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期国有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风险

2010-03-10 07:38■/陈
产权导刊 2010年2期
关键词:东道国跨国走出去

■/陈 华 张 艳

后危机时期国有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风险

■/陈 华 张 艳

后危机时期的到来,既为我国国有企业“走出去”带来了历史机遇,也暗藏了许多如金融、政治、法律、文化和经营管理等风险。

根据历史经验,每一次危机都会推动技术革命、产业革命的升级和发展,带来经济、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化。国有企业若能把握住“走出去”的良机,加强对境外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可能获得跨越式的发展,但其中也隐藏了不可忽视的风险,若盲目跟风,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防范风险是国企“走出去”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后危机时期国有企业“走出去”具有必然性

第一,国内许多行业出现了大量过剩的生产能力,国内市场已不能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必然要以各种方式走出国门。

第二,近年来我国企业在传统出口贸易中频频遭遇反倾销和反规避制裁,金融危机的发生促使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企业必须以新的方式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去,对外直接投资或者跨国并购将成为必然选择。

第三,我国巨额外汇资产需要通过海外分流实现保值增值。我国两万多亿的外汇储备余额,结构却不尽合理,有必要进行有益的多元化投资尝试。

第四,受金融危机影响,外国资产迅速贬值,资本市场流动性不足,欧美国家放宽对外国企业的投资限制。“走出去”战略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鼓励企业“走出去”,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第五,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化,跨国企业集团正逐渐成为全球市场竞争的主体。然而,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一直缺乏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国企“走出去”,可以站在更高的平台上参与竞争,促进其吸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创新提升。

二、后危机时期国有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风险

(一)金融风险

1.汇率风险。2009年下半年以来,世界金融经济形势有所好转,但国际外汇市场变数依然很大,人民币汇率变化趋势也不甚明朗。在市场化环境中,汇率升贬都是正常的,不排除人民币阶段性贬值的可能,这取决于国际市场上美元的走势。美元汇率走势决定其他货币汇率走势。危机背景下,美元汇率主要是战略工具,兑欧洲货币将继续走强,以削弱其对美元的挑战。兑主要亚洲货币可能会略有走弱,但不可避免地会有异常起伏和波动。

2.利率风险。利率变化的不确定将增加国有企业国际投融资的成本。投资价值与利率水平的变化存在负相关关系,利率的不稳定也将增加国有企业预期收益的不稳定。目前各国仍在不断地调整宏观经济政策以求稳定快速地走出萧条。不同国家在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优化资金投向的措施不尽相同,从而造成各国利率频繁变动的风险。

3.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此次金融危机暴露了中资银行和企业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方面的制度缺陷。衍生品交易的杠杆性可以小搏大获得巨额利润,但亏损也将成杠杆式的被放大很多倍。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2008年欧元长短期利率出现罕见倒挂现象,使原以为风险不大的企业损失惨重,一批国内企业和机构都因从事衍生品交易而遭受严重亏损。

(二)政治法律风险

政治风险主要体现在东道国的重大政治变更及政治突发事件等因素给企业跨国投资经营战略带来的影响上。当企业投资涉及东道国的重大国家利益时,东道国政府往往会动用法律或政策手段直接干涉投资项目,从而导致经济项目的政治化处理。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和政府存在密切联系,这种政府背景会使东道国政府有所顾虑,国企可能会遭遇东道国政府机构或社会团体等力量的阻挠,由此导致成本上升、成功率下降及在东道国经营难度加大等状况。此外,随着中国的崛起,西方国家鼓吹的“中国威胁论”等各种意识形态也对我国国有企业“走出去”形成政治干扰。

法律风险主要指我国国有企业在国际化运作方面缺乏成熟的经验,不重视东道国法律,甚至有意规避,不做充分的尽职调查,其通常会违反证券法、反垄断法、行业法等。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往往相互转化,当东道国认为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影响到本国利益时,有可能通过临时制定或修订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特别控制。

(三)文化风险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包括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家庭制度、道德观、价值观、商业贸易习惯和消费习惯等等。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不同文化间的冲突。我国企业跨国投资经营的时间短,对中外文化差异缺乏认识,主动适应性还较差。许多国有企业把在国内形成的思维定式带到国外,以至于与当地文化形成冲突,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金融危机以来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和民族主义倾向抬头,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愈加突出。

(四)经营管理风险

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相比,当前中国企业总体水平还不高。我国企业总体上还处于转换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学习和适应国际化经营的阶段,无论技术实力还是国际竞争经验,都处于弱势地位。部分国有企业缺乏全球化战略意识和现代化经营管理手段,在经营理念和方法上都无法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

首先,许多国有企业缺乏清晰的战略规划,在向海外扩张时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战略重点,一些投资决策带有浓厚的机会主义色彩。不少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荣誉、名声,不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仅是为“走出去”而“走出去”,而不是可持续发展。

其次,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相对较低,多以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产品作为自己“走出去”的发展定位,缺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没有形成独特的优势和竞争力。这是国有企业面临的严峻问题,也是导致“走出去”失败的重要原因。

最后,缺乏高素质的跨国经营人才。企业进行跨国经营需要大批高级的金融、管理和法律人才,他们不仅要熟练掌握外语,还要通晓国际法和国际商业惯例,而我国国有企业恰恰缺乏这方面的复合型人才,过于依赖国外的银行、律师和中介机构,影响到中国企业的正确、及时、科学的决策。

