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信诈骗案件侦查突破口的选择

2010-02-15 15:39
政法学刊 2010年6期
关键词:开户账户诈骗

庄 华

(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 510232)

电信诈骗,这里是指利用手机、小灵通、固定电话、VoIP(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网络电话、互联网等各种通讯途径,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诈骗钱财的一类侵财案件。最近十年来,随着我国通信业的迅猛发展,利用各类通讯手段实施诈骗犯罪的侵财案件发展迅速,近两三年还出现境内外勾结、网上银行操作等多种新特点的电信诈骗案件。电信诈骗案件从沿海发达地区已经逐步向内地广泛蔓延,并且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有的被害人在一天之内被骗得倾家荡产。有资料表明[1],仅2008年,北京、上海、广东、福建等四个省市因电信诈骗犯罪导致老百姓被骗金额就达6亿多人民币。自2009年6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共破获电信诈骗案件25137起,打掉犯罪团伙84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348名,追缴及冻结涉案资金7462.3万元。全国电信诈骗犯罪发案明显下降,案件高发多发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2]

电信诈骗案件由于牵涉地域广、涉及调取证据部门较多、案情复杂,往往给侦破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从侦查的角度而言,正确选择此类案件的侦查突破口是破获此类案件的关键。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多样性

不同的犯罪团伙所惯用的诈骗手法又各有不同,犯罪技能也有高低之分,因此当前的电信诈骗犯罪呈现出多种花样,并且与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密切相关。电话诈骗主要以冒充熟人诈骗(以“猜猜我是谁”诈骗为典型)、冒充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诈骗为主要类型。有的诈骗名目具有一定的时令性,即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结合,如2008年出现的利用地震捐款、奥运中奖等名目诱骗被害人上当的诈骗案件。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复杂性

与常见的“两抢一盗”犯罪案件不同,电信诈骗犯罪采用非接触式诈骗手段,无现场可供勘查,调查被害人所获信息甚少,传统侦查手段难以施展。此外,由于此类犯罪团伙比其他侵财犯罪团伙具有更高的智商,反侦查意识更强,给侦查破案带来巨大困难。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复杂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团伙的高度有组织性。电信诈骗团伙组成人员经常包含了境内外人员,沿海地区不少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均以台湾籍犯罪分子为策划、组织诈骗犯罪的主要成员,内地的犯罪分子仅为取款、转账、提成等作用的“下家”。由于主要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给抓捕涉案人员带来很大困难。此外,犯罪团伙内部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单线联系,即使是同一团伙内部成员之间对于身份情况也互不知情。案件侦破过程中,要理清整个犯罪团伙的内部结构和功能并非易事。

2.犯罪工具的高科技性。电信诈骗团伙广泛利用了网络电话、改号软件、录音播放、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等最新的科技工具,使其犯罪行为更为隐蔽,犯罪效率更高。

3.犯罪手段的反侦查性。犯罪团伙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往往采用虚假身份开户、多个地区多家银行开户、频繁更换联络电话、生活与作案用机分离、境外遥控作案、代理服务器登录网络银行等多种反侦查犯罪手段,给侦查带来较大困难。

二、以电信信息为突破口的侦查策略

从最新的犯罪手段来看,由于犯罪嫌疑人采用了网络电话等高科技的犯罪方式,公安机关难以查获诈骗犯罪嫌疑人使用通讯工具的真实信息,因此要从电信信息突破案件很困难。但诈骗犯罪团伙的广泛性也决定了不同犯罪团伙诈骗手段的差异性和犯罪技能水平高低有别。对于有手机、小灵通等号码可查的案件,查询电信信息这一传统手段依然可以发挥作用。

(一)主动进攻,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

主动进攻、先发制人是打击和预防犯罪的上策。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在实施犯罪时,往往发送大量群发短信,因此会造成某一区域手机基站通讯数据量的猛增,如果公安机关与电信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就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有关信息,抓获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如2009年11月,武汉市公安局邮电保卫侦查大队民警在走访电信部门时获悉,武汉青山区个别电信基站网络有异常,可能是有人恶意群拨手机所致。警方经过布控,打掉两个通过恶意拨打器大量拨打外地手机,并以虚假的手机号中奖为诱饵,骗取对方汇寄“税款”、“手续费”的团伙,查获9名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机500余部,60余台恶意拨打器。[3]

