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天平

2010-02-15 14:49观察家
中国发展观察 2010年12期
关键词:钉子户法律意识城市化

■ 观察家

“十一五”即将落幕,成就斐然。科学发展已成为普遍要求,并将成为下一个五年规划的主题。我们将以世界第二的身份开启新的篇章。

当我们沉浸在经济快速发展、国家的地位和影响力不断提高的喜悦中时,也需要在倾听民众的诉求中思考发展的本质,检视发展过程中的行为偏差,在构建新型政府的努力中取得实质性进展。

拆迁过程中屡酿悲剧就是一个值得重视的标本。

“没有强拆就没有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崭新的中国’”。江西宜黄拆迁悲剧之后,一个自称宜黄县政府官员的人投书媒体表达对舆论挞伐的不平,一时引发网络的更多评论和关注,网民将之简略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加以嘲讽。

无独有偶。同在江西,万载县委书记对来当地讲课的社科院专家发飙:为了发展,就得拆。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么干,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言下之意,强拆符合地方发展的逻辑,都是这么干的,否则就没有办法推动发展,更谈不上跨越式发展,在书斋里浸泡的知识分子只知道高谈阔论而不了解基层的实际。

强拆以及由此带来的悲剧到处都有,就如同宜黄官员所说的“大实话”,有城市化的过程就有强拆发生。而且在现实中,理论与实践存在矛盾,各执一端。因去年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的巨大影响,新拆迁条例草案今年年初由国务院法制办下发向社会征求意见,如今似乎已被搁置,各地强拆悲剧轮番上演,而且被舆论解读为赶在新条例出台之前加快拆迁进度,山西太原的孟福贵深夜被强拆队员打死,武汉七旬老妪被推土机活埋等悲剧让人痛心,不禁想套用一句话:“是什么让我们如此泪流满面?”泪流不为感动而因悲伤和无助。

拆迁为发展理由说得通,向群众发告示拿得上台面。拆迁不是罪过。只要是基于科学规划,符合发展利益,拆迁会得到配合,不管是主动配合还是被动配合,实际达成效果基本就是按政府计划推进的,否则哪来的“城市化”和“崭新的中国”?应该说,群众是为城市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的。群众也是通情达理的。

然而,当我们再回过头看这个城市化过程,以近乎大跃进的速度推进,在光鲜亮丽的发展成绩单背后究竟有多少群众利益被牺牲了,多少群众权益被剥夺了?有些地方政府官员和房地产商为了“政绩”和利润掠夺群众的财产,甚至把他们逼上死路,是比殖民主义的抢劫和掠夺罪孽还要深重的。对此,以理性精神来审视,我们需要反思,也应该反思。

按理说,拆迁是一个依法进行的行为。目前而言,争论的焦点主要在补偿标准上。在很多时候,拆迁就是一个商业谈判,价格合适就办,达不成一致就先停下来。这是市场经济下交易的基本常识。但我们常常就在这个基本常识上犯错误,乃至酿成无可挽回的悲剧,强拆就是如此,视坚持己见的“钉子户”为法盲,并将强拆当作对“钉子户”的惩罚。

实际上,“钉子户”多数并非法盲,他们是对常识的坚守,这是一种公民精神的体现。尽管他们并不一定对具体的政策和法律有专业的表达,但其行为确实有着强大的支撑:《宪法》以及《物权法》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82宪法”作为新中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经过不断完善至今仍发挥着根本大法的效用,但宪法权威和宪法意识却在实践中往往被忽略,宪法在许多人眼里被当作落满灰尘的“书”而没有成为真正的“法”。有拆迁队员就公开宣称,我们只知道“拆迁法”(条例),不知道宪法、物权法。拆迁队员是在执行政府官员的意志。正是由于许多政府官员宪法法律意识淡薄,使得法治政府的建设和依法行政显得任重道远。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社会矛盾会在法律意识滞后中加剧,挑战空前。可以说,什么时候宪法和法律意识成为公民和政府的普遍意识和行为指南,什么时候我们的社会才真正进入法制的轨道,公民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利和公民权利就不会再用宝贵的性命来换取,社会高速发展与现代政治文明才真正和谐统一。

由此,我们要再思考一个问题:发展的本质是什么?这个问题原本在中央文件中得到完整的阐释和表达,但在类似“拆迁为发展”的实践中被反复扭曲,以致发展为什么,发展靠什么,如何发展都搞不清楚,或者被有意忽略。说到底,还是扭曲的政绩观和GDP为上的思想在作祟。什么时候“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真正深入各级官员的内心,并自觉践行,什么时候类似“谁影响我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导引下的强拆悲剧就可能避免或者大幅减少。否则,把加快发展与群众利益对立起来,就偏离了发展的终极目的,就如同“是替党说话还是替百姓说话”的质问一样荒谬。正如有评论说,不能以恶的手段实现善,以恶的手段最终收获的只能是恶,这已是现代政治常识。

善为善治是对现代政府的基本要求。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是一个安全可靠的途径。我们相信法治的力量。期待法治的天平向民生利益和公平正义倾斜,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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