。对于当下的中国乡村社会而言,血缘和地缘关系仍然是主要的联系纽带;换言之,传统意义上的“差序格局”仍然存在。熟人社会背景下,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实际运作有其自身的逻辑。在农村给予农民结社权可以使得农民形成合作组织来与其他利益群体进行集体谈判,形成比较强大的参与博弈的能力,它的作用比推动乡镇民主直选的意义要大得多。熟人共同体建立权责对应可能更需要的是伦理约束下的自治而非民主。共同体越小,人们之间的持久互信和伦理联系越多,权力和责任就越容易直接融合为一,“民主”制约的必要性越小。乡村的熟人群中通常会有一些成本更低的功能,可以解决公共物品的提供和集体行为中的权责对应等问题,如果合理使用这些资源,有民主当然不错,没有民主,也不见得就是大问题。在许多落后的农村,面临的主要问题并非民主不民主。而真正最需要民主的,是那些缺少直接人际情感联系的陌生人社会、大尺度社会。民主制度实际上是在陌生人社会建立权责对应的一种运作方式[2]。

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人群应该有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对于乡村而言,“自治比民主更重要”。中国最需要的应该是县级以上的民主,村一级主要是发展有效的自治。在中国很多地区,目前的乡镇政府可以撤消,相关职能由上级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比如县公安局设立公安派出所,工商局设立工商派出所,其成员由上级派任并对上级政府负责。当然,前提是上级(县)政府本身是民主政府。乡镇一级的农民公民权利通过组织农村合作组织实现,而不是通过目前所谓的直选乡官来实现(目前中国的直选乡官往往令人啼笑皆非)。有农村合作组织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跟政府沟通、谈判,不仅没有什么坏处,反而是乡村治理的一个好方法。这种模式可以减少目前高昂的行政成本,减少农民的经济和时间负担(因为农民需要应付乡镇政府的各种事务),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老百姓的权利也得到了保障。虽然乡官是派出而非民选,在权力有制约、责任可追问的情况下,他的施政仍然需要征得农民的同意,不能为所欲为。农民有诉求可以通过农村合作组织来与之协商,乃至向上级政府请愿。这比目前在农村推进劳民伤财的乡镇直选更有意义。

农村合作组织为农村农民构造了满足其社会需要的重要平台,其社会作用的大小与组织结构的紧密程度、合作组织的血缘地缘程度有关。美国社会学家默顿(Robert King Merton)提出了“功能替代”的理论,认为合作组织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传统农业社会中的“血缘”和“地缘”关系所承担的功能。农村合作组织在农村社区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农村合作组织作为资源,不但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民的生计提供了帮助;同时,对农民起着持续的社会支持作用。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完成从以血缘为主的传统农村合作形式转向符合农村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合作形式(不再以血缘为主,而是以契约为主)。以血缘为主的传统合作形式对中国的发展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自有其许多独特的优势。但血缘毕竟属于熟人社会的范畴,市场经济本质上是陌生人的世界,有的只是契约和货币。所以,中国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对这种以血缘为主的合作形式及传统进行改造[3]。

二、组织农民合作与农民合作组织

进入近代社会以来,中国农村的变革与发展伴随着农村合作组织的变革与发展。在农村社会发展的重大时刻都会产生关于农村合作组织的激烈争论和斗争。但是有两条基本共识:一是农民需要合作,农民一定是合作的主体;二是农民合作需要组织,但组织一定要是农民的自愿行为。从历史实际来观察,不同的农村合作组织建设思路和制度设计都会对农民的生存、生活和命运产生重大影响[4]。

按照“三元框架”(“三元框架”理论的提出建立在对“二元框架”理论的批判之上。“二元框架”理论认为经济系统是由“国家-市场”组成的,它忽略了社会中间层,当国家与市场中间产生了不可弥补的问题时,就需要社会中间层的参与,于是“三元框架”应运而生。所谓“三元框架”是指“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层主体框架,有学者也将其描述为“公共领域、经济、国家”)论者来说,没有中间层的“二元框架”是很危险的。有学者认为,在城乡格局没有打破之前,农民阶级可看成“类中产阶级”;而当这种格局被打破之后,中国农村的中间层出现了真空状态。“三元框架”论者也论述到,当国家与市场中间有不可弥补的问题,必须通过社会中间层来解决,因此其所倡导的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层主体框架。由于农村没有社会中间层的代表机构,没有代表农民利益的社会团体,因而明显缺乏协调农民与国家关系的组织手段,农民也没有组织的寄托。这种缺少中间层的社会结构被认为是可怕的。社会中间层的缺失,影响到现代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如何重建中间层,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这种缺失给农民合作组织提供了发展空间,农民合作组织可作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中间层出现,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稳定农村社会秩序。