(二)以电信开户信息为突破口

1.查询电信开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当前我国尚未全面实行手机号码的实名制,即使在需要登记身份才能开户的地区,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是使用虚假身份证、盗用他人身份证的方式注册使用手机和小灵通。尽管如此,只要具备条件,查询电信开户信息仍然十分必要。因为获得开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可以在此基础上通过电信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倒查该身份证有无其他开户的电话号码,或者查询有无银行开户情况,还可以通过公安信息资源搜索该身份有无登记旅馆住宿、办理暂住证等其他相关行为。

2.查询开户地点并仔细调查。在开户地点应当详细询问接触过开户人的工作人员。调查开户时间、犯罪嫌疑人的人数、体貌特征、口音、同时开户的其他嫌疑电话号码等案件相关信息。通常犯罪嫌疑人开户时往往有异于常人之处,有的同时开户数十个号码,有的对号码有特别要求。如一起利用ATM机上贴“告示”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留下的“ATM机事务处理中心电话”是“618-922-95588”,事实上这是一个号码为61892295的小灵通号码,后缀的3位数字“588”是用来误导被害人以为是工商银行“95588”客服电话的数字。在侦查时应当就犯罪嫌疑人对后两位数字“95”的特殊要求作重点询问。

3.调取电信开户监控录像。监控录像可以反映出开户人的人数、体貌特征,开户地点门前的监控录像还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乘坐的交通工具。通过监控录像成功获取犯罪嫌疑人乘坐机动车的车牌号后,如果是出租车便可以据此调取该车的GPS信息,获知犯罪嫌疑人上车地点,并询问出租车司机相关乘车人的情况;如果是自驾车也可以通过查询交通卡口信息,描绘犯罪嫌疑人的行走轨迹,并通过车辆信息系统查询车辆信息。在监控录像中如果发现有拨打手机等行为,就可能为技术部门提供线索进而开展进一步侦查。

三、以银行卡账户信息为突破口的侦查策略

银行卡账户是绝大多数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核心,犯罪嫌疑人在诈骗得手后的查询、转账、取款等行为均以银行卡账户为基础展开,因此,相关的侦查工作也应当以银行卡账户为中心开展。

(一)以银行卡账户开户资料为突破口

我国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但由于个别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责任心不强,证件验证环节也存在一些技术问题,导致储蓄实名制并未完全落实,这就给假证开户、持他人证件开户提供了一定空间。即便金融机构完全实现了“真人真证”开户,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依然不能排除有人通过购买、盗取、骗取等非法手段获得他人的银行账户。因此,电信诈骗案件中使用虚假身份或者他人身份资料开户的状况仍将持续相当一段时间。从侦查角度而言,从银行开户资料直接发现犯罪嫌疑人在目前几乎不可能。但即使是“虚假”身份开户,查清开户资料依然有其效用:一是核实身份证件真伪;二是查询该身份有无其他银行账户,以便于发现更多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关联账户,并以此作为串并案的依据;三是查询有无使用该身份从事的其他行为,如电信开户、入住旅店、办理证件等。

(二)以银行账户开户、取款监控录像为突破口

监控录像在电信诈骗侦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多数电信诈骗犯罪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没有直接接触,监控录像是犯罪嫌疑人唯一可能“现形”的机会。一般而言,只有部分电信开户点安装了监控录像,但绝大多数银行机构无论在银行柜台、ATM机或银行大门附近都会安装角度不同的多个高质量监控摄像头,因此银行的监控录像无论在数量上、质量上往往都更具优势,也成为侦查中必须调取的重要证据。调取监控录像主要抓住两个环节:

1.开户。除了少数电信诈骗团伙通过第三方到银行开户的情况外,不少诈骗团伙需要派人到银行开户,有的还会在同一时间派出多人开立多个账户。因此应当尽可能通过涉案账户的开户时间和开户地点找出开户时的录像。一是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情况,包括其同伙当时开立的其他账户情况,以便串并案。二是应当调取银行门前的监控录像,观察发现犯罪嫌疑人乘坐交通工具情况,以便进一步顺线追踪。

