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亮亮
(中国气象局培训中心,北京100081)
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益受损与保障研究
周亮亮
(中国气象局培训中心,北京100081)
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增加了实现好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的难度,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受损问题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可供农民工选择的就业行业有限、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安全条件差、劳动时间过长等。在金融危机影响逐步消退的后金融危机时代,要维护好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就必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健全相关法律、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农民工组织建设、提升农民工人力资本等。
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
农民工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而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中,总人数已超过了2个亿,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一为国家作出了巨大贡献的群体,长期以来却受到了一些不公平的待遇,成为城市中的边缘群体、弱势人群。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问题,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维护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也随之加大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作力度。一个时期以来,合同签约率低、工资拖欠、劳动时间过长、缺乏必要的培训等诸多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受损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2008年,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支撑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内在因素、外部条件发生了重要变化,使得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受损问题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出现反弹。
农民工权益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但劳动就业权益是其各项权益实现的基础,是当前农民工权益问题中最突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受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农民工外出求职就业信息渠道狭窄的问题与2006年相比并没有根本改观,绝大部分农民工还只能依靠亲朋好友或是同乡的介绍外出打工,如表1所示。
表1农民工主要就业信息渠道变化趋势
除此之外,一些农民工甚至采用更为落后的方式,消极被动地等待就业机会,如一些农民工聚集在马路市场附近等待工作。另外,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依然留在城市中的农民工中有52.5%表示“工作更难找”,表示“非常难找”的占31.9%,认为“影响不大”的仅占15.6%。而提前返乡的农民工中,90%以上是靠亲朋好友介绍或自发外出的,中介组织介绍的约占7%,政府(单位)组织外出务工的还不足3%。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以来,农民工进一步向制造业、建筑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集中,而在其他行业实现就业的比重却有所下降,农民工择业面愈发变窄,如表2所示。
表2农民工主要就业行业分布变化趋势
可见,择业面窄、就业行业集中使得农民工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中寻找工作。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29元,农民工很难进入年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高收入行业,而其主要集中的行业均是年平均工资都低于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低收入行业,如表3所示。
表3不同行业年平均工资情况
由于农民工往往只能在低收入行业中实现就业,使得其工资水平也就相对较低,在就业岗位的选择上一直处于不利地位。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一出台就引起了一些用人单位的攻击。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外部压力下,有些用人单位更是以成本增加、出口减少等诸多理由,试图暂缓、甚至中止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另外,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急于找到工作的迫切心理,只与农民工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些地方、一些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再次凸显。
2010年3月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农民工没有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占57.2%,高于2006年11.2个百分点。从农民工从事的几个主要行业看,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最高,占74%,从事制造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为49.3%,从事服务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为63.9%,从事住宿餐饮业和批发零售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则分别为65.2%和66%。
一些农民工工作场所劳动安全条件差,缺乏严密的保护措施。据统计,只有23.1%的农民工工作场所劳动安全措施较为严密,这使得一些农民工长期受到工伤、职业病的威胁,健康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如2008年一年,经认定的近100万工伤者中,八成以上是农民工。若是再考虑到各种瞒报或难以认定工伤的情况,农民工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到的威胁更大。与此同时,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却很低,如表4所示。
表4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变化趋势
休息权是人生存权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在我国各级政府的不断努力下,2006年以来农民工工作时间过长的情况有很大好转,2008年周平均工作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比例比2006年降低了12.7个百分点,如表5所示。
表52006年-2008年农业户口城镇就业人员周工作时间分布变化情况
但突如其来的国际金融危机中止了这一良好的发展态势,农民工工作时间长的问题急剧反弹。据2010年3月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显示,2009年,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时间58.4小时。其中,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占89.8%。从农民工集中的几个主要行业看,制造业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58.2小时,建筑业59.4小时,服务业58.5小时,住宿餐饮业61.3小时,批发零售业59.6小时,平均劳动时间最长的是住宿餐饮业的农民工,他们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
一方面,农民工工资增长滞后于经济增长速度,工资收入与其贡献不相符。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GDP由2001年的10.74万亿元增至2009年的34.05万亿元,增幅高达2.17倍。在这一背景下,农民工工资却增长缓慢,如2001年至2003年仅从7,728元/年增长到8,428元/年,增幅仅为9%,2004年、2005年增速有所加快,但2006年开始,增速又出现回落,从而导致农民工年均收入与城镇就业人员的年均收入的绝对差值、相对差值都在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农民工不能够按时领取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例如,2009年春节前返乡的农民工中有5.8%是被雇主拖欠了工资的,其中有些人属于失去工作而返乡的。
不仅如此,金融危机还导致了部分农民工工资下降。据安徽省统计局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安徽籍农民工2008年打工收入比2007年打工收入提高了的占23.7%,持平了的占34.3%,降低了的占42.0%,其中降幅在10%以内的占8.8%,降幅为10%至20%的占12.7%,降幅为20%至50%的占17.3%,降幅超过50%的占3.2%。
