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萍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
再议“普世伦理与民族文化话语权”
梅 萍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
在一个价值多样、文化多元的现代社会里,普世伦理的建立具有更深刻的内涵,更现实的意义。道德的固有特性决定了普世伦理寓于各民族、各社会、各国家的具体伦理之中,而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难题、多样的民族文化需求又为建立普世伦理提供了文化资源和内在驱动力。但是普世伦理也有其基本的边界,这种边界就是,在尊重人类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民族国家的现实利益和价值选择,尊重各民族文化平等的话语权。
普世伦理;民族文化;话语权
全球化使今天的世界文明同时面临着两个矛盾的课题:一方面,积极寻找各种文明之间借以深层沟通、对话、理解的文化路径,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紧迫;另一方面,民族文明的存在和坚守,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由此,现代伦理的发展似乎陷入了某种文化悖论之中。“一方面,文化多元意识的增强,促使人们更多地偏执于‘特殊主义’或‘地域主义’的文化价值立场,对人类普遍价值理想和道德规范的信心大大减弱”;“另一方面,现代人和现代世界愈是强烈地意识到文化多元分庭竞争的现实,其寻求某种形式的跨文化差异的普遍共识之愿望愈发强烈。”①面对这种悖论,“普世伦理”以及随之而来的争论就应运而生。
一
普世伦理 (Universal Ethics)又译为“全球伦理”、“普遍伦理”或“世界伦理”。最初见于德国神学家孔汉思所著的《全球伦理》(1990年)一书,其系统表述见于为纪念“世界宗教议会”召开 100周年而于 1993年 8月 28日至 9月 4日在美国芝加哥举行的世界宗教议会大会上通过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 》(简称《宣言 》)。《宣言 》指出:“没有一种全球伦理,便没有更好的全球秩序。”这里说的全球伦理,“并不是指一种全球的意识形态,也不是指超越一切现存宗教的一种单一的统一的宗教,更不是指用一种宗教来支配所有别的宗教。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指的是对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一些不可取消的标准和人格态度的一种基本共识。没有这样一种在伦理上的基本共识,社会或迟或早都会受到混乱或独裁的威胁,而个人或迟或早也会感到绝望”②。按照孔汉思的解释,这样一种全球伦理应当是“由所有宗教所肯定的、得到信徒和非信徒支持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共同的价值、标准和态度”③。自此以后,普世伦理问题逐渐成为国际学术界讨论研究的热点。它对不同民族文化和伦理价值观产生着强烈冲击。
普世伦理是宗教界率先提出的,那么,它会不会成为一种宗教伦理?会不会成为一种价值霸权?会不会成为一种西方文化殖民主义的宣传旗帜?普世伦理有无实现的可能性?学者们对此争论不休,难以达成共识。笔者认为,无论从道德自身的特性,还是从人类发展的多样性与价值的差异性来看,普世伦理的存在都是必然的,并且只能在各民族文化中间以“和而不同”的方式存在着。
1.道德的普遍性特征为建立普世伦理提供了理论依据
对于道德所具有的特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作了非常精辟的论述。恩格斯认为,道德作为一种主观形态的东西,“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④,“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⑤。在这里,恩格斯特别强调了道德的历史性、阶级性,他认为不同的历史时代有不同的道德。就善恶观念来说,恩格斯认为,“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⑥。但是作为一个彻底的辩证唯物主义者,恩格斯在强调道德的相对性和阶级性时,并没有抹杀道德的共性和普遍性,只不过这种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恩格斯在分析当时社会的三个阶级即封建贵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各有自己的特殊的道德之后写道:“但是在上述三种道德论中还是有一些对所有这三者来说都是共同的东西——这不至少就是一成不变的道德的一部分吗?——这三种道德论代表同一历史发展的三个不同阶段,所以有共同的历史背景,正因为这样,就必然有许多共同之处。不仅如此,对同样的或差不多同样的经济发展阶段来说,道德论必然是或多或少地互相一致的。从动产的私有制发展起来的时候起,在一切存在着这种私有制的社会里,道德戒律一定是共同的:切勿偷盗。”⑦尽管恩格斯批判那些“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伦理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一切无理要求”,但他还是承认了不同道德共有的经济基础,共同的历史背景以及共同遵循的价值规范。实际上道德也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共同的物质生产、共同的生活实践,必然会产生人人都需遵守的准则规范,这种规范必须对所有的人都适用,即人人认同,普遍有效。否则人们就不会遵循,道德也就不会成其为道德。当然,道德的这种普遍性不是绝对的普遍性,而是相对的普遍性。