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 明
关于公共物品的几点思考
□文/杨 明
近年来,国内对公共物品的研究论文不断增多,对准公共物品市场提供的研究也越来越多。但在对公共物品的理解上,尚有相当程度的概念误用与混淆。这显然不利于进一步对准公共物品的深入研究。而且,对公共物品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解决公共决策所面临的问题。
公共物品;搭便车;私有化
公共物品又叫共用品。马斯格雷夫指出,一种纯粹的公共物品在生产或者供给的关联上具有不可分的特征,一旦它供给社会的某些成员,在排斥其他成员对它的消费上就显示出不可能性或者无效性。要明确公共物品的概念,首先应当考虑两个方面,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些社会经济行为主体消费公共物品,不影响其他社会经济行为主体同时享用,在一定范围内,共同消费的边际成本等于零。即纯公共物品一旦被提供,消费该物品的另一个人的额外资源成本为零;受益的非排他性是指新增消费者不会减少其他消费者享用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或者说,要阻止任何人消费这种物品,要么代价非常大,要么是不可能的。满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非排他性的物品是纯公共物品,而非纯公共物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是竞争的或排他的。此外,效用的不可分割性也是公共物品的特性。从性质和技术角度上看,其效用难以分割将某些消费主体排除在外,或者需要有较大的花费,从而决定了这种分割的非效率;也不能按照直接的“付费-受益”原则限定享用主体的范围。但是,这种分类并不是绝对的,仍然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拥挤性的问题。公共物品虽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但是随着消费人数的增加会产生拥挤,从而减少每个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得的效益。其效用虽为整个社会成员所共享,但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图1)
如图1中的N点即为拥挤点。在此之前,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边际曲线与横轴重合;当消费者数量达到N之后,边际成本曲线向右上方倾斜。对于此类物品,为减少拥挤程度,可以采取收费的方式,保证其正常供给。
(二)科学技术状况和市场条件。公共物品的分类不是绝对的,它取决于市场条件和技术状况。如果市场条件和技术状况发生变化,一些纯共用品也可能表现出排他性和竞争性。例如,灯塔是一种纯共用品,但假如发明一种灯塔信号的接收装置,如果过往船只不购买接收器,他们就不能获得灯塔信号。在这种情况下,非排他性就不再满足,灯塔也不再是一个纯共用品。
在很多情况下,应该把“公共性”看作一个程度问题。纯共用品能完全满足定义,而非纯共用品的消费在一定程度上是竞争或者排他的。虽然纯共用品的例子比较少,不过,正如对完全竞争的分析能够引出关于现实市场运行的重要结论一样,对纯共用品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解决公共物品的提供中所面临的问题。
(三)传统上不认为是商品的东西具有共用品的特征。例如,诚实。如果每个公民在商业交易中都是诚实的,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因为做生意的交易成本减少而获益。这种成本减少既具有非竞争性,也具有非排他性。此外,制度、法律、良好的社会风尚、规则及其他约定俗成的东西,均可以看作公共物品。
“搭便车”问题首先由奥尔森提出,它是指由于参与者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而可以享受到与支付者完全等价的物品效用。该问题影响着公共物品供给成本分担的公平性,以及公共物品供给能否持续和永久。有关“搭便车”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解决方案的探讨上。虽然在“选择性激励”的条件下,多数集团不能向自己提供最优数量的公共物品,但是小集团成员间具有相互讨价还价的激励因素,最小的集团一定能够通过其成员的讨价还价来实现集体物品的最优供给。
免费搭车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有关“搭便车”问题的解决机制研究成果较多,多数机制要求得到每个人的真实偏好的信息。如果能够通过某种途径查清每个人的真实偏好,政府可以通过其强制权力,迫使每个人为共用品付款,从而确保共用品的提供保持在最适水平上。但是,实际上共用品由于人们不表露其真实偏好而未被提供。虽然有些似乎具有公共特征的物品是由私人提供的,但从效率角度来说,有一些应该提供的物品没有被提供,还有一些由私人提供的共用品数量可能不足。
实际上,这不仅仅是单一的“搭便车”问题,还应该从正外部性的角度考察这个问题。公共物品的重要特征是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通过货币或市场交易反映出来”。外部性的产生是一个人的行动对其他人的福利产生影响,但相关的成本与利益却没有在市场的价格上反映出来。一般认为,两者都是被认为容易导致市场失灵的。公共物品带有正外部性的特征。如果涉及的人少,成本又相对便宜,则这些人会自愿同意分摊成本。然而,当涉及到的人数很多,自愿的私人提供往往是无效率的。公共品如果有效率地生产就必须由政府补助或者政府提供。
如今,世界各国都在针对政府提供的服务交给私人部门去提供和(或)生产的争论。这里有必要分开讨论一下提供与生产,因为这两个概念在国内经常被混淆使用。
