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春
(江苏省盐城市委组织部,江苏 盐城 224000)
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干部 “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虽然是极少数人,但影响很坏,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损害了组织部门的声誉,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需要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把事前、事中、事后和平时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
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前监督,应重点加强对提名环节的监督,把好选人用人的“第一道关口”。
1.拓展提名渠道。要通过组织推荐、群众举荐、领导干部力荐、本人自荐等方式多渠道提名,不断拓展提名主体的层次与所推人选的层面。要积极推行空岗预告制度,将空缺职位、任职资格条件、选拔方式和程序等提前向社会公开,不断拓宽干部群众在提名推荐工作中的参与面。民主推荐时,应向参加推荐人员提供符合提名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便于推荐人员衡量比较。参加推荐的人员可增加“两代表一委员”、老干部、普通干部群众等各方面代表,并规定所占比例。同时,积极推行竞岗式、差额式提名,对系统内无合适人选或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可通过公开选拔、公推竞岗等方式提名推荐干部;对推荐得票接近的,可实行差额提名。
2.规范提名程序。酝酿提名干部时,要以《干部任用条例》为依据,根据不同岗位对所配备干部的条件和素质要求,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以县一级为例,定向推荐正科职拟任人选应召开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县委委员参加的会议进行提名,对乡镇党政正职或重要部门的“一把手”应召开正科职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会议进行推荐;对副科职拟任人选,可由组织部门在有关单位或系统内组织民主推荐,并综合单位党组织推荐、年度考核、组织平时掌握、后备干部培养等方面情况,由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建议人选,提请常委会研究确定提名人选。要防止单位主要领导干部采取授意、暗示的方法推荐干部,把个人的意志强加于党委或组织部门。
3.明晰提名责任。建立提名推荐责任制,提拔使用干部坚持书面提名推荐,实行谁提名推荐谁负责。属于单位党委推荐的,该单位党委的主要负责人为提名负责人;属于组织部门提名的,组织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提名负责人。对于违规提名推荐或推荐失误的,根据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后果轻重、失职主客观原因等,追究提名人的责任。
考察是“识人”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要准确识别干部,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必须完善干部考察制度和方法,进一步提高考察工作的质量,在深入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上下功夫。
1.改进考察评价标准,加强对干部“德”的考察。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形成科学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既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更要注重分析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把干部“德”的表现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在考察过程中,要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干部的德才表现,全面、历史、辩证地考察干部的“德”。一是看政治敏锐性、大局意识和政治立场;二是看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团结协作精神;三是看胆识、毅力和群众基础;四是看对待个人名利、廉洁自律等情况。
2.改进考察工作方法,综合运用各类监督结果。由组织部门联合纪委、政法委、计生委、审计局、检察院和环保局等部门,对拟提拔对象进行多视角、全方位、立体化的“体检”。组织部、纪委、检察院等单位负责对拟提拔对象的来信来访等重要举报情况的调查核实;审计局负责提供拟提拔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近年来各类审计情况;政法、计生、环保等部门则重点审查拟提拔对象有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无环保事故发生等问题。在任前公示结束后,办理任职手续前,由组织部、纪委综合各方面信息,对拟提拔人选作出明确的“廉政体检”鉴定意见,未经鉴定的不得提拔使用。
3.加强干部考察员队伍建设,提高考察工作质量。参加干部考察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统一的培训、考试、资格等级评审,获得干部考察员资格后,方能参加干部考察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干部考察员教育培训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明确干部考察员的权利、义务、工作纪律以及责任追究方式,对干部考察员实行统一管理、动态管理和全程管理,切实改变过去干部考察队伍管理不够规范、一些工作环节无章可循的状况。
1.实行任职承诺。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要在本单位干部职工大会上实行任职承诺。由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承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廉政要求等,并向本单位党委和组织部门分别提交书面承诺书。一年试用期满后,由组织部门对照承诺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并组织群众测评,主要看试用期干部适应岗位情况、工作进入角色情况、群众认可程度以及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等。群众测评满意度较差的,视情节轻重,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函询等组织处理,直至依法或依章程免去其职务。
2.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要进一步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式。要科学界定“一把手”的用人权和责任,对“一把手”在动议、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用权行为作出具体规范,明确相应的责任。对因弄虚作假、瞒天过海导致干部“带病上岗”的,一经查实,坚决处理;对因失察失误导致干部“带病上岗”的,也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如实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具体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现实依据。
3.严查“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行为。对“跑官要官”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记录在案,两年内不能提拔使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属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对“买官卖官”的干部,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真正让“买官卖官”者失去市场。
要坚持把干部监督工作做在平时、做在经常,努力将教育的说服力、宣传的影响力、考核的推动力和监督的制约力结合起来,形成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合力。
1.建立健全思想教育机制。通过建立健全思想教育机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教育,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宗旨意识和党性观念,使广大干部牢记党的宗旨,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增强领导干部的“免疫力”。
2.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体系。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年终组织机关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及基层群众代表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对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根据情况,追究有关党委和组织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3.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发布反馈平台,及时发布空岗预告、公开选拔干部公告、考察及任前公示、干部任免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用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