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机制的城乡差异性分析

2010-02-16 03:18马效军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调解员纠纷距离

马效军

人民调解机制的城乡差异性分析

马效军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人民调解在农村和城市就其规范的援引出现了情、理、法不同的排序和作用,本文从关系距离的视角对此作出了解释,并进一步分析了人民调解在城市和农村各自不同的发展路径。

城市;农村;人民调解;差异性;关系距离

一、引言

2008年8月,作者在宁波市城区的X街道进行关于人民调解的社会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许多居民在调解过程中依法维权的意识非常强烈,往往都带着法律文件前来调解,并不时“引经据典”。而在群山环抱的S镇进行相同主题的调查时,作者强烈的感受到农村人民调解的不同风格。在农村的调解过程中,情理往往更多的被摆在桌面上,特别是在那些经济利益牵涉不大的邻里纠纷、家庭纠纷,道德、人情和面子问题的冲突,是农村调解的首选对象。

在中国法文化中,情理法构成了一个特殊的结构,支配和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划分城市调解和农村调解,但就调解依据而言,情理法三者在农村和城市的人民调解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究竟是什么使得人民调解在农村和城市显现出不同的风格,除了调解依据的差异性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区别。目前我们对人民调解的多数研究并没有意识到不同的关系社会对人民调解的影响,忽视了城乡差别给当代人民调解的现代转型带来的重要意义。本文试图以关系距离为视角分析城市和农村人民调解调解依据的差异性,并进一步放宽视野分析二者不同的发展方向。

二、关系距离:理解农村和城市人民调解

差异性的视角

1976年美国社会学家布莱克在《法律的运作行为》一书中指出关系距离与法律之间存在比例关系。所谓关系距离是指一个人参与到其他人的生活中的广度和深度,关系距离越近,越不适合于用法律方法解决人们之间的争端,反之,关系距离越远,法律方法越适用。上述对关系距离的论述对注重关系伦理的中国社会而言,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方法论,它可以从某个侧面解释为什么情、理、法在农村和城市的人民调解中排序和作用的不同。

情是在特定的人之间产生的一种情感关系,理则是一种长期的稳定的交往关系,情和理更适合于关系距离较近的人之间的调解,这是中国传统民间调解在调解风格呈现“循礼多于循法”的原因之一。中国传统社会是个典型的关系本位的社会,人口流动少,相对封闭的群体内部人们彼此熟悉,形成稳定统一的共同情感、认知和习惯。多数纠纷可以通过民间调解来解决,家族伦理等“情理”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尽管当前中国农村以血缘、地域为纽带的关系本位变得多元化和理性化,但是正如苏力教授所言:“要想改变县乡一级的熟人社会结构,至少还需要几十年的时间”,“对那些农村来说,防止因民事纠纷而导致矛盾激化、维持和谐的人际关系和村民之间的团结仍然时至关重要的”,可以说中国广大的农村社会仍是一个以关系为本位的半“熟人社会”,这决定了情理在纠纷调解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作者调查的S镇为例,该镇地处群山之中,尽管旅游业小有名气,但目前居住于此的村民流动性并不大,他们之间具有多重关系,可能是邻居、同学、亲戚、朋友等。这一切使得人们的关系距离缩小,关系复杂程度增加,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通过亲情、友情、邻里之情来化解矛盾,即使人与人之间没有“情”,但基于长期生活培养出来的共同遵循的理性规则、惯例也可以来解决纠纷。人与人之间亲密的关系距离是决定S镇人民调解过程中可以更多的依赖“情理”的重要原因之一。

坐落于中心城区的X街道是个典型的现代城市社区,在街道中的绝大多数居民小区是缺乏血缘和单位关系的连接纽带,而缺乏连接纽带的社区居民之间是很难产生“情”;同时,不断变动的社会也很难以找到一个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因此单纯用“理”解决纠纷变得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之下,法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当然成为人们所共同遵循的唯一准则。调解时依“法”是最重要的,“情理”则变成在合法之后需要。

如果将关系距离纳入考察城市和农村人民调解差异性的一个变量加以分析的话,那么关系距离对此的影响则并不局限于调解规范的援引,它还影响到具体纠纷解决的程序。关系距离与调解中程序的缓严呈现正相关的状态。关系亲密的当事人,在调解中程序的任意性大,特别是血缘、亲缘关系,调解的地点、方式都更为随意,而关系疏远的当事人,调解的程序会更趋规范。这点也在调研中得到实证。村调委会在调解涉及家庭或者邻里纠纷时,村干部并不太拘泥于形式的要求,调解往往在拉家常的闲谈中展开;如在城市中涉及交通赔偿、医疗纠纷等人民调解案件,整个调解过程多在专门的调解室里进行,彼此座位安排也更“法庭化”。

三、农村和城市人民调解不同的发展路径

单就调解的依据而言,中国农村和城市的人民调解就存在情理法不同的排序和选择,如果进一步深入研究,发现其发展的路径也不相同。

(一)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发展方向

现代人民调解的总体发展趋势之一是调解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和网络化,但落实到农村和城市,二者在具体的建设上各有特色。