(一)公共提供和私人提供。首先讨论与提供有关的问题。公共提供和私人提供主要是解决谁付费的问题。因此,由公共提供的物品所提供的服务也可以从私人那里得到。例如,私人提供教育、治安等其他职能。在公共物品提供问题上,如果具有纯公共物品性质,它应由政府来提供,如果该事物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质,即效用可分、可排他、消费的竞争性,它应由市场来提供;如果该事物既非纯公共物品也非纯私人物品,则它可通过市场提供,但同时政府要给予补贴或其他支持。准公共物品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质,它就有私人提供的可能。
那么,下面我们讨论公共提供和私人提供的正确组合。我们把公共提供和私人提供的物品看成是投入,假定人们关心的是产出水平,即效用,而不是用于投入品本身。因此,公共提供和私人提供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相对成本。如果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支付的成本不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应该选择成本较低的部门。
2、偏好的多样性。只要偏好的多样性存在,私人提供就相对更有效,因为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调整消费。正如罗纳德·里根所指出的,这种策略可以保证生产那些消费者需要的服务,而不是生产政府官僚选择的服务。
3、分配问题。托宾认为,社会公平的观念可能要求某些商品人人有份,这是商品平均主义的思想。商品平均主要可能有助于解释为什么人们普遍认为教育应当由公共提供:人们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受到最基本的学校教育。
(二)公共生产与私人生产。对于有些物品,人们可能同意应由公共部门来提供,但对于它们应当由公共生产还是私人生产,意见仍有分歧。有一部分原因是对公私部门生产的相对成本有不同看法。还有人认为,公共部门的管理人员和私人部门的经理不同,他们不用考虑利润,也不用担心破产。因此,公共部门的管理者几乎没有认真监管企业活动的动机。
反对私有化的人则提出质疑,认为高估了私人生产节省的成本。实际上,公共生产与私人生产成本的差异很难比较,这两种方式提供的服务质量可能不同。例如,私立医院可能比公立医院成本低,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私立医院不接受费用昂贵的病人。私人生产反对者核心观点就是私人承包商生产低档品。此外,公共生产与私人生产还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不完备的契约下公共物品提供问题。公共物品最优供给的萨缪尔森条件隐含地假定一个经济具有完全承诺特征,这时合同一般来说具备完全的强制力。然而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合同的执行不具备强制性,这时,他们就有可能不履约。
针对这种合同的有限承诺,一种可能的办法是,政府与私人提供者签约,详细规定政府所要求的服务质量。然而,哈特等人指出,有时不可能签一项包罗万象的合同,因为人们不能确认所有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而且私人承包者会在不违背合同字面意思的情况下缩减成本,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支持私有化的人认为,即使不太可能签订完备的合同,还有其他一些市场机制可以让私人企业不致力于缩减成本,如消费者会选择提供优质服务的供应商的东西、企业信誉,等等。因此,如果私人部门的成本比公共部门的成本低,能够签订比较完备的合同,且对私人部门提供公共物品的质量能够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那么让私人生产的理由就会更充分。
2、公共企业和私人企业的市场环境。Caves and Christensen(1980)基于对加拿大的公有和私人铁路经营成本的详尽经济计量分析,得出结论:人们常常提起的政府企业的低效率源于缺乏竞争,而非公有制本身。类似的,Dewenter and Malatesta(2001)对私有化的国际数据进行研究发现,虽然政府企业的盈利情况不如私人企业,但没有太多的证据表明,私有化本身会提高盈利性。不过,在私有化的前几年,盈利情况开始好转,因为企业在被卖给私人部门之前,可能进行了大量改组。Dewenter等人对此的解释是,尽管政府能够提高效率,但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受益可能会逐渐消失,因为政府没有保持这种受益的竞争压力。倘若如此,私有化的实际好处就是要使这种受益长存。私有垄断企业的生产,从社会角度看可能效率很低,而处于激烈竞争环境下的公共企业也可能效率很高。因此,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是否存在竞争。
总而言之,即使某种物品由公共提供的情况下,还是要在公共生产和私人生产之间做出选择。决定由公共生产还是私人生产更有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市场环境。另一个重要问题是与私人部门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合同的完备程度。
[1](美)哈维·S·罗森.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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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财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