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欣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天津 300071)
电价作为电力市场的支点,在电力市场中对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居民电价一直低于其他国家同类电价的水平,也远远低于我国其他类型的电价水平,这种状况的维持主要通过提高工商业用电价格分摊成本来实现。这样持续下去,不仅加重重工业和商业企业的用电负担,还会影响我国的经济竞争力,并且直接导致经济条件好、用电多的家庭补贴多,经济条件差、用电少的家庭补贴少的不合理分配格局。为了合理反映供电成本,兼顾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承受能力,国家发改委已经明确我国居民用电改革基本方向,未来居民用电将逐步推行阶梯式递增电价,对城乡居民用电户实行“一户一表”制,将其月(年)用电量分为若干个档次,其基本用电需求部分实行较低的电价,对超过基本需求的电量实行较高的电价。
所谓阶梯式电价,就是将居民用电实行分档定价。居民生活用电可以分为三梯段。第一梯段为基本生活需求用电,如照明、做饭等。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应遵循公益性原则,制定比较低的电价。第二梯段为正常家庭生活用电、指满足基本用电量后,进行正常生活所需要的电量,如电视、冰箱等。这个梯段的电力消费应该体现成本原则,在考虑发电、配电、输电各企业实际成本的前提下制定合理价格。第三梯段为奢侈型用电。这部分主要用于满足高收入群体的奢侈性消费和某些特别需要,此时电价体现赢利的原则,制定比较高的电价。
推行阶梯式递增电价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用户合理用电,引导和鼓励用户节约能源。下面运用经济理论中的价格歧视、需求价格弹性和效用最大化三个角度来分析居民阶梯式电价的可行性。
1、运用二级价格歧视分析阶梯式电价。二级价格歧视,指垄断者对某一特定的消费者按其购买产品数量分别制定不同的价格,从而获取利益的一种方法。鉴于城市用电的多样性,将根据用户用电量的不同实行阶梯电价,即二级价格歧视。
如图1所示,居民生活用电的需求曲线是一条总体向下倾斜并凸向原点的曲线。
图1 居民生活用电需求曲线
在单一定价条件下,设居民用电市场达到均衡时的均衡价格与均衡产量分别为Pe,Qe,则其价格曲线是一条水平线(图中f(Q))。若进行二级价格歧视,当用电量在基本用电量以内时可采用单一定价时的均衡价格Pe,对于超过基本用电量的部分可根据各部分用电量需求弹性不同采取超额累进的计价方法,此时价格曲线就变为阶梯状的分段曲线(图中f'(Q))。此外,位于需求曲线D以下的各价格,即图中低于P2的价格,均为消费者的意愿价格,而高于P2的价格则带有惩罚性。
阶梯电价的实施促使人们产生节约用电的动力,对用电的需求会有所下降。但与盲目地提高电价来抑制用电不同的是,阶梯电价既促进了节约用电,又兼顾了用户的支付能力。对于低收入者来说,只要将用电量保证在一定限额以内,并不会增加支出;而高收入者即便不在乎电价的上涨,但面对越来越高的价格使他们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更多。
2、居民用电的需求价格弹性分析。需求的价格弹性是指需求量变动百分比除以价格变动的百分比。居民用电的需求价格弹性表示居民对用电需求量的相对变化对于价格相对变化的灵敏程度。
其中,x为需求量,△x为需求量随电价浮动而增加的绝对值;p为电价,△p为价格变动的绝对值;ex,p为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一般来说,电力商品价格弹性远远小于1,在日常生活中属于缺乏弹性商品,需求量改变的比例小于价格改变的比例。所以在实行阶梯式递增电价后,用电的需求量会随着价格的提高而有所减少,但是幅度有限。
居民生活用电量受家庭收入的影响比受电价的影响更大。在高收入家庭中,电费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例非常小,所以电价的调整对用电量几乎没有影响。而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每月的用电量都是基本用电量,没有奢侈用电,即使电价改革,对基本用电量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对于中等收入水平的家庭来说,实施阶梯式递增电价能鼓励其节约用电,避免奢侈用电,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电量。
3、效用最大化与阶梯式电价。消费者在支出预算一定的条件下,会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平衡自己的支出分配,以使消费效用最大化。消费者平衡方程式如下:
其中:MUi为第i种商品的边际效用;Pi为第i种商品的价格;λ为货币的固定边际效用。只有消费者把他的支出按上式分配,才能使其有限的支出达到最大效用。