近几年,中共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目标后,农民组织问题再次成为热门话题。要让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事业真正的主力军,需要对农村基层组织进行创新,建立真正的农民组织。农民组织问题不仅仅是种田人的问题。农民问题不一定是农村的问题,它不一定表现在农村。我们讲的农民既不是指一种职业,不是指种田人;也不是指一个阶级,因为“农民”中有穷人也有一些富人,有雇工也有老板,但即便是富人,是老板,他们也仍然是农民,所以才常常称什么“农民企业家”。而作为“农民”,他们的权利维护都存在着很大问题。新农村建设如果真正有意义,就应该把权利交给农民,农民愿意进城,你就得维护他在城市中的权益;如果农民愿意留在农村,你就得维护他在农村中的权益。回避了“权利”这个关键,不管鼓吹“城市化”还是“反城市化”,都会侵犯农民利益。农民问题关键是农民权利问题,城市化进程不是消除了、而是突出了这个问题。而维护农民权利就需要农民的组织。

在新农村建设中,究竟应该发育农民组织还是应该组织农民?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一种观点:如果农民不合作,就要让他们边缘化,就要利用外部强制力将他们组织起来。因此,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一是组织农民合作,二是农民合作组织。组织农民合作与农民合作组织二者是起点、机制和后果都有很大差别的一对范畴。前者认为,单个分散的农民自己无法改变自己的命运,也缺乏合作能力,只有通过外部性力量将农民组织起来,由此提出许多激动人心的口号,如“组织农民建新城”、“组织农民建新村”、“组织农民盖新房”等。后者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农民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提出了合作的要求,并形成自己的组织,为此需要从制度上加以保障和规范。

20世纪80年代公社体制废除前的组织农民尽管有农民内在需要的成分,并在一定程度上也满足了农民的需求,但总的来说,组织农民是为了服从国家目标,是一种外部性力量对农村社会的整合。这种外部性整合有以下特点:一是依靠强大的政治动员,采用群众运动的方式;二在取得政权以后,是运用政权的力量,具有外部强制性。这种整合是在国家的全力支持下实现的,国家的体制一直延伸到乡村内部,通过各种意识形态的宣传激励农民的生产热情,加之较强的政治氛围,农业合作得以实现[4]。但是,强制手段组织起来的农民难以培育起自组织的能力;强行建立的农民组织一旦失败会进一步削弱农民的自组织能力,人民公社的合作化就是前车之鉴。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民摆脱了传统公社组织的约束,极大地释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与此同时,农民也成了一个个分散和孤立的个体,村庄一致行动能力降低,增加了农民同外界交往的成本。随着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的发展,农民需要合作,需要建立合作组织来解决他们面临的共同性问题,由此产生农民合作组织。政府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农民合作的引导、协调、扶持和服务上,而不是在管理上。农民合作组织主体是农民,成立农民合作组织本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手段。可见,与组织农民合作不同,农民合作组织是一种基于农民内在需要而建立的组织,是农村社会的自主性整合。这种整合有两个特点:一是自愿。农民自愿合作,并通过建立合作组织解决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二是自主。它没有外部的强制性力量,完全依靠愿意合作和参加组织的农民自己形成的共同规则来维持合作及组织的延续和存在。农民可以参加合作组织,也可以不参加;可以参加这一组织,也可以参加另一组织,有自动进入和退出的机制。在这种合作和组织中,自始至终都体现着农民的主体地位。可以说,没有农民的主体性,也就没有农民合作组织。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乡镇企业雨后春笋般地出现,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变了农民的生活状况。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合作组织悄然登上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舞台。经过数年的发展,作为草根性的农民合作组织已初具规模,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在农村所存在的某些问题。作为广大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进入市场、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有效途径来说,农民合作组织是比较成功的一种模式。

