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科技型人才流动中的无形资产保护:挑战与对策

2010-03-14 08:21:28温志强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年2期
关键词:技术秘密留人乡镇企业

温志强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的突出特征就是对人才的争夺,乡镇企业人才成为竞争与发展的第一资源,谁拥有更多更好的科技型人才,并能使之发挥作用,谁就能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因此,乡镇企业如何在鼓励正当的人才流动活动的基础上,提高对无形资产在人员流动中的清晰认识和高度重视,明确有关具体的政策界限和管理措施,转变观念,通过科技型人才的保护来确保以科技成果为主体的无形资产管理的科学和安全,是当前乡镇企业科技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于无形资产,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公认一致的定义。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无形资产作为乡镇企业运营的核心生产要素,其概念变得愈加宽泛。《纽约时代货币与投资大词典》则定义为:“一种无形资产就是一种对未来利润的合法索取权,而尤以对未来资金的索取权最为典型。”1992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1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权等”。这个定义仅仅指出了无形资产的两个外部特征,即“长期使用”和“没有实物形态”,无法使我们获得对无形资产的全面和深刻的认识。随着无形资产在乡镇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和理论界对无形资产的研究日渐深入,人们对乡镇企业无形资产概念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在近来出版的许多财经教科书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们代表企业的一种法定权和优先权,或者是企业具有的高于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无形资产就是一种不具有实物形态特征,但在管理实践中可以估价、可以计量、可以用来投资和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如版权、商标、商誉、专利、知识产权、品牌、思想和关系等均可涵盖在此范畴内,这个定义已将无形资产拓展到很宽广的范畴。

一、乡镇企业科技型人力资源流动给无形资产管理带来的挑战

(一)人才流失,皮之不存——无形资产随人流失

乡镇企业科技型人力资源流失使技术和管理技能等无形资产随之流失。因为乡镇企业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身上含有企业特有的无形资产,这些人员具有的管理和技术技能是乡镇企业长期培养的结果,包含了乡镇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入。

(二)人才兼职,损公肥私——无形资产变相流失

由于乡镇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对无形资产的保护观念、法制观念淡薄,使多年经营形成的无形资产在科技型人力资源的业余兼职中变相流失。

(三)人才租赁,顾此失彼——无形资产无偿流失

有些乡镇企业在人力资源交流、租赁、技术支持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的保护程序,对无形资产未作任何评估,将作为无形资产的人力资源租赁、支持给别的组织,造成无形资产被租赁方无偿使用。另一种情况,有些乡镇企业虽然对其无形资产作了评估,但在租赁、收益基数中没有考虑到无形资产增值能力,使乡镇企业丧失无形资产的收益权。

二、通过人力资源管理保护无形资产的对策建议

(一)竞业禁止,未病先防——合同约束

乡镇企业科技人员可以与其工作单位就该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等有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科技人员可以自行使用的范围、方式、条件等具体问题。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二)专兼结合,加强监管——职责约束

正确处理本职和兼职关系的关系,防止无形资产无形流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等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1988年1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正确处理本职和兼职关系,不得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将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兼职单位,也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秘密,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意见对有关兼职人员进行管理。

(三)追本求源,项目管理——项目约束

企事业单位要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者本单位重要科研任务的科技人员进行管理。对列入确定为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者科研任务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擅自离职,并给国家或者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技术秘密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经济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有法可依,立章建制——法制约束

制定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保护无形资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效能的发挥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使企业保护无形资产的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人才管人,专业管理——机构约束

设立专门机构,实行有效管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相比,具有其特殊性,这就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无形资产的管理要求,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对无形资产实行管理,具体负责企业无形资产的登记、注册、保管和使用;引进他人专利、专有技术的审查和检索;分析企业现有无形资产的各种优势,主动开展各种业务,将现有无形资产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等项工作,使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值功能得以有效的开发与应用。通过培训,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无形资产专业评估队伍,规范评估行为,使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以有效制止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

总之,科技型人力资源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研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鼓励和支持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等方式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最能发挥其作用的岗位去工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支持正当合理的科技人员流动。但是,为了使无形资产在人员流动中不被流失,在观念留人、制度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的同时,重视合同管理、职责管理、项目管理、法制建设、机构建设等约束机制,逐步形成依法、有序、科学的人才流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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