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来我国法律逻辑学发展述评

2010-02-16 16:18李会芬刘文娟
肇庆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逻辑学方法论观点

李会芬,刘文娟

(1.肇庆学院政法学院,广东肇庆526061;2.西安通信学院,陕西西安710106)

30年来我国法律逻辑学发展述评

李会芬1,刘文娟2

(1.肇庆学院政法学院,广东肇庆526061;2.西安通信学院,陕西西安710106)

20世纪50年代国外法学界开始研究法律逻辑学这门学科,70年代末法律逻辑学在中国兴起。至今,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逻辑应用和应用逻辑两个阶段,现对法律逻辑学走过的这段历程作一简单回顾和评析,希望对法律逻辑学的未来发展有所帮助。

法律逻辑;应用逻辑;学科性质

一、法律逻辑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

德国的逻辑学家克鲁格最早使用了“法律逻辑”这一用语。20世纪50年代起,国外法学界开始研究法律逻辑学这门学科。法律逻辑学在中国的兴起,则是20世纪70年代末的事情。到目前为止,法律逻辑学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逻辑应用和应用逻辑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被有的学者概括为:“第一阶段是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第二阶段就是开发法律特殊语境下的逻辑。”[1]2

(一)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内法律逻辑研究的主要内容是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它的研究模式是用逻辑学的基本原理解释法律中的具体例子。这一阶段有一些代表性的研究成果。1979年吴家麟教授编著了《故事里的逻辑》,该书中最早涉及了运用逻辑学原理分析司法案件的故事;在1981年国内出版了第一本法律专业逻辑学教科书——《法律专业逻辑学》,该书由阳作洲、石子坚、杜辛可、郭虹、雍琦合编,《哲学年鉴》对该教科书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在1981年和1982年核心期刊《哲学研究》上分别刊发了郭虹、陈明灏的《试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在刑事侦察中的应用》和杜汝楫、黄厚仁的《也谈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在刑事侦察中的应用》,从这两篇论文可以看出国内的学者开始共同探讨法律逻辑学的相关问题了。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于1983年9月在哈尔滨成立。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内有高校开始培养法律逻辑学方面的研究人才,1985年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开设法律逻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教育;1986年西南政法学院(今西南政法大学)开设诉讼逻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教育。更值得一提的是,在1988年刘圣恩、杜汝楫等人翻译了前波兰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法律逻辑教材《法律应用逻辑》(齐姆宾斯基著),这是国内第一本翻译为中文的国外法律逻辑著作。另外,在1988年沈宗灵教授在华东政法学院的《法学》第5期刊发《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该文是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成立以来,国内法学界首次将研究视角投向法律逻辑的第一篇学术论文。自此之后,法律推理也逐渐成为国内法理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这一系列的研究成果表明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这些学者对于推动国内法律逻辑学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法律逻辑学研究的深入,这种“法律逻辑”的研究思路开始遭到部分学者的质疑,有学者指出,人们在使用法律逻辑时,不是指使用特殊的法律有效的一种逻辑,而是指在法学中寻找应用的那部分逻辑。有人认为,如果在普通逻辑的框架中加上一些法律上的例子就自称建立了一门法律逻辑,那么沿着这一思路,如果我们在普通逻辑的框架中加上一些红楼梦的例子是否就成了红楼梦逻辑?还有人甚至尖锐地指出法律逻辑赋于推论的标准同其他逻辑一样,因此,根本不存在特殊的法律逻辑,就好像不存在特别的草莓逻辑一样[1]7。

(二)法律特殊语境下的逻辑

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内从事法律逻辑研究的学者开始重新思考和讨论“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现实意义,而且这一讨论到目前仍在继续。这即进入了法律逻辑研究的第二阶段——开发法律特殊语境下的法律逻辑。概括地讲,目前学术界关于法律逻辑主要有三种观点,观点一:法律逻辑是一种方法论工具;观点二:法律逻辑主要研究法律规范推理;观点三:法律逻辑是一种非形式逻辑。

1.法律逻辑是一种方法论工具

这种观点的持有者以西南政法大学的雍琦教授为代表。他在其主编的《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一书中指出,法律适用中的逻辑即法律逻辑,法律逻辑研究的是带有特殊性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判断和法律推理问题,其中法律推理问题是法律逻辑研究的核心问题。“法律推理就是以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和援引的一般法律条款这两个已知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因而,它是逻辑演绎论证模式与辩护性推理的有机结合”[2]39。雍琦教授进一步指出,研究法律推理问题的关键是构建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并且认为“法律推理就是法官行使司法职能的一种工具,其主要功能之一就是用来论证判决的正当性”[2]21。这种法律逻辑观就是把法律逻辑理解为主要研究法官、律师将一般性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论证判决之所以正当的一种技术。