农民合作组织基本上是农民出于自身需要自发产生并发展的,是农民理性选择的结果。依据理性选择的观点,农民是为了自身利益、为了生存而走到一起并成立了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在农村社会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是农村社会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新农村建设必须依靠工业反哺农业。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民的需求问题。在新农村建设中,中共中央制订惠农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农民缺少提出诉求的机制。目前所谓“农民的诉求”,往往不是由农民而是由当官的提出来的;这样一来,利益取向当然会有分歧,因而农民亟需具备集体诉求、集体谈判、集体博弈的能力。因此,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必须正确解决建设的主体和客体问题,即为谁而建?由谁来建?正确的答案只能是农民,是为农民而建,由农民来建。农民是主体,也是客体。中国农村改革的基本经验就是保障农民的主体和客体地位。在新农村建设中,一定要以农民为主体,而为此就需要建设真正体现农民意志的农民组织。因为,如果没有以农民为主体、体现农民意志和利益的农民组织,建设新农村就缺乏真正的行动主体,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就难以得到真正的实施。农民合作组织能够充分体现农民主客体地位,组织农民合作则否定了农民的主客体地位。因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合作组织自然就是新农村建设的唯一正确选择。

税费改革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以后,提倡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把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留在农村,但要达到这一目的,同样需要把农民组织起来,只是这种合作和组织不再是为了提取资源,而是为了农村自身的发展,只要这一战略取向发生了改变,农民合作的成功就必然要实现由以自愿为基础的合作向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合作的转变,这是小农经济基础上农民合作的一个必然道路[5]。在市场、机械化、理性小农等这些间接有利于合作的因素不断出现的条件下,农民合作就有了现实的可能。此外欠缺的是国家介入,这时也有了国家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与引导,在市场与村庄之间就有了中介,就有了国家介入的强大后盾,市场带来的不利因素被消化掉,分散小农在应对市场时就有底气。又有市场的高效调节,还有坚实的村庄共同体的支撑与历史经验的参照,合作起来的农民对于税费改革之后的各种困境的解决意义是非凡的[6]。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千家万户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之间的对接,通过合作互助来降低生产交易成本,提高农业生产规模与效益,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合理的规范。国家为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增加了资金投入,出台了相关政策,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

三、原子化小农与社会化小农

“组织农民合作”与“农民合作组织”这两种根本对立的主张,起因于对农民特性的评估的差异。有观点认为:改革开放以后,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农民实行分户经营,相对于过去的“大集体”而言,农民已经“原子化”了。因此,必须通过外部性强力将农民粘连在一起,提高其集体行动能力。这一评估是不切实际的一种主观臆断。

(一)纯粹的“原子化”农民是不存在的

“原子”本是一个物理术语,是一种非常细小的物质。社会学家通常以“原子化”来形容互不联系、高度分散化的社会。然而,“原子化”只是一种假设。在真实的世界里,根本不存在互不联系的人群。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具有二重性,即自然性和社会性;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最高本质就在于其社会性。从人类历史可知,人其实是一种合作的动物。从有人类社会以来,人就是以群体形式生活的。因此合作是人的一种本能,只要有合作的需求,就可以创造不同的合作形式。

农民经济合作及其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合作社渊源于西方,其中形成的一些组织与活动原则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并成为人们判断一个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否异化的重要依据。中国农民经济合作在其组织化演进中,有农民自发内生的,有社会团体和知识分子创办的,更多的是执政党根据国家意识形态塑造的,它们很少恪守国际社会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多数为异化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异化致使农民经济合作呈现出负效应,异化酿造了经济灾难。在西方合作社引入中国前,中国农业生产采用一家一户的经营模式,分散、孤立,好像没有组织性的经济合作。其实不然。自古至今,中国村庄场域内的农民并不是纯粹的原子化小农,以地缘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农村熟人社会结构早就催生出如雇工、搭套、换工、合会等若干经济合作形式。在农村家庭内部、邻里之间、社区内部,在红白喜事、农忙生产期间,农民都存在合作。虽然这些在邻里、亲戚间进行的经济合作是短期的、临时的、不固定的,没有现代经济合作组织原则的理念,受人为因素干扰严重,组织化程度低,但农民的“生态理性”形成了村庄“自发秩序”,推动了中国农业生产发展,并实现了农村社会的“先天和谐”。在现实的社会里,根本不存在“原子化”个人,相对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大集体”而言,当今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是自主的,具有分散性的特点,但农民任何时刻都没有离开社会组织而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并不必然导致农民的原子化,比如台湾地区、韩国、日本等,都是市场经济为主体,但都拥有良好的农民组织化机制。

