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模拟式教学法存在的不足及完善*
——以《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为例

2010-02-15 10:28张冬梅赵洪石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任课教师法学争议

张冬梅,赵洪石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法学系,北京 100048)

法学模拟式教学法存在的不足及完善*
——以《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为例

张冬梅,赵洪石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法学系,北京 100048)

模拟式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有着诸多的现实价值,成为很多高校法学教学中比较推崇的教学方式。文章以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为例,分析了模拟式教学法的现实价值以及模拟式教学法在教学实践中存在的不足,重点探讨了如何进一步完善模拟式教学。

法学;模拟式;教学法;价值;完善

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加大实践性教学的比重。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在长期的教学实践过程中不断的进行摸索和实践,形成了以案例教学法、模拟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第二课堂教学法等多种实践教学形式并用的实践教学模式。由于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的程序法特性,使得模拟式教学法成为众多的实践教学形式中的重中之重。所谓“模拟式教学”是指根据课程的特点,在模拟法庭或课堂上对学生进行分组,让每组同学扮演一定的角色,对某一法律实务活动进行模拟。例如,举办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集体谈判、模拟调解、模拟协商等。本文仅探讨模拟式教学在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中的价值及其存在的不足和完善。

一、模拟式教学法的价值

1.模拟式教学可以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

法学专业的传统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是以教师讲和学生听为主,由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知识,学生听教师讲授,做课堂笔记。这种模式基本上是由教师直接向学生灌输某法律领域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由学生死记硬背,然后采取考试的方式检测学生的学习情况。在这种模式中,教师处于主动地位,学生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将所学的知识正确运用到实践活动之中。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尤其是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其实践性更强,传统的教学模式是很难培养出适应社会并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的。模拟式教学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每一个法律实务中的具体案件都会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缺一不可。平时学生在各部门法的学习中所学到的知识点或进行的案例讨论一般都相对孤立地限制在该部门法的内容之内,学生很难将实体法内容与程序法内容结合起来,使法学知识系统化。通过模拟式教学,学生以亲身角色投入,实践开展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各项工作,不可避免地既要运用实体法知识,又要运用程序法知识,这样,就能使学生逐渐学会系统地运用所学知识。既能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又能在实践运用中发现理论的缺陷,促进理论的升华。而且在模拟式教学中学生能学到法律实践中的知识,这些知识在传统授课方式下教师往往涉及不到,从而缩短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差距。

2.模拟式教学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模拟式教学是对学生能力的一种全方位的锻炼。首先锻炼的是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一个模拟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一个班级的模拟活动要分组进行,每一小组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一个个案的处理。因此在小组成员之间,需要指定组长负责,组织好本小组的成员进行角色分派、讨论、排练等活动,小组成员之间要相互协调沟通,才能成功地完成一次模拟。所以说每次模拟活动,都可以培养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其次,模拟式教学可以锻炼学生收集资料的能力。模拟案例的选取,资料的收集整理,都应当由学生独立完成。这就可以锻炼他们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整理资料的能力。最后,模拟式教学可以全面锻炼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无论模拟法庭审理的是真实的还是虚拟的案件,参与表演的学生都必须运用相关的实体法知识分析案情,运用相关的程序法知识运作模拟法庭并对案件作出判决。这不仅能使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同时锻炼了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3.模拟式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开始由知识型教育向素质型教育转变。法学素质教育涉及法律知识传授、应用能力培养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各方面。因此,法学教育除了向学生传授基本法律知识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公正理念、法治信仰和法律精神,培养学生的法律理性和法律人格,使他们成为一个真正的法律人。而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单靠口头说教是无法实现的。学生通过扮演各种角色,亲身体验案件的审理过程,从而塑造自己的角色意识。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可以培养学生的多向思维能力,使其深入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树立职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进一步提高职业素养。

4.模拟式教学可以促进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的提高

模拟式教学有利于教师角色转换。教师要从过去的传道、授业、解惑的角色转向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在这种模式下教师要更加注重学生的感受、学生的需要和学生面临的问题,而不是主要关注自己,关注自己准备的教案和希望达到的教学效果。而且模拟式教学对教师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仅对本学科知识要有透彻的理解,还要有相关的实践经验,要对学生的表现有敏锐的观察力,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指导。显然,这也就给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必然促使教师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

二、模拟式教学法在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如上所述,模拟式教学法确实有着不可多得的价值。因此,众多的法学本科院校都开展了类似的实践教学模式。同时,法学模拟式教学法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影响了该教学方法价值的完全实现。