2.法律逻辑是研究关于法律规范的推理

随着现代逻辑,尤其是道义逻辑的发展,20世纪中叶,新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运用现代逻辑的工具分析和研究法律规范。德国的乌尔里克·克鲁格和奥地利法哲学家伊尔玛·塔莫罗创造了一种以大量运用数学符号为特点的法律逻辑系统。这种法律逻辑研究的就是法律规范的逻辑形式及其推导。在国内坚持这种观点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王洪教授。他[3]24认为,“把法律推理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这应当是法律逻辑学研究的主要趋向”,“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是指对法律规定、规则或原则进行的推论”。王洪教授在批判性地考察了冯·赖特和安德森的道义逻辑系统后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形式推导系统:O-P系统[4]93,并且指出“法律的实质推理是不能完全用形式化方法加以刻画、加以系统化的。法律推理不完全是形式推论或逻辑推论的过程,法律推理的规律是不可完全形式化的”[3]25。需要指出的是,克鲁格、塔莫罗等人的法律推理系统讨论的只是法律的形式推导,而王洪教授的法律推理系统既包括法律的形式推导又包括法律的实质推导。

3.法律逻辑是一种非形式逻辑

这种观点早期主要是由国外的法学理论家提出的,后来被国内有些逻辑学者认可,同时他们也开始为其寻找逻辑基础。在国内持这一观点主要是中山大学的梁庆寅和熊明辉教授。梁庆寅教授和张南宁博士在他们的《法律特殊语境下的逻辑》一文中指出:“我们认为法律特殊语境下的法律逻辑在实质上是非形式的逻辑。”[1]4熊明辉也指出,“要从逻辑层面研究法律推理,必须引入非形式逻辑思想,才能解决目前法律逻辑家的困惑,以及法学家们提出的质疑”[5]183。他们认为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是法律逻辑研究的核心问题。

二、评析目前学术界关于法律逻辑的主要观点

这些研究成果表明我国法律逻辑的研究已经从逻辑应用的研究阶段进入了开发法律特殊语境下的法律逻辑的研究阶段,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观点已经从不同程度上反映了法律逻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应具有的特征。观点一把法律逻辑看作是一种方法论工具,说明法律逻辑是一种手段科学而非目的科学;观点二认为法律逻辑是要建立法律规范推理系统,这表明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它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理论体系;观点三认为法律逻辑本质上是一种非形式逻辑,说明了法律逻辑要研究包含实质法律推理在内的法律推理问题。这些已有的研究成果无疑将会为未来法律逻辑的研究提供许多有益的帮助和启示。然而,必须注意的是法律逻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这些观点对其研究对象的认识是不清晰的,对其学科性质的定位是不准确的。下面将从研究对象和学科性质两个方面来评析这三种观点。

(一)从对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方面进行评价

同许多学术概念一样,“法律推理”也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尽管有时人们同在使用“法律推理”这一术语,但其指谓却不尽相同。英国的法学家拉兹把法律推理分成两大类:“一类是有关法律的推理,即确定什么是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推理;另一类是根据法律的推理,即根据既定的法律规范如何解决问题和纠纷的推理。”[6]国内学者对“法律推理”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整个适用法律的推理就是法律推理,即法律推理是一个整体概念,它包括寻找法律规范、确认案件事实以及把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并从中得出裁判结论的整个推理过程;另一种观点认为整个法律适用的推理过程包括三种不同的推理,即关于法律规范的推理,关于案件事实的推理和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得出裁判结论的推理。这三种推理分别称为法律推理、事实推理和司法判决推理或审判推理[7]。

观点一明确指出把法律推理“局限于法律适用的推理”,但是,由于法律适用推理的大、小前提具有不确定性,所以,雍琦教授指出研究法律推理的关键就是构建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由此可见,观点一把法律推理理解为整个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观点三在谈到法律推理时,并未指出法律逻辑研究的究竟是哪种意义上的“法律推理”。事实上,司法判决的过程包含三种性质不同的推理,即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司法判决推理,它们有着不同的规律和规则,不应该把它们混为一谈。“一旦通过事实推理和法律推理建立了裁判小前提和大前提,那么,只要诉诸演绎推理的逻辑规则,就能进行审判推理,必然地得出司法判决结论。因此,与事实推理和法律推理相比,审判推理是比较简单的,只要遵循逻辑规则即可。”[4]11现有的逻辑理论已经为审判推理和事实推理建立了完善的推理规则,二者主要是应用逻辑的过程。鉴于此,我们认为观点二把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限定在关于法律规范的推理是合理的。法律逻辑应当重点研究“有关法律的推理”。在这里观点一和观点三实际上犯了类似的错误,即没有明确地把司法过程中包含的三种不同的推理区分开来。