(二)农村分户经营的农民实际上一刻也没有离开过合作

由于合作化的历史记忆,人们往往只将公社组织作为合作的唯一载体。事实上,合作与冲突是人类两种基本的互动方式。合作是常态,冲突是非常态。农民合作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永恒的主题,只是形式有所不同而已。有人认为,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将他们组织起来是不可能的,因为农民已经成为了原子化的农民。这种观点是一种主观推断,与现实不符。事实上,农村改革以来,尽管实行分户经营,但农民之间的合作仍然存在。如上所述,在农村家庭内部、邻里之间、社区内部,在红白喜事、农忙生产期间,农民都存在合作。无论是生产过程中的邻里相助,还是生活领域的患难相恤,社会交往中的信息沟通,到处都可以看到合作的行为。在乡村社会里处处都存在着农民自发组成的各种组织,这些组织有正式组织,也有非正式组织(传统的社会中,付出劳动就一定有收益,然而在高风险的社会里,付出劳动也不一定有收益。因此,为抗击风险,农民需要合作。一个十分简单的事实是:中国现有上亿农民在外打工,他们大多结伴而行,处处可见合作的影子。只是这种合作是非组织化和非制度性的,主要依靠行动者之间利益默契和长期形成的乡情信赖而产生)。合作不一定要有正式组织,许多农民之间的合作是通过非正式组织途径进行的。这种合作是低成本合作。在没有足够收益的情况下,他们只能选择成本较低的非正式组织性合作。国家保护农民,鼓励农民合作,但不意味着要国家干预;农民要合作,但不一定要农民合一。

农民的合作能力差并不代表农民不需要合作;恰恰相反,面对高度组织化的国家行政和强大的市场,分散经营的农民要改变其弱势地位,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政治参与能力,就必须合作,也就是要走向组织化。所谓农民组织化,是指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分工和合作的程度,反映着农民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有人担心农民一旦组织起来,就会与政府对抗,威胁到社会和政局的稳定。这种担心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建立农民组织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对抗政府,农民组织是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的,是一种公开、合法的组织,与过去的秘密会社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这样的农民组织是集中代表农民利益、表达农民心声、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是沟通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桥梁和纽带。通过这样的组织,农民可以把心中的情绪释放出来,这有利于政府了解民情民意。如果没有这样的组织,长期积压在农民心中的不满情绪一旦爆发,就可能造成大的政局动荡。合作是人类的本性,农民不是不会合作,而是没有给农民合作的机会。要相信农民的智慧和能力,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国家要敢于放手,只要农民建立的组织只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利,就不应当对其加以限制。充分尊重这类组织自然发育的客观规律,深刻认识生产的社会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农民利益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也应该是多元化的,可以不拘一格,比如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文化组织、社会服务性组织等。

(三)小农社会化程度逐步加深,农村合作亦日益加强

“社会化小农”(中国农村改革以后,小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社会化程度比较高,生产、生活、交往的社会化诱致消费膨胀,消费膨胀导致家庭货币支出压力增大,而货币支出压力是小农行为与动机的主要约束和目标,小农生产和家庭资源配置都围绕这一目标进行。社会化小农阶段的主要特点是:第一,社会化程度高、范围广;第二,消费膨胀,货币支出压力大;第三,生存问题已经退居次要地位。社会化小农的首要问题已经从“生存问题”转向“生计问题”;约束条件已经从“食物约束”转向“货币约束”)主要用来表征当代中国农民的一种客观存在状态。“从历史变迁过程的角度考察,我们会发现,当今的小农户已不再是局限于与世隔绝的‘桃花源’里,而越来越深地进入或者卷入到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中来,与传统的、封闭的小农经济形态渐行渐远,进入到社会化小农的阶段”[7]。传统农业社会,农民的社会化程度低,活动半径再远也只在乡村周围。过去小农可以关起门来过日子,正如马克思所说,农民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8]。传统农民有三个基本特点:分散、孤立与封闭。正是基于这一认识,“社会化小农”论者普遍认为,传统小农是“前社会化”的,只有通过社会化,小农方能脱离传统形态,并向“社会化小农”转变。从经营主体看,当下的农民经营规模小,且分散经营,属于分散的小农。但他们正处于社会化的变动之中,分散却不孤立,联系而不封闭。无论是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是交往方式,农民的行为都已不同程度地“社会化”了。作为一个分析当下农村社会的框架式概念,“社会化小农”契合了乡村社会现实。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与社会、农民与市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农户经济生活、资源配置、政治生活领域更深、更广地卷入社会化、市场化、政治化的进程中,生产、生活、交往方式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农民变成了一个“社会性动物”:生产环节分工程度加深,社会化服务替代了传统的农户自我服务,社会分工代替了家庭分工;家庭资源配置体系外部化,劳动力、土地、资金配置全方位走向市场,生产要素的配置由家庭走向外部社会;农户生活货币化,打破了家庭自给性供给边界,农户经常面临短期性货币支出压力和周期性的家庭赤字;农户与外界的交往范围扩大、交往频率增加、交往程度加深,农户深深卷入了全球化分工网络,病虫害、禽流感等疫情危机、质量风险与安全等社会问题不断冲击、威胁农户,农民由一个“家庭人”转变成了一个“社会人”[9]。小农社会化实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城乡大交往(农村产品和劳动力“进城”,城市商品和文化“下乡”)、国家与乡村社会的有机联系(农民为国家提供产品,国家各种支农惠农政策“下乡”)。小农社会化是一场伟大的变革。这场变革将传统家户经济的内在动力充分发掘出来,同时又大大拓展了小农的发展空间,将“小家庭”与“大社会”联结起来。