由于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的实践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出于不同的阶级立场和利益考虑,对共同的道德的理解、认识和诠释都会有所不同,即所谓“同中有异”;同样,各民族、各国家、各社会的道德规范因其特有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教育水平、历史传统、文化特点也会各有差异;道德和法律一样,都会随时代而革新,随社会而调整,不可能亘古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当道德变成了千古不变的僵死的教条,就会毫无意义和价值。所以我们认为,道德是特殊的,又是普遍的;是个别的,又是一般的;是阶级的,又是全民的;是民族的,又是全人类的。普世伦理、共同道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它只能存在于各民族、各社会、各国家的具体伦理之中,而且它的内涵也必须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调整,从来没有超越民族国家利益之外的永恒不变的普世伦理。
2.人类面临的共同利益和难题为建立普世伦理提供了现实可能
今天,人类交往的多极主体和多元文化,无疑是人类生存的一个事实。但强调文化发展中的多样性、差异性并不能否认其存在的相容性。这种相容性根源于人类所特有的生存方式。地球上的人类因为属于共同的物种而有共同尺度,凡是涉及普遍的生存条件、人类特有的生存基础和生命特征的东西,如自然环境、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精神生活空间等,对任何真正意义上的人来说都是一样的。人类发展史告诉我们,人类生存发展实践的基本方式是相同的,都有着共同的基本结构和生活方式,共同的基本需要和价值形态。道德观念的共同性归根到底来源于经济关系所造成的利益的共同性、生存方式的共同性以及思维方式的共同性。另一方面,共同伦理的产生也来源于以解决全球性问题为共同目标的共同努力的社会实践。万俊人教授指出,全球伦理问题的提出,基于一基本的事实判断:“现代社会和现代人已经陷入一场深刻的道德危机;这一危机既是整个人类现代性危机的集中反映,也极大地预制着人类未来的生活前景。其危机之深已使得普世伦理成为了人们必须重新思考的一个时代性课题,因为现实越来越清楚地表明,大量的社会问题和全球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的方式纠缠于现代人类的价值判断,而现有的各种伦理观念——无论是西方现代性的,还是东方传统的,也无论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都已无法单独满足现时代的道德文化需要。”⑧在全球化背景下,全球的空间在变小,人类的生存环境越来越具有“公共”的性质,全人类共同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扩大使得人类相互依存关系和共同利益加深。环境污染、金融危机、恐怖主义、核武器扩散、毒品泛滥、艾滋病蔓延等都成为全球每个国家共同面临的生存难题。从 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到 2008年的全球金融海啸,都敏感地使人们感受到了全球经济紧密相连而形成的“蝴蝶效应”(经济学术语),这一“效应”在全球化时代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具有真实的社会内涵。“无论一个民族多么弱小,地处多么遥远,没有一个民族能够不受影响而‘独立生存’。”⑨可以说,在今天的“国际社会生活”中,尽管起支配作用的仍然是民族的利益或主权国家的利益,但也不可否认的是:在对待和处理诸多全球问题上,人类确实存在着不少共同利益 (如和平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由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命运已紧紧联系在一起,为了在一个彼此紧密相连的大家庭中共同生活,人们不得不从全人类共同发展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在行为规范和价值准则上达成某种共识,在一定意义上接受和创造某种共同的全球生存理念,如尊重生命理念、和平共处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求同存异理念、和谐世界理念、互利双赢理念、尊重和保沪弱小理念、爱护环境理念,等等。另外,全球交往的增多、沟通对话的频繁、信息资源的共享、合作范围的扩大等也为各国价值观教育的交流与合作起到了互相取长补短的作用,为全球共同价值理念的形成提供了平台和契机。前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在《未来之路》中写道:“信息高速公路将打破国界,并有可能推动一种世界文化的发展,或至少推动一种文化活动、文化价值观的共享。”⑩
3.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为建立普世伦理提供了文化资源和历史性文化前提