在消费者所消费的n种消费品中,如果电的价格相对过低,使得,这意味着每单位货币所买到的电力商品带给消费者的边际效用大于货币的边际效用,此时增加电的消费量会增加消费者的总效用,从而以追求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消费者将会倾向于增加电的消费,造成用电浪费。相反,如果我们在超过生活必须用电量的基础上提高Pe,使,这意味着每增加一单位电的消费(同时必然要减少对其他商品的消费),消费者所获得的总效用将会减少,那么消费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就会主动节约用电。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从经济学角度完全能够看出实施阶梯式递增电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1、起始分段电量制定的困难。阶梯式递增电价实施的基础是起始分段电量的合理确定,合理确定起始分段电量对于阶梯式递增电价的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起始分段电量核定过多,起不到督促居民节约用电的作用;起始分段电量核定过少,又会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电价改革必须综合考虑效果、效率、公正和适应性。全国各地居民收入和用电水平存在差异,阶梯起点和级差也应有所不同。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人均用电量也显著提高。基数电量定在多少才能保障广大群众的利益,这需要相关部门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地区发展水平进行科学测算,最终才能拿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科学数据。
2、阶梯式电价无法为用户提供准确的价格信号。阶梯式递增电价的一大优势是在遵循公平的前提下运用边际成本定价法。在该定价法中,电价取决于每增加一度电所必需支付的成本。阶梯式递增电价巧妙地通过分段,将较高的边际成本价格安排在较高的分段中。但是在实际电力商品消费时,由于它和其他一般商品消费行为有很大的不同,电力商品是成批量购买的,在使用中很难知道正在消耗的这一单位电是属于哪个梯段的电量。因此,在阶梯式电价方式下,消费者很难知道下一单位电的价格,绝大多数用户对边际成本价格很难做出敏感的反应。由于电力商品消费活动中用户对边际成本价格的不敏感性,使得边际成本定价在阶梯式电价的实际使用中无法及时地为用户提供准确的价格信号,从而无法指导用户在消费行为中进行选择。
3、阶梯式电价不能完全体现公平性原则。阶梯式递增电价是通过消耗电量越多,电价越贵来体现社会的公平性原则,但在实际实施中却发生了偏离。为了鼓励节约用电和保证社会所有成员都能获得基本生活要素的权利,政府实行了对阶梯电价中的初始段电价制定较低的价格,给予适当的补贴。在一个三梯段电价体系中,如果一个家庭要得到全部补贴,就必须用完起始梯段的全部电量。对于那些耗电量低的用户,如果用电量在起始分段范围内,用电越少,获得的补贴就越少。与此相反,那些高耗电量的用户用电量往往超过了初始分段的电量,他们却获得了初始分段电量的全部补贴,这对低耗电量节约用电的用户显然是不公平的,偏离了公平性原则。
阶梯式递增电价具有不少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何改进阶梯式递增电价,既保留它的优势,又避免它的缺陷,对于阶梯式电价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采用带“补贴”的阶梯式递增电价制度可以有效弥补这些不足,发挥阶梯式电价的优势。带“补贴”的阶梯式递增电价是对阶梯式递增电价的改进,它分为两个梯段:第一梯段为非奢侈型用电(基本生活需求用电和正常家庭生活用电),这一梯段价格按照边际成本确定电价,然后对所有用户采取固定的补贴;第二梯段仍然为奢侈型用电,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较高的电价。
这种带“补贴”的阶梯式电价与之前的阶梯式电价相比,主要优势有以下两方面。其一,带“补贴”的阶梯式电价在第一梯段内以边际成本为单位电价计量电费,不仅能为用户提供可靠的电力商品的边际成本,同时还克服了用户在非奢侈型用电中对界限价格的不敏感性,为用户消费行为提供了有效、持续的价格信号。其二,带“补贴”的阶梯式电价体现了公平性原则。在这种电价制度下,不论用户用电多少,都获得同等补贴,解决了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问题。并且,从平均补贴角度看,用电越少,每度电获得的补贴越多,这毫无疑问地增强了用电量少的用户节约用电的积极性。
带“补贴”的阶梯式电价不仅保证了社会低收入家庭在满足生活必需用电量消费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节约用电;对于耗电量大的用户,电价既在支付能力范围内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它不但符合城市居民生活用电量的公益性原则,充分体现了用电福利分配的公平性,也符合电价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尽管带“补贴”的阶梯式电价也存在着划分非奢侈型起始电量的问题,但是它的确定合理与否,仅仅影响到用户的支付能力问题,对节约用电的效果影响不是很大。这种带“补贴”的阶梯式电价模式是对现行阶梯式电价模式的有效改进,能够整体提高社会用电效率,有助于实现发电、输电、配电企业“成本回收,合理赢利”的自我生存目标,使得这些企业增强自身能力,更好地维护和更新电网设施,提高供电服务质量,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这一电价制度不仅体现了公益性原则,还能有效减少交叉补贴,对建立节能减排,合理用电的电价体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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