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农民还是规模和能力都很弱小的“小农”。当今中国的小农之“小”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他们在走向“大社会”时,有可能获得前所未有的机会和发展空间,也有可能被社会的汪洋大海所淹没。小农走向“大社会”的中介是货币。当下小农的生产和生活、社会交往已经越来越深地被卷入到社会化、市场化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化、市场化就是货币化。农民的交换和消费活动都不得不借助于货币这一中介来实现。货币与其他的媒介不同,它可以超脱于任何实物性的东西之外,不以交换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转移,“社会生活愈发达,人和人之间的往来也愈繁重,单靠人情不易维持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于是‘当场清算’的需要也增加,货币是清算的单位和媒介”[7],这导致与货币有关的一切事物和活动都进入一个想象的、不确定的空间,从而带来了巨大的社会风险。

在收入既定的情形下,家庭自给性供给边界被日益膨胀的货币支出需求打破;小农时刻面临着短期性货币支出压力和周期性家庭赤字,即“货币化压力”。为了缓解这一压力,社会化小农积极参与社会交换,不但调整了“买”和“卖”的内容,而且改变了“买”与“卖”的顺序,即从“为买而卖”到“为卖而买”。小农“为买而卖”更多地是为满足生产需要;而“为卖而买”是为了能更好地卖出产品而有选择地购买。小农引进新技术、购买化肥和更具科技含量的种子,是为了利用先进的技术力量实现农作物的增产、高产,以换取较多的货币收入;而小农购置自己用不了的大型农用机械,则是为了通过“服务”换得较多的现金收入。无论是源于向市场购买商品产生的货币压力,还是向市场提供商品缓解货币压力,都需要以市场交换的方式完成,交换空间也随着频繁的“为买而卖”和“为卖而买”而不断扩张。小农全方位、深度社会化带来了巨大的货币支付压力,农民不再为吃饭而发愁,但是要为货币支付而担心。农民以传统的收入网络支付现代社会化的支出捉襟见肘、力不从心。虽然社会化小农不再在齐颈深的水中行走,但还在波涛汹涌的大海中行船,一旦有突如其来的支出压力,便会险象环生,随时翻船。可见小农已经从生存死亡线走下来,却落入了货币支付的陷阱。

过去农民之间的合作是非组织性的合作。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已经被卷入市场和社会,现在的农民已经成为社会化的小农,甚至和全球都联系起来。这意味着农民已经进入了一个不稳定、高风险的社会。他们犹如大海上的一叶扁舟,既不能扬帆远航,又不能抗击风险。因此,现代农民更加需要合作,需要更广泛、更紧密、更具有持续性的合作。农民合作组织因此提上议事日程。当下中国已有数百万个农民合作组织,且发展迅速,根本原因在于农民的“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农民合作组织是小农社会化不可或缺的基础建设。

