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北军
(中共蚌埠市委党校,安徽蚌埠233040)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崔北军
(中共蚌埠市委党校,安徽蚌埠233040)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我国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其颁布实施对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实践中,用人单位规避和违反《劳动合同法》、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因此,必须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良好氛围;深入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受到广大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普遍欢迎,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它的实施对规范企业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该法直接切入劳资利益分配领域,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不断显现,由此引发了一些突出矛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增强了依法用工意识,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但是,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突出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严格执行新的规定,但仍然有一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和违反《劳动合同法》,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有些用人单位劝职工集体辞职来规避法律,有的甚至违法集体裁员,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致使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二是不少中小企业由于管理落后、竞争力弱,一时很难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因而,采取了一些规避方法:一些企业偏面强调行业特殊性,采用“零时工”、“促销员”等用工形式,以此来规避社保费用等用工成本支出,因为大部分促销员是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三是少数企业擅自不执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休息休假、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条款。少数用人单位为规避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处罚,自行印制违法书面承诺,让职工签名。四是有的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规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把原本单位的劳动者分流到劳务派遣企业,再由劳务派遣企业重新将其派遣到本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等待遇与原来的单位职工相差甚远,这些用人单位规避了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责任,这部分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五是一些企业用计件工资来规避劳动时间规定,其工资标准完全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职工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少数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按或不完全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发生在某些私营企业中,这些用人单位用人只是口头约定劳动时间和报酬,没有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一些劳动者因自身文化素质低,也不懂得用书面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签不平等合同。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个别民营、私营企业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合同时,要劳动者交押金、要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等违法做法仍然存在。三是签合同不规范,条款不全。按《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包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九项必备条款,但有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条款不完整,未提及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必要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签格式化合同。目前,各用人单位用的劳动合同范本,是从劳动行政部门领取的统一格式的劳动合同书。不少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基本上全部按格式填写,千篇一律。实际上各个用人单位情况不一,劳动合同也应该不同,不相同的部分就应该有另外约定的条款,没有另外约定的条款,实际上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存在误读误解现象。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太超前,不合时宜,与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状况相脱节,尤其是当前受到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不利形势下,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和管理上的困难;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法》单方面倾向保护劳动者,忽视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些用人单位担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职工重新捧上铁饭碗,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因而对贯彻《劳动合同法》往往采取消极态度。二是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有偏差。有些职工认为,《劳动合同法》虽好,但作为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弱势地位无法改变,不可能事事依法与企业管理者较劲,遇到问题时企业总是有办法规避的。他们对《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并不十分看好,加之社会保险目前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接续和转移,大部分外来工,尤其是农民工对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的热情不高,呼声不强。三是一些劳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认真思考,人云亦云,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会使用人单位劳动成本上升,影响企业发展,影响企业投资环境和招商引资;有的把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所造成的经营困难归结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由于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如在社会保险方面,《劳动合同法》虽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保险制度,但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不能跨地区自由转移接续,劳动者跨地区流动时,只能带走个人承担部分,而不能带走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这样就影响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也使《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落不到实处。又如,劳动保护、年休假等配套制度尚未健全,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对一些条款进行了明确界定,但仍有一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再如,《劳动合同法》与《工会法》需要进一步衔接。实际操作中,基层工会组织难以有效组织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对话,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中的工会领导本身受雇于企业老板,很少能真正发挥作用,致使部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屡屡发生。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也在大量攀升。在这种形势下,劳动监察部门承担的职责越来越重要,这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真正执行到位的重要保障。但从目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来看,监察网络不够健全,执法力量普遍不足。无论是机构还是人员,都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由于监察力量的不足,直接导致监察的力度软化,带来较为普遍的现象是,用人单位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人去查处;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没有相关部门去问津;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人按《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条例》给予处罚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劳动合同法》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力市场化等起着重大作用,解决当前《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
虽然《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两年多了,但对它的宣传、学习、贯彻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对这部法律重要性的认识是保证其贯彻落实的关键。首先,建议各级领导带头学法,正确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准确把握贯彻要领,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管理。其次,重视发挥新闻舆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再次,必须全面、正确阐释《劳动合同法》条款内容,减少社会各方可能产生的认识歧义,及时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误读。第四,要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的宣传培训,使他们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利、反映诉求。第五,结合宣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把《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引向深入。
做好配套政策制定和制度衔接工作,是保证《劳动合同法》有效贯彻实施的重要条件。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人们对这部法律实施情况、对容易引起理解分歧之处给予明确界定,使劳动关系的建立、维持、变更和解除都有明确可依的法律根据和程序规范,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当前企业在实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疑点和热点问题,尽快提出相对统一的、权威的指导意见。同时,紧紧抓住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指导,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深入开展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制度措施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统一企业法人和劳动者各自的职责与义务。立法部门要注意收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分析研究《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等工作,使《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更具有操作性。要加快《社会保险法》立法进程,尽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制定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
要进一步研究措施,规范劳动合同,重视解决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率低的问题。特别要加强建筑企业、中小型民营企业、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的管理,针对此类用人单位劳动者流动性大、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频繁等特点,探索制定完善有效的配套办法和措施,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程序和内容,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履行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掌握并及时研究分析本区域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实时跟踪管理。要引导企业切实加快现代化管理步伐,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规章制度,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注重企业长远发展。要落实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扩大民主参与,进一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断规范和完善操作流程,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一是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通过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严肃查处违法侵权案件,同时要建立和健全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加强调解工作,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二是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建设。一方面要配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克服目前人手少、任务重的被动局面,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另一方面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业务培训,从法律法规、科学管理、执法规范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提高监察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
劳动关系稳定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作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工会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要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全程参与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机制,提高工会干部的参与意识和维权能力。在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进一步发挥职工法律监督组织的作用,建立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情况的长效监督机制,定期检查,长期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适时处理问题。
总之,积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依法治国水平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当前,《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所面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这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积极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大力推动实施《劳动合同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1〕吴德星.《劳动合同法》解读〔J〕.学习与研究,2007,(8).
〔2〕吕敏.关于《劳动合同法》存在问题的思考〔J〕.消费导刊,2008,(12).
〔3〕文红,穆小军.劳动合同法:制度改进与创新〔J〕.经济导刊,2007,(8).
〔4〕肖华,邓瑾.劳动合同法:越来越大的冲击波〔N〕.南方周末,2007-11-29.
How to Tackle Problems with Enforcement of the“Law on Employment Contracts”
CUIBei-jun
(Bengbu City Party School of the CPC,Bengbu 233040,China)
The“law on employment contracts”is an important law to regulate employment relations.It provides a strong legal guarantee for standardizing employment behaviour of employing units,safeguarding labourers’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and forming a harmonious and stabl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But in practice,there are prominent problems that employing units often evade or commit a breach of contracts.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propaganda and education so as to create a sound atmosphere for emforcing the law,carry on deep investigations and formulate and improve relevant supporting policies as soon as possible,and strengthen oversight and check so as to ensure that the law is enforced.
employment contract;employment relationship;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922.52
A
1009-1203(2010)05-0076-03
2010-08-29
崔北军(1970-),男,安徽怀远人,中共蚌埠市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讲师,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责任编辑 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