从人的需要来看,人固然存在着各自需要上的不同,但是,这种需要的不同恰恰成为人类达成共识的内在驱动力。“不同的现实条件决定了不同的民族和国家具有不同的需要,不同的需要推动着他们去选择自己发展的道路和模式,由此形成了不同民族国家之间在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问题上的差异性,并通过价值观念上的对立和冲突表现出来。需要既表现为冲突,又孕育着解决冲突的方法。对于不同的需要来说,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每一种需要的存在不以伤害其他需要的存在为前提,多种需要共存形成的合力乃是推动人类前进的不竭动力。正是不同民族和国家存在着的需要上的不同,构成了寻求伦理共识的推动力在一个开放的世界里,面对人类共同的利益与难题,不管文明差异多大,利益冲突多激烈,人们都希望通过寻求共同点,确认共同点来缓和化解矛盾;而且这些全球问题,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也需要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寻求现代人类的道德共识,以履行人类应尽的共同道德义务。1997年 9月 1日,由 24位前国家和政府领导人签字并提交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的《世界人类义务宣言》,提出了 19条人类应当遵循的共同道德义务,这些义务的提出,都是“鉴于全球问题需要全球性的解决办法,而求得全球性的解决办法又只能依靠所有文化和社会所推崇的理念、价值和规范;鉴于人类有义务尽其所知所能不仅在当地、而且在全球促成一种更好的社会秩序,而单纯依靠法律、规定和协议又无法实现此目标;鉴于只有借助适用于任何人和机构的一致的价值与规范,人类追求进步和改善的愿望才能取得成果。”《世界人类义务宣言》就其内容本身来说,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其对人类社会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维护尊严、寻求平等的义务的强调,则对达成世界道德共识具有导向性意义。《世界人类义务宣言》的签字人之一,前联邦德国总理赫尔穆特·施密特说:“该草案——在我看来它为达成一种世界性的基本伦理共识提供了良好的讨论基础——也包含了世界各大宗教所共同主张的‘黄金规则’。除了这种共性的意义以外,该草案还完全适合于作为我们这个社会的伦理或道德导向。实际上,各种文明在一些基本的价值 (如上述的尊重生命、承担义务)上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只是侧重点有所差异。只要有意识地采取行动,就能够在一些最基本的准则上达成全球共识。至今国际社会上形成的许多宣言、宪章、法规以及这些宣言、宪章、法规所涉及的“价值原则”(如公平正义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原则、包容差异原则)能够为不同民族文化所认同的事实就表明:多样的民族文化不但不排斥建立普世伦理的现实可能性和可行性,而且它们的伦理精华和伦理一致性,还为建立普世伦理提供了文化资源和历史性文化前提。
4.尊重各民族文化平等的话语权为建立普世伦理提供了基本边界
人类是否可以平等对话?西方霸权主义是否会剥夺对话中其他文化的话语权?这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对普世伦理产生质疑的焦点所在。有些学者认为,全球伦理就是民族国家间行动的伦理准则。但是当普世伦理与民族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民族国家占上风,国际法、国际道德准则、国际舆论等规范体系对主权国家由权力意志出发的行动,很难有效加以规范。那么,在西方发达国家依然在全球化浪潮中占据绝对优势和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全球伦理这种声音就是一种政治态度。就基本精神而言,它表达的是西方文化主流观念,而且往往成了西方国家推行其文化霸权,掩盖其真实利益动机的最好的装饰。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存在有一定的现实渊源,但并不能表明其一定是正确的。在一个多元化的世界里,既不可能产生出一种超越于一切主权国家利益之外的绝对化的伦理观念,也不可能让一种西方强势国家的价值观念和主权意志独霸于世界。随着全球化的深度发展,各个民族国家的地位和作用都在不断地调整、变化着,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已经在世界多极发展中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越来越深远的影响。各个民族国家的主权文化和价值观念在全球化的多元碰撞中发挥着自己的独特魅力与影响力,西方文化价值观念独霸世界、主宰全人类的局面已经不可能实现。我们所说的普世伦理不可能是西方发达国家一国或几国的声音,它只能在各民族文化中间以“和而不同”的方式存在着。它内生于每个国家的经济利益、政治制度与伦理传统中,又依托于每个国家的自主信仰和自觉遵守。普世伦理有其基本的边界,这种边界就是,在尊重人类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各民族国家的现实利益和价值选择,尊重各民族文化平等的话语权。
二
在这里,笔者特别强调共同伦理规范之下不同民族特殊伦理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对前者的特殊意义,强调相互之间的理解、沟通与交流的重要价值。普世伦理虽然是以“类主体”或“共同主体”的形成为前提(即站在全人类整体生存和发展的高度来理解),但这种“类主体”或“共同主体”始终是以“具体民族国家”或“特殊主体”的方式现实存在着。普世伦理建立的可能性与现实性都依赖于民族国家和特殊主体对一定伦理规范的认同和遵守,否则普世伦理就成为毫无意义的空想。那么,怎样让不同的特殊主体能够对同一社会规范达成共识呢?在现代人类文化多元论和政治经济多极化的格局下,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在不同民族、国家和区域的特殊的道德文化谱系之间展开平等的对话与交流。通过对话寻求某种程度的公共理性和合理规范,以达成一种能够为文化对话的多方所理解的共同话语。若没有文化传统之间的相互对话和理解,所谓普遍理性就不可能真正被认同。“麦金太尔教授曾经谈到,即使像东西方道德文化传统这样有着极不相同的文化价值内涵和话语规则的不同传统,也应该相互学习,通过学习对方的文化,包括语言和语言习惯、哲学旨趣和道德伦理,不同文化传统间的相互理解和对话才有可能,不同文化叙述之间的话语翻译才有可能。哈贝马斯把“正义”和“团结”作为处理不同民族文化之间关系的原则,“正义”原则强调保障每一种民族文化的独立自主发展,“团结”原则要求对其他民族文化有同情理解和加以尊重的义务。