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莹
(黄石理工学院图书馆,湖北黄石 435002)
信息资源共享,实质是人类以文献信息为资源进行的信息传播与交流[1]。当今,以电子计算机和远程通信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极大地改变了文献信息的收集、处理、存贮和传递的方式,为信息资源共享提供了现实可能性。然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使信息资源共享面临着许多社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信息资源共享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2-3]。如何全面、正确地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影响,做到既维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又保证文献信息的广泛交流与共享,是当今开展信息资源共享活动必须解决的问题,构建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机制有利于平衡信息资源共享主体和知识产权保护主体的利益,形成共享的良性循环。
信息资源共享是指在一个国家、地区或一个文献信息网络内,全部信息资源均可供特定的图书情报机构、特定的用户或网络内成员分享利用。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一定的知识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成果即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通过脑力劳动创造而形成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一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成就。知识成果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非物质性;②创造性;③一定的表现形式;④永存性;⑤公共性;⑥可保密性。知识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社会文明发展的一个标志[4-5]。
(1)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两者的区别在于:①内涵不同。信息资源共享是指一定的主体或公众对知识成果的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是对著作、商标和专利主体独占权的保护。②共享与保护的对象不同。共享的对象是文献机构和公众;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权利人。③特征不同。信息资源具有共享性;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排斥性。④作用不同。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是使读者充分分享和利用知识成果提高谋生技能和人文素养;知识产权保护是使权利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总之,如果对著作权过分保护,就会对信息资源共享过度限制,产生消极的副作用。反之,如果对信息资源共享不加限制,又必然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要解决共享性和排斥性的矛盾,必须使信息资源共享行为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只有全面地理解和执行知识产权法,才能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活动更广泛更深入地开展起来。许多国家因此规定了明确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对作者的专有权利加以适当限制,以利于作品的传播和利用,平衡作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6-7]。
(2)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两者的统一性。信息资源共享所涉及的作品或出版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法构成了一个整体,形成了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统一性表现为:①知识产权法对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进行了充分保护,以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生产更加丰富的智力作品,为信息资源共享创造物质条件;②由于知识产权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不承认抄袭、剽窃、假冒作品的著作权客体地位,并对侵权行为依法进行制裁[8-9],因此能保证作品的创作性和新颖性,又可防止知识生产的重复,从而提高信息资源的质量,减少数量,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③知识产权法可以保护传播者的利益,保护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文化生活、获取知识的权利,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渠道的畅通和信息资源的蓬勃发展。
(1)对文献收集的影响。文献是开展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离开了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就犹如无源之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颁布与完善,我国先后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还与有关国家签订了有关知识产权协议,这样外国的作品在我国也会受到版权的保护[10]。因此,图书情报部门不能像以往那样,为了节省外汇而直接翻印或影印一些外国出版物,而必须花费昂贵的外汇来购买原版书刊。显然,许多公共图书馆是没有这个能力的,这样就会造成书刊的残缺不全,失去连续性,进而影响信息资源共享的服务质量。
(2)对文献加工的影响。根据读者的需要,图书情报部门经常编印一些二次、三次文献,以及情报信息刊物,这些工作的开展必将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限制。如在编制专题书目索引时,不能直接从享有著作权的国内外其他书目工具中摘取某一类或某一主题的书目数据作为自己的书目数据,以免造成侵权。另外在编制文摘、索引等文献时,应按照著作权的规定,不能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作品予以收编;对没有该项声明的作品,如选用了则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这无疑增加了图书情报部门工作的难度[11-12]。
(3)对文献复制的影响。复制权与图书情报工作的关系十分密切。复制不受份数、方式和使用范围的限制,只要你将原作品复制,哪怕是一份也就构成了复制行为;不管你以何种方式或手段复制也构成了复制;无论是向公众传播复制品还是在特定范围内秘密使用复制品,均构成复制行为。这给图书情报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目前图书情报部门普遍采用的照相翻拍、静电复印、缩微复制、录音、录像和转录等为资源共享而复制文献的做法均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果利用缩微技术大量复制,发行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文献资料,或将缩微品文献翻拍放大成书本式或其他形式出售或提供读者有偿使用,或为用户转录、复制本馆收藏的录音录像制品等均应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4)对计算机软件的影响。计算机软件开发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和物力,工作量大,开发经费多,但要复制一项软件却不费吹灰之力。软件开发者花费很大精力和时间开发出的软件,很容易被别人剽窃。因此,国际上和我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予以保护。随着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计算机软件事业迅速发展,许多图书情报部门已全部采用计算机管理,大大提高了检索速度。但图书情报部门只有两条路,要么自己动手研制软件,要么购买,如套录一条深圳图书馆书目著录需交费0.5元,要套录几十万种书刊,其费用可想而知。
(1)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知识生产本身需要知识生产者付出艰辛的劳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能使知识生产者所耗费的投资得到应有的回报,体现对智力劳动的尊重,以及对知识成果的保护,从而激励知识生产者进行新的智力投资,创造出更优秀的知识作品;而丰富和不断创新的知识作品又为资源共享提供了更多的内容,是信息资源共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2)提高文献信息质量。由于版权法只保护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为了保证信息资源共享中的严肃性与纯洁性,就必须严厉打击和制裁假冒、剽窃和抄袭等不端行为,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知识产品创造者的热情,提高文献信息的质量。
(3)促进文献传播事业发展。知识产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可以解决部分信息采集和信息资源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它既保护了文献在传播过程中作者的正当权利,又保护了广大公众获取知识、分享科学与艺术成果的权利,从而促进了文献传播事业的发展。