就调解组织的建设而言,城市中更多的体现其工商社会的特点,表现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大量涌现。如劳动争议调委会、消费者调解调委会、交通事故调委会、医疗纠纷调委会、流动人口调委会、集贸市场调委会等各类专业性调委会都在城市的各类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农村各类调解组织的创新则更带有乡土特色。就作者所调查的S镇棠溪村有一个非常有特色的调解组织:“道德庭”。道德庭由村里的政法干部担任“庭长”,并由二名在棠溪村辈分大、威信高的老人作为助手,村民有纠纷了只要立个案,不收一分钱,就有人上门耐心细致的作调解工作,直至化干戈为玉帛。道德庭成立六年来,共受理立案了87起纠纷,牵涉相关村民524名。至此,除了1件还未调解成功,其他的都已让纠纷双方心悦诚服、握手言和。“道德庭”的调解让村风村貌焕然一新,近几年来村里甚至没发生1起纠纷。“道德庭”可以说是民间原生态调解,是人民调解制度在农村的具体运用。

(二)对基层自治组织依赖程度不同

在农村,基层调解根植于村民自治,所以其作用直接取决于基层自治组织的状况。村民委员会在村民大会的授权之下,拥有对本村经济组织、社会管理、土地承包分配等几乎所有公共事务的自治权限,涉及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众多纠纷的发生与解决,都与这种自治权限、基层民主的有效性息息相关。同时,农村的民间纠纷和涉及自治范围内的纠纷,尽管可以通过行政权和司法程序解决,但多数却更加适合在共同体内部调解解决,比如涉及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的纠纷,诉诸法律不仅会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共同体的整体秩序,而且法院的判决也难以执行。在这种环境下,如果基层自治运作良好,就可以有效地发挥共同体组织和道德教化等社会功能,起着沟通法律与社会规范及国家与基层社区之间的桥梁作用,民间纠纷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在内部得以解决,“小事不出村”也并非奇迹,所以,村民自治对于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的意义至关重要。

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和权限相对有限,事实上相当于城市基层政府(街道)的派出机构;由于城市社区的居民不是熟人社会,“共同利益”相对较少,或关注度不够,特别是年轻人对社区建设和居委会的参与积极性不高,缺乏共同体意识,在遇到民间纠纷的时候更倾向于依靠法律和诉讼解决。所以,上海、江苏等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则另辟蹊径,由政府资助民间社会团体提供专业化调解服务,以此提升人民调解的解纷能力。

这种模式着眼于民间社会团体作用的发挥,其特色在于政府通过资金投入对人民调解进行支持、扶植和利用,在不改变人民调解原有的性质和运行方式的前提下,通过公共财政为其提供生存发展的条件,符合现代社会“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原则。

(三)人民调解员的不同发展方向

在城市社区,传统习惯性和自治性规则的生成和认同相对困难,法律规定是最权威、最经济的行为准则与解纷依据,依法调解成为各方认同的正当性标准。所以提升人民调解专业化水平,也成为城市人民调解发展的另一个方向。一些城市街道通过建立首席调解员制度,保证调解经验、方法的积累和延续。而司法行政系统也有意将提高和统一调解员的资质和资格作为发展目标。客观上,在城市吸纳大量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人员加入人民调解员的队伍更容易可行,在上海和北京的人民调解员,特别是参与法院、公安机关委托调解和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专门性调解的调解员,多为退休法官、退休警察和律师。

毫无疑问,城市的调解员专业化程度、文化水平都要高于农村。在农村中,除了专职的调解主任之外,实际从事和参与纠纷调解的人员非常的广泛,包括村委支委干部、村小组长、村民中有威信、有实力或者能力者、族长、僧侣、退休干部等,但这不意味着二者在解决纠纷的能力上存在差异性。事实上,上述农村中每一种角色都代表着不同的身份或者资源(权威),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及其场景和时机,往往能够发挥其特有的作用。这种将能力与学历、专业联系在一起的公共评价标准显然并不完全适用于农村的人民调解。特别是在基层调解员中,既有地方精英,也有文化程度不高的普通居民,其调解方法各异,难分优劣。笔者调查中遇到的很多拥有较高调解技巧和成功率的调解员,若严格按照专业化标准,他们中的多数人或许都可以被认为是素质低的。

可以预计,多数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财政较为宽裕的社区中,人民调解员专业化、专职化将是其发展的主要趋势。但在村级以下的调解组织中目前仍无需过分强调其职业化,他们所面对的民事纠纷具有很大的同质性,调解员只要“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便足以应付。在农村基层如何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使得调解经验和传统得以延续是一个更经济的做法。

四、启示

“无论什么样的纠纷解决制度,在现实中其解决纠纷的形态和功能总是为社会各种条件所规定。”以关系距离为视角分析人民调解在城市和农村的差异性,实质就是分析在不同的关系场域对人民调解的形态和功能的影响。

传统人民调解最大的特色是利用地方资源,包括人际关系、公共道德、习惯和乡规民约以及环境等条件促成和解,然而在城市中日渐疏远的关系距离颠覆了这种优势资源,所以城市人民调解在现代化转型中要注意这种社会关系的变化,通过制度创新使人民调解能够在新的陌生社会中重焕生机。它的发展趋势是迎合整个城市生活的现代化而转型:大力发展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推进人民调解的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而当前的多数农村还是个半“熟人社会”,人民调解在农村仍保留着传统调解的一些特色,特别是村以下人民调解的有效运作,还需要宗教、宗族、家族、亲缘等其他资源的相互结合。农村人民调解的发展趋势是根植于村民自治,充分利用多种资源的相互结合来解决社会纠纷,同时因地制宜、适度推进专业化的建设。

注释:

[1]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张福森.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好方式——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J].求是,2004,(11).

[3]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 杨黎源)

C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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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79(2010)03-0069-04

2010-01-04

马效军,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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