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副处长 刘万辉
坦然面对员工职业病诊断诉求
□ 文/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副处长 刘万辉
企业遇到员工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坦然面对员工诉求,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不推诿、不回避、不推卸责任。
本案例中,某石化企业接到职业病防治医院要求其提供王刚的职业史以及相关材料的电话后,惰于履行法定义务,致使职业病防治医院仅依据王刚单方面提供的证据材料,出具了王刚患有职业病的诊断证明。本文仅就职业病诊断中存在的法律缺陷以及企业如何正确对待职业病诊断,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现有法律只是规定了单位有义务提供诊断所需要的资料,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若单位拒绝提供,则可能造成员工的职业病诊断无法得到认定,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我国《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虽然规定提供诊断资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却没有规定不提供资料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卫生部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虽然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诊断所需材料的,诊断机构可以作出鉴定结论,但仍然需要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如果各个机构互相推诿、拖延,甚至像该案例中的某石化企业一样,来个不予理睬,那么员工提出的职业病诊断在现实生活中就几乎无法实现,立法缺陷在此暴露无遗。
其次,我国目前职业病诊断纯属行政行为而非专业诊断,导致职业病诊断机构权力过大,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僭越了司法权。
职业病实际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疾病”,二是该“疾病”因其从事的“职业”所导致。职业病诊断实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疾病诊断鉴定,即通过对患者进行检查,首先判断其是否患“病”。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二者统一由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认定,本身就值得商榷,一旦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错误的认定,员工就丧失了司法救济的机会。职业病诊断属于临床医学范畴,职业病诊断机构只需就患者是否患病作出鉴定就可以了,至于该病是否与其职业有关,企业是否承担职业病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出判断。如果企业拒绝提供相关材料,裁判机构可以根据证据规则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职业病诊断机构无论是作为行政机关还是医疗机构,不应也无权就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是非曲直进行裁判并做出终局认定。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创造财富,主要是让人们过上高质量、有尊严的生活,因此经济发展不应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高劳动者健康水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国有企业由于其本身“公益性”的性质,决定了我们更应去面对和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病危害已不容忽视。据统计,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越来越多的员工维权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像发生在河南的“开胸验肺”事件更是聚集了社会舆论的目光,企业的社会责任受到了舆论空前的质疑和诘问。
作为石化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更加复杂,而且随着员工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都对我们的职业病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职业病诊断中,劳动者是力量薄弱的个人,同时又对法律、医学知识知之甚少,处于明显弱势。如果我们像案例中所提及的某石化企业一样,对员工的诉求不闻不问甚至不予理睬,我们将无法避免社会舆论对国企的道德拷问,也无法面对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更无助于纠纷的解决和劳资关系的改善。因此,我们除了在生产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职业病防治措施外,遇到员工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坦然面对员工诉求,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不推诿、不回避、不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