(4)促进国际信息资源共享有效进行。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间文献信息交流的保障,由于它保护了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从而推动国际间文献信息的交流与合作。中国加入WTO后,一些外文文献资料(如外文原版书刊和电子软件等)的价格及关税都将有所下降,使图书馆有财力继续采购,这样就可弥补因外文影印期刊及非正式电子软件的停止订购而使外文期刊失去的连续性得以恢复,从而促进文献的收藏和资源共享的顺利开展[13-14]。
虽然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协调发展,两者不可偏废。既不能为了信息资源共享而无视知识产权,也不能过度扩张知识产权保护,阻滞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要使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
(1)采用网络安全技术。除了法律手段外,使用技术手段也是防范网络信息资源被侵权的重要手段,如设立防火墙、信息加密等计算机安全技术来加强网络信息资源的保护。外部用户必须通过防火墙的身份验证,才可以对信息资源进行访问;对于任何外来的电子邮件等都要经过防火墙的病毒过滤才能通过。网络信息的加密是为了防止数据丢失或被随意修改,防止恶意复制,规定合法用户对计算机系统资源享有的权限。以上安全措施的实现,将会提高网络信息资源的安全性。
(2)充分挖掘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资源实现共享。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资源主要有3种类型:第1类是本身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信息资源,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发布的有关文件等;第2类是指已经过了保护期限的信息资源,这是一个庞大的信息资源群,知识产权对文献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期限规定,超过这个期限任何文献都进入社会公有领域,他人可以不经过授权而自由利用;第3类是指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权益的文献,现在社会上有很多组织主张实现信息资源的开放存取,通过开放存取、创作共用等形式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放弃部分权益。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权益后,社会公众可以充分利用这类信息资源实现共建共享。
(3)通过许可授权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资源纳入共享系统。除了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资源实现共享外,图书情报机构还必须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纳入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在信息资源共享中,组织者应该积极与权利人进行协商,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以使更多的信息资源在全社会共享。为了简化这种授权模式,可以设立委托版权代理中心,集中对权利人的作品实行管理,实现集中管理、集中授权,这样就在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既方便了权利人对作品的管理,也使信息服务机构提高了信息利用的效率。
(4)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协调机制。信息资源共享只有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一致,才能平衡独占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在进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应该与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同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包括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共享结算系统等技术手段,也包括制度上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等综合性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机制,特别是建立两者的协调机制,如成立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以畅通的渠道使各部门分工协作、互相配合。
(5)建立互利互惠的信息资源共享利益动力机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必须要考虑,即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同时,要认真维护信息资源拥有者、使用者等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客观地讲,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各信息机构的规模和基础是不均衡的,这将直接导致信息资源共享中输出与输入的失衡。如果一味强调信息资源共享的无偿化,使输出多的信息机构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输入多的信息机构也无需付出应有的代价,那么,共享是难以持续下去的。众所周知,信息产品是具有商业属性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换。另外,信息服务作为一种服务形式,也是一种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的无偿化,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因此,要建立一种利益驱动机制,这种机制是在相关协议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原则框架下建立的,它的核心是互利互惠,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有偿化,从而实现各方义务、权利和利益的平衡。让输出多的信息机构能够获得补偿与回报,而输入多的信息机构虽然付出一定的费用,但用较少的费用获得较多的信息资源,也是有利可图的。“独立平等、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应当成为信息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
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矛盾,做到既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又最大化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只要在信息资源共享中把握好尺度,做到兼顾权利人和公众的利益,既要合理地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各种侵权行为,保障知识生产者再创造的动力,又要防止私权过度膨胀、公共信息资源萎缩的情况出现,这样才能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社会发展做贡献。
[1]严峰.文献服务基础教程[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54-63.
[2]鲁国芬,祝娜,方彩洲.图书馆文献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J].现代情报,2003(3):5-6.
[3]翟春春.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法律问题探讨[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3):77-80.
[4]李岩波.知识产权管理[M].哈尔滨:黑龙江科技出版社,2004:23-65.
[5]吴慰慈.文献资源共建共享中的著作权问题[J].江西图书馆学刊,2002(3):1-3.
[6]熊枫.浅析文献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4(3):112-114.
[7]梅梅.试论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与资源共享的平衡[J].图书馆学研究,2004(12):39-40.
[8]陈伟,汪琼.论保护知识产权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影响[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4):115-118.
[9]陈水湘.试论图书馆文献资源共享之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2):71-72.
[10]王一鸣.知识产权制度对文献资源共享的影响[J].图书馆建设,1997(1):11-12.
[11]蔡曙光.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信息资源开发[J].图书情报工作,1998(4):25-28.
[12]肖希明.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制度[J].图书馆,1996(1):22-24.
[13]蔡岩兵,贾素彤.电子商务:走进数字化商务时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1999:65-72.
[14]楚益祥.我国规范中文信息技术及产品[N].扬子晚报,2005-1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