(五)制度风险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为鼓励本国企业“走出去”,通过提供优惠的政策、建立必要的对外投资保障体系和保险制度、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措施来保护本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国有企业“走出去”的相关制度尚不完备,如政府的对外投资促进体系不完备,缺乏对外投资保护机制,在对外投资风险担保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上还几近空白。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几乎是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独自承担对外投资的政治和经济风险。

我国对外投资经营项目核准程序仍不顺畅。按规定,不同类型和金额的对外投资项目要经过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及地方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需要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虽然有所减化,但仍相对繁杂,还是很难在短期内完成审核。另外,国家和地方的外经贸主管部门之间还存在分工不清、相互牵制的问题,令企业无所适从。

三、国有企业化解“走出去”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制度安排

首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塑造真正承担决策和经营风险的投资主体。学习和借鉴世界著名跨国公司的管理经验,建立产权明晰、管理科学、投资主体多元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等化的公司制度。

其次,培养核心竞争力。关键是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己的品牌。国有企业要成功“走出去”就必须拥有创新意识和国际化品牌战略意识。

再次,尽职调查东道国市场,全面融入当地环境。必须对东道国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投资环境、文化环境等各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尤其要注意与当地社会文化环境相符合,融入当地文化,并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赢得当地政府和人民的尊重,企业才能得到较好的发展环境。

最后,培养和引进跨国经营人才,建设国际化人才队伍。制定人才战略,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培养和引进高级复合型人才。通过培训计划提高本企业人员的跨国经营能力需要较长时间,所以还可考虑同高校合作和从国外引进人才等途径。另外,也可采取人员本地化战略,直接从东道国聘用管理人员。

(二)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金融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除了具有高风险的特征,还具有套期保值的作用。企业规避金融风险的关键是要选择合适的避险工具和产品。衍生金融工具就可以帮助企业锁定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可选择的工具主要有远期金融合约、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等。企业通过衍生金融交易可以对未来将要发生的外汇收支提前确定。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职能在于锁定价格波动,进行风险控制。但在控制不当的情况下,可能加剧风险程度,甚或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必须加强监管,防止忽视风险的投机行为。

(三)以产业集群的模式抱团“走出去”

为摆脱传统出口产品受制于他人市场的弊端,国有企业可以考虑在境外建立工业园区,把产业链整体转移到东道国,尝试输出产业集群的新模式。这种模式是国有企业实现从出口产品向“输出”企业,再到“输出”产业集群的战略转型的关键一步,可以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增加抗风险能力。当前正值新一轮经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而现代产业集群就是这个机遇期的关键点。可以选择不同方式:国内已形成的成熟产业链同时输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先“走出去”,产业链上下游的相关企业待条件成熟后再进入国际市场;研发和营销机构建在境外,生产企业在国内,内外联动。第三种方式已经成为浙江外贸的“两头在外”发展战略,浙江省已创办了8个境外工业园。在全国进出口走势仍处于下降通道的形势下,浙江的几个主要外贸指标均好于全国平均水平。

产业集群抱团“走出去”的模式对于优化国内产业结构,缓解国内资源环境压力,扩大自主出口,打造品牌形象有重要意义。同时还可以促进出口方与进口方的合作共赢,带动东道国经济发展,为“中国制造”塑造新的国际形象。

(四)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保险制度

为降低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政治风险,一些发达国家在二战后先后实行了对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本国对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障或保险。目前,国有企业的跨国投资经营主要集中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面临很大的政治风险,如战争和内乱等,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国家征收、没收、国有化、东道国国际收支困难、外汇管制、投资领域限制或禁止等等。对外投资保险制度应涵盖政治、金融、法律等风险。跨国投资经营者在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投保后,若承保的风险发生而造成损失,则由本国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而后代位取得对外投资者的权利,包括向被投资国政府的索赔权,这样可有效减少投资者后顾之忧。

(五)积极发挥责任政府、服务政府职能

首先,政府应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改革境外投资审批制度。资金来源是掌握审批标准的主要依据,对利用商业银行贷款和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跨国投资经营的国有企业,由企业提交投资报告,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并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由投资主体和相关金融机构承担投资风险。对政府财政拨款或使用国家外汇进行跨国投资经营的项目,应严格审批。政府的审批应强化宏观控制与服务职能。依据“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把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审批的重点一方面在于审查投资主体资格,即是否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和资产状况、有无境外经营和管理人才、有无逃套汇等违规行为等。另一方面,应从国家安全、境外资产总体效益出发,进行宏观控制。

其次,加大对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政策及信息支持力度。在财政、信贷、保险、税收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协助企业拓展融资渠道,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信贷支持。相比企业,政府占有更多有关投资目标国的政治状况、宏观经济、相关法律、税收框架、政府管理程序等基本信息,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信息采集、建立可靠的信息传播机构和渠道,为企业提供咨询、培训服务,邀请企业参加国家大型商务洽谈活动。

最后,积极扩大政府间合作。虽然我国已和上百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这些协定大多数是中国以投资东道国的身份签署。在条件成熟时,我国还应积极参与自由贸易区,参加区域层次的投资保护协定,建立并维系与被投资国政府的紧密互信关系,为双方企业间的跨国投资经营建立起一定的框架条件,降低政治法律风险。

(第一作者为山东经济学院财税金融研究所所长,第二作者为山东经济学院财政金融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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