(一)对于模拟式教学法的含义还存在一定的片面认识

很多人将模拟式教学和模拟法庭等同。“模拟式教学法”强调针对不同的课程特点,对与之相关的法律实务活动进行模拟和演练,从而达到对某一法律实务活动的掌握和理解。因此,劳动争议处理课程中的模拟式教学的范围要比模拟法庭的范围要宽得多。具体包括模拟协商、模拟调解、模拟仲裁和模拟诉讼。在多年的实践过程中,这几类模拟的形式是不均衡的。学生比较热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模拟,而很少有同学愿意选择协商和调解的模拟。这一现象跟大家对于模拟式教学法的含义理解片面有一定的关系。经过任课教师多年的努力,近两年来出现了几组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模拟,而且基本上抓住了这两类模拟的实质,效果还是不错的。但从总体上来说,大家仍然认为模拟仲裁和诉讼才是模拟法律实务活动,协商和调解的法律技术含量较低。

(二)学生走过场现象严重,表演色彩浓厚

由于目前没有单独设立模拟课程,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的模拟式教学属于该课程的一种课堂实践形式,操作中将模拟式教学的成绩作为该课程平时成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学生是慑于整个课程成绩的需要而不得已参加模拟,因此,在整个模拟过程中走过场的现象比较严重。只注重形式而忽略了劳动争议处理本身。比如有些同学从网络上或其他书籍杂志中找到现成的案例,将一整套东西照搬过来,在模拟活动中照本宣科。没有仔细推敲这一劳动争议案例的法律依据,如何进行审理和裁决。在实践过程中多次出现有些小组宣读的仲裁庭纪律和裁决书中出现已经废止了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依据。可见,有些同学完全不是想通过模拟活动来提高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而是走过场,表演色彩浓厚。

(三)模拟前的实践机会较少,仿真性差,与实践脱轨

由于课时的限制、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场地的限制等诸多原因使得学生在模拟式教学活动前进行实地的观摩和旁听的机会比较少。任课教师可能多是通过播放庭审录像等方式让学生了解整个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但这些音像资料多是关于劳动争议诉讼的,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协商的资料几乎没有。这样一来,学生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模拟完全按照教材中的程序来进行,其与实践中仲裁庭的庭审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劳动争议调解和协商一般不公开进行,因此学生即使选择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和协商的模拟,也存在协商技巧和调解技巧的缺乏问题,只能是按照自己所理解的协商和调解的主旨来进行。这些现象都表明我们的模拟活动与现实的差距仍然很大。

(四)考核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随意性,科学性较差

模拟式教学如何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仍然是一个需要不断探讨的问题。由于模拟式教学需要任课教师和参与学生在模拟前要进行大量的前期资料的准备工作,不仅仅是现场几十分钟的展示所能体现的。因此,对于教师和学生的考核应该包括多个模块,多种分值的加权平均得出最后的结果。但现实中对于教师的考核完全忽略了,仅对任课教师所担任课程进行整体考核。这也使得很多任课教师不愿意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课堂的模拟式教学,这也直接影响着模拟式教学的实施和效果。任课教师对于学生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随意性。很难实际的考量该生在模拟各个阶段的表现,从而给出具体的分值。往往从现场的表现及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学生的平时表现给出一个成绩。应该说,对于教师和学生的考核方式都应该引起重视并不断的科学化、规范化。

(五)课时的限制制约了模拟式教学效果的良好实现

如前所述,模拟式教学仅仅作为一门课程的课堂实践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课时量非常有限。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一门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占该门课程学时数的 18%。对于一个只有 32学时的课程来说,实践教学的学时仅有 6个学时。而模拟式教学仅是实践教学的一种形式,其他实践教学形式在课堂教学中也是要运用的,实际模拟式教学的课时应该不足 3课时甚至更少。而模拟式教学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准备、演练,课时量明显不足。这也直接导致模拟式教学在实施过程中走过场的现象存在。

三、完善模拟式教学的若干建议

(一)单独设课,分多个模块

模拟式教学如果要真正的发挥作用,就不能局限于仅作为一门课程的实践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应该单独设课。具体而言,在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取消每门课程 18%的实践教学学时的硬性规定,单独开设模拟课程。主要原因有: (1)对于课堂实践教学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教师到底搞没搞课堂实践教学、效果如何无从考证,因此效果可想而知。与其这样浪费时间不如整合每门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将实践教学真正落到实处。 (2)一些纯理论课程如法理学、法制史等实际上不需要专门安排实践教学。所以应该因课制宜,而不应该 “一刀切”。(3)过于分散的课程实践教学课时挤压了专门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会造成 “两败俱伤”。其直接后果是课程实践教学没有收到很好的效果而专门的实践教学由于时间等方面的限制也收效甚微,影响到了学生对于法律工作技能的掌握和培养。