据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2009年各季度GDP增速分别为6.1%、7.9%、8.9%、10.7%,经济企稳回升势头逐步增强,2010年第一季度GDP增速达到11.9%。可见,我国经济正逐步走出国际金融危机的阴霾,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将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保护与提升“中国制造”水平、促进“中国创造”发展结合起来?如何将提升农民工待遇与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国内需求结合起来?如何才能真正使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公民权益?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很现实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动态地看问题,抓住各时期的主要矛盾,分阶段解决好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问题。具体而言,我们必须积极稳妥地推动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曾说到,制度最重要的特征也许是它所允许的行动自由的程度。但是,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却大大限制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自由流动。为此,要想使农民工获得平等权利,就必须消除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以及与户籍制度捆绑在一起的就业、住房、教育、福利保障、精神文化等社会权利。只有完全剥离掉城市户口上附加的各种权利,才能真正使农民工站在与城市居民相同的起点上。
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必须破除外来劳动力会扩大城市就业的压力和取消户籍制会加重人口盲目流动、影响社会稳定、给城市管理带来治安难题等认识偏差;必须考虑到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区之间发展差异等因素。在具体操作上,可以考虑从中西部地区到东部地区、从小城镇到大中城市、从高中层次人才到普通成员的渐进式路径。同时,我们可以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农民工即可申请入户城镇,变一次性“户籍门槛”为多次“积分台阶”,越高的积分台阶可以享受越全面的社会福利,直至农民工真正市民化。
首先是要进一步加强立法。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农民工这个庞大的弱势群体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要大幅度提高侵权雇主的综合成本,同时要简化司法程序、缩短案件审议时间,尽可能地减少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同时建议全国人大能尽快出台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法,切实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是要加强执法力度,保证现有法律法规得以执行。这就要求司法部门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厘清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基本思路;不断加大工作指导力度,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完善工作措施,增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实际效果;积极推进机制建设,为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制度支撑;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整体水平。
再次是要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惩司法腐败,同时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提升他们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使其知法、用法,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管理缺位、职能转变不到位与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受损直接关联。所以,我们必须解决地方政府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上的“缺位”问题。地方政府在考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社会救助等问题时,不仅要考虑到当地市民的需求,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农民工的需求,必须统筹兼顾,实施“一揽子”计划;还要解决好政府工作中的“错位”问题,这种“错位”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把对农民工应尽的服务,变成了充实自己小金库的创收行为,如利用为农民工颁发各种证件而大肆收费、利用各种检查而大肆罚款等。可见,解决好政府工作中的“错位”、“缺位”问题,是维护好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的关键。
具体而言,一方面,各级政府应成立农民工问题领导小组,把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保障问题纳入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解决;另一方面,要将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保障问题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有硬性要求,并加强对其工作实效的考核、检查、督导。另外,通过改革城市的社会管理体制,把农民工的工作纳入流入地政府的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使农民工能够参与城市的政治和社会生活。
当前,农民工所拥有的传统的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社会资本网络已不适应其在城市生存、发展、市民化的需要;农民工权益表达渠道不畅使其权益受损后维权困难。因此,我们一方面应提升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比率,健全工会组织,彰显工会组织的独立性、代表性、权威性,培育、形成强大的劳动者集体行动力量;另一方面,应允许并鼓励建立一种自下而上的全面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非政府组织。总之,要发挥非政府组织与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中的互补作用,使它们共同成为保护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的有效组织。
人力资本是蕴含于人自身的各种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存量总和。目前,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不高,高中以下学历的占大多数,他们中的多数人没有受过专门的技能培训。低素质的农民工在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中必然缺少竞争力,能够选择的职业面也就相对狭窄,使其陷入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劳动强度普遍偏高的困境。一部分农民工已陷入了人力资本存量不足与人力资本投资欠缺以及维权困难三者之间的恶性循环。当前,要想让农民工更有能力在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真正实现其社会身份、自身素质、从业能力、经济收入、社会保障、意识行为的市民化,就必须加大对进城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投资,大幅提升其人力资本存量。
在费用分摊方面,应建立由农民工个人、用人企业和国家三方面共同分摊培训费用的分担机制:农民工本人作为受益者应承担一些费用,而企业和政府的培训费用应在全国实行统筹支付。企业的培训费可以先通过国家教育培训税收方式收取,再通过政府财政支出到农民工培训中去。当前,因为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不是简单的消费,而是人力资本的再投资,所以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中,应安排一定经费扶持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对承担这项工作的教育机构要给予专项拨款。
在时间安排方面,当农民工待转移还没有转移时,输出地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进行基本技能、增强城市适应性等方面的基础培训;当农民工从输出地转移到输入地还没有找到工作时,要通过定向的培训机构或是政府的非营利性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培训;当农民工在企业内找到工作之后,政府应该建立定向培训基地,对市场以及企业用工情况进行实时跟踪,以便对培训课程进行更新。
在培训内容方面,要以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对其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为重点,使他们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主要内容,了解法律赋予其的各项权益,以提高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在培训考核方面,要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与农民工培训紧密结合起来,使参加培训的农民工不仅掌握一技之长,而且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后,为其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应作为劳动力市场的“快车通行证”,同就业准入制度紧密结合,帮助农民工顺利实现就业。这种以劳动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培训,将成为提升农民工积极参与培训的内在动力。
〔1〕刘传江,程建林.双重“户籍墙”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J〕.经济学家,2009,(10).
〔2〕李芹,刘万顺.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制度排斥及非制度排斥〔J〕.城市问题,2009,(2).
F323.6
A
1009-1203(2010)05-0063-04
2010-07-08
周亮亮(1980-),男,河北唐山人,中国气象局培训中心干部培训部经济师,经济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劳动经济。
责任编辑芳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