2.取款。由于多数银行的ATM机的日取款限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内,电信诈骗团伙在诈骗得手大笔资金后,无法从汇入账号的银行卡 (一级账户)中及时取出,往往会在第一时间将被害人汇入账号的银行卡上的钱分别转到事先开好的多个账户 (二级账户)上,由专人取现。这些取现的ATM机地点往往分散在各地,通过调取ATM机的监控录像,可以掌握取款的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乘坐的交通工具等情况。在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次性诈骗得手金额较大,转入的若干张二级账户银行卡中金额依然较大,不可能一次性从ATM机中取出,除了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赃款,还可能出现一张卡多次取款的情形。此时应当结合取款录像判断是否同一人取款,并根据多次取款地点的分布情况,分析其可能乘坐的交通工具和活动地点,给案件侦破提供线索。在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00万元的电信诈骗案件中,侦查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将100万元转入了33张银行卡,其中18张银行卡先在海口取款30余万元,三天后又在厦门取款,监控录像显示为两名女性。根据海南的特殊地理位置,推断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乘坐飞机往返于海口和厦门之间。根据空港信息和监控录像上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等信息碰撞,获得3组嫌疑对象。再通过空港乘客照片与取款人监控录像比对,成功梳理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从而为最终破案走出关键一步。因此,还应当调取取款ATM机附近的监控录像,观察是否有乘坐的士或自驾车情况,结合GPS轨迹信息或者监控录像的“接力”,在后续停车点附近寻找存款处,并结合存款处的监控录像中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进行追踪,获取其转存的账户及其行动轨迹信息。其转存的银行账户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使用真实身份开立的账户。

(三)以赃款资金流向为突破口

以赃款资金流向为突破口,主要是基于犯罪嫌疑人不便携带大额现金的考虑,尤其在一次诈骗数十万、上百万的案件中,就会存在赃款依次流转到一级账户——二级账户——三级账户——N级账户的情况,涉及到银行账户数量可能达到上百个。

在赃款资金流动的末端,不排除犯罪嫌疑人会通过转账或者将现金提出后转存入使用自己真实身份开立的银行账户中。赃款转移的途径最普遍的就是两种,一是直接通过ATM机或网络银行、电话银行转账;二是从一台ATM机取出,转到另外一台ATM机存入。前者相对容易追查,后一途径更具有隐蔽性。同时,从犯罪心理角度而言,赃款流转的次数越多,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就越安全,而在使用“N级账户”中就有可能暴露出真实的犯罪嫌疑人信息。因此,结合前述的银行转账记录和监控录像追踪,确定最后的“N级账户”,并查询该卡的开户信息、取款信息,无疑对于侦查具有关键性作用。

(四)以银行账户的网络银行或电话登陆信息为突破口

近年来,电话银行和网络银行发展迅速,当前犯罪嫌疑人越来越多地利用网络银行和电话对银行账户进行查询、转账等操作。相对ATM机查询、转账还可能获得犯罪嫌疑人的监控录像资料而言,利用网络银行和电话登陆进行查询、转账操作使得犯罪嫌疑人更具有隐蔽性。为了方便储户、减少银行的运营成本,国内各大主要银行基本上均开通了网络银行。通过网络银行,储户可以方便实现查询、转账操作。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诈骗前后,也经常利用网络银行对涉案账户进行查询、转账操作。通过网监部门调取有关银行的网银登陆记录,查证IP地址和MAC地址,可以获得其物理地址和其他网络痕迹,为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

与网络银行一样,电话银行也是当前银行业发展的重要业务之一。银行储户可以通过拨打银行客服热线电话对账户进行查询、转账等操作。因此,侦查电信诈骗犯罪应当对嫌疑账户的电话登陆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嫌疑电话号码。并且在此基础上,查询该嫌疑电话号码有无捆绑其他银行账户或者该嫌疑电话号码有无查询的其他账户,依据获得的线索进行扩线侦查,以发现更多账户信息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

作为一类较新且侦破难度大的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的破案率还有待提高。除了以电信信息和银行账户为基本突破口以外,传统的串并案侦查依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必须紧紧依靠网监、行动技术等部门的协同配合。由于此类犯罪取证、查证线索均涉及到多个单位,侦查方式与传统的犯罪有很大不同,因此成立一支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专业化队伍也显得极为必要。

[1]新华网.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黄祖跃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EB/OL].http://www.xinhuanet.com/xhft/20090625/wz.htm,2009-06-25/2010-02-20.

[2]新华网.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高发多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EB/OL].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2/24/content_13041739.htm,2010-02-25/2010-02-20.

[3]公安部网站.熊金超.武汉查获两个利用手机短信诈骗的团伙 [EB/OL].http://www.mps.gov.cn/n16/n983040/n2102341/n2102535/n2102683/2208058.html,2009-12-08/201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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