四、农民善分与农民善合

有人说农民好领导又不好领导,说其好领导是因为农民分散,没有组织,在农村主张什么没有什么反对声音;说其不好领导是因为它是自私、保守、野蛮、愚昧、落后,而且是原子化,很难发动和组织。在组织农民和农民组织之间之所以选择和强调前者,还在于有一个假定前提,这就是中国的农民“善分不善合”[10]。在这一假定前提下,农民不可能自发走向自组织之路,故而农民的合作,必须自上而下,在土地家庭承包制下走第二次合作化运动的道路。农民自然需要有一个处于农民之外或之上的力量来组织农民合作。如果农民不合作,就要将其边缘化(边缘化是一个比较抽象的说法,指向人或事物发展主流的反方向移动、变化;也就是非中心,非主流,或者说被主流所排斥,所不包容。通俗一点说,今天,在中国,像各类明星、企业家、白领阶层、医生、律师……这类人群就是主流人群,与之相对应,如无业人员、低收入人群、贫穷农民……他们就处于社会边缘,属于边缘人群),甚至“革出村门”。在这个假定的前提下,农民的切身利益在不知不觉中轻易被侵犯了。这种看起来是为了农民着想的观点,实则是对农民的不敬重。难道中国农民天生就只喜欢“分”而不喜欢“合”?“善分不善合”是“中国农民”的特有性质吗?抑或是“中国民”乃至“民”的共性?说“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固然不错,但从人性本私的观点看,则这种“善分不善合”并不足以成为某一类人的专有特性;充其量,是在不同的物质与制度环境下,表现的或多与或少而已。若是如此,以此作为前提,得出的结论,很可能谬之千里。其实中国农民“分”与“合”都存在。

农民的善分不善合或许有一定的事实根据,但若依此就认为农民天生就善分不善合并因此加以批判和指责那就大错特错了。事实上,农民在日常生活中既有善于合作的一面,又有不善于合作的一面,而有些学者的眼睛却总是盯着农民“应该”合作而没有形成合作的一面,所以在这些人的眼中农民天生就善分不善合。学者们的这种思维并没有错,但却过于片面。实际上,在很多方面,农民能够非常好地进行合作,而我们的学者和城里人却很难进行有效地合作[11]。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村庄里如果发现有小偷的话,经常是整个村庄的青壮年出动进行抓捕,甚至在晚上拿着手电筒进行集体抓捕;而在城市中,对于发生在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的盗窃行为,许多城里人却选择了沉默。这是否说明农民善于合作,而城市居民不善于合作呢?

因此,无论怎样,只盯着某一方面,认为农民天生善分不善合是说不过去的。我们认为,在农民对待分合的问题上不能够轻易作出非此即彼的判断,中国农民历来对待分合的原则是宜分则分、宜合便合,在处理分合的行动和态度背后是经济利益的驱动。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农民总是处于“分分合合”之中,其背后的决定性因素不是少数人的意志,而是农民的“饥饿逻辑”和“过好日子的逻辑”。正是在摆脱饥饿、过好日子的冲动下,他们要求互助合作。但过快过急过猛的合作,并没有让他们摆脱饥饿、过好日子,反而致其面临的是“冲动的惩罚”,于是他们又不得不选择分户经营。可见,农民善分不善合本不是固定不变的,一切归结于分合能否带给农民以“好处”。当今,农民要求合作,要求建立合作组织,是因为只有合作,只有合作组织,才能维护和扩展其权益,才能使其过更好的日子。合作是农民自我的选择,是致富的手段。不管分还是合,都源自农民利益的需要。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新时期,国家要支持农村的发展,就需要发育农村合作组织。中国农民并不缺乏所谓合作的素质,而是缺乏愿意和他们公平合作的社会外部力量。

中国农民并非天生的“善分不善合”,一切取决于时间、地点和条件构成的农民利益。在利益的驱动下,农民既善分也善合。政府不必低估农民的合作意愿,也不可低估农民的合作能力。低估农民的合作意愿和能力,很容易产生“合作狂热”,以外部力量推动或强制农民合作。这种外部性的整合的结果是农民一切听命于上,大大弱化农民之间的有机联系和自我整合能力。政府能够做的只是提供他们合作的法律和政策环境[12]。

目前的新农村建设面临着一大矛盾,一方面农民分散化,另一方面乡村社会权威非常缺失。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和减轻政策转变带来的阵痛,政府不希望重复使用政治手段组织农民合作,但长期维持的农民原子化状态又限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阻碍了农民思想意识的提高,这又不利于推进现代化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解决这个矛盾的必然选择。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应该承担建立乡村社会权威主体、克服小农经济形态的各种困境、保持农村社会平稳发展的重任。农村合作组织将在中国农村社会全面发展扮演起重要角色,也会成为农村社会全面发展的新动力。

[1]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25.

[2] 秦晖.新农村建设凸显“农民组织”问题[N].新华日报,2007-03-26.

[3] 宋圭武.中国农民合作问题研究[EB/OL].(2006-09-30)[2009-11-16].http://blog.china.com.cn/sgwjjx/art/8939.html.

[4] 徐勇.农民合作应是自愿行为[N].南方农村报,200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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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徐勇.“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建构[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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