(二)从对法律逻辑学的学科性质的认识方面进行评价

首先,观点一有将法律逻辑与法学方法论混为一谈的倾向。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理论。虽然,法律逻辑与法学方法论都是旨在为法律人提供方法论的指导,但是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一方面是因为它们的研究范围不同。法律逻辑作为一种手段科学,主要为法律领域中的逻辑问题提供方法论的指导。法学方法论则是试图为法律领域中各种各样的问题提供方法论的指导。这一点从杨仁寿和拉伦茨各自所著的《法学方法论》可见一斑。另一方面,法学方法论对“逻辑”的理解是相当偏狭的。正如有人总结的那样:在较为传统的法学方法论中,“逻辑”等同于三段论;在较为现代的法学方法论中,“逻辑”被理解为“公理—演绎”法,而不承认广义演绎的概念;在一些比较粗糙的方法论中,提到的归纳、演绎和类比,在含义上也比较混乱。如果将“法律逻辑”理解为一种方法论工具,那么它与法学方法论中的逻辑方法就没有根本的区别,从本质上讲仍然没有跳出逻辑应用研究的窠臼。

其次,持观点二的部分学者(尤指国外的一些法学家)和持观点三的学者犯了一个同样的错误,即误将法律逻辑的研究工具作为其学科性质来看待。在观点二中,国外的有些法学家在谈到法律逻辑时,很多时候指的就是规范逻辑。克鲁格、塔莫罗等实际上是以现代逻辑为工具来研究法律规范之间的形式推导关系,但是如果因此就认为法律逻辑就是规范逻辑显然是不妥的。虽然规范逻辑丰富了哲学逻辑的研究,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解决法律领域中所有的逻辑问题。

观点三认为法律逻辑本质上是一种非形式逻辑。法学家研究成果表明法律中含有丰富的非形式逻辑的研究材料。形式逻辑解决不了法律领域中所有的逻辑问题,非形式逻辑的研究思路无疑会为法律逻辑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帮助,但不能因此就简单地将法律逻辑归结为一种非形式逻辑。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逻辑既包括形式的部分也包括非形式的部分;另一方面,非形式逻辑是作为一种研究工具来弥补以形式逻辑为工具研究法律逻辑的不足之处,它只是作为研究工具而存在。

三、结语

对于任何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来讲,明确其研究对象,准确定位其学科性质,对于其自身的健康发展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法律逻辑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自然也不例外。法律逻辑的研究应当从法律的特质出发,挖掘法律领域中深层次的逻辑问题。法律逻辑在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的时候既要用到形式逻辑的工具又要用到非形式逻辑的工具。事实上,对法律逻辑的研究是一种既涉及法律领域并引入基本的法律概念的应用逻辑的研究。

[1]梁庆寅,张南宁.法律特殊语境下的逻辑[G]//梁庆寅.法律逻辑研究: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28.

[2]雍琦.法律适用中的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3]王洪.论法律推理与司法判决推理[J].哲学研究:增刊, 2003:23-27.

[4]王洪.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2.

[5]熊明辉.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G]//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3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83-192.

[6]郝建设.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G]//梁庆寅.法律逻辑研究: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66-67.

[7]缪四平.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G]//梁庆寅.法律逻辑研究: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78-92.

A Review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Logic of China in the Last 30 Years

LI Huifen1,LIU Wenjuan2
(1.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Zhaoqing University,Zhaoqing,Guangdong,526061,China;2.Xi’an Communications Institute,Xian,Shanxi,710106,China)

The legal logic is a new subject which has emerged in China from the 1970s.So far,the legal logic has experienced two stages of development——“the logic applied in the law”(i.e.applied logic)and“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logic under the special context of law”(i.e.application logic).With the hope of helping the legal logic develop further,this paper will make a brief review and comment o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legal logic;applied logic;research subject;nature of a scientific subject

D920.0

A

1009-8445(2010)03-0059-04

(责任编辑:徐生然)

2010-01-03

李会芬(1979-),女,河南郑州人,肇庆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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