“同情理解”和“加以尊重”都必须不断通过对话和交往途径才能实现,这种交往和对话的发生与进行不仅产生于一定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进行交流的需要,而且依赖于进行交流的渠道和工具的出现。目前,经济、技术的全球化发展,现代交流工具、传播工具的出现和传播技术的不断提高,特别是“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不仅为人类进行文化交流和对话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而且提供了诸多便捷的渠道和工具;而各种国际性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开辟的种种论坛,也为人们解决全球问题,进行伦理博弈以最终达成共识提供了舞台。文化交流和对话的便利、快捷,为人类在许多伦理问题上达成共识或形成文化认同,促成普世伦理的诞生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当然,“由于各文化传统都具有自身独特的历史脉络和文化价值取向,不同文化传统的构成性差异和历史性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且这种差异有可能构成不同文化传统之间文化势力和资源潜力的强弱差别,但这种差别不应成为任何形式的文化歧视或价值优越感的充分理由。只有在具体地维护全球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多元文化和生活方式的自主发展,保持彼此间的宽容、理解、合作和交流,才能真正找到他们共有的信念和准绳,促成道德共识。相反,当现代性社会的西方化特征已经带来了多元文明或文化之间的冲突,还仅仅立足于西方先行现代化文明的单一模式或价值标准来构建普世伦理原则,那么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如上所述的文化殖民主义或文化话语霸权的问题。
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发展,日益凸显出普世伦理的意义和价值,但这也不能否认不同国家主体对其自身利益的价值诉求。从理论上说,普世伦理虽是指全人类所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是以“类主体”为价值主体的,但在实际生活中,普世伦理却是指在全球化的交往中,民族国家作为交往主体所必须遵循的道德理念,即以民族国家为交往主体。国家作为国际交往体系中唯一享有充分的国家群体利益的行为主体,追求各自的国家利益仍是各国行为的直接出发点。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竞争与合作是基于不同民族国家的不同的价值观念、社会制度和国家利益的。同样,大量的国际交往中产生的问题,要依靠国家间的协调与合作来解决,而每个民族国家对国际交往准则和普世伦理是否认同,也是率先从自身的国家利益需求的角度来考虑的。所以,普世伦理并不排斥民族国家对自身利益的价值诉求,也不排斥民族文化与伦理的发展。樊浩教授认为:“根据全球化与多元性辩证互动的文化立场,中国伦理对于全球化的合理回应,理论上应当进行两方面的努力。第一,加强和扩展伦理精神的世界性,提高与世界其他形态的文明进行价值沟通和价值对话的能力;第二,坚持和发展伦理精神的民族性,提高有效合理地推动本民族的文明发展,以及在与其他文明形态的价值互动中追求世界伦理精神的合理性的能力。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只有充分发展本民族的文化,提高本民族的文化竞争力,才能争得在世界伦理秩序中的一席之地和平等的话语权。
注释
①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 303页。②③[德 ]孔汉思、库舍尔:《全球伦理》,何光沪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 12、171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35、434、433—434、434—435页。万俊人:《普世伦理及其方法问题》,《哲学研究》1998年第 10期。⑨[英 ]杰弗里·巴勒克拉夫:《当代史导论》,张广勇等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 34页。[美 ]比尔 ·盖茨:《未来之路 》,辜正坤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26页。贾英健:《超越全球伦理与国家利益的对立》,《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德]赫尔穆特·施密特:《全球化与道德重建》,柴方国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260页。樊浩:《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 462页。
责任编辑:思 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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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751(2010)06—0138—05
2010—08—30
200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伦理秩序研究》(06CKS009)的成果之一;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我国道德建设研究》(08AZX009)的成果之一。
梅萍,女,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