2.模拟课程应分为多个模块。模拟课程应该分为民商经济法模块、刑法模块、行政法模块、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模块等。当然,如果课时充足应该将具体的模块单独设课。比如法学专业着重突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专业特色,可以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模块单独设课。

3.模拟课程应该与法律诊所有机结合。法律诊所在日常的接受咨询、提供帮助的过程中,接触到大量鲜活案例。尤其是当前劳动关系矛盾比较突出,劳动争议大量出现的情况下,接诊的劳动争议数量还是相当可观的。这些鲜活的案例就可以提供给学生供他们进行模拟用。过去,学生进行模拟的案例都是已经有裁判结果的案例,现成的资料较多,学生实际的创造性作用发挥的并不大。如果学生拿到的是一个还没有进入法律程序的新鲜案例,没有直接的可供参考的资料,对他们来说意义不同以往,同时他们在具体的模拟过程中也会受益良多。因此,模拟课程与法律诊所的有机结合,能够使得模拟式教学效果得以保障。

(二)形成专任教师团队,并辅之以制度保障

模拟课程单独设立之后,任课教师也应该专任。由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担任不同模块的模拟课程的授课任务,形成一个模拟式教学的团队。其原因主要有:

1.任课教师的优劣直接决定着模拟教学的效果。虽然我们一直强调任课教师要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但一个没有从事过法律实务活动的教师实际上是很难胜任模拟课程的教学任务的。

2.由于法学部门法的专业性,模拟课程也不可能由一个教师独立完成,必须形成一个专业教师的教学团队,各司其职。

可能由于人员编制、经费等诸多原因,不能由几个专业教师专门承担模拟课程,需要教师“双肩挑”。那么学校也应该出台相关的制度保障担任模拟课程的教师的权益,从而能够激发他们担任该课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为模拟课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一些按照现有的制度是很难量化的。如果按照现有的工作量的计算、津贴的发放标准,很多教师宁可担任课程教学,也不愿意承担实践课程的任务。因为目前制度下的实践教学是“费力不讨好”的一项工作。

(三)充分利用院系现有的校外实践基地

模拟式教学效果要很好实现,学生必须实际感受法律实务活动的进行,因此,必须到一些相关部门进行实地的观摩、考察和参与。目前学院与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会等相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建立了实习实践的良好关系。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些实习实践基地,从人员、场地、实践活动等方面为模拟式教学的进行提供一定的基础。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方面:

1.学生可以到这些机构进行观摩、考察。直观感受整个争议处理的流程、办案人员办案的技巧等。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院可以提供模拟法庭等场地供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开庭。这种现场开庭不受法庭、仲裁庭场地的限制,学生受益面较大、效果更好。

2.可以聘请法官、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会工作人员作兼职教师。由他们具体指导学生的模拟活动的开展和进行。如果有可能还可以聘请已经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调解员作专门的教师,专门指导模拟课程和法律诊所。由于他们的专业性和工作的唯一性,实践教学的效果会非常明显。

3.可以与实践部门联合举办一些学术活动。通过联合举办学术活动,可以互通有无、互相促进,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1]李劲.法学模拟式教学的探索与实践[J].辽宁工学院学报,2006,(2).

[2]李川.论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意义与方法[J].岱宗学刊,2008,(12).

[3]韩东.诉讼法教学应用模拟法庭之探析[J].社科纵横,2007,(11).

The Defects and Improvement of Teaching Method in Mock Trial

Zhang Dongmei,Zhao Hongshi
(China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Relations,Beijing100048,China)

Teachingmethod of simulative model is valuable in law teaching.It is adopted widely in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This paper expounds,through the case of the course of labor dispute settlement,the real value,defects and improvement countermeasures of teachingmethod in mock trial.

law;simulative;teachingmethod;value;improve

G420

A

1673-2375(2010)06-0103-04

[责任编辑:简 洁]

2010-09-03

张冬梅 (1976—),女,辽宁朝阳人,法学硕士,副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法教研室副主任;赵洪石(1961—),男,吉林长春人,法学硕士,副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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